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投稿:圣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并维护并网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电网管理部门及其调度机构、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站)、变电站和电网,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新建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电网的统一规划及并网的技术要求,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应参加与并网运行有关部分的设计审查工作。第四条 凡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必须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方可正式并入电网运行。第五条 并网协议包括并网经济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和其它双方认为必要的协议。协议双方应将并网协议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均必须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电网并网运行的要求,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第二章 申请并网程序和条件第七条 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在项目设计审查前三个月向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提出并网申请,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网运行的要求,并在收到设计审查文件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八条 申请并网发电厂,必须具备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第九条 申请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的建设应与其配套的送变电工程和二次系统(包括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及计量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同步建成,同步投产,并经有关电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第十条 发电厂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协议前要求具备:
  (一)向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提供电气主接线图、主要设备参数、联网方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远动及通信设备等技术资料;水电厂(包括抽水蓄能水电厂)还应提供水工建筑、水文、水库调度曲线(调度图)等资料,核电厂还应提供核岛的有关资料和图纸;
  (二)与有关电网调度机构之间的通信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并已具备投运条件;
  (三)远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有关远动信息具备送入有关电网调度机构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条件;
  (四)根据设计要求安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已具备投运条件;
  (五)与并网运行有关的电力、电量计量装置的技术等级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安装完毕和进行初步校验;
  (六)其它事宜。第十一条 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因电网情况变化,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行而要求发电厂加装有关设备的,发电厂应按其要求加装。第十二条 电网并网的技术条件,可参照对发电厂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对并网运行的电网,还应具备控制联网安全运行的能力。第十四条 发电厂或电网是否具备正式并网运行条件,应通过发电厂、变电所、线路竣工验收,并网试运行或其它方式进行检验。第十五条 有关电网管理部门要为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帮助,并积极为其并网运行创造条件。第十六条 当并网双方对是否具备并网条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双方上一级管理部门(含电力工业部)协调确定。第三章 并网经济协议第十七条 发电厂或电网应当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经济协议。第十八条 发电厂的上网电量应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购销协议,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上网电价,按有关规定报国家或省级电价权力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九条 电网管理部门与发电厂签订的并网经济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量购、销条款;
  (二)价格条款;
  (三)结算条款;
  (四)违约责任条款;
  (五)奖惩条款;
  (六)因对方或自身原因上网电力、电量多(少)于协议规定的计算和考核条款;
  (七)技术指标考核及结算条款;
  (八)不可抗力的处理条款;
  (九)协议修订条款;
  (十)协议纠纷处理及仲裁条款;
  (十一)其它条款。第二十条 并网双方事故支援电力、电量的计量及补偿办法,由双方商定并在并网经济协议中明确。第二十一条 并网经济协议是否需要公证由协议双方协商决定,并网经济协议可经任一协议方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五章 附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它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第十五条 未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未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编制工作,使年度运行方式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是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度运行方式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年度大纲。第三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应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而合理地发挥本系统内发输变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合理地满足负荷需求。
