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的司法管辖

作者&投稿:凌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美国的司法体系~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

一、双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
在美国打官司,首先得知道哪些案件应该向州法院起诉,哪些案件应该向联邦法院起诉。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法院同样存在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州最高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受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只能行使由联邦宪法赋予和由国会立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力。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众国司法权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案件:①合众国作为诉讼的一方的案件;②涉及到州的案件,具体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案件、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一个州的公民之间关于不同州的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③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属民之间的诉讼;④所有涉及到联邦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根据联邦权力缔结的条约的一切案件,以及关于通航水域的法律一切案件。
宪法让联邦法院有权审理上述案件,但并没有禁止州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但是,美国国会可以规定某些案件由联邦法院独自行使管辖权,如反对合众国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官员的案件等。这样,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法院系统,也有联邦法院系统。对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事实上,联邦法院审判涉及联邦法律的一切案件,但宪法对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作了区别,如联邦最高法院只拥有有限的初审管辖权,但最高法院拥有广泛的上诉管辖权。因此,在美国,一场官司可能从州法院开始,但如果涉及到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就可以从州最高法院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二、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是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司法机关的基本任务和职责,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裁决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各类纠纷和争执,法官做出裁决,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必须独立进行审判。司法独立,首先是指独立于行政机关,法院和法官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不接受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示,行政机关不得因法官的判决不符合其意愿而将法官撤职。但在美国,由于实行所谓“严格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还强调法院独立于立法机关。由于独立后的13国普遍奉行“立法至上”的原则,一段时间里,议会任意侵占侵占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权力,议会甚至宣布法院关于财产争议的裁决无效。因此,制宪会议有意让联邦政府的三个部门相互独立,相互平行,国会也不能干涉和干扰法院的审判活动,法官如果认为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宪法,就可以拒绝执行。
为了保证司法独立,保证法官不会因为做出某项裁决而受到政府或国会的报复,美国在宪法和法律上采取如下一些措施:
⒈法官如无过失得终身任职。第三条第一款中就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在行为良好期间得继续任职”,这就意味着联邦法院的法官实行终身制。现在,美国联邦法官在年满70岁且任职满十年的情况下可以退休。美国有些州法院的法官是由选举产生并实行任期制,但在任期届满之前,除非经过弹劾不得被免职或令其提前退休。无论实行终身制还是任期制,在退休前或任期届满之前,法官的职务都是有保障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法官应受弹劾的监督,即法官如犯有“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经弹劾应被免职。不过,也有人主张对法官的弹劾与总统及其他文职官员应有所不同,如违反“行为良好”的原则也应受到弹劾。事实上美国历史上对法官的弹劾也多一些。
⒉不相容原则和政治中立。不相容原则也适用于法官,即法官不得同时担任政府职务,不得兼任议员,不得兼任其他盈利性职务。政治中立则要求法官不得以政党身分从事政治活动。
⒊待遇保障。法官享有高薪待遇和退休保障,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还规定,联邦法官“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使法官任职期间免遭报复和刁难。因此,法官任职时,他的薪金可以增加,但不能减少。现在,合众国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的年薪与副总统相同。年满70岁并担任联邦法官10年以上,或年满65岁并担任联邦法官15年以上,可以领全薪退休。为了确定联邦公职人员的薪金标准,建立了一个由九名“不担任公职的人员”组成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人员薪金委员会”,由总统任命的三人(并指定一人担任主席)和参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和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各任命二人组成。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包括国会议员在内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人员的薪金标准进行审查,并向总统提出报告和建议,总统再根据此报告向国会提出建议,建议在提出30天后自动生效,除非参众两院在30天期限内以联合决议否决此建议。

三、遵守先例原则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其重要特点就是存在判例法。所谓判例法,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是产生于法官的判决,即可以从法官判决中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法官判决不仅是根据制定法,也具有宣示法律原则、解释制定法的作用。因此,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实行“遵守先例”的原则。法官的判决不仅适用于所判决的案件本身,而且成为一种先例。法官们在判决时,都要考虑所有的判例,其中不仅包括遵守上级法院的所有判决,也要遵守他们自己法院先前的判决。因此,一个判决一旦做出,这个判决就对做出判决的法官本人也有了约束力。当然,先例并非绝对不能改变,但应该有“明显的理由”。但是,在先例面前,法官们也仍然有他们的主动性,因为在同样的问题上,总会存在可供法官挑选的许多相互冲突的先例。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可以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来撤消它不再愿意遵循的先前的判例。如1954年,由沃伦担任首席法官的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的判决,就推翻了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裁决隔离使用教育设施的作法本身即为不平等。

