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古代的亲亲相为隐

作者&投稿:钟离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怎么看待古代“亲亲相隐”的现象?~

亲亲相隐是宗族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由于古代生产力限制,人们需要报团取暖才能活,因此社会的最小单位不是个人或者家庭,而是家族或者宗族,维持宗族的团结和睦才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在非法制社会时代背景下,不具有反社会性质。

“亲亲相隐”制度化对人民权利的保护
我们古代的“亲亲相隐”在孔孟时代只是伦理,还并未进入法律系统。后来随着中华法系的建设,为了维系这一社会,才被逐渐进入法律系统。于是后来,“亲亲相隐”的“隐”就有了隐匿、隐藏的意思。
西汉哲学家董仲舒以《春秋》决狱,从《公羊传》里面发掘父子相隐,并推广到养父子之间也要相隐。汉代桓宽写了一本叫《盐铁论》的著作,其中记录了法家和儒家的两个辩论:一个是盐铁是官营还是私营,儒家主张私营,法家主张官营;一个是对待亲人是不是要连坐,法家主张连坐,儒家反对连坐,保护恩亲,保护私领域。从《汉书·宣帝本纪》当中我们知道,从汉宣帝四年的诏书开始,中华法系正式明确保护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因此,即使父子之间、夫妻之间犯了罪,你隐匿了,也是可以不受法律制裁的。不主张在法堂上,父子亲人相互举证,罪证要由公权力机关去调查,而不是拷打你的亲人取口供。在东汉末年有一条法律规定:“军队征的士兵逃亡,可以拷打他的妻和子。”这款条文被高柔等人反对,最终曹操下令废止。当时有人问:“曹公,你是不是想要坐天下啊?”曹公:“当然想。”“如若你想要坐天下,就要维护法的基础----亲情伦理,那就要废除这条法令。”
晋元帝时规定亲属间不得相互证罪。北朝继续扩大亲属容隐的范围,已经有“亲亲相隐”的法令。唐代时,中华法系有了一个非常博大的唐律系统。《唐律疏义》确立了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其相容隐的范围较之汉朝进一步扩大,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系统。
到清代末年修法时,吸取的主要是德国法和日本法。民国建立之后,1915年修法,沿袭了《大清新刑律》。民国《六法全书》所规定的亲属匿罪、拒证特免权,都加入了新的时代精神,既重视培护亲情,又把亲情作为一种权利来加以保护,这是法律非常重要的一个继承,也是一个改革。德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正犯或共犯之亲属,为使正犯或共犯免受处罚而予以庇护隐匿者不罚。”日本刑法也有类似的法律条文。在全世界的法律规定中,对亲人互隐,都有相关的保护。
从伦理讲到法律,在传统社会中有各种不可控的因素,所以儒家申张的是老百姓的生存权、财产权以及弱者的权力、鳏寡孤独的权利,受教育权和参与政治权等等,这些就是儒家大道之所在,他可以更长久地维系人性的根本。清代末年,特别是民国时期的法制改革,使国古代容隐制和引进的西方特免权相融合,所以容隐制度是中国古代儒家留给我们的宝贵资源,结合这样的制度来处理我们现实的问题,一定可以使我们的法律制度达到一个更健康的层面。
湖北曾发生过一起佘祥林案。佘祥林当时是钟祥县的一位中年男子,他的妻子走失了,公检法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屈打成招,判定是他杀死了他的妻子。佘祥林的妈妈和哥哥为此心急如焚,找到临县的一个干部作证,说看到他的妻子疯疯癫癫地走了。佘祥林因此才没被处决,但也因此他的母亲、哥哥受到牵连,被关押,受到处罚,吃尽苦头。而最后,这个疯疯癫癫的妻子又回来了。当佘祥林被释放出来的时候,他的母亲已经去世了。这就是因为追求执法效率而伤害了人性。这样的寃案说明,如果没有对亲情权的保护,就会产生很多冤假错案。表面上看起来办案的效率低了,司法的成本增加了,但宁可如此,也不要去轻易地伤害亲情,因为这是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的基础。
儒家和法家在执政理念上是不同的。为什么儒家讲长治久安?为什么在乱世孔子会被打倒,而治世时孔子又被请出来?因为儒家是讲长久、平稳、和谐的大道。但是法家为了效率,为了实现国家利益、行政效率的最大化,而不顾民众私领域的保护。因而儒法之争的过程中,儒家重视的是更长远的价值,这是社会和谐、道德昌明的基础,要保护人权与私人空间才是社会正义之所在。所以公私、义利、情法,不能将其截然分开,简单地对立起来去理解。看起来,父子互隐是中国古代的问题,实际上又是很现代很普遍的问题,这一主张看起来是偏私,实际上是大公。大家注意天理、人性、人情、法律的关系。父母子女之真情是符合天理的,符合人性的,这是高层次的,绝不要因外在一时的政治、利益关系扭曲了人性、人情,屈己从人,破坏源于天性的人性、人情。天理本于人情,又在人情中被反映出来。人情不是私情、情面。天理、人性、人情是高层次的,法律是低层次的,法律不能有悖人性、人情,更不能违背天理。刘宗周讲过,人情不同于“情面”的地方在于:“人情”虽然“就一己”但“不为私”;“情面”则表面上“就天下”但实际上却“不为公”。可见,“人情”其实是讲人的真实处境及其相应的情感,它是存在论的概念。因此,它不完全就是情感的东西,它是人性的体现,是真实处境下的真情实感,看似是私,但其实是公德之基。如此说来,人情之中有天理,天理就在人情之中。

