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三司会审和现代的什么行政机构级别一样呢?它主要审理什么样的人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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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三司会审~

清制,凡是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由三法司会同复核。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做“会小法”。审毕,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属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大法”。如有翻异,则发司复审。如果三方无疑义者(即对案情认定)及所拟罪名意见一致者,由刑部定稿分送院、寺堂属一体画题。在外各省总督、巡抚具题重辟之案,同时皆以随本揭帖分送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由部、院、寺分发其下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承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与所拟罪名、所引律例是否符合,各自提出复核意见(即预定谳语)呈堂。由刑部主稿钤印,分送院、寺。如果刑部看语与院、寺看语意见一致,院、寺即画题,但必须在八日内送回刑部。如果意不一致,有改易的,亦必须在八日内声明缘由,交回酌议。刑部再定期移知院、寺赴部,细绎案情,详推律意,各秉虚公,画一定谳。按规定,凡重辟,必须三法司的意见完全一致,才能定案。如果意见统一,由刑部主稿,院、寺画题,奏闻钦定。若意见仍不能一致,允许各抒所见,候旨酌夺。但不得一衙门立一意见,判然与刑部立异;只许两议并陈,候皇帝裁决。

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古代的大理寺专门负责办理朝廷各级官员犯罪及京城徒刑以上的案件。
三司会审分别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部门,相对于现代的:公安局,检察院 ,法院。
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会审制度的一种,是专指由三法司以及三法司以外的某些特定的官员参与查明案件事实并进行案件审理的制度。
“三司会审”制度创设于明初洪武十七年(1384年),当时的皇帝朱元璋出于为强化专制皇权、减少冤狱数量的目的,因而下旨由三法司共同处理重大案件。
“三司会审”中的三司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是中央一级的审判机构,是六部中惟一具有司法权的机构。
大理寺是明代中央负责审核刑部以及在京各机构审判案件的机构,大理寺卿是全国掌管刑狱的最高长官;都察院由御史台,主要负有监管、弹劾等权。

扩展资料:
汉代以来,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隋朝由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
唐代则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
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决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任“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
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使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
清朝继承了三司会审制度,并增设热审、秋审、朝审制度。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
三者职权有所不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十三清吏司等。
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案及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案件,可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后须经大理寺复核。大理寺为复核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凡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均须经其复核。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司会审

三司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相当于现在的纪检委、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
刑部掌管全国的刑罚政令,属于中央审判机关
都察院是集司法和监察于一身的机关,都察院的职掌之一是参核并与刑部、大理寺审理死刑及其他重大案件
大理寺是中央司法审判的复核机关,主要职掌是参加会勘重大案件,参与议办朝政大事,参加审议每年的“秋审”、“朝审”。大理寺对案件的审判,可以不同于刑部的意见,产生自己的判决意见。

差不多相当于纪检,公安和法院。


三堂会审三堂会审
皇帝会下令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共同审理,这一传统在明清时期被称为“三堂会审”。明代,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与刑部和大理寺并列为“三法司”,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在司法程序中,涉及“三法司”参与的审判称为“三司会审”,通常简称为“三堂会审”,体现了权力的均衡和司法公正的体现。

三司会审的三司是指哪三思
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1、刑部:作为中央一级的审判机构,在古代司法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不仅是六部中唯一具备司法权的机构,还负责审理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2、大理寺:在明代扮演着审核刑部及在京各机构审判案件的关键角色,确保司法公正与权威。大理寺卿作为全国掌管刑狱的最高长官,其职责重大...

论述明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答案】:明代在唐宋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比较齐备的会审制度。明代的会审制度始于明太祖洪武年间(公元1368年一1398年)定于明宪宗成化年间(公元1465—1487年)。这些会审制度有的是出于慎刑和减少冤狱的目的,而有些则是太监干预司法的重要途径。明代主要的会审制度有三司会审、圆审、朝审、大审、热...

三司会审是哪三司?
三司会审的程序通常是由地方将案件上报到中央,然后由刑部负责初步审理,大理寺进行复核,都察院进行监察,最后三个机构会集在一起共同审理。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避免了权力的过度集中。在明清两代,除了三司会审,还有其他几种会审制度,如热审、秋审和朝审。这些制度都是针对不同...

