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供暖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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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关于报停怎样处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同意停止供热的,仍需支付一定费用。《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五条...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对曾加供热面积是如何处罚得?
处罚如下: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黑龙江供暖条例房子一直没住也没装修但是没报停,滞纳金可以少交...
不可以少交。还是要按照规定交的。热力公司会收取一定的滞纳金,至于多少,看热力公司怎么执行国家和地方政策了,如果按照限行的规定,办理停止供热,一年只需要缴纳基础热费!第一个采暖期用户应正常用热。供暖单位须配合房屋建设单位做好新建房屋采暖系统的调试工作。

请问一下,黑龙江省龙江县的取暖费的滞纳金是怎么回事?
根据2005年黑龙江省人大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每年5月1日至10月20日为本年度的供暖交费期,逾期不交供热单位可收取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如按此规定,供暖公司有权向您收取滞纳金,但日期最早也必须是11月20日后,而且是日千分之三而非百分之五。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
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黑龙江省计量管理实施方法》和有关能源计量的规定,配齐能源计量器具并加强检查、校验和管理工作。年耗能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应达到二级计量合格标准。第十三条 省标准计量局负责宣传、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东北地区和省发布的各项能源标准,组织...

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燃气使用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下列条款规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一)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
黑龙江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省的相关条例,旨在规范和指导省内防洪工作。第二条规定,所有在本省境内的防洪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事务,都必须遵循此条例的要求和指导。防洪工作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的策略,强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并强调局部利益需服从整体利益,以确保防洪工作的有效性...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 ...
一、废止《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二、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64部地方...

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发展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修改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第七条 省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将燃气发展预测、气源方案、重大燃气基础设施布局和相关政策措施等作为重点内容。市、县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将燃气设施工程建设...

宗圣待18078588308问: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关于入户温度的规定 -
顺德区甲巯回答: 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望采纳

宗圣待18078588308问: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
顺德区甲巯回答: 条例在这个网址 http://www.hailin.gov.cn/12315/flfg/flfg10.htm 你说的情况不在保护之列 第二十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给用民适当补偿. 你可以去网站仔细阅读详情~

宗圣待18078588308问: 哈尔滨供暖标准 -
顺德区甲巯回答: 以前的标准是16℃以上,现在已经提高到18℃以上了.如果达不到这个温度,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后如果还是达不到标准,建议到供热公司申请测温,如达不到18℃标准,可要求返还热费,返还热费标准具体算法如下:每天的热费=热费总额÷182,

宗圣待18078588308问: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关于停热怎么收取费用 -
顺德区甲巯回答: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非分户供热用户;(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停热补贴费有参照以往按全额热费20%收取的,也有按30%、40%收取的.

宗圣待18078588308问: 供暖温度达到18度就达标,这合理吗 -
顺德区甲巯回答: 合理的.1、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

宗圣待18078588308问: 黑龙江省建设厅下达的最新关于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标准收费的通知 -
顺德区甲巯回答: 黑建城[2005]3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市、地建设局、公用局、城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按照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我省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

宗圣待18078588308问: 黑龙江省取暖缴费标准 -
顺德区甲巯回答: 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房屋高于3.2米,需要加收超高费,每高1分米,增收百分之3. 取暖费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者供暖面积收取,按照当地县政府、市政府的规定来.一般商服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

宗圣待18078588308问: 供暖后还能交暖气费吗 -
顺德区甲巯回答: 供暖政策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均以各省市是地方性政策为主. 以黑龙江省为例: 供暖后还可以缴纳暖气费.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四十三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

宗圣待18078588308问: 齐齐哈尔市超过72小时未供热如何退费 -
顺德区甲巯回答: 这是黑龙江省今年执行的供热管理条例,其中可能对你有用的,摘录如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二十八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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