“大义灭亲”与为什么不能以此作为法律之依据
以上我们讲的是“亲亲相隐”以及它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下面我们来说一下“大义灭亲”。刚才我们讲到儒家思想有非常多的层面,在私领域的过程中,在民事纠纷的范围内,不是大的问题就不宣扬、不举证、不告发、不去伤害亲情,这反而更符合族群、人类的长久利益;但在大的问题上,如事关国家安全的问题上,儒家又主张“大义灭亲”。当然,儒家从来不主张把大义灭亲作为法律的基础。“大义灭亲”是在面对国家安全问题,对公共领域里的公职人员提出的道德要求。“亲亲相隐”则是法律的依据。
《左传》有一条材料,孔子赞扬叔向这个人,说他是古代正直的遗臣。晋国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晋邢侯与雍子争赂田,久而无成,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因此孔子赞扬他“治国制刑,不隐于亲。”所以,孔子在面对不同问题的时候有不同的答案,所以我们要全面地去理解孔子,不是他不尊重法律。
还有一条材料是《左传·隐公四年》记载的卫国的故事。卫庄公的三儿子州吁很暴力,石碏是个重臣。他的儿子石厚,助纣为虐。庄公死,应该是由他的长子姬完来继位。结果,州吁和石厚杀死了继位的桓公,贿赂鲁国、陈国、蔡国、宋国来攻郑国。石碏就设计让陈国的国君假作结盟,要州吁和石厚去谈判,利用谈判的时机把他们抓起来。陈国的国君就带话给石碏,说你的儿子是胁从,没有死罪,你就不要杀他了。但是石碏还是派自己的家臣去把石厚杀了。孔子说,石碏是纯臣也,是纯正的臣子。可见孔子和儒家也是称颂“大义灭亲”的。石厚本来可以从轻发落,但石碏认为不能够徇私情,抛大义,就派人去杀死了儿子石厚。
“大义灭亲”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宝贵精神资源。如何来分析“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呢?为什么“大义灭亲”是值得我们从道德层面提倡的?而且刚才讲到了,大义灭亲一般是在公共事务领域,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要求,却不是对老百姓的要求。法律对老百姓的亲情与私领域要加以保护。我们一再讲到,法律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对亲情的保护,是对社会公序良俗、公共秩序最根本的保护。中国共产党最早的、最有权威的一位法律专家是谢觉哉,人称“谢老”。他说:“合情合理才是好法”。良法与恶法不同。当法和人的正当情感发生冲突时,法要顺应和保护人的正当的情感。一个健康的文化是不盲目地鼓励大义灭亲的。在私权和公权冲突的时候,法律应该保护的是老百姓的私权。为了国家民族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了建设更加文明的社会主义文化,保护人权,特别是公民的隐默权、缄默权、容隐权、家庭权、拒证权,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不仅在理论上来讨论,我们在现实上也做过一些努力。例如:允许亲属容隐举证,这可能会相应地增加司法成本,但是中国文化讲长治久安,我们不仅要考虑我们这一代,我们也要考虑我们子孙后代。我们建构一个合理的法律系统,维系亲情恰好是维系和谐社会的基础,所以法制部门可以调集公权力来取证,花更多的社会成本也不要去逼迫亲人供述。但是在涉及到贪赃枉法等公领域的问题时,我们虽然不是以大义灭亲作为法律的基础,但是这个界限还是要有的,因为我们的伦理系统非常丰富。退一步讲,即使是在调查、取证、审理贪官污吏的过程中,也要一依于法,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要随意逼供嫌疑人及其亲人。
我们最近有一些讨论,我编了好几本书,都是对中西方法律伦理做的讨论,实际上也是一些现实问题。我提出的问题是,中国古代的书怎么读?我的一些论敌,如邓晓芒、刘清平等人,很多时候就没有将《论语》《孟子》等经典仔细地加以解读,特别是原文及经典性的注疏都没有读懂,非常简单化平面化地把公私、情法、情理等对立起来,甚至把私德讲成私利。而我认为,我们应该以复杂的眼光来看待宗教、伦理、道德、法律的问题,不要囫囵吞枣,一下子把一些东西用意识形态来将其桎梏,以为中国文化都是落后腐朽的;而事实上,儒家的礼乐文化、法律系统有终极性天神崇的背景,有非常丰富的治理社会的智慧。寡头的法制是不行的,它要有文化、宗教信仰等多层面的背景,结合起来才可以形成一个健康的社会。在现实层面,我与彭富春教授等又推动了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即2013年开始实施的、对核心家庭成员的容隐、拒证权有了一定程度的保护的条文。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当然还很不够。

