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会审中的三司指的是什么?

作者&投稿:盖卢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我们看古装剧是,如果是要审查非常严重的案情,皇帝一般会说要进行三司会审,那这三司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三司会审是古代级别最高的审查制度,由最主要的三个司法机关一起审案,其实各个朝代的三法司都有些变动,并没有达成一个统一,但意思都是差不多。其实三司会审确保了绝对的公平性,三司法几乎是不可能串通在一起的,如果一个朝代连三司都是去公信的话,那里灭亡也就不远了。
三司会审制度创设于明初洪武十七年(1384年),当时的皇帝朱元璋出于为强化专制皇权、减少冤狱数量的目的,因而下旨由三法司共同处理重大案件。三司会审中的三司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是中央一级的审判机构,是六部中惟一具有司法权的机构;大理寺是明代中央负责审核刑部以及在京各机构审判案件的机构,大理寺卿是全国掌管刑狱的最高长官;都察院由御史台,主要负有监管、弹劾等权。
三司会审是在唐朝的三司推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洪武年间,三司最初是互相独立的,三法司拥有自己的司法审判机构和下属,此后三司逐渐联合办公,并最终成立了三司组织。凡遇到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共同处理,平时办案中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主要负责监督。在三司会审制度中,三法司是严格遵照皇帝的旨意来审判案件的,皇帝握有最终裁判权。
三司会审制度创立的原因主要由两方面,第一便是减少冤狱,古代处理案件时,冤狱的情形十分普遍,朱元璋十分体恤民情,因而要求审判时一定要详查案件,减少冤狱的发生。第二是加强皇权,朱元璋在位期间,严厉打压功臣、异己,从而强化专制皇权统治,明初的四大案便是一例。因而三司会审制度的创立,可以通过办案来让三法司互相制约,防止刑部独揽审判大权,使裁决权归于皇帝。
在三司会审中,对一些重大的案件首先由大理寺提请会审或者皇帝直接下旨,会审之前由锦衣卫负责押送案犯,并进行调查取证,然后皇帝再下令由三司共同审判,审判意见出台后,由皇帝最终裁决。会审的地点一般是在午门外或者京畿道,当三司完成审判后,提请皇帝裁决会出现三种情形:第一是皇帝批准会审结果,下令执行;第二是皇帝会在会审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改动,比如说加重或者减轻刑罚;第三种情形是皇帝不认同会审结果,从而会驳回给三司重审。
可以说,明朝三司会审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既减少了冤狱的发生,也加强了皇权,但是三司会审制度作为皇帝独裁统治的司法工具,难以真正做到公正独立,因而会审过程流于表面。


大三法司会审的成员包括
大三法司会审的成员包括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寺评事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

什么是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等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朝审即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

明朝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是什么?
明朝会审制度为:1、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使进行“圆审”...

清朝的三司会审和现代的什么行政机构级别一样呢?它主要审理什么样的人...
三司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相当于现在的纪检委、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 刑部掌管全国的刑罚政令,属于中央审判机关 都察院是集司法和监察于一身的机关,都察院的职掌之一是参核并与刑部、大理寺审理死刑及其他重大案件 大理寺是中央司法审判的复核机关,主要职掌是参加会勘重大案件,...

古时候的三司会审是指哪三司?建立三司的目的是什么?
三司会审指的是什么 那么,当时的明朝对于犯人惩治还是很严格的,在明朝也是有相应的法律对一些犯罪进行了约束,我们今天就一起来看看古时候的三司会审是指哪三司?建立三司的目的是什么?说到三司会审其实最早的时候是出现在明朝。当时的朱元璋为了加强自己的权利和地位,巩固自己的皇权,同时,为了让法律...

三司制属于什么
东汉称太尉(大司马)、司徒、司空为三司,唐以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由此可知,三司属于中央机构。

明代司法机构三法司包括
明清时期的三法司是指三个司法机关的统称。这三个司法机关分别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每当遇有重大案件,往往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审理,又称为“三司会审”。“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二、三法司的介绍:1、刑部: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

明代的三司会审指的是什么意思呢?
总兵地位下降,一地之军政大权遂归于巡抚。而巡抚在明代体制的牵制下,最终没有出现专权割据的现象。历史在地方集权和分权上,转了个不大不小的圈。三司,指承宣布政使司(行政机关)、提刑按察使司(司法、监察机关)、都指挥使司(军事机关)。它们是明代地方机构在变化过程中的一个阶段。

“三堂会审”是什么意思,指的是哪三堂
隋朝开创了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的制度。唐代的三司会审比较严密,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京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

三法司指的是什么
三法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中央司法机关的合称。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重大案件皆由三个机关共同审理。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三法司制度从萌芽到终结前后历经两千年,其内涵“随着朝代的更替、...

金溪县18463691560: 三司会审指哪三司 -
冉耿安贺: 三司会审 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均由三法司长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刑部为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狱;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掌刑狱案件审理;都察院为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金溪县18463691560: 明朝建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指的是 -
冉耿安贺:[答案] 明代各省设:1.都司(都指挥司) 2.布政司(承宣布政使司) 3.按察司(提刑按察使司) 分主1.军事2.民政3.司法,合称三司.

金溪县18463691560: 历史中的三司,具体政治制度是什么?(三司是什么?) -
冉耿安贺:[答案] 三司就是主管行政,司法,和税权财政的,这是在宋朝,明朝则是按察司,都指挥使司,布政司

金溪县18463691560: 明朝建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在地方实行三司,“三司”指( ). -
冉耿安贺:[选项] A. 承宣布政使司 B. 提刑按察使司 C. 奴儿干都司 D. 都指挥使司

金溪县18463691560: 古代三司是指?
冉耿安贺: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金溪县18463691560: 明朝建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指的是 ①承宣布政使司 ②提刑按察使司 ③奴儿干都司 ④都指挥使司 -
冉耿安贺:[选项]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①③④ D. ②③④

金溪县18463691560: 清代有“三司会审”(始于明代)一说,指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 -
冉耿安贺:[选项] A. 都察院官员是专职监察刑狱的官员,定期视察京都各监狱司法状况 B. 都察院长官拥有相当于宰相的权力,参与行政决策和执行 C. 都察院集行政监察、司法检查和财政审计等职能为一体 D. 都察院的官员代表社会履行监察指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金溪县18463691560: 明太祖为加强中央集权,废行省,设三司.“三司”指的是①宣慰司 ②布政司 ③都指挥司 ④按察司[] -
冉耿安贺:[选项]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金溪县18463691560: 悬镜司执掌使是什么官职,“三司会审”这个三司又是什么? - ? -
冉耿安贺: 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卿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金溪县18463691560: 什么是三司?
冉耿安贺: 中国古代朝廷中最尊显的三个官职的合称.周代已有此词,西汉今文经学家据《尚书大传》、《礼记》等书以为三公指司马、司徒、司空.古文经学家则据《周礼》以为太傅、太师、太保为三公.秦不设三公.东汉末年建安十三年(208年),曹操罢去三公而又置丞相、御史大夫,自为丞相.两汉时实行了两百年之久的三公制,至此遂告终止.曹魏重新恢复三公之制.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三公依然位居极品,且开府置僚佐.但实权则进一步向尚书机构转移.至隋,三公不再开府,僚佐全部撤销,完全变成虚衔或“优崇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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