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的原则是历史的进步,还是社会的倒退呢?

作者&投稿:经邢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亲亲相隐”是在人伦纲常和儒学思想的影响下,允许近亲属之间相互隐匿对方犯罪的一种思想和原则。

从最初萌芽到发展完善,“亲亲相隐”经历了不断的演变,使得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德法相依”、“天人合一”、“礼法合治”等精神都得到了彰显。尤其,在法律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不仅缓和了社会的矛盾,而且还维护了皇权的统治。

经过了两千多年的世代传承和演变,尽管存在着许多糟粕之处,但“亲亲相隐”已经成为了中华民族在文明进步和历史发展中的一个鲜明印记。

接下来,我们一起回顾“亲亲相隐”的形成和发展历程,简单探讨这究竟是历史的进步还是倒退?

一、最初萌芽阶段

目前,关于“亲亲相隐”的萌芽和起源尚无明确定论,但通常都认为源自于周襄王时期(?——前619年)。据《国语·周语》记载,在周襄王二十年,卫大夫元亘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言及:

夫君臣无狱。今元亘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这段记载,虽然没有明确提到亲亲相隐的相关思想和原则,但已经蕴含了朴素的萌芽,初步将人伦道德和国家法治进行了结合。不过,当时社会普遍强调宗法礼制,此时的“亲亲”之意比较单一,完全属于礼的范畴。

而第一次明确提出“亲亲相隐”这一观点主张的,就是儒家学说的创始人孔子(前551年——前479年)。据《论语·子路》记载:

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认为,父子之间有着最亲的血缘关系,这原本就是一种天性的使然。因此,他们之间相互为对方隐瞒是符合人伦的,也是可以理解,甚至理所应当的。

从此,“亲亲相隐”成为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推崇和倡导。

作为儒学思想的集大成者,孟子(约前372年——前289年)对于孔子的观点和学说都进行了继承与发展,包括“亲亲相隐”的理论在内。据《孟子·尽心上》记载:

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经过孔子和孟子等儒学大圣的不断发展,“亲亲相隐”越来越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完成了最初的萌芽阶段。

但是,由于东周是奴隶社会的消亡期和封建社会的形成期,在那段礼崩乐坏和“大破大立”的动荡时期,“亲亲相隐”显得有些不合时宜,逐渐遭到了法家、兵家等旗帜鲜明的反对。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在秦国变法中明确提及:

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基本上,在先秦时期,“亲亲相隐”还只是作为一种理论和学说而存在,并没有成为一项法律制度,更没有对政治产生太大的影响,对社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二、初步确立阶段

随着秦朝完成了国家的大一统,在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方面也日渐的完善。据秦简《法律答问》记载: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听。而行告,告者罪。

虽然秦朝并没有真正形成系统的亲亲相隐制度,但毕竟是“亲亲相隐”在法律层面的第一次大胆尝试和明确体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西汉立国后,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特别是汉武帝时期,随着“文景之治”的完成,他终于有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豪横底气,完全确立了儒学在国家政治层面的绝对地位。

而且,汉朝历来标榜“以孝治国”,特别强调一种封建的孝道,将君与父、忠与孝、国与家看得极其重要。

受此影响,被秦朝奉为主导思想的法家逐渐没落,那种“提倡告奸”、“反对相隐”、“连坐惩处”等主张遭到了汉朝的排斥。这样,“亲亲相隐”开始上升为社会的主导思想,越来越深入到了思想文化和政治法律领域。据《汉书》记载: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以此为标志,“亲亲相隐”在政治法律和国家层面都得到了确立。而《汉律》的这些规定,对后世的封建立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曲折反复阶段

两汉之后,中国的历史进入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合久必分”的分裂局面。期间,没有一个政权能够长期稳定存续,而且通常还是多个政权并立的状态,甚至有多支少数民族也纷纷趁乱内迁。

“亲亲相隐”虽然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也在曲折反复中逐步发展。但是,这种发展过程却极其艰难,有时会严重背离孔孟时期的初衷,甚至还出现了反复和倒退。据《三国志·魏志》记载:

旧法,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犹不息,更重其刑。

司马氏建立西晋以后,出现了短暂的平稳期。不过,随着八王之乱和永嘉之乱的先后爆发,短暂的平稳很快被打破了,匈奴、鲜卑、羯、氐和羌等少数民族纷纷粉墨登场中原并且建立政权。

各少数民族在与汉族融合的同时,带来了他们各自的文化和习俗。自然,也逐渐冲淡了儒家原有的正统主导地位,冲淡了“亲亲相隐”的社会影响力。

比如,《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明确以血缘的远近和地位的尊卑来定罪量刑。不过,随着西晋由全国政权变成了区域政权,西晋变东晋后,尽管依然保留了《晋律》,但其中的“亲亲相隐”却越来越淡薄。