  2.使整个系统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
  3.使系统内供电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4.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和与外部购售电的条件,合理使用本系统燃料和水力资源,使整个系统在最经济方式下运行。第四条 下一级电力系统(局部)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服从上一级电力系统(整体)年度运行方式的要求。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跨省(区)电业管理局和省电力局。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第二章 管理办法第七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由各调度局(所)负责编制。第八条 编制年度运行方式所需基础资料,由网(省)局决定由有关部门提供。第九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定期与下一级调度机构就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进行协调。第十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需经网、省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应于2月底前报上级调度局(所)及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同时抄报部规划计划司、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第三章 编制要求第十二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全篇可分上一年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分析、本年度新(改)建项目投产计划、本年度运行方式三部分。第十三条 上一年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分析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上一年内新(改)建项目投产日期及设备规范
  二、上一年底电力系统规模(包括全网及统调两部分)
  1.总装机容量〔其中:火电、水电(含抽水蓄能)、核电〕。
  2.各电压等级输电线路条数、总长度。
  3.各电压等级变电站座数、变压器台数及总变电容量。
  三、生产、运行指标
  1.年发电量〔(分全网、统调、部属),(其中:火电、水电、核电)〕。
  2.年最大负荷、最大峰谷差及其发生时间。
  3.跨省电网之间,跨省电网内部省电网之间以及独立省电网间年最大交换电力(送、受)及发生时间。
  4.跨省电网之间,跨省电网内部省电网之间以及独立省电网间年总交换电量(送、受)、抽水蓄能电厂的发电量和抽水耗电量。
  5.中枢点电压合格率及各电压等级出现的最高、最低电压值及其发生地点和时间。
  6.频率合格率及高频率持续时间、低频率持续时间。
  7.发电标准煤耗率和供电标准煤耗率。
  8.发输变电事故造成的停电的最大电力、全年的停电电量,及折算为全网装机容量的停电时间。
  9.年最小发电负荷率、年平均发电负荷率(全网、火电、水电、核电)。
  四、电力系统规模及生产运行指标的分析和评价
  五、主要水电厂运行情况
  1.来水情况。
  2.水库运用分析。
  3.水电调峰及弃水情况分析。
  4.年弃水调峰电量。
  六、电力系统安全情况总结和分析
  1.系统事故过程简述。
  2.事故原因分析。
  3.改进和防范措施。
  七、系统安全稳定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八、电力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第十四条 本年度新(改)建项目投产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各项目预计投产日期。
  2.各项目的设备规范。
  3.本年度末电网地理接线图,本年度新投产项目以特殊标志画出。第十五条 本年度运行方式编制的内容如下:
  一、电力电量平衡
  1.全系统和分区用电需求
  用电需求的内容应包括年和分月最大负荷、年和分月平均最大负荷、年和分月最大峰谷差、年和分月用电量、各季典型日负荷曲线。应说明负荷预计的根据。
  2.预测系统内主要水电厂来水情况,制定相应的水库运用计划。
  3.发电计划
  (1)分月全系统及分区火电最大可能出力和发电量计划,主力火电厂最大可能出力和发电量计划。
  (2)分月全系统及分区水电最大可能出力和发电量计划(按75%来水保证率计算),主要水电厂最大可能出力和发电量计划(按75%来水保证率计算)。
  (3)说明影响最大可能出力的原因。
  4.设备检修安排。
  5.备用容量安排。
  备用容量应包括检修备用、负荷备用和事故备用容量。
  6.电力电量平衡(统调口径)
  按年及分月对全系统和分区进行电力电量平衡。
  电力平衡应包括:①最大负荷、最大可能出力、联络线交换功率、检修容量、最大可调出力、电力盈亏。②平均最大负荷、平均最大可能出力、联络线交换功率、检修容量、平均最大可调出力、电力盈亏。
  电量平衡应包括需电量、发电量、联络线交换电量和电量盈亏等内容。
  如平衡结果出现缺电力或电量情况,提出准备采取的措施及实现上述措施所需具备的条件。
  7.制定网外紧急支援电力电量计划。
  二、网络结构
  1.电力系统中较大的网络结构变化及各时期网络结构特点。
  2.典型的正常运行方式及重要的检修方式下的电气结线方式。
  三、潮流分析
  1.典型运行方式下高峰、低谷潮流图。
  2.N—1静态安全分析。
  四、重要线路及断面稳定水平分析及提高稳定水平的措施。
  五、短路容量
  1.编制短路容量表。
  2.指出短路容量越限的设备及所应采取的措施。
  六、无功与电压
  1.无功补偿设备。
  2.无功分层分区平衡情况。
  3.系统电压水平、本年度电压可能越限的地点及其原因分析和准备采取的措施。
  七、调峰、调频及经济调度
  1.分月系统调峰能力分析,调峰能力缺额及补救办法。
  2.调峰调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3.本年度经济调度方案及经济分析(包括典型日运行方式的经济分析)。
  4.线损率、网损率预测及减少线损、网损准备采取的措施。
  八、安全自动装置及按频率减负荷装置的配置情况及整定方案
  九、本年度电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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