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释义以及相关理论分析

作者&投稿:爰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物权法》第十五条释义以及相关理论分析

  论文摘要:

学理上关于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区分,对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以及实践作用是认可的,所以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差别在于客观现实的是否存在,在任意一个以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交易中,都有着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正是因为有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即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区分为前提,从而使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也成为行为中最基本的区分。



  论文关键词: 物权法 财户抵押 物权变动 


  一、《物权法》第十五条的含义
  首先,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应该依据法来判断,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必要条件是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因此判断标准不能仅只是以不动产是否已办理物权登记。当事人应当受到具备法律规定生效要件的合同的约束,这表明该合同中的关系已经生效。而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合同的生效必要条件中并没有包括物权变动的成立与否。这其中的原因是,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或者别的原因,就算合同生效了也未必可以完成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认为只要是没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就当然无效。其次,登记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在生效合同中包括了设立,转让,消灭和变更不动产物权就一定会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在债权法上发生效果意味着合同的生效。但不一定能在《物权法》上发生效果。只有进行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登记后才能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如果不进行不动产登记,就算合同已经生效,权利人的权利也仅为债法上的请求交付权利,并失去对不动产支配的权利。再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另行规定的能在当事人之间订立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的合同,以通过办理物权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应当从其约定或者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那就是说,在上述的条件下,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则不生效。还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物权变动的原因,类似依照事实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引起的物权变动,不适用《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为该法条要求的前提是,在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之合同,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引起的或者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发生何种效力、何时发生效力,应当适用《物权法》第28,29,30,31条的规定。

  二、物权区分原则
  孙宪忠教授在《论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一文中最早提出我国民法理论体系中的物权区分原则。这篇文章把物权区分原则定义为: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孙宪忠在《中国物权法总论》一着中仍然坚持他的这个观点,并提出区分原则的法理基础是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物权关系变动和债权关系变动的区分。孙教授认为,民理上关于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区分,对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以及实践作用是认可的,所以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差别在于客观现实的是否存在,在任意一个以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交易中,都有着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正是因为有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即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区分为前提,从而使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也成为法律行为中最基本的区分。从孙宪忠教授对区分原则的定义、讨论中不难发现,他所定义的区分原则与德国民法中区分原则内容上是一致的。是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并以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区分作为理论基础而建立的。这种区分不但在法理上很科学,而且在实践作用也起到积极作用。

  三、《物权法》与“区分原则”颁布前的法律适用情况
  在《物权法》颁布前,由于缺少了区分原则,经常发生仅仅依据《合同法》来确定物权的变动,从而危害到了第三人的正当利益的问题。可以这么说,在《物权法》出台前,我国还没有任何法律明确的规定了“区分原则”,《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也只是对物权变动的时间做了规定,该法条明确说明是“自交付时起”,并仅限于动产。但是,权利人占有时生效。这样的规定把抵押权生效和抵押合同生效两个不同的概念混在一起。《》第42条规定,双方订立的书面抵押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并不产生债权上的约束力,即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特别是抵押权人没有请求抵押人进行登记的权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恶意不办理登记,此时,抵押合同还没有生效,最多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后来出台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抵押人恶意的问题。从该《司法解释》第56条第2款中可以看出,该司法解释意在对《担保法》的规定进一步的加以明确,也仅只是强调违背诚实信用的情形下,由抵押人承担责任。在责任承担方面也没具体说明,所以是否构成违约责任也就没有定论了。并且除《担保法》直接规定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条文外,其他法律,基本上都回避提及该问题。类似的法律规定诸如《城市法》第60条、《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第15条、《土地管理法》等。这些条文都没有说明登记与合同效力之间是什么关系。而1999年颁布并实施的《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合同何时生效的问题。但是没有彻底的把物权变动和合同生效这两者的关系区分开来。

 四、《物权法》第15条的价值取向
  该条明确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把效力和登记效力区别开,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私权具有重要意义及价值:(1)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在现实交易中,经常有第三人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后取得物权的情况,如一物二卖等。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成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前提条件。若还是以传统固有思想认为合同生效使物权发生变动的原则对现实的交易秩序进行规范,肯定会对市场交易的安全带来威胁和损害。物权的独立性是《物权法》所认可的,把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区分开,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2)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好的保障第一,对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确定违约责任。如果在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之后一方当事人不进行登记,或者主观上存在恶意不履行登记的义务,该拒不履行登记行为就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动产合同已经生效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标的`物所有权也没有发生变动。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仍然可以通过“违约责任”请求救济。第二,买受人占有权的合法性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就算是没有办理过登记手续,但不动产合同成立,标的物交付后,合同已经生效。这样当事人就取得了对合同对标的物的占有权。在对第三人的侵害行为方面,就算是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但能以占有权提起占有之诉,以此来维护买受人的利益。(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影响。在应用债权的合同关系设定物上所有权的情况,承包合同有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前提。假如承包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则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同时失去效力。其实利用债权合同来设定物权的做法,存在着许多的弊端。比如,该制度不经意的助长和鼓励发包方任意毁约以此侵害大部分是农民的承包方的利益,也缺少了的顺序。债权合同的设定具有多重性,这是源自债权的平等性与包容性。而物权的对世性决定了用益物权的设定体现出“绝对性”,所以债权和用益物权会因为性质的不同发生冲突。“物权的独立性”是《物权法》中明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也对物权的设定达成协议,并通过登记取得物权。这样既可以解决法律逻辑上的混乱,又能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力。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条件逐步成熟和物权法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物权的形式设立势在必行。