受此影响,魏晋南北朝时期尽管风雨飘摇,但儒家思想尤其是“亲亲相隐”原则还是与政治法律进一步的完成了结合。比如,南陈时的“官当制度”和北齐时的“重罪十条”,就都是一些很好的证明。

四、成熟完善阶段

隋朝建立后,国家终于实现了大一统,无论是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诸多方面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亲亲相隐”也进入到一个成熟和完善的阶段。

到了唐朝时期,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制度也更加完备,而对于“亲亲相隐”的规定也进一步完善,以此来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据《唐律疏议名例》记载: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裨为主隐,皆勿论。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以此得知,唐朝扩大了“亲亲相隐”的规模和适用范围,但凡居住在一起的亲属们,不论血缘亲疏均可为对方相隐。甚至于,就连不同居住的大功以上亲属们亦可引用此律相隐。

在《唐律》中,不仅完善了“亲亲相隐”制度,而且比之前的历朝历代都更具有可行性,除了总纲性的规定外,还在后面的篇目中具体详加说明,便于社会实践中进行应用。

不过,“亲亲相隐”在封建社会的任何时期,都还存在着一个大前提,那就是不能危及皇权,不能威胁君主统治。以“家国同构”为特征的中国封建社会,当“忠”与“孝”发生冲突时,必然是“孝”为“忠”进行让步。

唐朝以后,“亲亲相隐”虽然日益成熟和完善。但是,却逐渐有了变异的趋势,淡化了亲情,将“亲亲”的本意由亲属间的互爱转变成了“尊亲孝道”和“忠君爱国”,使得“亲亲相隐”由一种权利逐渐转变成了一种义务。

五、日益淡化阶段

唐朝灭亡后,之后的各个朝代都继续尊崇“亲亲相隐”,继续以《唐律》为基础而进行着逐渐的增删修补。

其中,尤以北宋对于唐朝的政治和文化继承最为忠实,还进行了长足的改进。难怪,现代著名的国学家陈寅恪在《宋史职官志考正》中这样评价到:

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

在《宋刑统》中,对于唐朝的“亲亲相隐”几乎进行了全须全尾的延续。据朱熹在《四书集注》记载:

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

可见,在当时很有社会影响力的理学家朱熹,对于孔孟的“亲亲相隐”思想是推崇备至的。

两宋灭亡后,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元朝政权,也继续保留了这一制度。在《大元通制》中,首次确立了“干名犯义”的罪名,即:

诸子证其父,奴评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凡干名犯义为风化之站者,并禁止之。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大张旗鼓地颁布了《大明律》,其中规定“存留养亲”制度:

同居亲属有罪得相互容隐,奴裨不得告主。

不过,随着封建专制的不断加强,“亲亲相隐”越来越丧失了早先的初衷,成为封建统治赤裸裸的工具和手段。

到了清朝末年时,随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形成,加之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亲亲相隐”越来越被朝廷所淡化。

六、正式废除阶段

在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被认为是封建思想的残余和毒瘤,为了迅速恢复国家稳定和社会治安,遭到了否定并最终被正式废除。

随着“亲亲相隐”的废止,“大义灭亲”成为了新的社会主流。据《左传·隐公四年》记载:

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

以上,就是“大义灭亲”的出处和来源。而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大义灭亲”进行了这样的解释:

为了维护正义,对违反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亲人不徇私情,使其受到国法制裁。

可见,“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是完全对立的两种思想和观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亲亲相隐”在现如今又逐渐被人所提及。而且,它在维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等方面,积极有益的作用越来越凸显。

站在人性的立场来看,社会应该尽量避免让无辜的罪犯家属站上“大义灭亲”的尴尬地位,避免让他们在“亲”与“法”之间做出痛苦的抉择。

七、反思和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亲亲相隐”的讨论也越来越热烈,尤其是在法治领域表现得更加明显。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第三次修正案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可见,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免除了被告人的近亲属必须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并非绝对不允许其近亲属作证,而是出于对人权的尊重,允许其个人自主作出决定,不受强迫。显然,这是一种社会的进步,既有利于打击犯罪行为,又有利于兼顾社会和谐。




“亲亲相隐”原则是在哪朝法律上确立下来的?( )
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请问亲亲相隐是唐律的哪一条?
是唐律的重要刑法原则。即同财共居之人及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容隐犯罪者,可以减免刑事责任。其具体规定,一是同居者和大功以上亲及部分近亲属相隐不负刑事责任;二是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减凡人三等论处;三是谋反、谋大逆、谋叛一类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之律。它是继承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亲相隐原则是在哪朝法律上确立下来的
亲亲相隐原则是唐朝被确立下来。亲亲相隐,指出于人性中最真挚的情感对自己的亲人有所袒护、隐瞒,不检举亲人的罪行。在古代,为了维护宗法伦理和家族制度亲亲相隐这一提法被解读验身,进而形成了古代刑律的一项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亲亲相隐是春秋战国...

