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明朝法律的总结

作者&投稿:父宗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明朝法律的特点~

朱元璋面对明初复杂的政治形势,继承了“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主张严刑重典,但仍以礼导民,举起了明刑弼教的旗帜。就刑罚轻重而言,明初法律呈现出轻重相济、区别对待的辩证色彩;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朱元璋力求简核易晓,而实际上内容却很繁密,这就是明初法律的基本特征。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特征。我认为:一是基于元朝灭亡的反思和明初复杂政治形势的挑战。二是法家的重刑思想和儒家的礼治思想的有机结合;三是朱元璋的经历和性格直接影响着明代法律特色的形成。朱元璋的法律思想有糟粕,也有精华。如何借鉴明初法律的得失,为我国改革开放后提出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服务,迫切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

一、历史概况
元朝末年,统治腐朽,经济崩溃,黄河决口,灾难连年。农民无法生存,掀起了大规模的反抗斗争。出生佃农的朱元璋率领的一支红巾军,不久在江南地区迅速崛起。朱元璋是濠州人,家道极为贫寒,从小给地主放牧牛羊,岁时旱蝗大饥,父母兄弟相继饿死,朱元璋无所依照,投奔寺庙当了云游和尚。当元军围剿义军,滥杀无辜,和尚也做不下去的时候,不得已,17岁那年,投奔郭子兴的农民起义军,他作战勇敢,富有才干,足智多谋,受到郭子兴的器重,被召为女婿。后来,这支起义军就由朱元璋领导。他善于用人,1368年,朱元璋以应天为京城,称皇帝,建立明朝,朱元璋就是明太祖。在重新统一封建国家之后,采取了奖励垦荒,减轻赋税,加强封建法制,整顿吏制等政策,使封建经济又呈现出暂时的复兴景象。为巩固明朝天下,明太祖把儿子分封到各地做藩王。藩王势力日益膨胀,封在北平的燕王朱棣势力尤其强大.明太祖死后,朱棣为争夺帝位与建文帝发生了“靖难之役”,1402年,朱棣夺取帝位,就是明成祖,1421年,从南京迁都到北京。明朝中期以后,皇帝经常不上朝,大权由宦官掌握。统治阶级内部斗争激烈,预示着明王朝的衰败。明朝末年,困苦不堪的百姓又遇到天灾。1628年,明末农民战争爆发。1644年,李自成进入北京,后被清军打败。明朝灭亡。

二、立法思想

明代统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是掌握立法、司法、行政最高权力的皇帝和参与立法的大臣的立法观点。当然主要是朱元璋的思想,他不仅将大权集于一身,还以他个人的思想统一全国,立法思想与他的出身相关。他崇尚法家的君主专制主义、暴力镇压主义,主张急功近利,不择手段。他的法制思想其实是以法家为主,儒家为辅,以严刑酷法为主,德礼教化为辅,法儒结合,刑礼并用。这是中国法制思想史上的一大变化,适应了极端专制统治的需要。

1.立法因时制宜

明代的皇帝从朱元璋开始到明神宗,都主张法律要适应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确定刑罚的轻重。朱元璋对皇位继承人太孙朱允炆所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即虽然他本人把刑用重典作为一时的权宜,并要求子孙们适时而变,采用轻刑,但从总体趋势上看,随着专制政治的日趋腐朽、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刑罚不断加重。朱元璋认为元朝的败亡,在于中央昏暗不明,软弱无力,各级官员作威作福,纲纪败坏,法纪无存。宋元以来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刺激,地主豪绅盘剥兼并,贪官污吏巧取豪夺,均达到疯狂局面,只有采用重刑,威慑臣民,才能巩固极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统治。

2.立法必须礼律结合

朱元璋在洪武三十年颁行《大明律》时明确指出:“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行之已久。”明礼和定律相结合,从而治理天下,这是朱元璋一贯思想。他的继承者建文帝进一步宣传崇礼赦疑,礼重于刑的思想,其用意也是礼律结合,巧妙使用。这是从历代的经验教训中认识到的,独刑罚可以压服人,但不能使人心服,可以取一时之效,但并非长治久安之策。就是说,刑事镇压和德礼教化双管齐下,缺一不可。

