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的合理性

作者&投稿:兀有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自由心证制度的特征~

  一共有四个特征,为你奉上请你参考:
  1、法律真实原则
  该原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法官在自由心证时要依据证据讲话,要依次符合证据法则的证据,而不使用臆断的语言,要"过而不作"。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证据具有科学性、社会性、运动性、逻辑性的特点,在自由心证时要善于运用这些特点进行研究分析,得出科学的结论。其次要受程序公正的限制。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均应遵守一切诉讼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在追求客观真实理念下,最大限度的发现客观真实,进而确保自由心证的公正性。第三,全面审查相关证据事实,包括:行为发生、发展、变化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自然环境的背景;社会价值判断及其隐含条件;科学技术水平等状况;法律、法规的变化及由此导致当事人价值判断的变化等等。同时在判断证据证明力有无时,还要遵循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
  2、合法性原则
  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对民事证据的符号定义进行价值评价后得出结论,这是一个创造性的过程。从理论上讲就存在合法与非法之分。合法原则:对民事证据的判断应遵循该原则,无据否认某一证据的证据能力的,则应予以确认;对民事行为的过程、形式、结论三方面,应遵循该原则;还应从判决的结果印证心证的合法性。遵循合法原则是在遵循客观真实、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穷尽一切诉讼手段的前提下,采用的一种推断式结实方法,当然也要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这中假设或推定。因此面对选择,法官只能选择合法。
  3、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民事证据很多情况下是民事行为本身,在民事行为的认定和解析过程中,存在许多法律以及法规的理解及适用问题,不可避免的要运用法律结实学的一些理论和方法,尤其是在法律漏洞补充、法律价值补充以及利益衡量时,遵循合理原则更为重要。法官心证时,对象主要为证明力、举证责任分摊以及证据之间的关系,因而法官在自由心证进行合理性判断时,应当在追求客观真实即据实判断的基础上,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补充,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应依据客观标准,充分考察影响价值判断的诸因素。
  4、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作为私法的一条重要原则,而作为解决私权争议的民事诉讼活动亦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除外)。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是民事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最了解民事活动的真相,由此做出解释,是法律真实的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便于法官自由心证时对价值判断的标准更为客观,更符合当事人所期待的公平、正义,亦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息讼。为防止法官自由心证时,对证据解释的随意性,同时亦防止当事人进行证据解释时的主观随意性,应根据主观相一致的规律,对于民事证据的形式、发展变化的过程,根据当事人所举证客观的认定当时的意思。

首先可以肯定的说,自由心证制度能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长期存留并发展下来,说明它经受住了实践的考验,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持肯定态度的学者们一般认为,其合理性主要体现在:⑴自由心证原则给人们在庭审活动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挥主观逻辑思维能力提供了可能;⑵实行自由心证原则能有效地抵御和防止来自各方面的干扰,有利于法官独立判案;⑶自由心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随心所欲或主观擅断,而是一定主客观条件结合的产物,更加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事实上,自由心证制度的草案被杜波尔提交法国制宪会议之时,就遭到了一些议员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法定证据制度才使证据取得了客观确实性,如果废除了法定证据制度,听凭法官自由地、不受法律约束地判断证据,就难免使得法官对案件专横独断,也就不可能使案件获取客观真实性,法定证据制度的客观确定性的意义就在于防止法官任意解释法律的危险,防止法官在认定证据问题上产生任何错误的主观感觉。他们的意见虽然在制宪会议的辩论中因未能占到多数而失败了,但其观点的合理性并不应当因此而被完全否定,多年之后大陆法系各过对自由心证理论的修正和对自由心证的限制性变革即说明了这一点。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大陆法系国家几乎都认识到自由心证制度的主观随意性过大,难以发现客观真实、实现公平正义。不少学者都对此提出了批评和建议。相应地,在立法实践中,各国对诉讼法有关的自由心证制度或是做出新的解释,或是增加某些限制心证的条件。作为始作俑者的法国在1959年的《刑事诉讼法》涉及自由心证原则的有关规定中与其1808年最初的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即防止法官在采用自由心证时的主观随意性过大,其他大陆法系诸国也都做出了大抵相似的限制性规定。当今世界诸国实行的自由心证制度基本都是一种有限的自由心证制度。这种变革的实质也正是利用法定证据制度之合理性对自由心证制度之弊端的克服。