亲亲相隐不为罪法律规定
指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亲亲相隐不为罪”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项法律原则,指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体现了儒家的家族伦理观念,强调亲情和家庭关系的重要性。现代法律体系已经不再适用“亲亲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普遍要...

如何看待古代的亲亲相为隐
根据亲亲相隐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虽然实行这项原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但亲亲相隐制度对现代社会家庭伦理价值和刑法制度也有其积极的一面,所以亲亲相隐制度仍有去研究、探讨的价值。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曾发挥了重要...

亲亲相隐不为罪
亲亲相隐不为罪,是一条刑法原则。 所谓亲亲相隐不为罪,即法律规定近亲之间相互隐瞒某些法定罪行而不构成犯罪,其立法目的旨在平衡个案追究与人伦常情之间的价值。作为一条古老的刑法原则,亲亲相隐不为罪迄今仍为中外刑事立法所沿用,只是适用的罪种范围不一而已。比如,改开后的中国《刑事诉讼法》...

“亲亲相隐”的原则是历史的进步,还是社会的倒退呢?
“亲亲相隐”是在人伦纲常和儒学思想的影响下,允许近亲属之间相互隐匿对方犯罪的一种思想和原则。 从最初萌芽到发展完善,“亲亲相隐”经历了不断的演变,使得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德法相依”、“天人合一”、“礼法合治”等精神都得到了彰显。尤其,在法律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不仅缓和了社会的矛盾,而且还维护了皇权的...

如何理解论语中的“亲亲相隐?”?
尽管有人质疑亲亲相隐是否违背平等原则,但法律的平等性并非绝对,它允许例外,如自首、正当防卫等。这与欧洲的法律观念相呼应,如“法律不强人所难”,强调的是普通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西方,诸如古罗马法和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法,都承认亲属之间的拒绝作证权,这是对亲情伦理的尊重。正如意大利法学家贝...

《论语》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什么意思?
总的来看,邓晓芒先生的观点是:“亲亲相隐,可以作为权利,但不应当成为义务”。他认为,在传统儒家的叙事体系中,“亲亲相隐”原则成为了儒家伦理中不得不履行的义务,从而成为了腐败行为产生的根源。他强调,个体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应当同时拥有“隐”的权利与“不隐”的权利。而出于社会的“公平正义...

亲亲得相首匿名词解释是什么?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特定的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免除处罚的原则。“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典型,是古代封建社会为体现儒家的“孝亲”伦理纲常和宗族家长制度而确立的一个诉讼原则。“亲亲相隐”自秦汉初步形成,直至中华民国,伴随且贯穿了...

习水县13588402126: 反对亲亲相隐的法律理由, 要是现代法律的理由,急求,今天晚上就要,谢谢 !1月22晚上 -
雍巧普怡: 中国封建刑律的一项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实行这项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亲亲相隐本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主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进一步得到确认.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其内容主要有3点: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习水县13588402126: 请问我国现在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有哪些? -
雍巧普怡: 亲亲相隐是封建制度的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封建伦理道德在刑法上的反映.当代中国并没有沿用.只有在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部分亲属有出庭作证免除义务,有吸取古代这个原则的用意,但没有完全确立.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习水县13588402126: 古代法律里有家里人犯罪家人举报也会定罪,这是哪个国家的法律? -
雍巧普怡: 中外很多国家历史上都有此类规定. 中国古代法中一般称之为“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主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得到进一步确认.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其内容主要有3点: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习水县13588402126: 人教版初三政治复习重点(必背内容)像:我国基本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 -
雍巧普怡: 政治复习重点汇编(九年级)第一课 承担责任 服务社会 责任的含义、产生和来源分别是什么?含义:在责任是...

习水县13588402126: 哪些朝代的法律法规主张伸礼屈法 -
雍巧普怡: 在刑罚适用上采取伸礼屈法的态度.自汉以迄清末,有关亲亲相隐制几乎代代相沿,少有更动;至于民国台湾百年多来的刑事法中仍多所保留. 亲亲得相首匿 该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父为子隐,...

习水县13588402126: 王位世袭制取代禅让制是历史的进步还是倒退?请说明原因. -
雍巧普怡: 晋中之窗提醒您 王位世袭制代替禅让制是历史的进步从禅让到王位世袭,从天下为公到天下为家,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阶级对立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世袭制以其鲜明的私有化体现社会的重大进步. 更多内容尽在030600.net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