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加班工资问题

作者&投稿:柯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加班工资工资问题~

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您所在单位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显然违法!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为基数,标准工资是指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所以,您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是3800元。相应的您星期一到星期五的小时加班费=3800/21.75*8*1.5元,周末小时加班工资=3800/21.75*8*2元,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3800/21.75*8*3元,其中的21.75是指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如何计算加班工资详件下面的文章;
  如何正确计算加班费。
  一、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例1:劳动合同约定你的基本工资是1200元,岗位工资为500元,技术津贴为1000元,则你的标准工资是2700元(1200+500+1000),而不是1200元,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仅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显然是错误的,是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例2:你的基本工资是2000元/月,奖金为400元/月,技术津贴为800元/月,则你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3200元/月(2000+400+800),而不是2000元/月,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仅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显然也是错误的,是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例如在例2中按照加班费的计算基数3200元/月计算,则你每日的工资152.96元(3200/20.92),每小时的平均工资是19.12元(152.96/8).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二、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例如在例2中你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3200元/月,则你每日的标准工资为152.96元(3200/月÷20.92天),每小时的平均工资是19.12元(152.96/天÷8小时).相应的,你在工作日(即星期一到星期五)的加班工资每小时为28.68元/小时(19.12元/小时×1.5),休息日(即星期六和星期日,注意是整天而不是八小时之外)加班工资每小时为38.24元/小时(19.12元/小时×2),节假日(包括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元旦节1天,春节3天) 加班工资每小时为57.36元/小时(19.12元/小时×3).注意!因为节假日是有薪假日,所以在节假日加班的话,你一天的总工资应当是日标准工资加上加班工资,例如在上例2中,你在劳动节每天加班8小时,则你在劳动节的每天总工资是611.84元(19.12/小时×8小时+57.36元/小时×3).而不是458.88元(57.36元/小时×3).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仍然以例2为准,你所在岗位经过劳动局的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是一个月,在5月份,你的总工作时间是234小时,其中劳动节加班24小时,则你的加班时间是66.6小时(234小时-167.4小时).你在劳动节的加班工资则为1376.64元(24×57.36),其他42.6小时的加班工资为1629.02元[(66.6-24) ×38.24].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仍然以例2举例的标准工资计算,如果你在5月的加班时间为24小时,则单位应当支付你加班工资1376.64元(24×57.36).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例如你所在单位制作一件成衣的单价是3元,单位制定的定额是每天12件(注意! 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那么在你做完12件之后,你在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每做一件成衣的加班工资应当是4.5元,休息日应当为6元,法定节假日9元.
  同时请注意,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不论其采用何种工资制度。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例如,一个员工2007年10月15日到2007年11月30日在龙岗的一个工厂里面做成衣,每件单价1.2元,工厂的劳动定额是每个小时做3件,那么,这个工厂就没有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个员工的工资,因为他的时薪只有3.6元(1.2×3),低于龙岗地区这个时段的最低工资4.31元/小时的标准。
  凡是单位没有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都属于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依法改进并支付被克扣的加班加点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存在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劳动违法行为为理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为: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计算.
  劳动法俱乐部:http://blog.niwota.com/nb/laborlawclub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规定,平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具体标准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另外,
根据新的休假规定,月记薪日由原来的20.92变更为21.75~~

08年出台的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还是以前旧的那个。《劳动法》早就有规定要1.5,2,3倍。所以对于哪年的不用担心的。但是对于周末加班,是先考虑补休,而不是2倍工资,只有不补休了才会是2倍。但是很多公司其实没有按劳动法上加班工资的规定办事的。

收集你加班的证据是关键,然后再仲裁。

新的仲裁法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起最长可以追回一年,


加班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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