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作者&投稿:彘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刑事诉讼有哪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律规范],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体现刑事诉讼活动基本规律,公/检/法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
  一、共有[一般]原则[7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2.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43条/第63条/第84条];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条];
  4.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条];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条]。
  (1)公检法机关负有保障义务:
  A.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B.只规定为其翻译/未规定必须为其聘请翻译。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A.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B.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其他文件。
  【提示】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指在当地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正式使用语言文字。

  6.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
  “本法另有规定”是指:
  (1)[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刑事诉讼法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A.两类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的代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
  B.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提示1】公开审判的核心在于是否允许公民旁听/是否允许媒体报道。

  【提示2】原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根据新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



  ①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均不公开审理;
  ②但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A.经未成年被告人同意;
  B.经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7.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二、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9项]:
  1.职权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2.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基础],互相配合[关键],互相制约原则[目的]原则: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7条]。
  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6.具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7.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6条/刑法第11条/《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4条/《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1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0条-3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3条-224条/《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A.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B.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8.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刑事诉讼法》第1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条、第239-350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旧)第437-460条/《高法解释》第325-326条]。
  (1)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A.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
  B.我国人民检察院以和外国检察机关;
  C.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
  (2)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3个]:
  A.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双边协议];
  B.我国参加的载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条约;
  C.国际公认的互惠原则。
  (3)狭义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代为送达司法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广义刑事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不包括裁判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三、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1.两审终审制:
  (1)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刑事诉讼法第10条];
  (2)两审终审制度例外情形:
  A.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B.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
  2.人民陪审员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78条/第208条]。‍

我要打很多字的。。。能追加点分吗?
一、无罪推定原则。
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二、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是指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或强迫其承认有罪。这直接针对和反对的是刑讯逼供以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

四、审判公开原则
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两个方面内容(但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不公开) 部分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应公开宣判)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一审法院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的,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但是下列情况不公开审判:1.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3.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直接原则是指判决只能由直接参加法庭调查、听取法庭辩论的审判人员亲自作出。言词原则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法院的诉讼行为特别是质证、辩论、证据调查都要求的言词方式进行。

六、自由心证原则
一切诉讼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心证如果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即谓之“确信”,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依据“良心”和“理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合理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

七、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法院对于任何已经生效裁判加以处理的案件不得再行审判;对于所有已经被生效裁判确定为有罪或无罪的被告人,法院不得再予以审判或科刑。

  你好,我要打很多字的。。。能追加点分吗?
  一、无罪推定原则。
  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二、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是指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或强迫其承认有罪。这直接针对和反对的是刑讯逼供以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

  四、审判公开原则
  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两个方面内容(但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不公开) 部分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应公开宣判)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一审法院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的,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但是下列情况不公开审判:1.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3.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直接原则是指判决只能由直接参加法庭调查、听取法庭辩论的审判人员亲自作出。言词原则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法院的诉讼行为特别是质证、辩论、证据调查都要求的言词方式进行。

  六、自由心证原则
  一切诉讼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心证如果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即谓之“确信”,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依据“良心”和“理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合理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

  七、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法院对于任何已经生效裁判加以处理的案件不得再行审判;对于所有已经被生效裁判确定为有罪或无罪的被告人,法院不得再予以审判或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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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直接原则是指判决只能由直接参加法庭调查、听取法庭辩论的审判人员亲自作出。言词原则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法院的诉讼行为特别是质证、辩论、证据调查都要求的言词方式进行。六、自由心证原则 一切诉讼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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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响赛博: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等等.5、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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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13593907428: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盈响赛博: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六)审判公开原则(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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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响赛博: (一)主权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即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在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须兼顾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条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诉讼权利同等原则 指外国人在我国参与刑事诉讼,依法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这既是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涉外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也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我国长期坚持的独立自主外交政策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相应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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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响赛博: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2.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43条/第63条/第84条];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条]; 4.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条];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条]. 6.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 7.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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