“亲亲得相首匿”源自《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中国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根据亲亲相隐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虽然实行这项原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但亲亲相隐制度对现代社会家庭伦理价值和刑法制度也有其积极的一面,所以亲亲相隐制度仍有去研究、探讨的价值。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曾发挥了重要的社会职能。今天,当我们走向法治国家时,如何科学地对待“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应该说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思想由来已久。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作了告发,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正直的行为;但在孔子看来这却是一种丧德败行。孔子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道理。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尤其是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一尊,“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下来。《汉书·宣帝纪》记载,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就是通常所说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其大意是说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段话也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亲亲相隐不为罪”。
“亲亲得相首匿”的思想到了唐朝得到全面的发展,这时的国家法律不仅使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更为扩大,而且对其具体内容也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如《唐律疏议》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在这里容隐亲属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汉代的父母子女、夫妻、祖孙,而是进一步扩展到同居的亲属、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等。除此之外,奴婢或仆人可以为主人隐匿犯罪,这些隐匿行为都不受到处罚。其他不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如果隐匿犯罪,则较之普通人犯罪降低三个等级对其进行减轻处罚。在容隐亲属范围扩大的同时,容隐行为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展。犯罪的亲属,即使是泄露其事或通报消息给罪犯,使之逃匿也不为罪。同时,为使得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更方便操作,唐统治者还在《唐律》和《唐律疏议》中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1)关于“知情藏匿罪人”。(2)关于“漏泄其罪令得逃亡”。(3)关于禁止逼亲属作证。(4)关于不得告发尊亲属。(5)关于不得告发卑亲属。(6)关于“子孙与金刃”帮助父祖逃脱囚禁及不得复捕回送官。(7)关于犯罪共亡捕首之法不适用于容隐亲属。(8)关于审讯中不得已吐露亲属犯罪。(9)关于奸罪捕告。(10)关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严重国事罪不得容隐。这些具体而翔实的规定,标志着“亲亲得相首匿”思想已经走向成熟。在随后的宋律、元律以及明清律中,容隐范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将其扩充到包括夫妻、四亲等以内的宗亲、三亲等以内的外亲、二亲等以内的妻亲。1935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将容隐范围扩大至五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且均有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明确规定。
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和传承轨迹不难看出,这一原则不仅贯穿了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同时也对现代社会产生了影响。其之所以被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大体有以下原因:其一,该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人的亲情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亲属间的爱是人的本能反映,是一切爱的起点,是人类的感情基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因而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和支持。其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与基础。在该制度下,家、国融为一体,家庭的和睦与安定直接决定着国家的稳定。亲亲相隐的思想以人的家庭亲情为基础,强调对家长权的确认保护,不仅有利于家庭和睦,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其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前提。如果不允许亲亲相隐则必然会增加家庭矛盾,造成家庭不稳,最终可能是家人离散,田地荒芜。这对维护封建经济秩序是十分不利的。