四、法官的挑选和任命中的政治与法官的“政治中立”原则
由于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两党主要是通过影响对法官的任命来影响司法过程。根据法治原则,司法系统应严守公正、中立的准则,超越于党派政治之上,但“实际上在选择最高法院或联邦法院法官时,政党倾向或司法哲学是其中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总统曾经试图通过任命有本党背景的法官改变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党派构成,目的就是使之更有利于“新政”的实施。后来,尽管对司法任命的非政治化作了努力,使司法决策更多来自法官个人而非党派倾向,但是“法官并未完全摆脱政治性考虑,他们仍然和行政、立法机关中的重要政治人物保持着松散的联系,他们必须依靠政党的立法者为其制定预算”。
在各州,州法院法官的挑选办法有较大差别,大多数州实行选举产生的办法,而选举又有党派选举和超党派选举之分。
具体情况如下:在党派选举中产生法官的有13个州;实行超党派选举的10个州;有4个州由州议会选举产生;由州长任命的有7个州;另外有16个州实行功绩制。
但是,法官不论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产生,也不论他在担任法官之前有何党派背景,不论曾经担任过什么公职,一旦成为法官,他就不得再参与党派活动,而应保持“政治中立”。因此,行政首脑(总统和州长)实际上不可能控制由他们任命的法官。例如,1952年,最高法院在“杨斯顿钢铁和钢管公司诉索耶案”中拒绝了杜鲁门总统接管钢铁厂的理由,裁决总统的接管违反宪法,而当时的最高法院九名法官中,五名是由罗斯福总统任命,四名是由杜鲁门总统任命的。又如,尼克松总统在他的任期内有机会任命了四位最高法院的法官,其中包括首席法官沃伦·伯格,然而,正是这个包括四名由尼克松本人任命的法官的最高法院,在“合众国诉尼克松”案中全体一致通过,拒绝了尼克松所提出的理由,裁决尼克松总统应该交出水门事件特别检察官贾沃斯基所要求的录音带。而播放这些录音带揭露了尼克松曾参与掩盖水门事件,导致尼克松面临必然被弹劾的结局,他因而只好选择辞职。这一事件说明,“通过法官的任命来控制最高法院是极为困难的”。

美国的联邦法院

一、1789年司法条例
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这意味着制宪会议共同同意的是要建立一个最高法院作为联邦司法系统的最高审判庭,但对于联邦司法系统如何组成,是由各州法院组成还是由联邦下级法院组成,对于是否需要设立联邦下级法院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因此把所个问题留给国会去决定。
第一届国会开始工作不久就通过了1789年司法条例,建立了联邦法院体系,确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各类法院的管辖范围。当时规定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5名大法官共6人组成,建立的下级法院包括13个地区法院,每个州为一个联邦司法区,每个地区法院设一名法官,三个巡回法院,每个巡回法院由两名最高法院法官和一名地区法院法官组成,从而构成了联邦法院体系。不过,自那以后,美国的司法条例经国会做过多次修订,增设和撤消各类法院、改变各类法院的管辖权、制定和修改程序规则、为各类法院设置官员和雇员的职位等。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有两次,一是1891年通过的司法条例,为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建立了上诉法院,在此之前各巡回区的上诉案件是由最高法院法官承担审理的。二是1925年的条例赋予最高法院调阅下级法院案卷的裁处权。
1789年的司法条例及后来的修订,显示了美国的国会拥有规定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联邦法院的组织结构、管辖权限和办案程序的权力,体现了立法部门对司法部门的制衡。但反过来,最高法院是由宪法直接设立,它的存在不以国会的意愿为转移,并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初审管辖权,正是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裁定1789年司法条例的某些条款违宪,确定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1789年司法条例第25条明确把州法院置于联邦法院的上诉管辖权之下,规定州法院所判决的以下几种案件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合众国宪法、法律和条约;州法院的判决所维护的州法律与合众国宪法、条约、或法律相抵触;州法院的判决否定了联邦宪法和法律所肯定的权利和特权。这样,就把联邦至上条款所体现的原则贯彻到了司法制度中,使得凡是被认为违反了宪法第六条关于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为全国最高法原则的案件都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赋予了联邦法院复审州法院判决的权力,并使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各州成为宪法最后解释者,从而“解决了州和联邦权力的范围之争问题”。

