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的"物"是什么概念,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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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民法学上所称为“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这是广义的物的概念,狭义的物,即实物,被认为是物权法上的物,即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具有一定物质形体的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A.物具有非人格性。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B.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C.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D.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当能够为人力所支配;E.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对人类有价值;F.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这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1)动产和不动产。此分类的意义在于两者的经济价值不同;固定程度不同;利用方法不同;
  (2)主物和从物。此分类的意义在于,从物一般随主物而转移。因为从物的主要功能是辅助主物发挥作用,根据物尽其用的原则,法律上一般认为其应当跟随主物。对主物进行买卖
  租赁和设立担保时,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应当推定效力及于从物;
  (3)原物和孳息。孳息作为一种新生物、派生物,其所有权一般跟随原物的所有权,换而言之,原物所有权人可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3.物权变动的类型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大致有三种:一为法律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等;二为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私法上的原因,如继承、时效、先占、添附、遗失物拾得与埋藏物发现等;三为某些公法上的原因,如国家征收、没收。

一、物的概念

1.含义: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物理上的物不都是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是物理上的物的充分不必要条件)

2.特征:有体性----权力行为不是民法上的物(如“智慧成果”)

非人格性-----权利主体不是民法上的物(如“人”);但尸体、血液、肾脏可以作为特定的物,从身体分离出来以后,可以作为物

可支配性-----不可完全支配的物不是民法上的物(如“恒星”)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1)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2)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主物与从物-----(1)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2)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

(3)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7.原物与孳息物-----(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一、物的概念

1.含义: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物理上的物不都是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是物理上的物的充分不必要条件)

2.特征:有体性----权力行为不是民法上的物(如“智慧成果”)

非人格性-----权利主体不是民法上的物(如“人”);但尸体、血液、肾脏可以作为特定的物,从身体分离出来以后,可以作为物

可支配性-----不可完全支配的物不是民法上的物(如“恒星”)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1)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2)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主物与从物-----(1)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2)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

(3)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7.原物与孳息物-----(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一、物的概念1.含义: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物理上的物不都是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是物理上的物的充分不必要条件)2.特征:有体性----权力行为不是民法上的物(如“智慧成果”)非人格性-----权利主体不是民法上的物(如“人”);但尸体、血液、肾脏可以作为特定的物,从身体分离出来以后,可以作为物可支配性-----不可完全支配的物不是民法上的物(如“恒星”)二、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2.动产与不动产(1)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2)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6.主物与从物-----(1)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2)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3)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7.原物与孳息物-----(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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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14795473786: 物权法中的“物”指的是什么 -
勤政依星: 可见,物权法中所称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比如桌子、电视机等物;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建筑等.民事立法上一般不给动产和不动产下定义,而是采取列举和排除的方法.先对不动产列举规定,不动产之外的财产就是动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法律调整的原则不同.

舟山市14795473786: 物权法中物的内涵 -
勤政依星: 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法律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依法律规定理解,物权法所说的“物”,主要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等.而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等,则由其他相应的法律调整. 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土地、建筑物等,属于不动产;机动车、电视机、桌椅等,属于动产.概括而言,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动产和不动产上所体现的物权,具体讲,就是物权法所规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舟山市14795473786: 物权法中的物具体指什么 -
勤政依星: 《物权法》中的“物”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分为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特定物才是物权的客体.不特定物不是物权的客体.

舟山市14795473786: 物权法中所称的的物是指的什么 -
勤政依星: 《物权法》中所称的“物”,实际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民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你也可以去 http://www.bbjy.gov.cn/Government/Documents/jyxx/zywj/113ADC13962.htm?{7AC74F58-FABB-4424-8377-D9E19DEADEF4}看看

舟山市1479547378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物指的是什么 -
勤政依星: 物权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舟山市14795473786: 《物权法》 上物内涵.特征及物权的概念? -
勤政依星: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体物. 特征:(1)非人格性;(2)有体性;(3)可控制性;(4)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5)独立性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舟山市14795473786: 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有哪些 -
勤政依星: A空气 B海水 C河流 D月球答案:C

舟山市14795473786: 物权法中的“物”都有什么呢 -
勤政依星: 物权和人身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 物权是人排它支配财产的权利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人体器官不是财产 所以,别人减你的头发是侵害你的人身权,不是财产权哦. 不能以物权论的呢. 嘿嘿

舟山市14795473786: 法律上的物是怎么规定的?人是物吗?动物是物吗? -
勤政依星: 人不是物,动物是物(饲养家禽畜等动物属于饲养人个人财产,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财产). 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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