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消防招人简章中“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中指的文件是何文件阿

作者&投稿:竺鬼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公安部消防局的内设机构~

设17个职能处(室),均为正师级。包括办公室、政治部、纪检督察处、政策研究处、防火监督处、社会消防工作指导处、作战训练处、信息通信处、科技处、法规标准处、警务处、宣传处、后勤处、装备处、财务处、审计处、管理处等。设8个直属单位,包括消防博物馆、灭火救援信息中心、干休所、农场、综合物资供应站、招待所、机关门诊部、勤务中队等。

  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部队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部队革命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解放军四总部和武警部队有关兵员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兵是部队的基础,是战斗力的源泉,是警官的主要来源。建立严格、正规的兵员管理秩序,是加强部队质量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从严治警,生成、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部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的客观要求。
  第三条 兵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按照编制配备使用兵员;优先保证基层满员,确保基层士兵在岗在位;确保兵员结构配置合理;士兵补充、退役、调配、使用,技术兵学兵的选调、分配,士官的选取等,要按级负责,归口管理,符合程序。
  第四条 兵员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 公安部消防局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央军委、解放军四总部、公安部以及武警部队有关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规定,负责全国消防部队兵员工作的组织、计划、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有关兵员管理的制度、规定;对兵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适时提出解决办法。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要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的规定、计划,负责所属单位兵员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有关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抓好检查落实;协调所属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搞好兵员余缺调整工作;适时分析兵员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本单位兵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经常性兵员管理工作;按时呈报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
  (三)各支队要按照上级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负责兵员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单位兵员管理的具体措施;依据编制定额,做好兵员补退调配工作;抓好日常兵员管理,深入基层帮助指导;按时呈报上级规定的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五条 各级领导和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对兵员管理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检查结果。公安部消防局每年适时组织一次抽查,对兵员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支队、总队予以表扬,对兵员管理工作中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第二章 士兵补充
  第六条 士兵补充必须依据编制,严格执行补兵计划,严禁计划外多接新兵,严禁调换男女兵数量,不准搞异地入伍。
  第七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及时组织身体检疫和政治复查。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到队不超过四十五天),须经总队或地、市人民医院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诊断证明,由总队司令部门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退兵的(到队不超过九十天),应事先与原征集地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总队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需作退兵处理的,由新兵所在单位填写《退回新兵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对批准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遣送至原征集地兵役机关。退回不合格的新兵,不再调换补充。
  超过规定退兵期限发现不合格的新兵,按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安字[1988]1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新兵训练、结束前,兵员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单位兵员超缺情况和有关规定,按照“优先保证基层单位满员,超编单位少补,非编单位不补”的原则,合理拟制新兵分配计划。不得将新兵分配到“家门口"服现役,尽量不将同一乡(镇)的新兵补充到同一个中队。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在基层中队服役满六个月以上,方可调配到机关或勤务保障单位工作。
  第九条 新入伍的士兵实行《士兵登记表》制度,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公安部下发的《关于统一制发和问题的通知》(公政现役[1996]110号)文件规定执行。《士兵登记表》分男、女士兵两种式样,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印制,公安部消防局按照每年征补新兵数量下发各总队,新兵到达部队经身体检疫和政治复查合格后,由支队以上单位警务部门负责填写,经总队司令部门批准后装入本人档案。凡档案中没有《士兵登记表》的士兵,不承认其为现役军人.
  第三章 士兵退役
  第十条 士兵退出现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力求保证各年度兵比例平衡和技术兵衔接。凡服现役期满未选取士官的义务兵以及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现役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退役。退伍任务一经下达,必须坚决完成,不得擅自增减,特殊原因需变更退伍计划的,须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第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前,支队以上单位要统一组织体检,发现退役士兵得病的,要及时治疗,在退役时间内不能离队的,要将此情况及时通知原征集地安置部门,并说明原因,必要时要签定协议,愈后即刻离队。