“亲亲相隐”的历史演变
《唐律》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
唐代同居有罪相为容隐的原则起源于《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之说。所谓“父为子隐”,乃父慈也;所谓“子为父隐”,乃子孝也。儒家这一理论至汉代上升为“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该原则中的“亲亲”的范围包括“大父母”(即祖父母)、父母、己身三代。所谓“首匿”,颜师左注云:“凡首匿者,言为首而藏匿罪人。”西汉所创的“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是礼法合流的重要标志之一。此后这一制度一直作为刑法原则而沿用,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中国的法律。
唐律承其前朝的法制,在《名例律》(总46条)规定了“同居相隐”的原则,其在相隐的范围、相隐的内容和相隐的限制方面比汉以来至隋各朝的规定更系统、完备。
相隐的范围
唐代相隐的范围由汉朝的三代扩大为“同居”。疏文云:“谓同财共居,不限籍(户籍)之同异,虽无服(指”五服”以外)者,并是。”同居的范围据疏文应是大功以上亲。另外,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服虽轻,论情重”,也在相隐的范围内。最后,部曲奴隶也法定“为主隐”。
相隐原则的保证措施
为实施“同居相为隐”的原则,唐律规定,应相隐的人举告或对簿公堂,依亲等关系论罪。《斗讼律》(总345条)规定:“子孙告祖父母、父母者,绞。”此外,《斗讼律》(总346、349条)对卑幼“告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及“部曲奴隶告主”等,皆有定罪科刑的规定。
不遵守“同居相为隐”而告,告发人依规定处刑,被告者,即使确实有罪,也都以“自首”论处。《斗讼律》(总347条)之疏文说:“被告得相容隐者,俱同自首之法。”同时还规定,如属于父祖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妻妾或自己的妾的,无论告得实还是诬告,都不处罚。
对实施相隐的处置
第一、免刑。唐律规定“同居”、“大功以上亲”相隐及“部曲奴隶为主隐”都免罪。相隐即使是“漏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也不惩罚。
第二、减刑。唐律规定小功以下亲属相隐,也可以“减凡人三等”。疏文说:“假有死罪相隐,据凡人唯减一等,小功、缌麻又减凡人三等,总减四等,犹徒二年”。即照犯人之罪减四等处罚。
相隐的限制
唐律中兵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可以相容隐的,凡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这些直接对抗于统治阶级的大罪不得相隐。律文规定:“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疏文云:“谓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而不用相隐之律。各从本科条斩。”《斗讼律》(总345条)之疏文云:“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
宋、元、明、清各朝对“亲亲相隐”的沿袭
宋建隆年间的《宋刑统》沿袭了《唐律疏议》的篇目和内容,除了宋朝“内重外轻”的政治理念引起的律法制度微小变化外,其余《唐律》中的根本性原则,均予以了保留。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也一如《唐律》,立法明确规定了对同居之人容隐的权利和义务。
元朝是蒙古人入主中原建立起来的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封建王朝,它的建立把中华法系的影响扩大到蒙古、吐蕃、回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不仅使上述少数民族地区统一融入到中华法系中来,也使中华法系吸收到其他地区立法的精粹,推动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元朝统治者推行“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和“因俗而异”,蒙汉异制的立法指导思想。以《至元新格》、《大元通制》为代表的元朝律法,基本沿袭了唐宋立法的内容,同时也确认了刑律中的“亲亲相隐”原则。
明朝立法首推《大明律》(《大明律附例》),虽然体例上与前朝律法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但源自《唐律疏议》的传统刑法原则并未改变,即“亲亲相隐”原则得以延续,明代律法确认了亲属间容隐的权利和义务。
满清入关以后,修编的《大清律例》体例、内容方面几与《大明律附例》如出一辙。在“亲亲相隐”原则的规制方面也因循前例,所以终清一世,“亲亲相隐”制度都得以继续贯彻。此外,笔者认为《大清律例》所规定的“留养承嗣”亦可视为是对“亲亲相隐”的补充。
清末变法修律对“亲亲相隐”的争议
清自道光朝经历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来屡遭外侮,这同时也激起国内有识之士不断探寻救国之道。同时,清政府自身也寄希望于效法列强,变法革新来实现“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弥”的目的。因此在沈家本的主持下,清政府展开了自上而下的修律活动。但是修律本身触犯了封建上层贵族的利益和价值感念,因而招致张之洞等礼学派的强烈反对和抵制。
其中西方法理的引入和中国传统礼制理念的冲突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亲亲相隐”制度也因其本身违背现代刑法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遭到了非议。
南京国民政府《三五刑法》中“亲亲相隐”制度的复活