有的学者认为“自由心证是以康德学派的不可知论为起哲学基础的。”资产阶级法学家认为,法官判断案情没有丝毫疑问是不可能,只能满足于较强或是较弱的高度盖然性,没有也不可能有绝对的真实性。对法官判断证据,裁判案件的要求只能是:法官在主观上必须相信自己所做的判断是正确的。如果我们进行刑事诉讼做出判断也仅仅满足于盖然性,其结果怎么样呢?只有两种可能:或放纵犯罪,或冤枉无辜,这显然与我们进行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客观真实截然相反,背道而驰。” 因而对自由心证的理论基础持否定态度。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第一 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这个角度来说,他强调世界是可知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但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人的认识既有受限制的一面,也有其不断发展的一面。认识是一个由不知到知、由浅入深的充满矛盾运动的辩证过程。同时,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又强调认识的客观性与实践性,认为人类自身的社会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与基础,世界的客观真实性与事物运动的规律性只有通过客观的实践才能得到充分的认识。从案件事实这个客观存在来说,案件事实也是可知的,但是因为案件发生后,“便一去不复反了,人们无力扭转时空使往事重现。证据是人们能所得到的与发生过的案件事实联系最为紧密的东西”根据具有关联性的各种证据,也就是“评借事实的碎片重构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之间存在或多多少的差别总是不可避免的” 另外,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的多样性需要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从证据到事实的判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心理过程,立法不可能把所有证据---事实的必然性作出规定,而且这种必然性关系在现实之中少之又少,大量的证据--事实关系是一种或然性关系,而且这种或然性的高低程度又无法精确计算,这就是其更不可能上升到立法层面上来”所以,这种理论基础,也就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并且为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依据。就像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所说的:“当代社会生活的复杂,已经远非简单的逻辑推理所能含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是不可避免的。正如法律现实主义者所指出的那样,在普通法的传统中发现事实的困难,法律规则的含糊不清和不确定性,使得法官有很大的选择余地”。
第二 “盖然性”理论。有的学者把盖然性理解为 “人的理性思维能力是如此的无能,以至于不可能准确认识客观事物。” 事实上,这是对“盖然性”的一种误解。内心确信是基于盖然性的认识原则在证据法上的具体体现。盖然性既是自由心证的基础,又能为确信的尺度提供明确的依据,起着限制过度自由的作用。内心确信的关键是确信的关键是确信的衡量标准与衡量的方法,理论上将其称为证明标准或证明尺度。“证明尺度则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尺度也决定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他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了心证。” 尽管证明尺度概念本身清晰而准确,但是不能直接为法官的内心确信提供切实可靠的标准,抽象的尺度至少不能为确信的界限提供一种确切的,实在的依据,所以自由心证制度将内心确信寄托于盖然性,让盖然性理论介入法官的认识,要求法官按照自己的理智和良心切实排除可能存在的怀疑,然后充分相信出于理性的认识与判断,并且按照这一原则支配自己的判断。在哲学上,盖然性与实在性相对应,指出的是一种“由事实或者数据支撑的最高程度的现实可能性,也就是在相同的条件下多次反复的结果基本相同,出现偏差或错误的可能性极低,而且具有趋向现实的内在动力,隐含着客观性的主要因素。”因此在事实认定的范围之内盖然性的内涵决定着法官的心证目标与心证内容的本质差异:法官心证的目的应当是客观真实的发现,法官心证的内容则必然是客观真实的盖然性的归结。在证据法理论的研究中,如果能够切实的充分证明目标与证明内容的界限,将发现客观真实是为一切证明活动的必然要求,而将能有效排除怀疑的盖然性是为内心确信的成立基础,那么围绕着自由心证制度所产生的争议都有一个合理解决的途径,从这层意义上说,不容怀疑的盖然性应当成为法官内心确信的思想基础。 自由心证所谓的“内心确信”是一种心理状态,属于意识范畴,但是这种意识并不是无中生有,而是由客观存在所决定的。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自由心证的判断来源于证据的客观存在。如果没有证据的客观存在,也就不能形成内心确信,因此,如果仅凭审判人员的推测或是主观臆断来进行裁判,实际上并非是对自由心证 的遵循,反而是对自由心证的违反。另外,如果仅仅依靠审判员的个人办案经验或是法律知识来认定事实,也不为自由心证所允许。因为这两种情况都是对唯物论的违反,不符合自由心证的基础。对此日本的学者精辟的指出:“毫无疑问,自由心证主义决没有容许裁判恣意判断的含义,相反,该原则要求的是根据经验法则而形成的合理心证。”
第二 自由心证的形成过程是在案件的审理和证据的调查中形成的。在审判的过程中,特别是证据的调查过程中,是严格遵循物质决定意识的哲学基础进行的。
在此过程中,又有两项原则保证自由心证的正确形成。
1。直接采证原则,指“凡参与案件裁决的法官必须亲自投身于该案的庭审之中,直接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言词辩论,耳闻目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质证活动,掌握第一手材料。没有直接参与庭审的法官不得对案件的判决发表意见。”这就保证了这种直接采纳的证据来源于现实,属于客观存在,以保证证据的客观性。
2。言词辩论原则,“真理越辩越明”只有经过辩论和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和形成心证的依据,自由心证的客观性要求,只有经过言词辩论,才便于“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也符合我国“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的 要求。所以自由心证并不像有些学者说的那样,“自由心证没有判断证据是非的客观标准,唯一的标准就是法官,陪审员主观上的“良心”和“理智”,而是符合物质决定意识的哲学要求。




