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理学代表人物很多,其中在法律思想上最有影响的是___,他被称为“______之大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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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学主要代表人物都有谁?~

周敦颐、张载、程颢、程颐、邵雍、朱熹、陆九渊、王阳明等。
1、周敦颐
周敦颐(1017年-1073年),又名周元皓,原名周敦实,字茂叔,谥 号元公,北宋道州营道楼田堡(今湖南省道县)人,世称濂溪先生。
周敦颐是北宋五子之一,是宋朝儒家理学思想的开山鼻祖,文学家·、哲学家,著有《周元公集》《爱莲说》《太极图说》《通书》(后人整编进《周元公集》)。
所提出的无极、太极、阴阳、五行、动静、主静、至诚、无欲、顺化等理学基本概念,为后世的理学家反复讨论和发挥,构成理学范畴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2、程颢
程颢(1032—1085.7.9) 字伯淳,号明道,学者称其“明道先生”。河南府(今河南洛阳)人。北宋理学家、教育家,理学的奠基者,“洛学”代表人物。
北宋嘉祐二年(1057年)举进士后,历官鄠县主簿、上元县主簿、泽州晋城令、太子中允、监察御史、监汝州酒税、镇宁军节度判官、宗宁寺丞等职。
程颢在北宋嘉祐年间考中进士,宋神宗时任太子中允监察御史里行,反对王安石新政。
在学术上,程颢提出“天者理也”和“只心便是天,尽之便知性”的命题,认为“仁者浑然与物同体,义礼知信皆仁也”,识得此理,便须“以诚敬存之”。
3、朱熹
朱熹(1130.9.15—1200.4.23),字元晦,又字仲晦,号晦庵,晚称晦翁,谥文,世称朱文公。祖籍徽州府婺源县(今江西省婺源),出生于南剑州尤溪(今属福建省尤溪县)。
宋朝著名的理学家、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诗人,闽学派的代表人物,儒学集大成者,世尊称为朱子。朱熹是唯一非孔子亲传弟子而享祀孔庙,位列大成殿十二哲者中,受儒教祭祀。
朱熹是“二程”(程颢、程颐)的三传弟子李侗的学生,与二程合称“程朱学派”。朱熹的理学思想对元、明、清三朝影响很大,成为三朝的官方哲学,是中国教育史上继孔子后的又一人。
朱熹十九岁考中进士,曾任江西南康、福建漳州知府、浙东巡抚,做官清正有为,振举书院建设。官拜焕章阁侍制兼侍讲,为宋宁宗皇帝讲学。
朱熹著述甚多,有《四书章句集注》《太极图说解》《通书解说》《周易读本》《楚辞集注》,后人辑有《朱子大全》《朱子集语象》等。其中《四书章句集注》成为钦定的教科书和科举考试的标准。
4、陆九渊
陆九渊(1139年3月26日—1193年1月18日),字子静,抚州金溪(今江西省金溪县)人,南宋哲学家,陆王心学的代表人物。
因书斋名“存”,世称存斋先生。又因讲学于象山书院,被称为“象山先生”,学者常称其为“陆象山”。
南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年)进士,调靖安主簿,历国子正。有感于靖康时事,便访勇士,商议恢复大略。曾上奏五事,遭给事中王信所驳,遂还乡讲学。
绍熙二年(1191年),知荆门军,创修军城,稳固边防,甚有政绩。绍熙三年十二月(1193年1月)卒,年五十四。追谥文安。

5、王守仁
王守仁(1472年10月31日-1529年1月9日),汉族,幼名云,字伯安,别号阳明,浙江绍兴府余姚县(今属宁波余姚)人。
因曾筑室于会稽山阳明洞,自号阳明子,学者称之为阳明先生,亦称王阳明。明代著名的思想家、文学家、哲学家和军事家,陆王心学之集大成者,精通儒家、道家、佛家。
弘治十二年(1499年)进士,历任刑部主事、贵州龙场驿丞、庐陵知县、右佥都御史、南赣巡抚、两广总督等职,晚年官至南京兵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因平定宸濠之乱而被封为新建伯,隆庆年间追赠新建侯。谥文成,故后人又称王文成公。
王守仁(心学集大成者)与孔子(儒学创始人)、孟子(儒学集大成者)、朱熹(理学集大成者)并称为孔、孟、朱、王。
王守仁的学说思想王学(阳明学),是明代影响最大的哲学思想。其学术思想传至中国、日本、朝鲜半岛以及东南亚,立德、立言于一身,成就冠绝有明一代。
弟子极众,世称姚江学派。其文章博大昌达,行墨间有俊爽之气。有《王文成公全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宋明理学

