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职业病规定

作者&投稿:夹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职业教育发展~

【参考答案】
1.职业教育社会认同率过低,家长和学生认为职业教育属于末流教育,不适合自身孩子的发展和成长;
2.职业教育的学生学历提升渠道狭窄,无法满足学生对于自身的向上成长空间;
3.职业教育的学生工作环境、职业待遇、薪金收入较低,无法满足职业生的生活渴望;
4.职业教师相对缺乏,实践能力不足,无法提供学生契合社会的技术和知识。
3.对策题:请概括维护群众利益
【参考答案】
1.有效宣传,加强引导,彻底扭转社会上对于职业教育的错误和偏执教育,有效的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
2.开辟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发展的新通道,使学历教育接续盒进阶成为一种新的选择;
3.强化基础保障,提升职业毕业生的福利待遇,加强有关的社保、工资等相关机制的保障;
4.加强校企合作,增强教师队伍建设,尤其是教师的实践能力和引导能力。
4.请根据资料内容,在学校官网上写一个宣传职业教育的微博。
【参考答案】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时代召唤,职业当先。 发展职业教育,利国利民。中国发展经验已经告知世界,职业教育已经成为减贫脱贫,保护弱势群体,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最有效的方式。请各位家长给职业教育一个机会,请家长给孩子一次尝试,我们将给大家一份回报。
范文评析
4.请围绕职业教育的发展展开思考,写一篇文章,主题清晰,思路明确。
大国重器 职业教育
当前,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呈现历史性交汇,产业升级和生产要素转移步伐加快。对中国而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中国智造”转变,时不我待。对世界而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加快经济发展速度,提升经济增长质量,都是当务之急。从这个意义上讲,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时代赋予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使命。国有召,民必从。所以发展职业教育应该是必须考虑和认真思考的内容。
职业教育在部分家长眼中是末流教育,是孩子最后的选项或者是不应该有的选项,只有高中教育才是成功的唯一标签。各种问题纠结在一起,只有化解存在的问题,让职业教育成为新的选项,让职业教育成为每个人应该遵守的约定,成为助推国家进步的有效武器。所以多措行动,积极作为才是应有的选项。
发展职业教育必须解决“口碑”。口碑建立起来,职业教育必然认同感增加,必然入住率会有效的提升。据中国教育网的统计数据显示,初中学生自身报考职业教育的占比约为10%,家长对职业教育的认同率更是低于5%,这些令人震惊的低数值背后其实都是由于职业教育本身存在问题导致的。前期职业教育由于生源和自身管理原因,社会的认知和评价极低,学生打架斗殴,喝酒滋事,学生教育不够,导致问题频发,学生家长对其极低,以至于社会流传只有差等生和劣等生采取职业教育。这些问题使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所以职业教育自身强是关键,自身体制机制完整是关键,让自己的教育质量提升,昂自己的学校管理更加规范,让自己的学生输出更加提升;其次是宣传,大力宣传职业教育的发展未来,有效的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最后是自身成绩的宣传,应该有效的展示职业教育成果,尤其是教育成绩,就业成绩等,实现发展的有效性。
发展职业教育必须解决“口径”。目前,根据权威资料披露,我国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人群众多,其中主要原因是由于职业教育本身无法满足学历教育,无法提供在发展的道路和有效上升渠道。如何推动青年从学习阶段顺利进入工作阶段,降低失业率?如何弥合经济社会的隔阂和教育制度的缺陷,让有需要的人群享有必备的职业技能?如何发展绿色职业教育,迎接可持续发展的挑战?我觉得我们必须迎着痛点去工作,围着问题想方法,这才是我们真正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对此,我们必须首先从职业教育的学历问题展开,有效的围绕着学历的提升和社会认可度展开,增加学历教育的含金量,尤其是可以增加职业评价制度改革,鼓励高校学历教育挂钩,实现发展;另外也要注意职业教育的就业渠道也应该是题中之意,是有效解决问题的关键,多层次,多角度的思考,促进提升。
发展职业教育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应该认真的开展职业教育,用职业教育的基础照亮属于中国的最好未来和最平坦途。

