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供暖条例2023

作者&投稿:弥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汝逄17627004214问: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关于入户温度的规定 -
溪湖区伊立回答: 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望采纳

汝逄17627004214问: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
溪湖区伊立回答: 条例在这个网址 http://www.hailin.gov.cn/12315/flfg/flfg10.htm 你说的情况不在保护之列 第二十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给用民适当补偿. 你可以去网站仔细阅读详情~

汝逄17627004214问: 哈尔滨供暖标准 -
溪湖区伊立回答: 以前的标准是16℃以上,现在已经提高到18℃以上了.如果达不到这个温度,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后如果还是达不到标准,建议到供热公司申请测温,如达不到18℃标准,可要求返还热费,返还热费标准具体算法如下:每天的热费=热费总额÷182,

汝逄17627004214问: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关于停热怎么收取费用 -
溪湖区伊立回答: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非分户供热用户;(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停热补贴费有参照以往按全额热费20%收取的,也有按30%、40%收取的.

汝逄17627004214问: 供暖后还能交暖气费吗 -
溪湖区伊立回答: 供暖政策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均以各省市是地方性政策为主. 以黑龙江省为例: 供暖后还可以缴纳暖气费.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四十三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

汝逄17627004214问: 暖气不热没人管找哪个部门投诉处理 -
溪湖区伊立回答: 可以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以黑龙江为例,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

汝逄17627004214问: 供暖温度达到18度就达标,这合理吗 -
溪湖区伊立回答: 合理的.1、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

汝逄17627004214问: 供热单位到居民家测温有什么规定 -
溪湖区伊立回答: 黑龙江的供热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六时至二十一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一点四米处为检测点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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