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院,州法院,巡回法院,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分别有什么职能?谢谢!

作者&投稿:欧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美国联邦法院,州法院,巡回法院,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分别有什么职能?谢谢!~

以下内容供参考:

美国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个州法院系统。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是全美国的最高法院,其决定对美国各级各类法院均有约束力,但是联邦法院系统并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之间没有管辖或隶属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美国的法院系统为“双轨制”,一边是联邦法院,一边是州法院,二者平行,直到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管辖的案件种类不同。在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那些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案件;在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涉及“联邦性质问题”、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而且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州法院的管辖权比较广泛。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都属于州法院。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由各州法院审理的。在诸如加利福尼亚等大州,州法院一年审理的案件总数可以高达百万;而所有联邦法院一年审理的案件总数不过其四分之一。
联邦和大多数州的法院系统都采用“三级模式”,只有内布拉斯加等几个州采用两级模式。所谓“三级模式”,就是说法院建立在三个级别或层次上,包括基层的审判法院、中层的上诉法院和顶层的最高法院。当然,各州所使用的法院名称并不尽同。例如,在纽约州,基层审判法院叫“最高法院”;中层上诉法院叫“最高法院上诉庭”;实际上的最高法院则叫"上诉法院"。
“三级模式”并不等于“三审终审制”。实际上,联邦和大多数州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即诉讼当事人一审败诉后只有权提起一次上诉。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在一审之后可能还有两次甚至三次上诉审的机会。但是,请求上诉法院再审是当事人的权利,请求最高法院再审就不是当事人的权利,而是最高法院的权力了。“权利”与“权力”,虽仅一字之差,但意义相去甚远。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没有受理的义务,只有当法院认为必要时才受理。当事人若想获得后一种上诉审,必须得到法院的“上诉许可令”(Leave to Appeal)或者“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
当然,也有一些州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三审终审制”,或者规定在某些种类的案件中采用“三审终审制”。例如,在纽约州,绝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都有两次上诉的权利;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凡是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都适用“三审终审制”。另外,某些在州法院系统败诉的当事人还可以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四审”。当然,究竟什么案件可以得到这种特别的关照,法律上一般不做明确规定,决定权掌握在联邦最高法院那9名大法官的手中。
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特别法院,都可以根据基本职能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法院(Trial Courts),一种是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s)。一般来说,美国的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的职责分工是明确和严格的。审判法院只负责一审;上诉法院只负责上诉审。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和某些州的最高法院例外,它们既审理上诉审案件,也审理少数一审案件。
美国的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法官“独审制”,即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审判并做出判决。上诉审法院则采用“合议制”,即由几名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中级上诉法院的合议庭由3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的合议庭则由5名、7名或9名法官组成。此外,根据案件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意愿,审判法院的审判可以有两种形式:法官审(Bench Trial)和陪审团审(Jury Trial)。
在此值得专门介绍的是合众国最高法院(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即联邦最高法院。它是美国惟一由联邦宪法直接设立的法院。该法院位于首都华盛顿。其职能包括审理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审理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案件(如果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话),以及审理宪法规定其可以直接审理的一审案件。一审案件的数量很少,不足其审理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一审案件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州之间的纠纷,而且多与地界有关,如因河流改道而引起的土地归属权纠纷;也有些案件属于两个或多个州对某亿万富翁的财产征税权纠纷。
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途径有二:其一是上诉权;其二是调卷令。当事人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非常少。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当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是由3名法官组成的特别合议庭做出的时候,当事人才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如前所述,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独审制,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组成合议庭。一种情况是重新划分立法区;一种情况是国会希望快速解决某个宪法争议问题。在1990年的“合众国诉伊奇曼”一案中,为了迅速解答国会禁止非法焚烧美国国旗的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联邦地区法院就采用了合议庭审判。这种合议庭由两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和一名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组成。
调卷令是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主要途径。要获得最高法院的调卷令,诉讼当事人首先要提出申请,然后由大法官们投票决定是否受理。最高法院每年收到的调卷令申请在6000件左右,但是其受理的案件一般不超过200件。最高法院认为其主要职责不是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而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维护联邦法制。因此,其发布调卷令的案件中往往涉及不同法院对联邦法律的不同解释,例如,两个联邦上诉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有冲突;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有冲突;或者联邦上诉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与联邦最高法院以前的判决有不一致之处等。
自成立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最少时为5人,最多时为10人,目前由9名大法官组成,其中一人为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由9名大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内的9名大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审判,他们并不承担中国法院院长们所熟悉的行政管理职能。