好老师、好课程、好服务。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基本报考学历是:大专,因此职业教育是不能考试的,您需要通过自考或者是成考等方式取得大专毕业证才能参加考试。
更多公考相关信息,请参考:四川中公教育-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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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3-04-27)》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工伤保险与赔付已从原企业职工的劳
动保护与福利待遇的政策处理正式进行了国家法律调整的轨道,这是我国广大劳动者,企业职工的福音。目前在各地的社保除对各类企业的职工之外、对个体户、自
由职业者、甚至临时工、民工、失地农民也逐步纳入了社保,对这部分人采用“社保综合险”的方式纳入,综合险中包括了工伤险。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广大人员
的工伤保险以及处理尚未有相应的规定出台。谁也不能控制工伤只发生在企业之中,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发生工伤后怎么办这样一个现实而
严峻的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的若干问题。

  一、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其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依照国务院、人事部、国务院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负责审核、评定。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有人又称“公伤”,大致是“因公而伤亡”的缩称。这里大概可以概括为国家的人因国家公务或工作中所受伤残或死亡。“公”是个抽象概
念,在其概念中包含最多的成份大体是国家性,如“公家”在百姓的心目中就是“国家”。又如“公诉”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因此,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劳动者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死亡或突发疾病而死亡的应统称为工伤,而不宜称之为“公伤”。

  值得注意的是“因公死亡(人薪发[1994]48号)”应属于“公伤”之内,但它专指“死亡”,而不包括伤残。另外,还有“因公殉职”是指的因公牺牲。因公牺牲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国家授予革命烈士。

 
 现行企业劳动者工伤包括三个具体形态:(1)、因工负伤、(2)、因工致残、(3)、因工死亡。对于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均必须经法定机构做出
工伤认定,而对于因工致残还需要进行伤残评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因工死亡还需要进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
属的劳动能力鉴定。而这些在现行事业单位工伤政策中均没有涉及。

  【本文小结】
  1、工伤: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或死亡的。统一使用“工伤”一词可以与《工伤保险条例》一致。
  2、烈士:属于国家民政部的抚恤范围,由民政部对政策规定超过工伤保险幅度的部分进行抚恤。

  二、原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事故的政策处理
 
 长期以来,工伤事故处理的政策范围属于劳动福利待遇的范畴,企业劳动者伤死处理的政策文件多出于劳动部、而国家事业单位的政策就多出于人事部。由于政策
具有容易及时调整的特点,以行政机关行政文件的形式下发具有较好执行操作性,因此可以说现行的职工伤亡政策是经过不断调整而被执行的。对于企业劳动者的工
伤保险制度我国各地早就开始试行,而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策现仍执行的是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如下: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对于致残,按照国家有关优抚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89)财文455号)执行。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主管部门、民政
部门批准、评定。

  由于国家事业单位长期实行的是公费医疗,那么对于伤者的治疗,事业单位人员个人是不承担医疗费的。

  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
  1、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而2004年上半年已完全过去,自《工伤保险条例》公布之日的2003年4月27日至2004年6月30日止,已过去一年又整整2个月,有关部门尚没有出台“具体办法”以及“工伤保险办法”,在此前还只能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2、实际上,不少地方、地区政府在与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试运行时,开始了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尝试,作为其配套政策,也出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规定,这部分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上与企业劳动者实行了同一工伤保险制度。

  四、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存在的问题
  1、至今未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性的工伤保险制度,国家事业单位关于工伤方面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零零散散、明显滞后的政策规定。

  2、事业单位现行工伤规定滞后、模糊、零散,缺少法律规定进行调整的依据,且与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相差悬殊。

  3、职能不同的部门之间、不同行政区域之间、不同的事业单位之间,实行了不同的福利待遇政策,加之事业单位效益的差距更是加剧这种差别。

 
 4、对于工伤认定的内容项目、条件、认定机构没有任何政策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执行原政策的状态下,对于工伤认定实际上是事业单位的主管国家行政机关予
以认定,而不论从法律上,还是行政规定上,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这样的职能。即便行政机关具有这项职能,随着而今后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进入,这种职能也
会随之消灭。

  5、工伤人员在申请合法权益时,根本没有认定、实现其主张之门以及相应的程序,事业单位、行政主管机关也根本无法操作。

  6、对于财政事业拨款的事业单位,若欲参加工伤保险其经费从什么项目列支没有规定。

  7、对于已进行医疗费用改革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的治疗费用如何承担与支付没有规定。

