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律师请教劳动法问题,追加分!

作者&投稿:丘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求问律师!关于劳动法问题。谢谢~

你好!!和你的同学一起去工厂所在地的劳动机关投诉,就算“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也是连带责任!
没有签过合同就是没有合同,代签你们有没有授权!
你们这个师姐也够败类的,我建议你们揍他一顿!!

1,全日制学生在法律上不属于失业人,因此也不能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因而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
2,同工同酬要满足两个条件:1,同单位。2,同工种或者工作。就比如现在一些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并给予较低的报酬,导致该单位同一岗位的待遇不同,这属于钻了法律的空子而不是违法,因为同工同酬是指在同一单位工作下的同工种,而劳务派遣则导致了两个单位的法律关系,由于单位不同,所以待遇不同是不违法的。

就目前看你的叙述,月长石可以给你点建议:1,31号-13号之间并不满一个月,企业是可以按日支付工资的,所以不是全薪。
2,你的身份注定了你很难通过劳动部门维权,未毕业的大学生并不属于失业人群,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并不包括在校的全日制学生。
综合来说,该单位应该是有专门从事劳动关系的人员甚至是团队,所以吃透了劳动合同法,钻了法律空子
你现在如果要维权,必须证明当初面试主管明确告知你的底薪待遇,这样一来他们单位就涉嫌欺诈,你可以维权。如果没有办法证明就很难主张你的权益。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的问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来解决,现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前面,楼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推算出:自2008年2月1日(假定楼主是 2008年2月1日开始工作的,依据是楼主提出的“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从2008.2-2008.10的双倍工资”,具体日期没有介绍,故作假定,以便说明问题。)——至2008年3月1日(第六条的法定用语是“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楼主自己推算),公司应支付给楼主两倍的月工资(已发了一个月的工资,还应补发一个月的工资)。

2.自2008年3月1日(第七条的法定用语也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2009年1月31日(第七条的法定用语是“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在这11个月中,公司也应支付给楼主两倍的月工资(已发了11个月的工资,还应补发11个月的工资)。

3.并且,在2009年1月31日这一天,即“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公司还负有“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也正是由于法律的这样规定——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事实的效果,也就不会继续存在“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种事实状态了。因此,超过一年后,不会再有继续按照“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事实基础了,当然,也就不会继续支付双倍的工资了。

这样看来,按照楼主的说法“如果我是2009年10月辞职”,可以确定:
A.2008年2月1日——2009年1月31日(一年内)期间,公司应支付双倍月工资(24个月的工资);
B.2009年2月1日——2009年10月期间,公司不支付双倍工资(因为依法已经现实存在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C.2009年10月辞职,按照楼主与公司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

楼主研讨问题,不要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的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6条、第7条,对于解释楼主的问题,也很重要。不能忽视!要注意: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事实,如果再按照“每月支付双倍月工资”,法律上就讲不通了,不能一方面承认“存在着劳动合同”,一方面又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的月工资”。法律不会出现这种自相矛盾的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诉时效为一年,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是依据上述法律的条款相关联的。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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