劳动法第45条,带薪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作者&投稿:绪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劳动法关于年假的规定~

有法律规定。年假规定是属于国家法定假期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请假是否扣工资及扣多少工资由请假事由决定:
1,事假。,按规定,事假一天扣工资数额=月薪÷21.75。21.75为劳动法规定的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病假。按规定,病假一天扣工资数额=月薪÷21.75X40%,其中40%为最大扣款比例,一般公司扣款比例低于40%,且部分公司设有一定天数的带薪病假。且劳动法规定,扣款后当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年假及其他。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婚假,丧假及其他合法假期公司不可扣职工工资。对于公司不按照劳动法规定,胡乱扣取员工工资的,员工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扩展资料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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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是对年休假的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依据《劳动法》授权,对年休假作出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14 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有以下几个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次循环。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期,但是最迟不得超过1994年5月1日。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
  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规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143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我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九条 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规定》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及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骤,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规定》同时实施。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劳动部、人事部于1994年2月8日共同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继续有效。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143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我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九条 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规定》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及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骤,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规定》同时实施。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劳动部、人事部于1994年2月8日共同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继续有效。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薪发[1995]32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报我部。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实行一制度,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一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星期六和星期日照常工作,方便人民群众。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第五条 因工?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办法。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一)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第八条 1995年5月1日实施《规定》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以适当推迟,但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推迟实施期间,仍按国家现行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一定联系的亲属。
  第二条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家属团聚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职工,应享受《探亲规定》待遇。
  第三条 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在校学习的职工,与不在校学习的职工一样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应该利用寒署假期探亲。
  第四条 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学习、见习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第五条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望,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一年探望一次在三十天以内的,住房费(住旅社或招待所)亦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销,到期应动员其回家。如不能按期返回,其超出时间的住房费由职工本人交纳。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六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双生、难产七十天,按我省规定二十五周岁以上实行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四周)产假以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的,视为探亲假,可准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两人都不再享受当年的探望配偶待遇。(注:国务院1988年6月28日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quot;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
  第七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已经利用年休假期与其团聚过,职工又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望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计时标准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军队干部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职工所在地团聚时,职工可以按照《探亲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已经享受了探望配偶的待遇,而军队干部又利用年休假期回来与其团聚时,职工原领的路费应该退回。
  第八条 男女双方都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一方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双方均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其各自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往返路费报销,超过的部分由本人自理。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所在地结婚的,去的一方可享受二十天的探亲假期,路费报销按上述原则处理。
  第九条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探亲规定》公布之前结婚的,自公布之日起向后推算;《探亲规定》公布之后结婚的,自结婚当月起向后推算),每四周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第十条 符合探望配偶、父母条件的职工,其配偶与父亲或母亲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一条 符合《探亲规定》条件的职工实行公休假日集中轮休的,应该利用轮休的假期探亲,假日不够探亲假天数的应予补足,并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铁道部、交通部的所属单位职工探亲办法,可按各自主管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在探亲期间,因病超过了假期,必须有公社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按病假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其超过日期可作为探亲的路程假处理。
  第十四条 职工在一年内因请事假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可以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旷工在家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取消其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第十五条 探亲假期原则上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职工在调离本单位时,应在有关介绍信上注明何时已经享受过何种探亲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的工资发放:实行日工资制的,应将总假期内的法定节日、公休假日扣除后计发工资;实行提成工资制或计件工资制的,应按本人工资等级的标准工资额计发工资。
  第十八条 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经济条件允许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经济条件不允许的,省属单位,由省主管部门确定;地、市、县(区)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拟订具体办法,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国务院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公布《探亲规定》之日起执行。职工在今年三月十四日以前探亲满十二天假期的,按原规定办理;在三月十四日以前探亲,但在国务院《探亲规定》公布时探亲天数尚未满十二天的,以及在三月十四日以后探亲的,均按新规定办理。其中探亲假期不足规定天数的,原则上推到明年补足。符合原规定探亲条件的,一九八○年因工作、生产需要未能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今年可按原规定补足十二天假期。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出国探亲。出国探亲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后,一九五八年九月十六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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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有年休假的权利是正确的。劳动者享有以下休假权力。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0天,其中新年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和国庆节3天。带薪年休假《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苏州市劳动保障局
有薪休息劳动法对年假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倒是有规定:第45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

劳动法关于上保险的事!
但由于您的社会保险关系在原单位一直没有转移至该单位,因此该单位没有为您缴纳,这样的情况在实践中很多,但实质上后一个用人单位并非当然的免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从您所说的问题看,您最关心的是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对于该问题,《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

带薪休假实施的坏处都有什么
带薪休假‘这个在国外极为普遍但在中国还相当陌生的名词,实际上,它早已进入中国法律,是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权利。 《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45条则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国家...

劳动法关于年假的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法律客观:《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

公司不让休年假,去哪里举报才合适呢?
福利好的公司大多有年假,但有些公司就是不守法,自动存年假。用人单位不安排年假怎么办?单位不安排员工休年假休假,不给年薪休假,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投诉,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单位不允许员工休年假怎么办?这个问题可以用这句话来回答:我国劳动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

带薪休假应该有奖金没?
单位原来的公休和新的带薪休假规定有什么区别吗?对于农民工来说,带薪休假是否遥不可及? 与上海现行办法有3个差异 带薪年休假并不是一个全新概念,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

龙口市19188948935: 带薪休假法律条例 -
竺舒达芙: 带薪休假法律条例:《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

龙口市19188948935: 带薪休假的规定有哪些 -
竺舒达芙: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龙口市19188948935: 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怎么计算 -
竺舒达芙: 年休假就是带薪休假,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最简单的就可以理解为工作满1年不足10年为5天,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为10天,20年以为15天.首先年休假是不和其它的一些假期冲突的,比如我们常见的婚假、产假、探亲假这几种. 职工新进用...

龙口市19188948935: 劳动法休假制度规定细则是怎样的 -
竺舒达芙: 劳动法休假制度规定的具体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

龙口市19188948935: 带薪休假国家是规定有多少天 -
竺舒达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国务院至今仍没有出台具体的办法,因此,带薪休假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各地自行制订的政策也不尽相同. 上海的年休假规定以沪府办发(92)15号文“ 二、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满五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休假期限为: (一)工龄满五年至十五年的,休假七天; (二)工龄满十五年至二十五年的,休假十天; (三)工龄满二十五年以上的,休假十四天. ”为准.

龙口市19188948935: 《劳动法》对休息和休假权有哪些具体规定 -
竺舒达芙: 您好,《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下是具体内容: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

龙口市19188948935: 劳动法有没有关于一年休假天数规定?
竺舒达芙: 合理的休假是每个劳动者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对休假制度有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龙口市19188948935: 劳动法 - 若一个企业不规定年休假,那可以吗?是否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呢
竺舒达芙: 是违反了劳动法,《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问题是,国务院至今没有制定出这个休假规定.

龙口市19188948935: 劳动法39 40 41条 -
竺舒达芙: 劳动合同法39、40、41的具体内容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

龙口市19188948935: 新劳动法的年假问题 -
竺舒达芙: 国务院一直没有具体的规定. 具体的年假,根据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决定.目前由于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单位是有自主决定权的. 年休假 1、年休假的概念及享受的条件.年休假制度是指员工每年享受的连续休假期间,在年休假期间工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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