古代法律中体现儒家思想,允许犯罪亲属基于亲情而通过隐匿、放纵罪犯的方式对抗官府的“亲属容隐”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民国刑法所吸收。《三五刑法》第126条规定:“纵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逃脱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五项又规定:“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犯第一项之便利脱逃罪者,得减轻其刑”。第164条及第165条分别规定了藏匿犯人或使之隐避罪、顶替罪、湮灭刑事证据罪等罪名及相应的处罚。第167条又规定:“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脱逃人,而犯第164条或第165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评析
“亲亲相隐”制度的内在合理性
任何一种社会秩序类型都以对人性的特殊设定和估价为前提, 对人性的不同认识和评价直接关系到选择什么样的社会调整方式去保障社会秩序。在古代社会, 无论是从上下纵向关系即, 国家、宗族、家庭、个人, 还是从平行横向关系即, 政治组织、血缘组织、宗教组织、文教组织, 其实都是以家庭为蓝本的。国家不过是家庭的放大, 家庭又像是国家的缩影。“为子为臣, 唯忠唯孝”、“尊尊, 亲亲” 等观念, 构成中国传统的根本法观念。法律就是以全力维护这样的“ 家国一体”模式为己任。宗法伦理成为古代中国法观念的基石、核心。儒家学说中, 所谓“ 理” 、“ 礼” 、“ 义”等, 不断渗入到法律中, 甚至成为了法上之法, 或者说是法外之法。人们用这种“自发的法律”来评断一个言行非法与否和罪恶轻重。伦理纲要, 三纲五常成为了法律的核心内容, 其中最典型就是“亲亲得相首匿”。古语有云:“ 法者, 缘人情而制, 非设罪以陷人也。”在古人看来, 亲属间互相包庇、隐匿犯罪的行为是人情所共欲的, 是符合三纲五常的, 也是人之常情。可见,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而言, 尊重人性秩序是立法者一直所倡导的。
另外, 容隐制度使得法律不强人所难。“徒法不足以自行” , 法律的实现有赖于人们的遵守与服从。因此, 法律在制定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其现实可行性, 依照刑法学理念,即使法律有“期待可能性”。从实践中看, 从古至今, 很少有人愿意真正的大义灭亲, 主动向公安机关告发自己的亲属。这是因为血缘关系是人类最为牢固的一种带生物性的社会关系, 这种无可摆脱的心理动力习惯, 使人类之爱首先必然体现为亲属之爱、血缘之爱。即使在侧重于市民精神的西方伦理看来,“博爱”首先也是出于亲属之爱的。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任一恶行发生在非亲属之间, 人们会看的较轻, 但如果加到父母和近亲身上, 就成为伤天害理的罪恶。期待亲属之间的特殊情感和家庭内部、亲属之间的“荣辱与共”的社会现实使刑法不能期待人们都会主动去揭发和控告近亲属犯罪。与被国家一度所倡导但实质上背离人性的“大义灭亲”的政治说教恰恰相反, 传统法律上绵延几千年的容隐制度, 看似悖谬, 实则包含了深厚的人文底蕴, 表达了古人对人性问题所作的深邃洞察, 其由道德原则逐步演化为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是彰显了古代统治者高超的政治艺术和对人性问题的远见卓识。由此观之, 古人已经谙悉国家所希冀的稳定的社会秩序经由法律形成须以法律暗合人伦关怀为前提。
从儒家传统道德看“亲亲相隐”制度
就浸润我国数千年的儒家礼教传统而言,“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人性关怀的彰显。儒家传统的理念即是家国一体,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实皆为一体,一乎准于礼。在这样的儒家思想的背景下,“亲亲相隐”原则体现了家族成员,尤其是五服以内近亲属间彼此容隐、彼此相互关怀的族内关系,并以此扩大到国家层面上,正是封建王朝所提倡的忠与孝的原则。当然亲亲相隐制度涉及到的强制奴隶部曲为主隐及对卑幼告尊长加重定罪科刑的规定则是封建等级制度下的糟粕,也是对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原则”的违背,并不符合儒家“大同”的思想理念,应该遭舍弃。
对“亲亲相隐”的取舍
现实中,法理、人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良好的法治中的法律在制定之初就应当兼顾到人情。实际上, 只有法理没有人情的法律很难得到自觉遵守。在实践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罪犯的亲属明知包庇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依然会选择包庇、窝藏犯了罪的亲人,甚至被判刑人狱后对自己的行为也不后悔,对他们而言, 所谓司法秩序是海市屋楼, 被害人虽然冤枉, 但也比不上自己与罪犯的骨肉情深。为了保存风纪, 反而破坏人性, 而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事实上,不仅仅是中国历代在立法时都对血缘至亲的人情予以尊重, 当代各国也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有“期待可能性”的规定,故如果缺乏此种期待可能性, 而成为责任之事由, 不能使该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这里就不仅仅包括对基于血缘亲情而为之行为的认可, 还包括基于对人趋利避害的本性的尊重。英美国家有沉默权的规定, 其中包括证人、被告如果认为法庭所需要之证词会对自己或亲情、夫妻关系造成损害, 有权保持沉默, 来源于人不能自证其罪的理念。这就更加明显的突出了对基本人情的尊重。基于以上分析, 无论是从对人性、对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元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的尊重, 还是基于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借鉴, 亦或是对西方法律的移植,亲亲相隐的原则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都具有现实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从创制之初就彰显了儒家的人文关怀思想,千百年来在历朝编纂的律法中作为一项基本刑法原则得以延续。“亲亲相隐”制度以家族亲属为本位,充分考虑到律法与人情之间的关系,从亲属容隐的角度,对刑法的责罚范围作出限缩,使中国古代刑法制度不断趋于合理,符合礼制。“亲亲相隐”制度的确立和演变是中华法系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卓越贡献。

