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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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将环境监测工作纳入生产管理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电力工业部的有关规定,结合火电厂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火电厂环境监测是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行业了解并掌握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手段。监测数据是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进行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的依据。第三条 电力环境监测各级站是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网的成员,履行各级环境监测网成员的义务,享有同级网成员的权利。第四条 监测工作主要包括排污监测、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效果监测、“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纠纷仲裁监测等,各级环境监测站在完成本厂及本系统的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可承担地方环境监测网或其它部门委托的监测工作。各级监测站应开展环境科研和污染治理工作。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火力发电厂和各级火电环境监测站。第二章 监测机构、人员及设备第六条 电力环境监测网分三级设置,各级站行使本主管部门赋予的一定行政职能。电力环境监测网相应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网的技术管理和监督。
电力环境监测总站是电力环境监测网的业务负责单位,受电力工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和挂靠单位的双重领导。
电管局、电力局环境监测中心站应独立设在各省、市(区)电力试验研究所内,受主管局和挂靠单位双重领导,技术受总站指导。
全国各火电厂设环境监测站,技术上受中心站指导。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配备站长,由环保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第八条 各级电力环境监测人员定额应按实际工作量确定,环境监测站人员应以配备环保、分析化学、热能动力等专业为主的技术人员。第九条 中心站和监测站的用房面积及试验室基本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参照本规定附表1、附表2确定。
新建火电厂的环境监测站用房面积及监测仪器设备由设计单位按本规定设计并列入投资概算,各级监测站的仪器设备更新费用在生产折旧费中列支。
监测站所配备的仪器设备应先进、可靠,测试数据准确,可比性强,并应每年进行计量校验。第三章 各级监测站及人员职责范围第十条 总站职责
电力环境监测总站是电力环境监测网的业务负责单位,负责电力环境监测网的技术管理、技术仲裁、质量保证、信息资料汇总和负责编制全国火电厂污染源状况报告、环境统计年鉴。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电力环境监测网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起草电力环境监测网的各项目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负责电力环境监测包括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技术参数及技术规范的制定。
  (三)组织对网络成员单位的业务技术考核。
  (四)组织网络的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监测人员岗位资质确定和技术协作等工作。
  (五)汇集基层站的年环境统计报表,环境监测季报表、环境指标考核报表,进行综合分析,定期提出工作报告,报告全国火电厂污染源的排放状况和变化趋势,建立污染源动态数据库。
  (六)参与全国火电厂重大污染事件的调查研究和技术仲裁,参与大型火电厂环保设施(包括“三同时”)竣工验收的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七)总站在取得计量部门考核认可授权条件下,作为电力环境监测专用装置和设备的计量认证负责部门。第十一条 中心站职责
各电管局、电力局环境监测中心站是本系统电力环境监测网的技术负责单位,负责本局环境监测网的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信息资料汇总,并编制本网火电厂污染源报告、环境状况报告书及年鉴。参加本系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技术监督和仲裁。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系统环境监测网的工作规定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监督本系统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承担新建、扩建火电厂环保设施(包括“三同时”)竣工验收的监测和重点污染源排放的监测。参与火电厂环境评价及新扩改火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汇集、分析本网火电厂的污染监测资料,按时编报环境统计年报表、监测月报和季报表,以及环境指标考核报表,并建立数据库。
(四)组织对网络成员单位的业务技术考核、评比。
(五)组织网络的学术交流、人员培训和技术协作等工作。
(六)参加火电厂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分析。
(七)开展火电厂污染治理的试验研究,参与火电厂污染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审查,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调试和竣工验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第三条 电网是统一的整体,所有并网的发供电设备及重要用电设备都必须接受电网主管电力公司的技术监督归口管理。第四条 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第五条 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省电力公司)、发电厂、供电局、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及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量检测中心。第二章 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第七条 技术监督的范围
  在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绝缘、热工、电测、环保、继电保护、节能等方面对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第八条 技术监督主要内容
  1、电能质量监督
  频率和电压质量。频率质量指标为频率允许偏差;电压质量指标包括允许偏差、允许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和正弦波形畸变率。
  2、金属监督
  高温金属部件、承压容器和管道及部件、蒸汽管道、高速旋转部件金属母材和焊缝的材质成分、金相、性能、裂纹及其他缺陷。
  3、化学监督
  水、汽、电力用油(气)、燃料品质,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
  4、绝缘监督
  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
  5、电测监督
  电压、电流、功率、电量、频率、相位及其测量装置。
  6、热工监督
  压力、温度、流量、重量、转速、振动检测装置,自动调节、控制、保护、联锁系统及其投入率、动作正确率。
  7、环保监督
  污染排放监测与环保设施效率。
  8、节能监督
  发电设备的效率、能耗,输电线路、变电设备损耗。
  9、继电保护监督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其投入率、动作正确率。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九条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是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负责制定本行业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制定、修订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及技术措施等。
  3、监督与指导集团、省电力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4、对进入电网的产品质量实行归口管理,对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检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
  5、参加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6、组织交流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第十条 各集团、省电力公司设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由总工程师负责,归口管理本电网的技术监督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组织制定本电网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技术措施等。
  3、制定本电网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计划;定期听取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对策;对所属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
  4、对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
  5、组织对所属单位技术监督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6、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7、组织包括电力试研院(所)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搞好本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8、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落实电力试研院(所)、所属发供电企业试验室的建设和仪器配备,以及开展技术培训、交流、考核评比等活动所需的经费。
  9、对并网运行的发供电设备和重要用电设备进行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附录D 报表质量评价计算方法