自由心证制度遵循原则
自由心证制度的遵循原则主要包括法律真实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首先,法律真实原则强调法官在心证过程中,必须依据确凿的证据进行分析,遵循证据法则,不凭主观臆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具有科学性、社会性等特性,需运用这些特性进行深入研究,以确保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法官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因其合理性自近代以来被普遍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在原则上视各种证据的法律价值为平等,具体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自由判断。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并不能以机械的规则来确定。1、自由心证制度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

自由心证的合理性
有的学者认为“自由心证是以康德学派的不可知论为起哲学基础的。”资产阶级法学家认为,法官判断案情没有丝毫疑问是不可能,只能满足于较强或是较弱的高度盖然性,没有也不可能有绝对的真实性。对法官判断证据,裁判案件的要求只能是:法官在主观上必须相信自己所做的判断是正确的。如果我们进行刑事诉讼做...

什么是自由心证
法官心证时,对象主要为证明力、举证责任分摊以及证据之间的关系,因而法官在自由心证进行合理性判断时,应当在追求客观真实即据实判断的基础上,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补充,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应依据客观标准,充分考察影响价值判断的诸因素。 4、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作为私法的一条重要原则,...

自由心证简述
自由心证,即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rough inner conviction,是一种司法理念,强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运用"良心"和"理性"来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在先前的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官受限于固定证据类型,无法根据实际判断证据的合理性,这种制度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

自由心证原则的法律制度保障有哪些?
(2)审判公开,约束法官随意形成心证,保障法官判断的合理性。(3)回避制度,保障法官能够进行理性和中立判断。(4)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把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排除在判断对象之外,间接地保证自由心证的合理性。(5)直接言词原则,...

