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作者&投稿:代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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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却安排第三方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
      1.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明后,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仍然不缴纳的,会被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以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诉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安排第三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的。由于我国并不反对“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能面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却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劳动者入职的第2至12月,每个月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注: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已经拿到了1倍工资,因此劳动者可以诉求的是“二倍工资差额”。)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超过1年的,法律上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十四条 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第三方代缴社保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工伤保险责任:
      1.第三方不配合办理工伤申报,或者第三方虽然配合申报,但是申报的材料未获得社保管理部门认可,甚至被直接拒绝的,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即,在用人单位亲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但在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的情况下,一旦社保部门拒赔,此时工伤保险待遇全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这可不是一笔小数。
      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相关判例: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鄂01民终3245号:
      本院除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1、Q某曾向社保代缴单位(Y公司)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即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该中心拒绝向Q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2015年度武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720元/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据上述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一般而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代缴是直接以社保代缴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而在账户名义上,却又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就本案而言,G公司委托Y公司为其职工Q某代缴工伤保险,而社保代缴单位(Y公司)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未向Q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Q某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用人单位G公司承担。因此,G公司应支付Q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6000元(4,000元/月×9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3816元(65720元/年?12个月×8个月),但Q某仅主张41244元,超过部分视为Q某自动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5724元(65720元/年?12个月×12个月)。
      2.假设第三方申报的工伤认定材料获得了社保管理部门的认可,劳动者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了工伤理赔款。但是,在劳动者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部分情况下,第三方还要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时第三方可能会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
      以广东地区为例,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五级伤残: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相关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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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婉适今: 这个肯定是不合法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必须和缴纳社保的单位致,不过也也有那种在外兼职交社保但是自己单位不给交社保的情况存在的.

杭锦旗18717431674: 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社保参保单位是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交的,单位是否侵害了劳动者权益 -
廉婉适今: 单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但社保是其他单位代缴的,那么合法的,只要第三方单位按月缴纳社保,那么没有侵犯劳动者权益.

杭锦旗18717431674: 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保代理违法吗?
廉婉适今: 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理社保属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关于用人单位代理办理社会保险...

杭锦旗18717431674: 代缴社保的公司合法吗 -
廉婉适今: 代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严重者有可能有入刑的风险.根据规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属于骗保行为,是不允许的.

杭锦旗18717431674: 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是否合法?
廉婉适今: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

杭锦旗18717431674: 代缴社保犯法吗 -
廉婉适今: 代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代缴社保原本就是打政策擦边球.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属于骗保行为,是不允许的.代缴社保,其实有很多的风险.比如说,有政策风险,信誉风险,使用风险.政策风险是指,职工和挂靠代理的用人单位没有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在向社保机构申报社会保险待遇时,会被认定属于骗保行为.

杭锦旗18717431674: 公司可以帮别人代缴社保吗 -
廉婉适今: 公司可以帮别人代缴社保.对企业有一定的好处. 具体而言: 1、帮助人力资源部门从繁重的重复性事务中解脱,专注于核心的战略性工作,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 2、提供接触新管理技术的机会,提高响应的速度与效率...

杭锦旗18717431674: 委托他人缴纳社保. -
廉婉适今: 各地有所不同,直接到社保前台咨询,如果是直收的,社保前台直接开据手续到指定地点或地税部门交纳.如若由银行代收,与银行签订过代收协议,直接将款存入代收银行给的存折,银行即可按期划款.

杭锦旗18717431674: 公司代非本公司职员购买社保有何风险 -
廉婉适今: 没有风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总原则: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

杭锦旗18717431674: 第三方缴纳社保的问题 -
廉婉适今: 只要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险种不变 基数正常 无所谓是单位直接代扣还是第三方缴纳的.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2,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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