“亲亲相为隐”是指,人们为亲属利益而知犯不举告、掩盖犯罪事实、通报消息、帮助逃跑、藏匿人犯、帮助窝脏、销脏、隐藏和毁灭证据等,本文简称为容隐制。人们通常认为,“亲亲相为隐”是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的特有原则之一,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的最大体现,因而也是封建主义垃圾,与现代民主法治制度水火不容,一概予以否定。传统的容隐制固然有其糟粕的一面,但不可否认的是,容隐制也包含着一定的合理价值。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不仅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道德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亲亲相隐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又反映了“礼法合治”的人伦精神。它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对亲情的保护,也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但是这项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奉行了几千年的法律制度和伦理原则,在新中国成立后作为封建主义垃圾和明主法治的障碍被扫进了垃圾箱。然而,亲亲相隐制度在不同是社会制度和不同的法系国家中存在,从古至今,也未曾消逝过。该制度包含着一定的合理法律价值,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小人你们是怎么看待的?
俗话说“寸有所长,尺有所短”、“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哲人说“凡是有人群的地方,都有左中右”。面对社会上各式各样的人们,作为个体的自己该如何去生活呢? 上帝说:给你两个耳朵,就是要你多听;给你两双手,就是要你多干;给你两条腿,就是要你多走;给你两只眼睛,就是要你多看,...