“自由心证”指什么?在刑法上的含义是什么?
自由心证原则因其合理性自近代以来被普遍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在原则上视各种证据的法律价值为平等,具体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自由判断。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并不能以机械的规则来确定,事实上,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的强弱和...

证明标准的把握方式:自由心证与刻度盘理论
这种事实认定方式,其路径及依据符合人的一般性认知规律,比起法定证据制度那种机械式比较证据证明力大小要科学合理得多。法定证据制度好比机器运算,将原被告双方各自证据输入机器软件后就得出比值结果,虽然标准客观易操作,但容易造成机械判案从而出现冤假错案;而自由心证制度,则全部依据法官自身,每一起案件都是“定制”...

阐述西方国家建立自由心证制的历史背景和法律依据。
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但紧接着第 3 19条又规定,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唯一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根据。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判断权的限制,都体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实际经验,从而使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自由心证
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在思想中所形成的信念,就叫“心证”,“心证”达到无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叫做“确信”。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就是判决的直接依据。自由心证制度要义有二:一是自由判断原则,即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作预先规定;二是内心确信原则,即法官依据证据,...

新都区18631828584: 阐述西方国家建立自由心证制的历史背景和法律依据在线等!!!阐述
左丘萱西黄: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

新都区18631828584: 自由心证制度的介绍 -
左丘萱西黄: 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近年来,“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有渐进之势,民事案件中用自由心证审案也见诸报端.围绕自由心证能否成为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标准,我国法学界一直颇多争议.但是,实践中自由心证的运用,以及目前进行的庭审改革,将庭审由原本法官的职权主义模式变为当事人对抗主义模式,都为自由心证的运用提供了土壤.

新都区18631828584: 自由心证的释义 -
左丘萱西黄: 由心证原则在外国法文献中往往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

新都区18631828584: 对自由心证的评价 -
左丘萱西黄: 1.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进步意义 其一,资产阶级的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其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 2.自由心证制度的局限性­ 其一,自由心证为法官的主观擅断打开了方便之门. 其二,自由心证在认识论上的局限性.

新都区18631828584: 自由心证的理解 -
左丘萱西黄: 一切诉讼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心证如果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即谓之“确信”,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新都区18631828584: 如何理解自由心证?怎样使法官的自由心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
左丘萱西黄: 自由心证的意思是法官对证据的效力自行决定,具体意思与法定证据制度相对.法定证据的意思是证据有多少效力在案情发生之前就已经决定好了,比如对规定“对当场发现指纹的被告予以定罪”,则根据法定证据制度则该被告一定会被定罪,若按照自由心证则完全没有法律规定,法官按照自己的推断或常识等等来考虑该证据是否确定被告一定是犯罪的人. 至于如何实施,不去规定证据效力即可.

新都区18631828584: 自由心证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的区别及进步性 -
左丘萱西黄: 优点:1.可以解决许多疑难案件. 2、可以提高结案效率. 3.更注重实体正义. 缺陷: 1.对法官素质要求很高. 2.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而且对成文法是一大挑战. 3.程序正义无法实现 4.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形成错案.

新都区18631828584: 旅游纠纷精神损害赔偿 -
左丘萱西黄: 旅游纠纷精神损害赔偿:1、违约赔偿没有精神损害.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缩短游览时间、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等,都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旅行社都要按照约定或者旅游者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不...

新都区18631828584: 外国现存的自由心证据制度是唯心主义的,对么 -
左丘萱西黄: 1、自由心证制度不是唯心主义,恰恰是要求法官在现存证据基础上,才能适度的“自由裁量”审判案件. 2、制度介绍. 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所谓允许心证者,不是证据的能力即何种资料具有证据的资格,而是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价值.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允许法官自由判断、选择、舍去,而不法律形式上的约束,以利于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法官根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内心信念自由裁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因为,证明力只能由法官根据长期裁判活动中形成的经验,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而无法由一条一般性的规则事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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