  五、国家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的现状与问题
  【现状】这里的其他事业单位,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对于民办事业单位、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理论上讲,不实行财政拨款收支,不实行国家政策调控,理应自行按在参加社保的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或地方工伤保险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应由事业单位自行参加工伤保险。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办理,如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
策处理,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实践中由
人事部门、组织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
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
书》;评残则由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3)、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
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
残抚恤证》。

  (4)、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
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
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
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5)、现役军人(含文职官兵、义务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
役法》和国家有关优抚优恤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评残范围、审批程序按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1989]优字19号)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伤残抚恤金、伤
残保健金、供养安置及家属抚恤等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实际工作中,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受伤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
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问题】
  1、国家事业单位在工伤保险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机关也基本存在,只是由于国家有具体的、单一的规定,这些问题表现不突出罢了。
  2、从《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看,国务院仍将国家机关放在社会工伤保险制度之外。
  3、由于工伤认定权在国家机关自身,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

  六、何去何从
 
 建立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根本与最终目的。在社会各行业领域工作的人们,均属于社会主义劳动者,在民主、权利义务方面应当是同一
地位,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建立统一适用的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废弃滞后、模糊、零散、优抚待遇不同一、无法可依的政策调控制度,让企业劳动者、国家机
关、国家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中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


公务员工伤认定及补助的规定有什么
公务员工伤认定及补助的规定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补助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

公务员工伤认定及补助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务员工伤认定及补助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公务员因公受伤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

公务员病退的28种病种及标准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会患上什么样的职业病呢?
长期从事某个职业,就易患职业病,公务员也不例外。由于公务员属于脑力劳动,久坐机关,缺乏锻炼,加之工作应酬饮酒,暴饮暴食,生活无规律,又容易出现高血脂、高血压、高胆固醇、脂肪肝、超重及肥胖、骨量减少等问题,而公务员的每年体检报告中,“三高”问题都较普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沈阳公务员如何办职业病
公务员如何办职业病?需要符合以下情况:一,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职业病 3.1.1 职业病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所直接引起的疾病。3.1.2 法定职业病 以法规形式规定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3.1.3 职业病诊断标准 具有法规意义的职业病诊断技术标准。 各标准概括该种疾病的...

公务员法对工伤的规定
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国家公务员职业病规定
1、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

公务员工伤适用什么规定?
公务员工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公务员工伤认定条件
1、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职业病;(5)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

清远市18424049196: 公务员脑出血病人休假待遇 -
壬姜赫迪: 第三条 病假 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 事假 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五条 公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 (一)公务员凭学...

清远市18424049196: 公务员患病的病休假及医疗补助有无规定? -
壬姜赫迪: 一、关于病休假.各地的规定不一样,但是都遵循一个大原则,就是《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

清远市18424049196: 国家关于职业病人的处理办法 -
壬姜赫迪: 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职业病待遇纳入工伤社会保险统一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管理.职业病待遇主要包括: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的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济补...

清远市18424049196: 国家规定的职业病有哪些?
壬姜赫迪: 我国规定为职业病的有:职业中毒、尘肺、热射病和热痉挛、日射病、职业性皮肤病、电光性眼炎、职业性难听、职业性白内障、潜涵病、髙山病和航空病、振动性疾病、放射性疾病、职业性炭疽、森林脑炎、皮毛工人布氏杆菌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炭黑尘肺.

清远市18424049196: 职业病防治法适用范围包括公务员吗?具体解释出处有吗? -
壬姜赫迪: 不适用.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不包括公务员.......

清远市18424049196: 我国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
壬姜赫迪: (1)职业中毒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氟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砷及其化合物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氮...

清远市18424049196: 国家的相关法律有没有对职业病的规定? -
壬姜赫迪: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

清远市18424049196: 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为什么? -
壬姜赫迪: 职业病属于工伤.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四)款规定,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四)患职业病的; ……

清远市18424049196: 未纳入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患职业病如何处理? -
壬姜赫迪: 答:对于没有纳入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单位的职工患职业病如何处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作出了规定,即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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