美国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个州法院系统。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是全美国的最高法院,其决定对美国各级各类法院均有约束力,但是联邦法院系统并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之间没有管辖或隶属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美国的法院系统为“双轨制”,一边是联邦法院,一边是州法院,二者平行,直到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管辖的案件种类不同。在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那些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案件;在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涉及“联邦性质问题”、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而且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州法院的管辖权比较广泛。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都属于州法院。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由各州法院审理的。在诸如加利福尼亚等大州,州法院一年审理的案件总数可以高达百万;而所有联邦法院一年审理的案件总数不过其四分之一。 联邦和大多数州的法院系统都采用“三级模式”,只有内布拉斯加等几个州采用两级模式。所谓“三级模式”,就是说法院建立在三个级别或层次上,包括基层的审判法院、中层的上诉法院和顶层的最高法院。当然,各州所使用的法院名称并不尽同。例如,在纽约州,基层审判法院叫“最高法院”;中层上诉法院叫“最高法院上诉庭”;实际上的最高法院则叫"上诉法院"。 “三级模式”并不等于“三审终审制”。实际上,联邦和大多数州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即诉讼当事人一审败诉后只有权提起一次上诉。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在一审之后可能还有两次甚至三次上诉审的机会。但是,请求上诉法院再审是当事人的权利,请求最高法院再审就不是当事人的权利,而是最高法院的权力了。“权利”与“权力”,虽仅一字之差,但意义相去甚远。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没有受理的义务,只有当法院认为必要时才受理。当事人若想获得后一种上诉审,必须得到法院的“上诉许可令”(Leave to Appeal)或者“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 当然,也有一些州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三审终审制”,或者规定在某些种类的案件中采用“三审终审制”。例如,在纽约州,绝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都有两次上诉的权利;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凡是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都适用“三审终审制”。另外,某些在州法院系统败诉的当事人还可以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四审”。当然,究竟什么案件可以得到这种特别的关照,法律上一般不做明确规定,决定权掌握在联邦最高法院那9名大法官的手中。 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特别法院,都可以根据基本职能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法院(Trial Courts),一种是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s)。一般来说,美国的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的职责分工是明确和严格的。审判法院只负责一审;上诉法院只负责上诉审。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和某些州的最高法院例外,它们既审理上诉审案件,也审理少数一审案件。 美国的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法官“独审制”,即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审判并做出判决。上诉审法院则采用“合议制”,即由几名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中级上诉法院的合议庭由3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的合议庭则由5名、7名或9名法官组成。此外,根据案件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意愿,审判法院的审判可以有两种形式:法官审(Bench Trial)和陪审团审(Jury Trial)。 在此值得专门介绍的是合众国最高法院(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即联邦最高法院。它是美国惟一由联邦宪法直接设立的法院。该法院位于首都华盛顿。其职能包括审理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审理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案件(如果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话),以及审理宪法规定其可以直接审理的一审案件。一审案件的数量很少,不足其审理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一审案件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州之间的纠纷,而且多与地界有关,如因河流改道而引起的土地归属权纠纷;也有些案件属于两个或多个州对某亿万富翁的财产征税权纠纷。 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途径有二:其一是上诉权;其二是调卷令。当事人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非常少。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当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是由3名法官组成的特别合议庭做出的时候,当事人才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如前所述,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独审制,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组成合议庭。一种情况是重新划分立法区;一种情况是国会希望快速解决某个宪法争议问题。在1990年的“合众国诉伊奇曼”一案中,为了迅速解答国会禁止非法焚烧美国国旗的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联邦地区法院就采用了合议庭审判。这种合议庭由两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和一名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组成。 调卷令是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主要途径。要获得最高法院的调卷令,诉讼当事人首先要提出申请,然后由大法官们投票决定是否受理。最高法院每年收到的调卷令申请在6000件左右,但是其受理的案件一般不超过200件。最高法院认为其主要职责不是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而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维护联邦法制。因此,其发布调卷令的案件中往往涉及不同法院对联邦法律的不同解释,例如,两个联邦上诉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有冲突;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有冲突;或者联邦上诉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与联邦最高法院以前的判决有不一致之处等。 自成立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最少时为5人,最多时为10人,目前由9名大法官组成,其中一人为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由9名大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内的9名大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审判,他们并不承担中国法院院长们所熟悉的行政管理职能。

