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自卫也有错吗?

作者&投稿:焦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是正当防卫还是罪有应得?~

正当防卫。他一个人被一群人打,人家拿刀捅他,咋地,不能还手吗?就必须乖乖站在哪里等对方捅以你一刀,这才是正确方法吗?还是要赶紧跟对方说一句:“小心,不要被刀伤害到,我赔不起啊......”
01、初中生慌乱中刺死霸凌者,最终获刑8年。2014年4月30日,瓮安四中学生陈某翰在学校餐厅的时候,李某可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就故意踩了陈某翰一脚,双方就吵起来,随后动起来手来。陈某翰也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毕竟同学之间打架是非常正常,可是李某可不依不饶趁着下课休息时间对陈某翰进行殴打,还让陈某翰放学不要跑,要好好教训一下他。

陈某翰才出学校门口就被李某可的人带走,他们有10个多人,其中有社会上的混混,他们对陈某翰拳脚脚踢。期间李某可社会大哥让他用刀刺陈某翰,李某可慢慢拿刀捅向陈某翰,陈某翰求生欲爆棚,双方交际之下,陈某翰夺到刀反刺李某可一刀,随后跑到学校保安室求救,而李某可失血过多不幸身故。这件事造成一死一伤,陈某翰痊愈后被判8年。

02、陈某翰父亲一直都为其讨公道。其实很不能理解,陈某翰明明是被欺负一方,为何最终还是入狱呢?要知道他一个人面对10多人,人家拿刀指着他,他出于本能反应回击,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最关键从头到尾都是死者在挑衅,而不是陈某翰。

划重点是李某可的社会大哥,他们是如何处理呢?他们很明显需要为李某可的死负责任吧,毕竟刀是他们给李某可并且怂恿他刺人。基于这点也不难理解陈某翰的父亲不服,一直想为儿子讨一个公道,整整8年啊。
03、最后。希望有关单位能重新审一下陈某翰案件,怎么看怎么觉得陈某翰是无辜。他不是故意杀人,仅仅是危急的时候保护自己而已。

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当事人陈泗翰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8年。这个罪名让陈善坤夫妇无法接受。他们始终认为儿子是“正当防卫”,并打定主意要申诉到底,还孩子一个公道。
个人认为这个案子就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正当防卫,案子判的没问题。
互殴的特征:
1、勾人,看看双方都有没有勾人。
2、凶器,双方是否都各自持有凶器,如果是抢过来凶器反杀,那就是正当防卫,自己带刀捅死人,很难认定,
3、约架,是否双方约定单杀或者互杀,
4、口角,是否双方互相不服气。
5、救济,是否有其他办法救济。
从这个案子的细节来看,符合互殴的情节,这也是法院判决8年有期徒刑的主要依据。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的特征: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
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是目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
但是,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
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和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

陈泗翰曾就读于贵州瓮安四中, 在校期间,他曾遭李小东等人殴打两次,他被谩骂、殴打、抽耳光、脚踢,这给他的心里留下了阴影,在一次遭受校园霸凌的过程中,陈泗翰刺死了其他的一位同学,因为他已经超过了14岁,超过了“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后来法院判决他以故意伤害罪,获刑8年之久。

如今21岁的陈泗翰终于出狱了。在小匠老师看来,贵州瓮安县法院给出这样的判决肯定是有一定依据的,陈泗翰虽然是自卫,但法院判决他犯有故意伤害罪,那么则是有相关的法律依据,陈泗翰的自卫没错,但是他故意伤害他人性命的行为则是存在过错的。

陈泗翰一事也在网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有的人站在了他的一边,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存在问题的,陈泗翰遭受了校园霸凌,他的做法属于正当的自我防卫,陈泗翰的父母也始终认为自己的孩子是“正当防卫”,并决定为此申诉到底,还孩子一个公道。

21岁的陈泗翰因为获得减刑两年能够提前出狱,父母终于盼到了儿子出狱的这一天,在14岁的美好年纪,陈泗翰却因为个人自卫失当,因为在遭受欺凌中反抗,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让自己失去了宝贵的学习机会,而6年的监狱生涯,别给他的人生留下了一个污点,甚至已经成为了他一生抹不去的记忆。

如今21岁的陈泗翰终于可以和自己的家人团聚,走出监狱的那一瞬间,他如释重负,但他的脸上并没有洋溢着笑容,6年的监狱生活,让这位年轻的小伙子已经饱受摧残,也让许多人感到心疼。

被霸凌者最终因为自卫反被判刑,陈泗翰作为一名受害人,反而是成为了罪人,遭受了足足6年的监狱生涯,这也让许多人感到心寒。

我们希望贵州瓮安县法院能够对此事深入进行调查,如果真的存在判决有误的情况,则应该还给陈泗翰一个公道。

那么,对于初中生陈泗翰因为抵抗校园霸凌而被判入狱,对此,大家是怎么认为的呢?



自卫并没有错,但是防卫过当就有错了,本来自己是受害者,但是因为泄愤把对方刺死,这就不应该了,完全可以交给法律来处罚他,我们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自卫没有错,但这位初中生的行为不属于自卫,是在对方殴打自己的过程当中,自己对别人伤害过度,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自卫没错,但是这名学生算是防卫过当,如果只是伤害了对方或许还可以,但是已经杀人了,就很不应该了,自卫也要掌握分寸。

我觉得自卫没有错,但如果是因为愤恨而储意谋杀,那就是做错了。何必为了一个不重要的人,而自毁前途,非常不值得。


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自卫也有错吗?
陈泗翰曾就读于贵州瓮安四中, 在校期间,他曾遭李小东等人殴打两次,他被谩骂、殴打、抽耳光、脚踢,这给他的心里留下了阴影,在一次遭受校园霸凌的过程中,陈泗翰刺死了其他的一位同学,因为他已经超过了14岁,超过了“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后来法院判决他以故意伤害罪,获刑8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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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算是防卫过当。说白了防卫过当就是看你自身当时所处在一个什么环境之下,如果能一刀就让伤人者失去战斗力那还好说,如果是两刀的话,第一刀是正当防卫,补的第二刀就是防卫过当。所以在碰见有人准备伤害你的时候最好的办法就是跑!往人多的地方跑,或者报警,等警察来了帮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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