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0岁的工作者是否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作者&投稿:智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超过60岁当保安是劳动关系吗有何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在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后才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是规定劳动者年满60岁即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所以劳动者年满60岁并不直接导致其与用单位劳动关系的终止。也就是说,虽然劳动者年龄已经过六十,但如果缴费没有满1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旋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新老办法平衡衔接等原则确定过渡性养老金。”则无法领取养老金。虽然关于退休法律上有两项规定在外围上可能有冲突,但不影响其解决实际问题时的适用。所以如果你年龄满六十,但缴费没有满十五,则还是属于劳动关系。


超过60岁存在劳动关系,法律没有禁止用工单位聘用超过60岁的劳动者,超过60岁依然可以成为劳动者。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这是目前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观点和截然相反的判例。

同时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也存在不同情形:

1)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金待遇的,退休后继续出来工作的;

2)在单位工作到退休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但仍继续在这家单位工作的;

3)在单位工作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领取退休金,仍继续在这家单位工作的;

4)超过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领取退休金)仍然继续出来工作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无争议,就是劳务关系。

对于第二种情形,也无争议,是劳务关系。

第三、四种情形则非常有争议,司法判例中有认定是劳动关系的,也有认定为劳务关系:

一、就是劳动关系!!!

山东高院  司法判例:(2015)鲁民提字第526号

裁判理由:

1)《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另外,法律并未禁止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农民也无所谓“退休年龄”的问题。

2)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和“从属性”来看,只要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控制,就能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高院:区分情形

1、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2、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这是劳动关系。

人社部门认定工伤的前提就是要存在劳动关系!

二、只是劳务关系!!! 目前北京、广东、江苏、四川高院持此观点。

北京高院  司法判例:(2016)京民申436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广东高院  司法判例:(2014)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55号

裁判理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发(2012)284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起诉于2010年,因而应适用该相关规定,为此,原审判决认定许XX与XX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务雇佣关系,是合理有据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高院文件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年3月28日发布)

第2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第12条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发(2012)284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18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3条  用工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国家虽然法定了退休年龄,但只是为保障劳动者休养、休息的权利,并不是剥夺公民劳动权利的强制性规定。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注意,法学上讲: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执行。退休年龄的公民既然有选择休息或继续劳动的权利,那么也可以放弃休息或劳动的权利。所以,超过60岁的公民继续在企业工作(自愿前提下),与企业应当属于劳动关系。 另一个论据是: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法(国发[1978]104号)明确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 可以 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该 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另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见百科《法定退休年龄》: http://baike.baidu.com/view/1274100.htm ) 注意上述引文中的“可以退休”与“应该退休”的含义区别。可见,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在一般企业是可以退休的,但并非必须退休。因此,也说明如果公民自愿继续劳动,企业也接纳其继续劳动的话,双方的劳动关系是依然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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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17111543713: 超过六十岁继续工作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
别毛注射: 劳动法实施条例中提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应该终止劳动关系,返聘就是劳务关系.

石家庄市17111543713: 超过60周岁以上人员用工的补偿 -
别毛注射: 1、虽然该员工已经在你单位工作了11年,但由于其73岁的高龄,远远超过了法定的60岁退休界限,其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2、在家饮酒后不慎在浴室溺亡,既不能认定为因公死亡,也不属于非因工死亡,而是意外死亡.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义务. 3、单位可适当给予人道主义援助.

石家庄市17111543713: 超过60岁劳动关系还存在吗 -
别毛注射: 达到退休的年龄就退休呗,那样的话 劳动关系就不存在了.但如果涉及到返聘的话,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只是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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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毛注射: 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前者适用劳动法,后者适用民法通则.两者的权利义务是完全不同的. 还有很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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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毛注射: 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管合同是否到期,都要退出工作岗位.如果社保费缴纳未满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退休后,单位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是不用继续为其缴纳社保了.

石家庄市17111543713: 机关单位雇佣60岁以上老人看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受劳动合同法约束 -
别毛注射: 60岁以上老人,即为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已经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了.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所以,机关单位雇用60岁以上老人看门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雇佣合同;也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调整),只能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

石家庄市17111543713: 超过60岁还能签订劳动合同吗? -
别毛注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超过60岁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虽然可以签订聘用合同,但性质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石家庄市17111543713: 女环卫工人60岁是不是劳动关系 -
别毛注射: 不存在劳动关系.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部分地区55周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

石家庄市17111543713: 超过六十周岁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
别毛注射: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97页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做了详尽分析,作出结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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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毛注射: 如果你爸爸今年61岁,已经超过规定的用工年龄,现在单位受伤,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享受工伤的待遇. 现在,你们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误工、护理、营养等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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