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有高下之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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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谁的官职高些!~

刑部尚书和都察院左右都指挥使都是正二品,大理寺卿是正三品,所以应该是刑部尚书和都指挥使更高

1、大理寺
级别: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职责:掌刑狱案件审理。
2、刑部
级别:“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
职责: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
3、都察院
级别:最高监察机关。
职责: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

扩展资料:
大理寺的历史沿革:
大理寺,在我国,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有了。那个时候,被称之为廷尉。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时光荏苒,北齐的时候,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而隋朝唐朝也都沿用这一称呼,都把廷尉称之为大理寺。大理寺中上班的人按级别被称之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寺正。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在唐时有所规定,大理寺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应。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古代,我国的刑法法律已经很健全了。大理寺已经具备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对案子都可以进行复审合议。已经相当成熟,相当完善了。
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大理寺于清朝改称为大理院,这个名字一直沿用到民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理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都察院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没有高下之分。“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明代三法司主要职责: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天下刑名,维持司法公正,防止产生冤假错。

在中国历史上,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三法司之间的分工是,刑部职掌天下刑名;都察院职掌稽查纠察;大理寺职掌复核驳正。

任何刑名案件,未经大理寺的审核复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狱发遣。

特别重大的案件——主要是斩、绞罪案等,由三法司会审,称“三法司制度”。

影视戏剧作品中,经常出现的“三堂会审”,即指的是此。

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也从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腐败。

扩展资料

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唐代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范作用。

唐代的中央审判机关称大理寺,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徒、流案件的判决权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实际上,唐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

宋初沿袭唐制,在中央,审判机构为大理寺。对大理寺判决的复核机关为刑部。

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置了审刑院,将大理寺、刑部复核的职权归入审刑院。宋神宗时,又恢复大理寺与刑部复核的职权。除大理寺、刑部之外宋代还设有御史台,除享有监察权外还享有对官员犯法的审判权,故宋代审判权也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元代审判机关是大宗正府,大宗正府掌握审判职权。

此时刑部主掌司法行政与审判,部分的行使审判权。由于在元代僧人享有特殊的权利,故元代的审判机关还包括宣政院,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事务的中央机关,行使对僧人僧官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权。所以元代审判权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审判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与明代大不相同。清代的刑部仍为中央审判机关,但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代,不仅享有审判权,还享有复审与刑罚执行的权利。清代的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大理寺三法司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没有高下之分。“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明代三法司主要职责: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天下刑名,维持司法公正,防止产生冤假错。

在中国历史上,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三法司之间的分工是,刑部职掌天下刑名;都察院职掌稽查纠察;大理寺职掌复核驳正。

任何刑名案件,未经大理寺的审核复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狱发遣。

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也从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腐败。


扩展资料

历史沿革

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

基本来说,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官员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三法司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没有高下之分。“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

一、刑部

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

基本来说,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官员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二、都察院

都察院,明清时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

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明代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监察机关。

三、大理寺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亦袭此名,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

扩展资料

汉代以来,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隋朝由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唐代则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决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任“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

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使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

清朝继承了三司会审制度,并增设热审、秋审、朝审制度。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者职权有所不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十三清吏司等,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案及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案件,可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后须经大理寺复核。大理寺为复核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凡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均须经其复核。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三法司

百度百科-三司会审

百度百科-刑部 (古代中央行政机构)

百度百科-都察院

百度百科-大理寺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是一样的。
  明代,刑部职掌天下刑名;都察院职掌稽查纠察;大理寺职掌复核驳正。任何刑名案件,未经大理寺的审核复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狱发遣。
  在程序上有先后,但地位是一样的。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
  其中刑部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洪武元年置,最初设四子部,其后机构设置经多次变动至最后发展为一司务厅,一照磨所,十三清吏司。其职掌为:“刑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皂、勾复、关禁之政令。”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
  大理寺掌复核,吴元年,置大理寺,其后屡罢屡革,至永乐初年始确定。其设官,据《大明会典》载:“大理寺正官,卿一员,左右少卿二员,左右寺丞二员。”其职掌,据《诸司职掌》载:“本寺官其所属左右寺官,职专审录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辩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 也具有现在最高法院的一些职能。
  都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兼理刑名,亦拥有司法审判权。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两名,左、右副都御史两名,左、右佥都御史各两名。(系依据万历十五年颁行之《大明会典》)下设十三道,但十三道监察御史非都御史的属官,可以相互参劾,不受其约束。都御史的职权为:“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

【古代刑审】  这要从我国古代审判、监察制度谈起。中国封建时代的政治制度内部,有一个很重要的制约系统,即对官僚机构和官吏的监察。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后,在皇帝之下设置三个最重要的官职,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称三公。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掌监察。这种体制奠定了中国两千余年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称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严密的三院制,其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重大案件皇帝“则诏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这延续到明清,人称“三堂会审”。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凡“三法司”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习称“三堂会审”。
http://baike.baidu.com/view/7529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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