二、联邦法院的体制
现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94个联邦地区法院、13个联邦上诉法院和一个最高法院组成。

1、联邦地区法院
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立2至4个地区法院。现加利福尼亚州设有四个地区法院,办公地点分别在旧金山、萨克拉门托、洛杉矶和圣迭戈。纽约州和得克萨斯州也有四个地区法院。美国全国50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领地各有一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法院至少有一名法官,共有576名地区法官。设在纽约市的纽约州南部地区法院法官最多,有27名法官。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都是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终身任职。地区法院是初审管辖法院,也是联邦司法系统中“工作最重的”的法院。这91个联邦地区法院只有联邦的司法管辖权。但联邦地区法官审理的案件可能涉及不同州的公民,这时,他们也要应用有关州的法律。经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大多数可以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有少数几种可以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
地区法官可以任命书记官、法警、法律书记员、法庭报告发布官、法庭记录员等协助他的工作。但最重要的角色是联邦执法官。联邦执法官分专职和兼职两种,全国现共有287名专职执法官和168名兼职执法官。他们也是由地区法官任命,但需要经联邦司法地区的居民组成的陪审员小组审查。执法官任期八年,其职责是发布逮捕状、决定被捕者是否应由大陪审团起诉。每个地区法院还有一名联邦执行官,他由总统任命并受联邦司法部长的监督,他的主要职责是维持法庭秩序、实施逮捕、执行法院命令,传唤证人等。

2、联邦上诉法院
美国全国50州划分为11个司法巡回区,此外,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作为一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设立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共12个上诉法院。每个巡回区所管辖的范围大小不同,如第二巡回区只辖纽约和康涅狄格两州,第九巡回区则辖加利福尼亚等太平洋沿岸及夏威夷、阿拉斯加九个州并加上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
另外还有一个特别的“联邦巡回区”,其上诉法院称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由12名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法官组成,办公地点也设在哥伦比亚特区。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而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因此,在哥伦比亚特区有两个上诉法院,一个为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一个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两者是不同的。
每个联邦上诉法院有6至28名法官,也都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皆为终身职。上诉法院审理案件,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法庭,但特别重要和有争议的案件要求全体法官出席。上诉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经辖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的上诉,也审查联邦贸易委员会之类的独立管理机构的行动。
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是根据宪法第三条设立的,因此被称为“宪法性法院”,又称“宪法第三条法院”,但它们都属于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另外,还有国会设立的特别宪法性法院,如合众国国际贸易法院、合众国索赔法院。
此外,还有一类不是根据宪法的第三条设立而是由国会为某些特别的目的而设立的法院,或者说是由国会为行使宪法第一条所赋予的立法权而设立的法院,被称为“立法性法院”,或者“宪法第一条法院”。立法性法院的法官一般由国会规定了明确的任期,并被授予非司法的职能,其挑选和任命程序也与宪法性法院的法官不同。如合众国军事上诉法院审判案件应用军事法,由三名文职法官组成,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但任期为15年;破产法院专门审理有关破产的案件,法官由联邦上诉法院任命,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附属机构。

