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分类及其法律意义

作者&投稿:越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分类及其法律意义~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是马克思著作中一句广为人知的法律格言。但是,人们对这句格言本身的理解却并不一致。   国内很多颇具权威性的论著和教科书都认为,马克思的格言意在揭示这样一个事实:在法律的领域中,存在着一种权利,就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义务;存在着一种义务,也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之间有一种互相对应、 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关系,离开了任何一方,另一方就无法存在。例如,没有某种债权就谈不上相应的债务,没有某种债务就谈不上相应的债权。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与原意相去甚远。根据我个人的管见,马克思的格言不是一个关于事实的陈述,因而,其用意并非是要指出权利与义为互相对应、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事实。相反,它是一个与事实无直接关系的关于价值的陈述,意在阐明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是正当的、合理的。事实陈述回答事实是什么的问题,价值陈述回答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如果把一个价值陈述当做事实陈述去解读,在理解上就难免南辕而北辙。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是马克思在1864年起草《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时把它作为制定规则、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入章程的序言中的。如果这句话所要说明的仅仅是这样一种事实:权利和义务总是互相对应的,那么,就没有必要郑重其事地把它宣布为一种指导立法的精神和分配权利与义务的原则。因为:第一,它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会了解并理解这一点;第二,也没有任何人否定这一常识,连封建领主都会承认,主人的权利对应着奴仆的义务,奴仆的义务对应着主人的权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第三,订立规则的立法者无论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都不会妨碍权利与义务互相对应、互相依存和互为条件的事实关系。显然,这种奇特的立法原则是永远不会出现的。   如果把马克思的这句话当作价值陈述来解读,其涵义就十分清楚了。马克思在章程序言的一开头就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特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在序言结尾处又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宣布为制定规则的基本原则。这说明,格言的真正意图在于阐明,根据工人阶级的价值准则,在一个合乎理想的社会规则体系中,权利和义务应当保持何种关系。换言之,它回答的是立法者应当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而不是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是如何相互联系的问题。   马克思这句可为法式的格言表达和包含着一种重大的法律价值观,它至少有以下四点基本的意思:   第一,特权不是权利。所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指的是立法者在订立规则时,如果象等级制度中那样,使一些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那么,这种权利就不再是真正的权利。权利在本质上意味着某种正当性,而“无义务的权利”则因失去了正当性而丧失了自己的本质,它异变为一种不正当的特权,因而,人们的理由不再把它当作权利来看待。在这里,如果把“没有义务的权利”当作事实陈述来解读,它就是一个与事实明显相悖的错误陈述,因为事实上有“无义务的权利”,等级特权就是“无义务的权利”。不过,真正发生错误的不是作出陈述的作者,而是误解了作者的读者,这再次说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是一个价值陈述,它不过是向人们宣告,根据立法者的价值标准,“无义务的权利”仅仅是不正当的特权而不是权利,它是不值得人们予以尊重的。   第二,特权不能产生义务。所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指的是立法者在订立规则时,如果使一些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那么,这种义务也就不再是真正的义务。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一样,“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不能当作事实陈述来解续,因为事实上确实有“无权利的义务。”等级制度中作为社会多数的下层群众(如农奴)就承担着沉重的“无权利的义务”,当时的立法者所以要向他们施加这种义务约束,其目的就在于保障“无义务的权利”即特权。作为一个价值陈述,“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是在向世人宣告,根据立法者的法律价值观,为保护特权而设定的“无权利的义务”是不正当的,这种义务因其来源的不正当——它来源于特权,是适应特权的需要而产生的——而难以成为真正的义务,因而,任何人都没有理由要求别人去履行这种义务,相反,拒绝这种义务的行为有着充分的理由。   第三,真正的权利意味着法律上的平等对待。“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是一句否定式的价值陈述,它宣告了在分配权利与义务时什么做法是应当避免的。但是,作为一种立法的指导原则,仅仅指出什么是不应当是不够的,它还必须以肯定的形式向立法者表明应当如何安排权利和义务。所以,这一格言实际上是用否定的形式表达了一种肯定的思想。当它否定的特权是权利的同时,也包含着对权利是什么的回答。我们由此作出下述推论也许不致于违背了陈述者的本意:“无义务的权利”所以不是权利,是因为它体现了法律上差别对待的精神,从而丧失了自己的本质并异变为特权,因此,要使权利成为真正的权利,就必须使之成为《共同章程》开头所说的“平等的权利”,这也就是要求立法者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时要坚持法律上的平等对待。结论就是:特权不是权利,也不值得尊重,平等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才应予尊重。   第四,平等的权利才产生义务。既然为适应特权的需要而产生的义务不具有合法性(Legitimacy),因而不成其为义务,那么,如何设定义务才会使之具有合法性?什么样的义务约束才是人们应当服从的呢?实际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否定式陈述已经明白无误地作出了回答:义务不能来源于特权而只能来源于权利,正是为了使人们普遍享有的平等权利得到保障,立法者才有理由把普遍的义务平等地施加于每个主体身上。如果说“无权利的义务”是来源于并服务于不正当的特权,因而它完全违背了现代的法律价值观,那么,真正的义务则应当是权利的引伸和派生物,它来源于并服务于平等的权利,也只有这种平等的权利所要求的义务,才是我们的法律所承认、我们每个人都必须认真对待的义务。

您分开问好么?

公民的权利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公民的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
权利的分类包括:
1公权利和私权利:公权利又称公权力,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例如行政拘留权;私权利,英文为Private right,意指个人权利,因与“公权”或“公权力”(public power or state power)相对应,具有“私人”(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如迁徙权。
2对世权和对人权:对世权和对人权是以与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而言的,对世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所有人,如物权;对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如债权。
3原权利和救济权:原权利是指由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通常的民事权利均是原权利; 救济权是指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目的是保护和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例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身体健康权是原权利,请求赔偿权是救济权。
4专属权和可移转权:根据权利能否转移可分为专属权和可移转权,如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都不可转让,是专属权;物权中的所有权可以转让,是可转移权。
5行动权和接受权:英国学者米尔恩根据权利涉及的对象把权利分成两类:行动权和接受权。行动权指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如选举权;接受权指有资格被分配到某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如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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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律秩序的基础。权利是指法律所赋予的、人们可以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自由,而义务则是法律所规定的、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或行为。一、权利的含义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资格或能力,它体现了人的尊严和价值。权利的存在使人们能够追求自己的利益,实现自己...

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进行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

权利和义务的含义,(要标准的解释)
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义务有两个意思:一是,与权利相对...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司考法理学中权利和义务的含义如何理解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体系的核心概念。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中,无论形式如何多样,实质上都围绕着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分配、实施和保障展开。以下是对权利和义务含义的详细阐述:1. 权利的概念 权利一词具有多重含义,包括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和法律权利等。关于权利的本质,学术界有多种观点,如...

义务与权利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权利和义务应当保持平衡,不能过分强调一方而忽视另一方。例如,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也要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所述:义务与权利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只有正确理解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才能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要积极行使自己...

民法典权力与义务
综上所述:民法典权力与义务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基本准则,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民事关系的基石。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同时也要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实现自身的利益和社会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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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
综上所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构成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而复杂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同时也相互制约。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应当充分了解和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履行义务,同时充分享受权利,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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