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天数和工资怎么算???

作者&投稿:仇由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产假工资怎么算,按30天算还是按出勤天数算~

  产假工资是按照公民正常上班天数计算的。
  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按照公民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由单位先垫付给予公民的,也就是说按照公民正常上班的情况,无论公民当月实际出勤多少天,也应该按照产前工资进行发放,若公民实际工资比社保费用高,多出来的是单位补差价。
  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由其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如果女职工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考资料:http://www.sh.xinhuanet.com/2015-03/10/c_134053524.htm

各地区政策不同,会有微小的差异。
一、2017杭州产假时间1、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正常产假:98天;2、奖励假:30天;3、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15日;4、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日;5、男方的护理假:15天;6、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1个月;7、三个月~七个月流产、引产的:产假1.7个月二、孕妇产假工资《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 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三、孕妇产假特别提醒1、职员生育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条件不一样,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必须申请报销,一般30个工作日内可以办结;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医疗费,以及计划生育医疗费可以出院时候直接结算;在统筹外医疗机构生育或其它情形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杭州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4、杭州生育保险参保人回老家生育需要经社保部门批准,这样才可报销生育或产检费用。产检费用与生育时住院费用可以在产后一并报销;5、异地生育后回杭州报销生育险需提供当地生育医院等级证明、是否为当地社保定点医疗单位证明、准生证、婴儿出生证等相关资料。
扩展资料:
2017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第174号令)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女职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卫生、经贸、安全生产、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工会、妇联等有关团体和单位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六条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妇女或者任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其中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及女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育及已婚待孕女职工在铅、汞、苯、镉等属于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三、四级作业场所从事作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三条 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妊娠女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假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女性失业人员,可以向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第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女职工休假期间的待遇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工作量。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第二十条 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女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带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资计发基数,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该工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有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单位,应当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有100人以下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用具;对从事流动性或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单人自用冲洗用具。
有5名以上妊娠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孕妇休息室。用人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应当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安装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保健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还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随意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的;
(二)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查处。
对歧视、虐待、侮辱女职工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4年04月22日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百度百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按照国家规定,3个月的产假工资,应该是本人正常工作时期的原工资。

关于产假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上班期间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休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怀孕期间工作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法定基本产假天数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这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小贴士:
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距预产期2周时休产假以避免早产;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
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才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特殊原因产假增加天数
难产 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 增加30天
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
名词解释:
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晚婚对产假没有影响;晚育不同地方规定不一样,女方增加15-30天,男方可以有带薪护理假5-15天不等

顺产、剖腹产、晚育的分别为90天、120天、135天,产假的工资一般发放基本工资,具体由各单位掌握执行。

晚育的话,顺产120天,剖的话增加15天.包括产前15天.工资单位照给的呀




不满一个月法定假有工资吗
不满一个月法定假是没有工资的,上班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工资一般应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月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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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带薪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1、带薪年假工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先计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含加班工资),再除以21.75天得出日工资 3、若职工加班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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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工作月休四天,如果一个月上班不满26天就只按实际上班天数算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请假扣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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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现在正式企业日工资应该怎么算?是月薪÷(月天数-休假天数)吗
一,正常情况下:月薪÷实际上班工作日(排除休息日以外的天数)二,请假 月薪÷(实际上班工作日-请假天数)

有国假的月份工资是怎么计算的?
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的计算方式为: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300%。

请假工资怎么算
1、基本工资\/当月天数*(当月天数-请假天数)不合理;2、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

一个月31天,请假6天,正确的工资算法怎么算
若请的是事假,事假期间没有工资,工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和平均日工资计算。即(月工资\/当月工作日总数)x(当月工作日总数-6)=当月工资。1、事假1天扣薪: 标准工资\/(当月自然天数-8天)。2、病假1天扣薪: 标准工资\/(当月自然天数-8天), 发放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然月天数*0.8 故病假1...

出勤26天请假五天怎么算工资
一般来说:应发工资=月工资-请假天数*月工资\/该月总天数。月工资除以该月总天数算出来的是当月每天的工资金额,假如月工资是3100,当月按31天计算,先算每天工资:3100元\/31天=100元\/天,请假5天扣100元*5等于500元,当月应发工资为月工资3100元减去请假的5天的工资500元,就得出了2600元。有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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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版昊康: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 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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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版昊康: 【法律意见】女性缴纳了生育险之后,在休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待遇,因此生育津贴也被称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如下: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分娩当月单位平均缴纳工资基数÷30*产假天数生育津贴办理材料:1、《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2、《外地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3、《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7、《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8、《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9、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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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版昊康: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1、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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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版昊康: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另外,在产前检查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中规定: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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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版昊康: 国家规定的产假有98天.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因此,国家规定的产假有98天.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综上所述,国家规定的产假有98天.您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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