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的简述

作者&投稿:芮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对刑事诉讼法上的“自由心证”的理解?~

一切诉讼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心证如果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即谓之“确信”,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英国

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但不需要合法性。

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裁判官自由判断证据的规定和实践,当时的自由心证主要体现在对证据,证人的判断上。帝国时代哈德良皇帝在其批复中指出:“你们(裁判官,行省总督)最好能够确定证人的诚实信用程度,他们的身份,他们的尊严,他们的名声,谁似乎闪烁其辞,是否自相矛盾或显然的据实回答。”
近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则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十七世纪始,欧洲封建主阶级与新兴的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封建统治阶级采取各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封建主的财产所有制,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反映在诉讼证据制度上,封建统治阶级推行中世纪后期宗教法庭适用的法定证据制度,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法律上的预先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只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动机械地计算证据的证明力,而无权依照自己的认识和思维独立判断证据。与神示证据制度相比,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历史性进步意义,但这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和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其弊端越来越明显,主要在于它充满了封建的专横、武断和僵化,使法官在判断证据方面没有任何主动性。
在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思想运动时期,人们以理性主义、人文主义代替古代的自然主义和中世纪的神学主义,系统地提出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等理论,来坚决反对封建主义意识形态。到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欧洲各国相继爆发了推翻封建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并先后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变革,废除了纠问式的诉讼制度,创设了辩论式诉讼制度,建立了陪审团裁判制度。
1790年12月26日,法国的杜波尔向宪法议会提出了一项革新议案。在这项议案中,自由心证的原则第一次被提出来。杜波尔认为,判断案件事实真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由法律预先规定何种证据可以用来确定事实。另一种方法就是周密的搜集,调查一切材料,在法官面前加以阐明,再由法官进行判断。但前一种方法不顾事实的复杂性,也不顾法官是否形成确信,强迫法官根据法律预先规定做出裁判,这是荒谬的,后来经过辩论,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废除了法定证据制度,宣布法官负有把自己的内心确信作为裁判的惟一根据的义务。1808年法国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由心证制度。第342条规定所表述的: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法而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也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判断已否齐备及是否充分;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细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于被告不利和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法律也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
此后,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普遍采用了自由心证制度。1877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条例》第260条规定,“对于法庭调查的结果,法官应该根据全部审理的总和所提出的自由确信来裁判”。日本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318条也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英美法系国家没有自由心证原则的明确规定,但是他们所采取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标准和“内心确信”二者具有明显的同一性,并且作为一种沿袭已久的司法传统,由事实裁判者对证据进行自由评价,并根据所形成的心证作出裁判却是陪审团裁判制度的典型特征。




自由心证简述
自由心证,即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rough inner conviction,是一种司法理念,强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运用"良心"和"理性"来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在先前的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官受限于固定证据类型,无法根据实际判断证据的合理性,这种制度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

自由心证的简述
在这项议案中,自由心证的原则第一次被提出来。杜波尔认为,判断案件事实真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由法律预先规定何种证据可以用来确定事实。另一种方法就是周密的搜集,调查一切材料,在法官面前加以阐明,再由法官进行判断。但前一种方法不顾事实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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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13259624867: 自由心证 - 搜狗百科
郯泉四环: 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近年来,“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有渐进之势,民事案件中用自由心证审案也见诸报端.围绕自由心证能否成为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标准,我国法学界一直颇多争议.但是,实践中自由心证的运用,以及目前进行的庭审改革,将庭审由原本法官的职权主义模式变为当事人对抗主义模式,都为自由心证的运用提供了土壤.

如东县13259624867: 自由心证的理解 -
郯泉四环: 一切诉讼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心证如果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即谓之“确信”,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东县13259624867: 自由心证的释义 -
郯泉四环: 由心证原则在外国法文献中往往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

如东县13259624867: 如何理解自由心证?怎样使法官的自由心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
郯泉四环: 自由心证的意思是法官对证据的效力自行决定,具体意思与法定证据制度相对.法定证据的意思是证据有多少效力在案情发生之前就已经决定好了,比如对规定“对当场发现指纹的被告予以定罪”,则根据法定证据制度则该被告一定会被定罪,若按照自由心证则完全没有法律规定,法官按照自己的推断或常识等等来考虑该证据是否确定被告一定是犯罪的人. 至于如何实施,不去规定证据效力即可.

如东县13259624867: 阐述西方国家建立自由心证制的历史背景和法律依据在线等!!!阐述
郯泉四环: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

如东县13259624867: 什么叫二审终审,自由心证 -
郯泉四环: 一般案件两审就不能在上诉了,自由心证是指法官在自由裁量权内判决时要凭良心

如东县13259624867: 外国现存的自由心证据制度是唯心主义的,对么 -
郯泉四环: 1、自由心证制度不是唯心主义,恰恰是要求法官在现存证据基础上,才能适度的“自由裁量”审判案件. 2、制度介绍. 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所谓允许心证者,不是证据的能力即何种资料具有证据的资格,而是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价值.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允许法官自由判断、选择、舍去,而不法律形式上的约束,以利于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法官根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内心信念自由裁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因为,证明力只能由法官根据长期裁判活动中形成的经验,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而无法由一条一般性的规则事先规定.

如东县13259624867: 自由心证和证据裁判之间是什么关系 -
郯泉四环: 简而言之:1、证据法定主义基本内涵是指:一切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均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诉讼中只需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动、机械地计算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的规定并据以认定案情,而无权依照自己的认识和思维自由判断证据.2、自由心证主义的主要内涵是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综上,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待证据的判定和采信上,法官是否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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