三、明朝的立法

1.《大明律》

是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的明朝正式法典。从起草、修改到颁布,共历时三十余年。说明朱元璋十分重视封建法制建设,他不仅把个人的意志上升为全国的法律,而且使其定型化、永久化。明太祖命令子孙代代遵守,“群臣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大明律》于是成为明最重要的法典,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具有代表性的律典,共三十卷,7篇,460条。后世的法律学者评议说《大明律》比唐代的《永徽律》更为复杂,又新设许多篇目,虽说条数减少,而内容体裁非常精密,很有科学的律学的楷模。后来的《大清律》也都是大部分沿袭这部更定的《大明律》,是极端专制主义统治在立法上的体现。

2.《明大诰》

朱元璋亲自编辑的四篇:《大诰一篇》、《大诰续篇》、《大诰三篇》、《大诰武臣》,是由案例、峻令和朱元璋的训斥等组成的。其中主要是有关严惩官民过犯的案例汇编和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由于《大诰》是御制圣书,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朱元璋还以权力为后盾,采用各种各样的宣传手段对大诰进行强制性的宣传普及。他要求家家户户都要有《大诰》,如果有,犯笞杖徒流则减等处刑;若没有,则加重处刑。并命令各类学校讲授大诰,科举考试考 《大诰》 ,命乡民集会宣讲大诰。结果全国上下购买大诰,讲读成风。有十九万的宣传队伍。

3.编例

明朝的例又称条例,是皇帝就某一具体案件的判决所下的诏令,因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例弥补常法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但总体而言,因为例是君主因人因事随时作出的判决,它往往是君主意志随意性的体现,因此汇编的例也不能保障法的健康发展。它不仅能补律,也能破律、代律,使律成具文,而且数量太多,导致“人不知律”。可见,统治者的意志变化,不能不破坏法的统一。

4.明会典

它是行政法规。取材于官藏档案史册,内容广博,记述详备,可称得上明朝行政法规全书。体例上,与《唐六典》有相同之处,它采取官统其事、事归于职的编制方法,即以官职分卷,卷下记载有关的律令、事例。但《明会典》以六部为纲,在六部中分司科,司科下标明种种条目,这是与《唐六典》不同的地方,说明它更适应了明朝绝对专制主义统治的需要。

十二、明(1368-1644)[1]
(一)立法

1、《大明律》

太祖时编修颁行,共计7篇30卷460条。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2、《明大诰》

(1)太祖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整理汇编,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2)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

(3)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3、《大明会典》

(1)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

(2)基本仿照《唐六典》,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二)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1、奸党罪与充军刑

(1)“奸党”罪

该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2)充军刑

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并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

2、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1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此即“重其所重”原则。

2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的原则。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皇帝以下之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1)刑部

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2)大理寺

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

(3)都察院

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察院司法执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职官犯罪案件;

2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斩绞监候案件;

3奉旨监察御史巡按直隶、各省地方,对职官犯罪奏闻皇帝裁决,民人案件或亲审或交两司审理,“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4)地方司法机关

1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2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

3府、县两级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越诉受重惩。

4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耆老受理当地民间纠纷,加以调处解决。

2、管辖制度。

(1)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辖上,继承唐律,同时实行被告原则,减少推诿。

(2)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

1凡军官、军人有犯,“与民不相干者”,一律“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

2“在外军民词讼”有涉“叛逆机密重事”者,允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

3若军案与民相干者,由管军衙门与当地官府“一体约问”。

◎反映出明代军事审判程序的健全与管辖制度的完善。

3、廷杖与厂卫。

(1)廷杖

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朱元璋在位期间曾将工部尚书薛祥杖杀于朝堂之上。明武宗正德初年,宦官刘瑾秉承皇帝旨意,“始去衣”杖责大臣,使朝臣多有死者。嘉靖年间因群臣谏争“大礼案”,被杖责的大臣多达134人,死者竟有16人。

皇帝法外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2)“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

厂卫,多由宦官充当,干预司法始于太祖时期。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十余万,严重地干扰了司法工作。

1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有时还得执行。

2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

4、诉讼制度
◎明代的会审制度

(1)九卿会审

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2)朝审

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3)大审

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 “每五年辄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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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块的话 我是选择性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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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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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属于明朝法律形式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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