论语十二章文学常识
论语》是儒家学派的经典著作之一,由孔子的弟子及其再传弟子编撰而成。它以语录体和对话文体为主,记录了孔子及其弟子言行,集中体现了孔子的政治主张、论理思想、道德观念及教育原则等。与《大学》《中庸》《孟子》《诗经》《尚书》《礼记》《易经》《春秋》并称“四书五经”。通行本《论语》共二十篇。

哲理深刻的文章
同理,大难不死的人,所以觉得活着很幸福,就是因为站在了“死”的位置上来看待“生”。“生在福中不知福。失去了才知道珍惜。”都可对此进行说明。当然我们不能都去经历一下能使人死亡的大难,但是,我们应该通过聪明地想象、对比、意念假设等心智活动,来意识到健康地活着是多么地幸福。 【快乐在于忘记不快,幸福...

如何看待儿子被害凶手分文不赔,母亲拿浓硫酸复仇一案?
三、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 这话不是我说的,是柳宗元说的,我认为他说的对!这句话很好理解,人都有儿子(现在不一定),儿子一定有父母(这是一定的),你杀我亲人,我爱我亲人,我就去杀你,这样杀来杀去,这乱了套的世界谁来救?同样在此案中,别人杀了韩某的儿子...

如何看待双标的人?
免不了我们身边会出现一些双标的人,对待同一件事情,两种态度,对自己是自由主义,对别人是马列主义,自己身上鲜花朵朵,别人身上缺点满满。如果你身边有这样的人,只能说你比别人的成长早了一步,那么该如何看待双标的人呢,下面我说一下我的看法 远离爱双标的人。不要让自己成为一个双标的人。处事要...

女主较为强大,但气氛不要太沉重,这一类的动漫,小说……
某日,水水问他老公们:“我的亲亲老公们,我这么花心,你们为什么还对我这么好?” 帅哥们相视一笑,然后深情的说:“因为是你,所以我们愿意!” ☆★☆★☆★☆★☆★☆★☆★☆★☆★☆★☆★☆★☆★☆★☆★☆★ 女猪: 云幻水(水儿、老大、水水)→淑雅阁、金美楼东家 男猪十位: 楚凌枫(枫)→三大...

求几本好看的小说,看清楚要求再给书,拒绝复制
强推唐家三少的<生肖守护神>基本符合每点要求!!《生肖守护神》十二生肖,象征着十二个月份,代表着年纷,这是许多人都知道的,但是就算是十二生肖也有着许多人不知道的秘密,不,或者说,是流传在少数人中的传说。十二生肖,他们象征着十二位守护者。十二位传承生肖血脉的守护者。他们拥有着自身属相的...