已报告企业单位数
覆盖率=--------×100%
应报告企业单位数

报表中的错项数
错项率=-------×100‰
报表中的总项数

报表中的漏项数
漏项率=-------×100‰
报表中的总项数

覆盖率应达到100%,错项率和漏项率应分别控制在千分之五以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力行业劳动环境中有害因素的检测监督及评价工作,将其纳入生产管理轨道,进一步改善劳动环境,保护电力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生产劳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工作遵循“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管理原则,实行三级管理。第三条 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机构是我国电力行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体系的组成部分。劳动环境检测监督评定结果是本企业双文明建设和创一流企业的条件之一。第四条 劳动环境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空间的安全卫生状态和条件。检测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参加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验收相关工作,对劳动环境中职业性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和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等。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电力企业。第六条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机构分总站、中心站和监测站三级设置。
电力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总站是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和评价的业务负责单位,负责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网的技术管理、技术仲裁、技术资料汇总及技术培训。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水电工程局、安能公司等应健全电力劳动环境检测监督中心站,负责所辖范围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网的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信息资料汇总及技术培训。
电厂、修造等基层企业应健全电力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站。中心站和监测站的仪器设备及用房的配备参照附录A、B执行。第七条 总站职责:
1.负责起草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网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2.负责对中心站的技术指导、考核与评比。
3.在取得国家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及授权的条件下,承担重点电力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参加劳动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评价工作。
4.负责对电力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
5.负责劳动条件分级评价工作。
6.负责对中心站与受检单位的争议进行技术仲裁。
7.负责汇集各中心站的年报表,建立全国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资料档案,进行综合分析并定期提出工作报告;组织国内外劳动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情报和信息交流以及有关的研究工作。第八条 中心站职责:
1.负责对电力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站的技术指导、技术协作、考核与评比;负责对所辖范围劳动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
2.负责起草所辖范围检测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3.负责对所辖单位劳动环境质量的检测与治理效果的评价,负责所辖范围劳动条件分级工作。
4.负责对所辖范围职业性伤害事件的检测并参与调查;在取得国家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及授权的条件下,可承担所辖范围电力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参加所辖范围电力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的检测评价工作。
5.汇总所辖单位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报表及分析资料,定期向总站和分管部门报告,并建立资料档案。
6.对劳动环境检测不合格的单位有权下达劳动环境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第九条 监测站职责:
1.建立健全检测监督站各项规章制度。
2.完成本单位劳动环境监测、突发职业性伤害事件的监测与调查及劳动条件分级测试任务,保证监测质量和技术数据的可靠性和代表性。
3.对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进行不定期抽检,并及时报告。
4.加强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及定期送检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可靠准确。
5.整理分析各项检测结果定期上报,建立本单位检测监督数据档案。
6.积极开展劳动卫生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电力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全国大中型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其它水电工程可参考照执行。第三条...

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其投入率、动作正确率。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九条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是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2、负责制定本行业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制定、修订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及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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