  五、适用《物权法》第十五条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合同生效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就可能会因多种原因而不能达成。所以,在没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下,合同仍然有效。最典型的例子,在“一物二卖”中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能否发生变动,是出卖人能否依约履行合同的问题。标的物所有权能否发生变动,是出卖人能否依约履行合同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另外的买受人仍然享有上的权利,他们虽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可以依据着生效的合同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用其他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最后要关注的是《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的含义:“法律另有规定”,是指某部法律明确规定,只有经过物权登记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才有效。而所谓的合同另有约定,也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并且经过物权登记的合同,内容中约定的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的内容才能生效。如果法律没或者合同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或约定时,可以推定,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是否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还要注意保护第三人在合同有效,但没有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情况下的合法权益。另外,《》第41条的规定与《物权法》第15条冲突的,在《物权法》生效后,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论文相关查阅: 毕业论文范文 、 计算机毕业论文 、 毕业论文格式 、 行政管理论文 、 毕业论文        

;


《物权法》第释义以及相关理论分析
一、《物权法》第十五条的含义 首先,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应该依据法来判断,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必要条件是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因此判断标准不能仅只是以不动产是否已办理物权登记。当事人应当受到具备法律规定生效要件的合同的约束,这表明该合同中的关系已经生效。而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0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f: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L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上地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条
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_一系列确定物权归属的规则明确物权属于谁,二是通过规定物权保护的途径与方式使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三是通过规定国有财产的范围、行使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保护国有资产;通过规定集体财产的范围、行使等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六十五条
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术、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本法的规定,私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9条
不动产,即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不动产的物权,在各国都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内容。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又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本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九十条
经研究,物权法采纳了上述意见。●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租赁物,即使实现抵押权,将抵押财产转让给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与承租人之间原有的租赁关系也不当然终止,承租人可以继续享有租赁权。二是,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在这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23条
物权法上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第一,本节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一些特殊情况:“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第42条第l款、第2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可在满足两种条件之一的情况下进行:1.不动产物权人的同意;2.法院的临时处分命令。为预告登记而作出的临时处分,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临时处分有所不同。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临时处分是在当事人认为存在着将来不能实现其权利或者难以实现其权利的危险时实施的。而预告登记的临时处分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四十二条
关于建筑物等的所有权的取得,根据物权法第30条规定,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对于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制裁措施。例如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

临潼区13299187609: 物权法释义 -
钮浦硫酸: 释义:“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表明这部法律跟我们息息相关,关系到国计民生;“根据宪法”表明了这是一部基本法,是民法的重要构成部分.

临潼区13299187609: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解读
钮浦硫酸: 物权法已经废止.《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

临潼区13299187609: 《物法权》主要内容是什么? -
钮浦硫酸: 物权,即对物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我国制订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如:住宅小区车位归谁所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一物二卖、相邻关系、拆迁补偿、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限等,这些都能在物权法中找到答案.日常生活中,小到一张纸、一支笔,大到车辆买卖、商品房买卖、土地承包经营,人们对大多数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实际上都是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可以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备受关注.

临潼区13299187609: 物权法第五条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
钮浦硫酸:[答案] 理解如下:1、我国的《物权法》确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1)物权的种类法定.物权的种类法定意味着,在一国法域内,必须由该国法律预先规定物权包括的种类,对于法律未规定的物权种类,当事人不...

临潼区13299187609: 物权法的法条分析 -
钮浦硫酸: (一)实质意义上物权法的合宪性 1、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与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民法一样,物权法也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物权编;后者则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物权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

临潼区13299187609: 物权法法条的解释,谢谢 -
钮浦硫酸: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我国制订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临潼区13299187609: 物权法第105条?? -
钮浦硫酸: 物权法第105条立法原意、释义、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条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的规定.物权法中的共...

临潼区13299187609: 《物权法》 上物内涵.特征及物权的概念? -
钮浦硫酸: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体物. 特征:(1)非人格性;(2)有体性;(3)可控制性;(4)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5)独立性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临潼区13299187609: 何谓物权法上的物权 定义并举例说明 -
钮浦硫酸: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案例:某...

临潼区13299187609: 物权法释义第二百四十一条的条文解读是什么?物权法释义第二百四十一
钮浦硫酸: 条文解读 占有过程中,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以及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区别而存在差别.对于因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本法明确规定,有关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无权占有情形下,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及损害赔偿责任等,本法第242条至244条作了具体规定,无权占有是本编规定的重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