联邦法院有九名大法官,基本上审理的是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关系的。 州法院,有点像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终审权。 巡回法院是一个监督性质的组织,对一些全国性案件,或者重点性案件进行审查。 最高法院这个词不太准确,应该叫州高级法院,不过他们不这样叫,英文反过来的时候会有一些差别,他们的州就像我们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你看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结构就明白他们的州法院结构了。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三级法院组成:最高法院、巡回法院和地方法院。
1. 联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作为联邦法院的最高法院,同时也是美国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它对联邦法律有最高的解释权(但对州法没有最高解释权)。它通过审理案件确立审案原则与司法解释,而不是像中国最高法那样出台单独的司法解释。联邦最高法院的设立来源于美国宪法。
2. 巡回法院(Federal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共有13个巡回法院,其中11个按数字顺序排列,每个巡回法院管辖多个州的联邦地区法院。例如,第6巡回上诉法院管辖的范围包括俄亥俄、肯塔基、田纳西和密歇根4个州。此外,还有一个专为首都华盛顿特区设立的上诉法院和一个审理特定案件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3. 地方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s):作为最低一级的法院,负责处理具体案件。
以上是联邦法院系统的简要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州法院之关系
美国司法体系由51个独立的司法体系构成,包括49个州和1个哥伦比亚特区,以及联邦法律体系,这种双轨司法制度意味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各自独立,州法院对非联邦案件拥有终审权。然而,当案件涉及《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时,法律纠纷的当事人有权选择将案件向上级法院,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进行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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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有高低之分吗?
有,联邦法院高于州法院。

美国的宪法,联邦法律,州法,他们具体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正在自学美国...
既有联邦法律,又有州法律,两者并行(各州也有自己的宪法),法院系统也是既有各级联邦法院,又有各级州法院。联邦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规定国家的构成、分权制衡机制、公民基本权利等,同时限定联邦法律和联邦政府所能立法或管辖的领域和范围(如果州法律与这些联邦宪法所授权给联邦政府管辖的范围发生冲突...

美国联邦法院体系与州法院的关系
美国有两个相互独立且并行的法院系统,一是联邦法院系统,一是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占全国受理案件总数的2%左右,这些案件主要是通过国会立法规定的罪行、大部分涉及联邦法规的案件(如税务、社会保障等)、涉及州际和国际商业管制的案件(如航空、铁路企业等)、涉及证券和商品管制的案件、海商、国际贸易、...

美国联邦最高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是什么关系?联邦最高院的判例各州最高院必...
,那么这类案件就不会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因为联邦要给州法足够的自治权。而一个案件涉及到联邦法,比如涉及到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The Bill of Rights)那么联邦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可以推翻州最高法院的裁判结果。因此联邦最高院的判例是具有指导性的,各州最高院的判例不能和最高院的判例冲突。

什么是州及联邦法院
美国州份,是指美国联邦内部的任意一个成员州,权利是在个体的州和联邦政府之间分配。在美国宪法下,联邦政府可以对明显由宪法赋予的内容立法,这就使得权利的管制中心仍然由州保留。由独立宣言而从英国独立的美国,刚开始的时候有13个州。州可以通过国会的批准加入联邦。 起初的时候,在美国宪法中没有...

美国 联邦地区法院 州法院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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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美国法院介绍
美国法院体系: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体系。(1)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部份,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上诉法院(appeal court或Court of Appeals, 除了联邦区域上诉法院)、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美国法律的司法管辖
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台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有的州就此作了明确规定。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又有属事、属人和属物之分;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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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宇达力: 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其中巡回法院称上诉法院,相当于我国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而地区法院则是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美国联邦法院将全国五十个州划分为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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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宇达力: 美国的法院组织体系是政府联邦体系的组成部分,它以两级结构为特点:包括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院体系,由民事和形式初审法院组成,有时还包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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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宇达力: 美国联邦法院体系分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 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国会批准任命的联邦法官有:大法官9名\巡回法官179名\地方法官642名,共840名联邦法官.均为终生制,以保证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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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宇达力: 联邦地方法院(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联邦上诉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全国最高审级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司法审查权); 专门法院. 州系统法院名称各州不一,一般分3级,其下设有各种不列为审级的小型法院. 基层法院(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州上诉法院 州最高法院(州的最高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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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宇达力:美国法院组织(Court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http://www.court.gov/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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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宇达力: 可以说,美国法官多数情况下审案而不判案.怎么讲?美国一审时多数案件由陪审团判定“事实问题”(question of facts),而法官仅负责解释法律问题(question of law),当事人可以放弃陪审团审判,要求改由法官审判.如果是刑事案,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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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宇达力: 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政府论》的发表,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初步形成.继洛克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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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宇达力: 在美国打官司,首先得知道哪些案件应该向州法院起诉,哪些案件应该向联邦法院起诉.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法院同样存在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州最高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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