  第十二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回去不能维持家庭生活,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因身体原因,经总队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或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经总队以上卫生部门鉴定审查,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均在年度正常退伍时,由所在单位填写《义务兵中途退伍报告表》,报总队司令部门批准提前退出现役。因编制员额缩减,需提前退出现役的,由各级司令部门按上级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凡符合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第二条一至五款原因之一者,由支队纪检保卫部门承办,报总队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由批准机关作出书面决定),办理退伍手续,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对符合第二条第三、四、五款情形之一者,可随时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第十四条 士兵服现役期间,凡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一至二十九款或第四十二条第一至四款情形之一,需作除名处理的,由总队批准;需作开除军籍处理的,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对被除名和被开除军籍的士兵,应当取消或依法剥夺其警衔,原有的职务、级别、奖励和军龄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各种优待,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人员,应取消其革命伤残军人荣誉称号及优抚待遇。
  第十五条 被除名和被开除军籍的士兵的遣送、交接工作,按民政部安置司安退字[1991]35号文件规定办理,即离队时不办理退伍手续,由总队以上机关给士兵原征集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其到原征集地的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并由部队按士兵户口性质分别送街道办事处(系城镇户口的)或村委会(系农村户口的)接收。
  第四章 士兵调动、借用
  第十六条 士兵调动必须统一由各级警务部门归口办理。
  第十七条 士兵调动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通常情况下,超编单位不调入,缺编单位不调出。非因工作需要、服现役不满半年的士兵以互补兵退伍、抢险救灾和进入等级战备状态期间,士兵不准调动,不准将士兵调到原籍所在地、市、州、盟服役。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地区的士兵调动必须从严控制。
  第十八条 士兵在总队范围内的调动,由总队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跨总队、军(警)种之间的调动,一律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第十九条 士兵调动实行定期申报审批制度,跨总队和军(警)种之间的调动,由总队警务部门于每月上旬报公安部消防局,各总队内部的士兵调动申报审批期限,由总队主管部门规定。确因特殊情况急需调动的,按规定程序可随时上报,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 跨总队、军(警)种的士兵调动必须使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印制的《士兵商调函》和《士兵行政介绍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违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的士兵调动,每月研究一次。其调动程序和手续是:由申请调动单位填写《士兵调动请示》,每月10日前传真报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经批准后下达《士兵调动通知》。《士兵调动通知》一式三联,一联由调出单位留存,二联由调入单位留存,三联由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留存,各单位据此办理士兵调动手续。警务部门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在《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零星人员被装供给关系介绍信》上加盖警务部门印章,后勤部门据此办理供给手续,总队范围内的士兵调动手续,按批准权限接转。跨总队的士兵调动手续,由调出总队直接转至调入总队。跨军(警)种的士兵调动,经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批准后,由总队直接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士兵调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凡不符合调动规定程序的,各单位有权拒绝。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接到公安部消防局《士兵调动通知》,应立即承办,被调士兵应在20天内到调入单位报到,在填写《士兵行政介绍信》的调出和报到时间时,一律用大写,调出单位手续开出后,对调出士兵提出限时报到和途中安全等要求,报到前发生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士兵原则上不准外借到地方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借的,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警务部门承办,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外借士兵。
  第二十五条 部队内部借用士兵要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用的,由本级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警务部门承办,任务完成后立即归建。
  第二十六条 公安部消防局机关有关部门需从各总队借用士兵,一律由局主管领导审批,由警务处承办。
  第二十七条 借用士兵必须使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印制的《士兵借用通知》,士兵所属单位未接到《士兵借用通知》时,严禁外借士兵。
  第二十八条 外借地方帮助工作的士兵,其管理教育责任由原单位负责,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内部借用的士兵,其管理教育责任由借用单位负责,借用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安部消防局机关借用士兵,按公安部政治部《关于确定四、七、八局借调战士编外定编的通知》(公政现役[1996]130号)和《消防局机关借调士兵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借用士兵的单位和部门,严禁擅自将借用的士兵转借他处。确需转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条 公安部消防局每半年对士兵调动、借用情况进行抽查;每年利用军事实力汇审时机,对各单位跨总队、军(警)种的士兵调动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技术兵培训、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使用技术装备和从事其它技术工作的士兵统称技术兵。消防部队中,担负机动车辆、船艇、通信、办公自动化、机要、训练、摄像、文化影视、修理、财务军需、器材物资保管、卫生、基建营房、文秘和建制班长、特勤等岗位工作的士兵均属于技术兵范畴。
  第三十二条 担负技术工作的士兵,必须政治素质好,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专业技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志愿长期在部队服役。培训对象从新兵或入伍第一年兵中选调,第二年以上的士兵原则上不得送训,个别素质高、业务精、表现好的士兵需送训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数量应从严控制。新兵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应优先挑选使用。
