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司法机构的明代大理寺,是如何在人治社会中维护皇权的呢?

作者&投稿:璩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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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经历了历朝历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对于自身的司法也有着独特的结构和风格特点。明代的中央司法机关分为三个: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这三个不同的司法机关有着不同的职责,刑部主要是受理全国的重大案件都察院更多的是纠察,大理寺则是审理驳正。大理寺司法机关是专门审判的司法机关最早在北齐设立隋唐沿用但是到了明代的时候出现了不同的职责。

明代的时候大理寺的职能发生了很多的改变,主要是审判刑部案件如果发现刑部处理不当就开始不断地复合如果最后结果还是不适合就会给皇帝裁决。大理寺在明代也是十分重要的机构,对于平反冤狱限制地方权力、维持社会稳定上有很大的意义。大理寺发挥这种重要的作用对于限制皇权和草菅人命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虽然是限制皇权但是依旧无法抗衡最终成为维护封建专制的工具。

一、明代大理寺的结构与运行方式

大理寺作为一个司法机构也是有完整的内部结构和运行方式。在明初的时候大理寺刚刚建立凡是来自于刑部或者是都察院审理过的案件都是送到大理寺进行复核,但是自从弘治时代开始大理寺的仅仅只能够在书面上处理案件。明成祖的时候大理寺确立开始了它正式的复审之路。大理寺审判的案件大多无外乎两种,第一种就是京城内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种则就涉及到死刑都察院审理之后交给大理寺复审。

《明史》记载:“问驳至三,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奉问,谓之照驳。”

大理寺分为了左右两个寺,职能也是不同的而且在明代在不同时期变化极其大直到万历时期才能够确定。在大理寺上左右寺主要是负责审理、复核刑部和都察院但是负责的地区不同,将整个大明朝划分开了所以总的来说全国各地的重大案件都要送到大理寺进行复核这就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官员因为权力过大导致的徇私枉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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