如何培养英勇精神
勇敢从何而来,我还是偏相信遗传和后天培养对半开的概率,至于准确的数据,那就是专家的领域,老百姓就没法深究了。妈妈就是个“野小子”一般长大的女孩,从小胆大,做些男孩的游戏,爬树、爬墙、下河摸鱼……其实是小时候父母没空管得太细,那个时代的父母,都忙于生计,孩子只要有人一起玩就行了。因此,童年的经历,还算...

男人和女人谁最长情?
在爱情长跑中,谁也不知道等到突然结束的那一天,是谁先提的分手,在分手之后,谁会更加痛苦,是谁会天天想着对方。人们常会说“痴心女子负心汉”,真的会是这样吗?女人跟男人究竟哪个会更加长情?在生活中,有些人能够感受到女性会更感性,男性会更理性,这是为什么呢?女 人跟男人哪个更长情 在感情...

如何看待结婚后和父母一起居住?
凡事都有两面性!结婚后和父母同住的好处 1、方便照顾年迈的父母 父母辛苦的养育之恩就算了结婚了也不能忘怀。特别是现在独生子女家庭多,如果婚后不和父母住,二老年迈动不了时该怎么办,生病身边连个关怀照顾的人都没有岂不凄惨,这也是我们为人子的失职。所以,婚后和父母同住照顾二老就方便多了,...

鄂托克前旗19435706587: 亲亲得相首匿具体是什么意思
宰父康嘉诺: “亲亲得相首匿”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曾发挥了重要的社会职能.今天,当我们走向法治国家时,如何科学地对待“亲亲得相首匿”...

鄂托克前旗19435706587: 结合儒家亲亲互隐的实例,说明儒家伦理的价值和意义
宰父康嘉诺: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亲亲是仁的根本,也是人之为仁出发点.父亲偷人家的羊,自然是罪,需要收到惩处.但是,如果儿子主动去揭发,就失去了父子之亲,不符合仁的要求.似乎,这种观点与现代法制社会的要求相悖,但是大义灭亲是不是泯灭了人间的真情,让这个世界变得异常冷酷呢.

鄂托克前旗19435706587: 2.论述汉代刑事法制中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
宰父康嘉诺: 亲亲得相首匿 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具体指三代以内血...

鄂托克前旗19435706587: 试解释何为“同居有罪相为隐”,并阐述其法律渊源和理论基础 -
宰父康嘉诺: 我的理解是,在我国古代,有“父子相为隐”的司法制度,彰显的是一种封建的伦理思想.理论基础应该是儒家的“孝”道.

鄂托克前旗19435706587: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宋朝怎样适用? -
宰父康嘉诺: 亲亲得相首匿 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种亲属之间...

鄂托克前旗19435706587: 求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
宰父康嘉诺: 亲属相为隐,这是汉朝的法制中关于定罪量刑的一大原则,它是反映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原则,又称之为“亲亲得相首匿”,它是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这种主张亲属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儒家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

鄂托克前旗19435706587: 亲亲得相首匿与同居相为隐的联系与区别?? -
宰父康嘉诺: 同居相为容隐是沿袭西汉的亲亲得相首匿,都认为包庇亲近之人的罪过是合情合理的.只是同居相为容隐涉及范围较广

鄂托克前旗19435706587: 如何看待亲亲相容隐和汉代的复仇 -
宰父康嘉诺: 主要是延续了西周时期的礼制思想与内涵…亲亲、尊尊等等思想的扩展,包庇藏匿犯罪的亲属,在当时来说是符合礼制的做法,若是大义灭亲则是不道德的做法…时人大多是默许并承认此举的.当然其中还是有详细的内容的,比如子女绝对不能举报其尊亲长,否则非但会受到舆论的谴责,更甚者会受到处罚;而其尊亲长行此,也不受谴责与处罚…至于汉代的复仇制度,其实就是将复仇合法化,这是为了解决中华民族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的观念会带来的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于平定民心有重要的作用;于此同时也避免了因为个人的复仇而致被复仇人家人受牵连而受到伤害乃至死亡… 好久以前学得了都不太记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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