  第三十三条 技术兵培训由总队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也可由支队组织)。技术兵的培训计划、人数、技术兵挑选、录取、分配等工作由司令部警务部门负责;技术兵的训练实施计划、教材供应、专业技术指导、技术考核等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技术兵的培训实行《技术兵学兵登记表》和《技术兵证明书》制度。严格按计划收训,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培训,不得更改培训计划,擅自增减培训任务,降低训练质量。技术兵培训结业时,必须进行专业技术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专业技术证书,不得分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技术兵培训前应由培训对象本人填写《技术兵继续服役志愿书》。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特种车辆驾驶人员、各类修理人员、火警调度员和操舵手、机电兵等,无特殊情况,必须服现役满八年,从事其他专业的技术兵根据组织需要至少要在本岗位工作五年,不得随意改行。对无故不能履行继续服役志愿,坚决要求退伍,经教育无效的,对服现役期间不努力工作,不能发挥骨干作用,屡教不改的以及违法违纪给部队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其技术证书和技术档案材料,改做其他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女士兵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总队级机关、院校和医院编制有话务员、计算机操作员、机要保密员、文化影视宣传员、卫生员岗位的,可在编制员额内配备使用少量女士兵,其他单位一律不准配备使用女士兵,具体配备使用女士兵的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成建制使用女士兵的单位,要有女警官负责管理。分散使用的女士兵,要落实专人负责,实行集中住宿,归口管理。根据需要,女士兵可选取为士官。
  第七章 生产用兵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从事生产工作的现役军人均为生产用兵。生产工作主要包括部队农副业生产、直接为部队服务的非经营性的副食品生产基地和生活服务中心等第三产业,生产用兵原则上采取技术骨干固定、普通兵员定期轮换的办法。
  第三十九条 总队机关生产用兵总数量不得超过本机关编制员额的5%。支队生产用兵的具体比例和数量,由支队根据部队生产任务和规模划定。
  第四十条 生产用兵的使用,必须坚持从部队实际出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分类别,实行限额管理,具体由总队司令部门掌握批准。
  第八章 士兵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士兵档案管理是部队兵员管理的组成部分,凡正常入伍的新兵,在新兵训练期间都应建立起士兵档案。
  第四十二条 士兵档案中应具备的材料,义务兵一般应有:(1)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2)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3)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5)公安部政治部印制的《士兵登记表》;(6)入党(团)志愿书;(7)优秀党(团)员登记表;(8)士兵警衔报告(登记)表;(9)任职报告表;(10)个人奖励(处分)登记(报告)表;(11)结婚申请表;(12)专业技术等级评定材料;(13)专业技术训练考核材料;(14)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15)其他需装入档案的材料。
  士官除具备上述有关档案材料外,还应有:(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改专业警士报告表;(3)公安部政治部印制的《士官选改报告表》;(4)士官选改对象考核表;(5)士官薪金级别报告表;(6)士官述职报告书;(7)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第四十三条 士兵档案袋由各总队按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式样印制。中级以上士官档案一律采取硬皮活页方式装订,士兵所在基层单位,应保管士兵档案副本,以掌握士兵履历,承办有关事宜。档案材料用纸,除制式表格外,一律使用A4白纸。档案材料按入伍、退伍、士官、党(团)员、职(衔、级)、升调、奖惩等材料类别和时间顺序排列,并将材料名称、页数和时间依次填写在目录中。
  第四十四条 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档案由支队警务部门统一管理;中级士官档案由总队警务部门统一管理;高级士官档案由部消防局警务部门统一管理,总队直属单位和学校中级士官档案由总队警务部门统一管理,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档案由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士兵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士兵晋职(衔、级)、奖惩、婚姻等项工作手续,认真填写表格,汇总需归档材料,并于每年一、七月份两次送交档案保管部门,士兵调动、调学、提干、退役时应随时移交。
  第四十六条 档案材料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更换、涂改、销毁。凡装入士兵档案的材料,必须经警务部门审查同意。对出具假证明、假材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应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士兵档案供本单位干部、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使用,无关人员和士兵本人一律不得借阅。外单位借阅或摘抄、拍照士兵档案材料时,需经支队以上单位警务部门批准。士兵调动、调学、提干、退役时,应及时通报档案保管部门办理档案转递。调动的士兵档案采取邮寄或自带方式转递,并附《士兵档案转递通知单》。退役士兵的档案不得交由个人携带。
  第四十八条 调出单位在办理士兵调动手续时,要对士兵档案进行认真清理,转递时密封盖章。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应严格进行审查,及时回执档案收到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士官的管理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中“家门口”按地、市、州、盟行政区域划分;对于不在同一地区,但相距“家门口”较近的,按一百公里以远掌握。
  第五十一条 士兵档案材料部分用表,一九九0年三月以前入伍的士兵使用义务兵所列的表(1)、(4);一九九0年十二月入伍的士兵使用义务兵所列的表(2)、(3)、(4);一九九一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入伍的士兵使用义务兵所列的表(2)、(3)、(4)和
  士官所列的表(1);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及以后入伍的士兵使用义务兵所列的表(2)、(3)、(4)、(6)和士官所列的表(1);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及以后选改的士官使用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印制的《选取专业警士报告表》和《士官选取报告表》。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这个相关文件就是公安部政治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我见过这个文件,具体如下。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才战略工程,努力选拔和造就受过高等教育培养、具有良好素质的品学兼优人才,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国发〔2000〕9号)和总政治部《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若干规定》(〔2003〕政干字第256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新时期科技强警战略思想为依据,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目标,着眼于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建设的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把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作为生长干部的重要来源。按照统筹规划、确保质量、保证需求、优化结构、充实基层的原则,认真做好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工作。