《如何确定美国联邦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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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7503645598
·条形码:9787503645594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0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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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联邦法院并不是可以随便插手任一法律纠纷,而是只能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各司其职。这本权威论著揭示了联邦权威及其限制的宪法渊源。本书的重点是联邦问题以及涉及不同州籍公民的案件。本书主要涉及管辖问题、管辖标的数额、海事、主权豁免、避让、禁止起诉令及民事案件的移送。另外还介绍了三法官合议法庭、审判地点及联邦法院适用法。本书是非常实用的介绍联邦管辖权的指南。
第一章"国会、法庭"讨论了司法审查,案件与诉讼的要求,国会管理联邦法院管辖权等问题。其中,"案件与诉讼"一节详细阐述了宪法第三条中所提到的"案件"和"诉讼"的概念,内容包括终结性,咨询建议书,起诉权,成熟性,失效性,政治问题和行政问题等。"国会管理联邦法院管辖权"一节探讨了国会对联邦法院管辖权的限制,立法法庭,"第三条"法院的"第一条"权力等问题。
第二章"联邦问题案例"讨论的题目是如何鉴别联邦问题案例和附加管辖权。其中,"如何鉴别联邦问题案例"一节阐述了宪法范畴,间接联邦问题,诉状为准规则,对联邦法或州法之并人等概念。"附加管辖权"一节探讨了联邦法院对联邦问题案件中州法诉条的管辖权。
第三章"海事"简单的阐述了联邦法院对海事案件的管辖权,内容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这些法律法规对各种案件的影响。
第四章"涉及不同州籍公民的案件"讨论了公民州籍的确定,完全涉及不同州籍公民,公司与社团组织的州籍,管辖数额等概念。其中,"完全涉及不同州籍公民"一节讲述了在诉讼一方的人士持有不同州籍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权。"公司与社团组织"一节讲述了社团组织和公司的州籍的确定方法,并且讨论了股东派生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管辖数额"一节讲述了确定诉讼数额的具体规则和多诉条情况下的管辖数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章"其他管辖的问题"讨论了管辖问题的提出,独有管辖权,州法庭与联邦官员的关系,移送,州法庭提供审判的责任,诉讼地与送达,审判地的转移等内容。
第六章"联邦法院适用法"讨论了伊里规则,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同州法之间的选用,联邦一般法,州法庭对联邦法的运用,给予原告宪法权利控告地方或联邦官员的1983法和比文斯规则等等。
第七章"主权豁免"详细阐述了联邦管辖权中的主权豁免原则,内容包括对主权豁免的放弃,对政府官员的诉讼,官员的免责,国会和总统的免责等等。
第八章"避让及相关原则"介绍了涉及联邦法院对州法案件避让原则的几个案例,同时讨论了避让原则的相关原则,比如行政手段的耗尽,家庭关系的案件,遗嘱设立的案件等等。本章还详细阐述了联邦法院对禁止诉讼令的运用,其中包括对2283法的介绍,同时也讲述了州法院对联邦审判发布禁止诉讼令的可行性。
第九章"上诉及附属审查"首先介绍了美国最高法院对州法院判决的复审权,详细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可以对州法院的裁决进行复审。随后本章介绍了联邦地区法院对州法院刑事判决的复审权。法院这里复审的是被定罪的被告人在关押其间宪法权利受到的剥夺,这种复审也叫"人生保护令"。次节不仅讲述了一般刑事案件复审的程序要求,还解释了联邦系统罪犯和军事法庭罪犯的复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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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大卫·P·柯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哈佛法律评论编辑。1970后任伊利诺伊污染控制理事会主席,1985年被选为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曾任教于法兰克福大学、汉诺威大学、海 德堡大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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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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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 reading!
1999年4月
于哈佛法学院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从管辖分工看,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台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有的州就此作了明确规定。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又有属事、属人和属物之分;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从管辖分工看,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
  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
  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
  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台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有的州就此作了明确规定。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又有属事、属人和属物之分;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美国法律简介:(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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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步区14775236180: 关于美国的法院的问题
景劳止咳:楼主不知道从那里知道的简易地方法院和季审法院 日本有简易法院的设置,并没有简易地方法院,而我国也有审理的简易程序 至于季审法院应该是四季法庭吧,顾名思义指每个季度开庭审理,他并不是英国的法院系统,在1971年《法院法》通...

八步区14775236180: 法律专业术语 -
景劳止咳: 1. non adversary settlement 非诉讼调解.2. Sovereign jurisdiction 管辖权.3.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有限管辖权法院.在美国州的司法系统中,有限管辖权法院是最低级的法院,只受理小额诉讼,交通违章的案件等.州的有限管辖法院也被...

八步区14775236180: 美国交通法庭法官 - 美国法院在全国如何设立的?有哪些级别?如何审判?
景劳止咳: 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美国没有统一...

八步区14775236180: 在美国的法院可以起诉他国的公民或社团吗 -
景劳止咳: 对于国际民事纠纷可以,只要根据美国的国际私法确定,美国的法院对这起民事纠纷有管辖权,就可以向美国的法院,以其他国家的公民或者社团为被告提起诉讼.通常有这么几种情况,一个是他国的公民在美国有住所,二是他国公民有财产在美国;三是和他国公民之间的合同是在美国签订的,或者在美国履行的;四是在美国受到他国公民的侵犯.如果具有上述情况的话,那么一般是可以在美国的法院提起以他国公民为被告的民事诉讼的,具体还需要依据美国的法律确定.

八步区14775236180: 求美国法院介绍 -
景劳止咳: 与中国、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司法制度体现了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体系复杂. 概言之,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

八步区14775236180: 美国司法部 -
景劳止咳: 美国司法部1870年成立.管辖联邦检察系统、警察系统、刑罚机构、移民和侨民机构.司法部长也是联邦总检察长,为联邦政府首要执法官员.司法部长及其副手在法律事务中代表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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