三司会审分别指哪三司,哪些案件需要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的重要审判制度。明朝朱元璋于明初洪武十七年创立该项制度,让三司共同处理重大疑难案件以减少冤假错案并加强中央集权。因此,三司会审中的三司其实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司会审”前身是唐朝的“三司推事”制度,两个朝代的两种制度设立...

大理寺卿等同于现代的什么职位
死刑不论在京在外,都要由刑部复奏,请示皇帝批准,再由大理寺复审判决;御史台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事务。有大案要案,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要派人联合审案,叫做“三司推事”,后来它又有了一个更通俗的名字,叫 “三司会审”。

古代的三司指哪三司?
刑部作为中央审判机构,拥有专属的司法权,负责案件的初始审理;大理寺则负责审核刑部的判决,并监督在京各机构的司法活动,其最高长官大理寺卿在全国刑狱事务中占据核心地位;而都察院则源自御史台,主要行使监察和弹劾职能,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力制衡。明朝时期,为了强化皇权并减少冤案,朱元璋创设了"三司会...

会审制度名词解释
三司会审名词解释: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刑部为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狱;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掌刑狱案件审理;都察院为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

唐朝和明朝的诉讼制度比较
案件或疑难案件的制度。是在唐朝“三司推事”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九卿圆审:由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会同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共同审 理特别重大案件的制度。其审理的结果须报皇帝裁决。热审:在暑热天审理、遣散囚犯以便疏通监狱的制度。朝审: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的司法制度...

什么是“三堂会审”﹖
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严密的三院制,其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重大案件皇帝“则诏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这延续到明清,人称“三堂会审”。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凡“三法司”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习称“三堂...

北江区19850056524: 清朝的三法司是什么 -
谏例欣易: 明清时代,全国高级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法司”没有单独的从上而下的审判组织系统,当然也没有“独立审判”的原则,与现代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相比.除“三法司”以外,其它的国家机关也有一定的司法之...

北江区19850056524: 清朝时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个部门的级别和职责? -
谏例欣易: 大理寺 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明清时期各中央...

北江区19850056524: 清朝的司法制度 -
谏例欣易: 1、清朝前期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体系.中央三法司;地方四审级;旗人司法机构. 会审制度.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 监狱提牢制度.提牢厅;《提牢备考》. 2、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司法主权的丧失.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会审公廨制度. 司法机关体系的改革.司法行政机关法部;四级三审制;审检合署制.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区分民事与刑事诉讼;建立律师与辩护制度. 狱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制订监狱律草案;改革监狱管理机构;建立新式“模范监狱”.

北江区19850056524: 比较一下清朝的 秋审、朝审、热审、三司会审 制度 -
谏例欣易: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

北江区19850056524: 清代有“三司会审”(始于明代)一说,指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 -
谏例欣易:[选项] A. 都察院官员是专职监察刑狱的官员,定期视察京都各监狱司法状况 B. 都察院长官拥有相当于宰相的权力,参与行政决策和执行 C. 都察院集行政监察、司法检查和财政审计等职能为一体 D. 都察院的官员代表社会履行监察指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北江区19850056524: 唐至清代的会审制度
谏例欣易: 会审制度主要有“三司会审”、“会官审录(1397年)”、“九卿圆审”、“热审(1404年)”、“朝审(1459年)”、“大审(1481年)”等. 清承袭明制,会审情形甚多,大多成为制度.清代基本会审制度有“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

北江区19850056524: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这三个清朝的刑法部门有何区别? -
谏例欣易: 刑部执掌全国的法律事务,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大案要案和发生在京城的笞杖以上的重案,并且审理中央官员违法犯罪的案件. 刑部最高长官有两人,一人为满洲人,称“刑部满尚书”,另一人是汉人,称“刑部汉尚书”. 清朝中央司法机关另外两个部门是大理寺和都察院,它们与刑部又称为“三法司”. 都察院是清朝的中央监察机关,主管官员为左都御史.都察院有权监督刑部裁决的案件.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刑部准备判处死刑的案件.其长官称为大理寺卿.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清律规定要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共同审理,这样的制度称为三司会审,也叫三司推事.

北江区19850056524: 清朝的布政使,按察使是什么官 -
谏例欣易: 清代一般省里设有三司,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挥使,地位品级都是从二品.第一个掌管一省的财政、民政,负责承宣政令、管理属官、掌控财赋;第二个的主要任务是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主管一个省范围的刑法之事,相当于现代的省级公、检、法机关第三个负责指挥军事,很少参与地方政治,故很少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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