  第二章 接收计划和程序

  第三条 接收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计划纳入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部补充更替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公安部政治部根据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部编配和需求,拟制年度接收计划。各支队级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总队级单位拟定接收计划,公安边防部队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审核汇总,公安消防、警卫部队由公安厅、局审核汇总后,于上一年8月底前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正式计划于上一年9月底前下达。
  第五条 申报接收计划原则上控制在各总队级单位年度生长干部数的45%左右。
  第六条 接收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应严格按计划确定的接收数量、学历层次、专业类别、补充方向和性别比例组织接收工作。

  第三章 接收对象的范围

  第七条 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第八条 接收对象以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毕业生为主,兼顾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重点高校的毕业生。
  第九条 接收对象以本科以上毕业生为主。其中:院校、医院等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以接收研究生为主;公安边防、消防部队补充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必须为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公安边防、消防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和特殊专业岗位(如边防派出所、船艇等)确需接收大专生的(大专生学制必须为三年以上,下同),接收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年度实际接收总量的10%;公安警卫部队个别专业接收本科毕业生确有困难的,可接收少量公安、法律等专业毕业的大专生,接收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实际接收总量的20%。
  第十条 接收专业根据部队性质、任务和拟补充岗位的需要确定(接收学科门类及专业范围见附件5)。重点接收理工类、文史类等专业毕业生。公安消防部队接收理工类毕业生的比例应不低于接收总量的70%。如接收规定范围之外学科门类及专业的毕业生,在申报接收计划时必须逐一说明接收理由和使用岗位,接收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接收计划的10%。
  第十一条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女生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实际接收总量的10%。
  第十二条 下列院校毕业生不属于接收范围:
  (一)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成人高校毕业生(含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
  (三)普通高等院校计划外招收的走读、委培、自费毕业生;
  (四)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五)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积8门以上或1门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六)结业生、肄业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专升本毕业生;
  (七)被作留级处理中途休学超过半年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第四章 接收对象的条件

  第十三条 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从事公安保卫事业。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具体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执行。
  第十四条 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成绩总评良好以上,主要专业课程成绩应为优秀。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必须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接收的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应分别在23、25、30、35周岁(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以下。工作急需的博士研究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部队工作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双眼裸视力,拟补充到指挥岗位的毕业生不低于4.6,拟补充到技术岗位的不低于4.3。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以及取得第二学位的毕业生,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在职干部子女,优先接收。
  第十八条 公安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关于选调警卫干部的规定(试行)》(公政治现役〔1996〕82号)中的相关条件,必须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男生身高不低于1.75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5米。
  第五章 考察评估

