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是正当防卫还是罪有应得?

作者&投稿:詹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当事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当事人陈泗翰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8年。这个罪名让陈善坤夫妇无法接受。他们始终认为儿子是“正当防卫”,并打定主意要申诉到底,还孩子一个公道。
个人认为这个案子就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正当防卫,案子判的没问题。
互殴的特征:
1、勾人,看看双方都有没有勾人。
2、凶器,双方是否都各自持有凶器,如果是抢过来凶器反杀,那就是正当防卫,自己带刀捅死人,很难认定,
3、约架,是否双方约定单杀或者互杀,
4、口角,是否双方互相不服气。
5、救济,是否有其他办法救济。
从这个案子的细节来看,符合互殴的情节,这也是法院判决8年有期徒刑的主要依据。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的特征: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
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是目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
但是,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
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和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

一、事件回顾
2014年的4月,贵州的一名初三学生陈某在校的时候就遭到了李某等人的殴打,放学后又被李某等人强行拉到一边准备教训教训他。结果被打的陈某突然暴起反击,将李某其中的两人打成了一死一伤,随后陈某被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8年。陈某的父母始终认为自己的儿子就是正当防卫,别人往死里打他还不能还手不就是等死吗。于是陈某的父母开始上诉,法院也准备重新受理这起案件。

二、正当防卫有多种说法
很多人在面对正当防卫这四个字的时候都很蒙,到底什么样的行为算是正当防卫,什么样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做一个简单的解释吧:
(1)假如有一个人拿着刀准备砍你,但是再砍你的过程中他的刀被你打掉了,伤人者准备抢刀继续砍你,你先一步将刀捡起来将伤人者砍刀在地不能动弹,那这属于是正当防卫。
(2)假如有一个人拿着刀准备砍你,但是再砍你的过程中他的刀还是被你打掉了,伤人者准备抢刀继续砍你,你先一步将刀捡起来,这时候伤人者害怕准备跑,你非常生气的在他的后面追,一刀将伤人者砍倒了,这是防卫过当。
(3)还是刚才的起因和例子,但是在你捡起刀之后一直追着伤人者砍,砍了他好几刀他才倒地,这也算是防卫过当。
说白了防卫过当就是看你自身当时所处在一个什么环境之下,如果能一刀就让伤人者失去战斗力那还好说,如果是两刀的话,第一刀是正当防卫,补的第二刀就是防卫过当。所以在碰见有人准备伤害你的时候最好的办法就是跑!往人多的地方跑,或者报警,等警察来了帮你解决。

正当防卫。他一个人被一群人打,人家拿刀捅他,咋地,不能还手吗?就必须乖乖站在哪里等对方捅以你一刀,这才是正确方法吗?还是要赶紧跟对方说一句:“小心,不要被刀伤害到,我赔不起啊......”

01、初中生慌乱中刺死霸凌者,最终获刑8年。

2014年4月30日,瓮安四中学生陈某翰在学校餐厅的时候,李某可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就故意踩了陈某翰一脚,双方就吵起来,随后动起来手来。陈某翰也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毕竟同学之间打架是非常正常,可是李某可不依不饶趁着下课休息时间对陈某翰进行殴打,还让陈某翰放学不要跑,要好好教训一下他。

陈某翰才出学校门口就被李某可的人带走,他们有10个多人,其中有社会上的混混,他们对陈某翰拳脚脚踢。期间李某可社会大哥让他用刀刺陈某翰,李某可慢慢拿刀捅向陈某翰,陈某翰求生欲爆棚,双方交际之下,陈某翰夺到刀反刺李某可一刀,随后跑到学校保安室求救,而李某可失血过多不幸身故。这件事造成一死一伤,陈某翰痊愈后被判8年。


02、陈某翰父亲一直都为其讨公道。

其实很不能理解,陈某翰明明是被欺负一方,为何最终还是入狱呢?要知道他一个人面对10多人,人家拿刀指着他,他出于本能反应回击,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最关键从头到尾都是死者在挑衅,而不是陈某翰。

划重点是李某可的社会大哥,他们是如何处理呢?他们很明显需要为李某可的死负责任吧,毕竟刀是他们给李某可并且怂恿他刺人。基于这点也不难理解陈某翰的父亲不服,一直想为儿子讨一个公道,整整8年啊。

03、最后。

希望有关单位能重新审一下陈某翰案件,怎么看怎么觉得陈某翰是无辜。他不是故意杀人,仅仅是危急的时候保护自己而已。



在我看来是正当防卫,因为一开始已经强调了被刺死的人是一名霸凌者,他之前肯定欺辱过初中生,所以初中生刺死他算是正当防卫。

我觉得是正当防卫,校园霸凌本来就属于不正当的风气,如果再不进行自卫,那么只能任人欺辱。

这种事肯定还是要法院来收集细节,看看到底是学生们因为个人积怨来约架,还是真正的来保护自己的正当防卫,因为这里面有可以用别的方式来解决的情况,而没有采用,因此还是没有考虑为正当防卫。

不应该说罪有应得,他被判刑的原因是故意伤害罪,之所以没有判正当防卫,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界限不清晰,而这这个初中生刺了霸凌者后,后面又补了两刀,在对方没有伤害你的能力下,是不应该补的,因为这个原因,所以被判了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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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山区19476808914: 如使用管制刀具刺伤歹徒算不算正当防卫 -
尉迟很肠胃: 算,因为如果有人对你生命造成了危险可以杀了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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