  第十九条 接收对象必须通过考察。考察工作由总队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由两名以上干部共同实施。考察人员应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熟悉政策规定的干部。考察中必须严格执行本人、组织、档案“三见面”的制度。
  第二十条 考察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和奖惩等现实表现;
  (三)学习态度和学业成绩,学习成绩的排名情况;
  (四)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五)兴趣爱好和特长情况;
  (六)身心健康状况。
  第二十一条 考察的基本程序:
  (一)面试;
  (二)审查学生档案;
  (三)听取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管理、学校保卫等部门情况介绍;
  (四)向考察对象的老师和不少于5名的同学了解情况;
  (五)调查了解学生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六)对校外住宿生,走访住地派出所和居委会等了解掌握其在校的表现。
  第二十二条 面试的主要内容。(1)了解学生本人的入伍态度;(2)了解学生的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3)了解学生是否愿意到基层工作和艰苦地区工作、是否服从分配;(4)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业成绩;(5)了解学生的行为举止、表达能力和形象气质。面试人员对每一名面试对象的情况应作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考察人员要对每一位考察对象作出考察结论。由考察对象本人填写《志愿从事公安保卫事业申请书》,考察人员填写《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审批报告表》(式样见附件1)。同时,要求校方对考察对象作出德才鉴定,考察结论和校方鉴定作为呈报审定对象入伍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四条 在考察的基础上,实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估选拔制度。通过对接收对象进行身体心理素质检测、知识能力测评、体能素质测试,综合衡量,择优接收。
  (一)身体心理素质检测。身体检查由各总队级单位指定医院组织实施。岗前培训期间,按警种分别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指定医院进行身体复检,并对接收对象的性格、价值观、意志品质和气质等方面进行检测。
  (二)知识能力测评。主要评估接收对象的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创新能力。测评由接收单位组织实施,测评的方法和内容,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有关部门制定。各单位根据需要,对接收对象的科学文化基础和专业知识进行检测。
  (三)体能素质测试。主要测试接收对象的体质体魄和身体协调能力,作为能否适应部队工作需要的依据,由接收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章 岗前培训

  第二十五条 培训工作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部署,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培训场地、经费、教材、物资等训练保障分别由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统筹安排。承训院校要根据部队需求和受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训练内容。要注重打牢基础,突出实践教学,培养第一任职能力。
  第二十八条 接收毕业生的入伍手续在培训合格后办理,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其入伍时间,夏季毕业的从报到当年的6月30日算起,春季毕业和实行弹性学分制于其他时间毕业的,从到部队报到之日起算,由有任免权的单位下达任职命令。
  第二十九条 公安边防部队接收的毕业生安排到所(站艇、队)和边防检查站执勤科等基层岗位任职,公安消防部队安排到基层消防中队任职。如需调入机关或到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基层一线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接收的女大学生和拟补充到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医院、院校)的毕业生,应安排到基层岗位当兵锻炼,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七章 筛选淘汰

  第三十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一)复审复查淘汰。接收对象应按接收协议规定的时间报到。公安部政治部将会同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对接收对象学历学位、身体条件、档案材料等进行复审复查,对不合格者由接收单位退回原学校。
  (二)岗前培训淘汰。各承训院校对接收对象在军政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要及时予以淘汰。
  (三)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
  第三十一条 淘汰处理办法,执行《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另发)相关规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必须坚持标准条件,严格按照考察评估、岗前培训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考核选拔。考察、综合素质评估等每个环节实行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发现问题,认真核查,并按照条令条例实施奖惩。
  第三十三条 负责接收工作的各级人员有下列情形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条款处理:不执行接收计划,工作粗疏、考察失真以及组织指导不力、审查把关不严、严重影响接收质量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审查把关、随意降低标准条件的;接收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任何个人推荐的接收对象,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参加考察评估,不合格者不得接收。

  第九章 职级待遇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入伍后,除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安排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第三十六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除外)实行见习期,见习期从入伍之日算起,时间为1年。
  第三十七条 接收对象见习期满后,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下达任职授衔命令,职级待遇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工资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1993〕后联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确定(详见附件4 )。
  第三十八条 在首次评授警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部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九条 不实行见习期的毕业生,培训结束后下达任职命令,其职级和警衔时间从入伍之日算起。实行见习期的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任职和警衔时间从见习期满之日算起。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地方院校应届毕业生暂行办法》(公政治〔2001〕91号)即行废止。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协议补充条款

  一、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依据公安部政治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公政治[2003]578号)的规定执行。毕业生凡不符合《实施细则》任何一项规定的,所签订协议无效。
  二、根据教育部、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毕业生必须在校表现良好,政治合格,符合该文件所规定的政审标准。我部接收工作人员在进行毕业生政审工作期间,学校应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介绍毕业生的有关情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和学校承担。
  三、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1、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2、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本科以上学历)三证之一不全的;
  3、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4、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5、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6、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期间实行全程淘汰,按《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负责。
  此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所在学校、接收单位各执一份。

这个文件指的是上级下发的文件,你所说的招生简章就是根据上级的这个文件制定颁布的,所以“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实际上在招人简章中也涉及了。你不用过多的去关注,这句话也是行政公文的套话。


武警消防招人简章中“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中指的文件是何...
武警消防招人简章中“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中指的文件是何文件阿简章见下面:http:\/\/hi.baidu.com\/%CD%F5%D4%DA%D1%A7vs%D0%A1%C3%C3%C3%C3\/blog\/item\/74c103f72e39d526730... 武警消防招人简章中“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中指的文件是何文件阿简章见下面:http:\/\/hi.baidu.com\/%C...

消防队招人有什么条件
初审发现不符合条件范围的,招录对象可在报名系统中提出修改信息申请,详细说明修改事由,报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审核、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审批后,自行修改信息重新提交审核或注销后再次注册报名。修改信息申请仅限1次,招录对象须于8月24日前申报,8月25日0时起不再受理。 (三)现场复核。招录...

消防员招聘海报-消防部队招人是怎么招的
大队下辖石角消防站、龙凤新区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共21名。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时间:2023年2月7日至3月8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3:00时至5:30时)。 2、报名方式:可自行选择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报名时需提供《佛冈县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报名表》(附件1)。 3、网上报名:通过邮箱方式报名。

山西公安消防部队拟招120应届毕业生要什么条件?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请于2009年12月27日-30日(时间如有变动以网上通知为准)携带本人身份证、8张一寸红底免冠彩照(照片要和网上报名上传的照片一致)和考试费、报名费90元,到山西省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十二中队(太原市侯家巷14号五一广场市公安局斜对面)办理考试手续,每日办理时间为8时-18时。如本人来不了,可由家人...

消防部队招人是怎么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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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消防支队招聘工勤人员简章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宣传 将《黔东南州公安消防支队招聘工勤人员的公告》在凯里范围内相关宣传栏和网上进行公告。(二)报名 1、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人员须携带相关材料到现场报名,报名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并填写岗位报名登记表。2、报名时间: 9月26日至9月30日,10月8日至10月11日截止...

武警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每年特招警官的简章上都说不要独立学院的毕...
真的不要,资格审查就通不过的。

消防员改革后怎样招人?工资待遇怎么样?
广东消防试用期2个月每月1900,试用期每月只准休两天,试用期不买保险。试用期过后跟市消防中队签订劳动合同,买五险,无住房公积金,固定月薪3770一月(含税,不含五险)。享受法定假日:年假、生日奖、安全奖、节日慰问奖等福利,每工作一年,月薪上调100元。现役军人的各种福利合同制消防员没有,现役官兵...

河南省公安消防部队2008年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简章
1.请广大同学仔细阅读接收简章,欢迎符合应聘条件者投递简历;2.请应聘者登陆www.henan-fire119.net在线投递简历,此次招聘工作不通过电子邮箱接收简历,公布邮箱仅作为应聘咨询使用;3.在线接收系统于将于近日开通,报名截止时间为2008年2月20日。一、部队简介 武警消防部队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序列警种...

消防支队对外招人?
可能是招收消防文员(不是消防现役人员),也就是合同制消防员,对外招聘的,相当于辅警、协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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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皇隆欣: 公安部消防局警官培训基地(天津)要举行二次体检的.这个是一定的,而且每年也都存在因体格问题而做退回学校处理的情况.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 “接收对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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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皇隆欣: 看你有没有编制了,如果是临时工的话待遇不高,随时有失业的危险… 如果是通过关系或者每年武警消防总队招收应届大学生进去的,那么本科的转正后定职中尉,硕士是上尉,待遇很好,消防是现役军人编制,工资加上补贴一般的副连职能到一万左右吧,沿海省份会更高,国家军人的工资每年都在涨. 每年都会有武警消防总队招收应届生,能进的话当然要进了,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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