宋明理学,即为两宋至明代的儒学。虽然是儒学,但同时借鉴了道家、玄学甚至是道教和佛学的思想。
北宋嘉祐治平年间(1056年—1067年),儒学发展形成了王安石荆公学派、司马光温公学派、苏轼的蜀学等派。
后来谈兼性理而著名者,有周濂溪的濂学、张载的关学、二程(程颢、程颐)兄弟的洛学。后来洛学由朱熹发扬光大,在福建创出闽学,成为居正统之位的程朱理学。濂、洛、关、闽四学派,人称理学四派。理学实际创始人为周敦颐、邵雍、张载、二程兄弟(程颢,程颐),至南宋朱熹而集大成。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提出“理”先于天地而存在,将上的地位。其为学主张“即物而穷理”。与朱熹对立的为陆九渊的主观唯心主义,提出“宇宙便是吾心”的命题。明代,王守仁进一步发展陆九渊的学说,认为“心外无物”、“心外无理”,断言心之“灵明”为宇宙万物的根源。为学主“明体心”、“致良知”。此外,北宋张载提出的气一元论,与二程截然不同。明代王廷相以及清初的王夫之、颜元等,对程朱、陆王皆持反对态度。至戴震著《孟子字义疏征》,得出“理存于欲”,指出“后儒以理杀人”,则更给予了理学以有力的批判。
宋明理学,理学一名始称于南宋,朱子曾说“理学最难”,陆九渊也说“惟本朝理学,远过汉唐”。明代,理学成为专指宋以来形成的学术体系的概念。
理学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理学就是指宋明以来形成的占主导地位的儒家哲学思想体系,包括:(1)在宋代占统治地位的以洛学为主干的道学,至南宋朱熹达顶峰的以“理”为最高范畴的思想体系,后来习惯用“理学”指称其思想体系。(2)在宋代产生而在明代中后期占主导地位的以“心”为最高范畴的思想体系。以陆九渊、王守仁为代表的“心学”。狭义理学则专指程朱学派。
代表人物:北宋:周敦颐、张载、程颢、程颐、邵雍。即北宋五子;南宋:朱熹、陆九渊;明代:王阳明。就主导思潮而言,理学官方代表人物可概括为“程朱陆王”。影响力则是张邵。
主要派别:按现代学术界的通常做法,可以把宋明理学体系区分为四派:气学(张载为代表)、数学(邵雍为代表)、“理学”(程朱为代表)、心学(陆王为代表)。
宋明理学所讨论的问题随不同时期、不同流派而有所不同。理学与唐以前儒学尊《五经》一个重要不同之处,《四书》成为尊信的主要经典。价值体系和功夫体系都在《四书》。《五经》为粗米,《四书》为熟饭。理学的主要根据和讨论的问题都与《论语》、《孟子》、《大学》、《中庸》紧密相关。理学讨论的主要问题大体是:理气、心性、格物、致知、主敬、主静、涵养、知行、已发未发、道心人心、天理人欲、天命之性气质之性等。
宋元明时期,是中国文化和哲学发展的又一个高峰。由于宋明时期中国哲学的主要代表形态是理学,人们习惯上多以“宋明理学”的概念来称呼这一时期的哲学。
宋明理学是儒学的一种历史表态,是继魏晋把儒学玄学改造之后,宋明理学是对隋唐以来逐渐走向没落的儒学的一种强有力的复兴。这个复兴儒学的运动,由隋唐之际的王通发其先声,由唐代中期以后的韩愈、李翱、柳宗元诸人继其后续,而至两宋时期蔚为大观,形成一场声势浩大、波澜壮阔而又影响久远的儒学运动。在时间上,这场儒学运动持续到明清之际,影响直至当代;在空间上,这场儒学运动不限于儒学的故乡,还牵涉到受儒学影响的东亚诸国,以至于在这些国家,所谓的儒学主要就是理学(或称性理学);宋明理学是当时中国有抱负有思想的学术群体对现实社会问题以及外来佛教和本土道教文化挑战的一种积极回应,他们在消化吸收道佛二教思想的基础上,对佛道二教展开了一种与孟子“辟杨墨”相类似的所谓“辟佛老”的文化攻势,力求解决汉末以来中国社会极为严重的信仰危机和道德危机。
宋明理学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后期有思想有见识的中国人在思考和解决现实社会问题与文化问题中所生出来的哲学智慧,它深深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后半期的社会发展和文明走势,现代的中国人仍然不得不面对由它所造成的社会及文化后果。然而也正是这个智慧成果,其在成功地回应佛老而使儒学重新走上正统地位。
我们研究理学哲学智慧,不仅在于了解它对回应与解决当时社会与文化问题作了怎样的解答,更重要的还在于通过对其的分析来帮助我们思索一些诸如“什么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如何正确回应外来文化”、“如何正确面对和处理社会成员中普遍存在的信仰危机和道德危机”等对当代仍至为重要的哲学问题。从新树立国人的信仰,正是理学智慧的意义所在。
主要特点
宋明理学作为一种新的思想体系,无疑具有多方面的内容。但从总体上看,它至少有以下两个主要的特点。
  (一)思辨化的儒学
  与先秦、汉唐儒学不同,宋明理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它的思辨性。
  佛教传人中国以后,因其所具有的三世因果的彼岸性深深吸引了儒学的知识分子,也刺激了佛教与中国的本土宗教──道教和儒家思想的发展。但相对而言,儒家的应变总体上是滞后的。在唐一代,儒家学者中的有识之士如韩愈、李翱等,就已经意识到儒学面临着佛道二教尤其是外来佛教在文化上的严重挑战。但他们处理这个问题的方法 比较简单化,韩愈主张“人其人,火其书”,用政府行政干预的方法来禁止佛教的传播和发展,李翱思考得相对深入一些,主张援道入儒、以儒包佛,来解决佛教文化的冲击。
  宋代的理学家们认识到,儒学之所以会受到来自佛教和道教的挑战,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儒学本身在形而上的层面上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原始儒家大部分典籍失传,直到近代才出土大量竹简,所以如何从哲学本体论上论证儒家思想的正当性与必然性成为儒学的一个重要课题。先秦孟子从“四 端”说出发,对儒家的性善论作了论证,荀子则从性伪说出发对性恶论作了论证,董仲舒把儒家道德嫁接在讲究阴阳灾异的世界观上,对儒学作了谶纬神学式的论证。在宋明儒学家看来,以往的这些论证要么是“不备”(不够充分,如孟子),要么是“不明”(混乱不清或者错误,如荀子与扬雄),而董氏的阴阳灾异和神学 化的论证则更显得粗浅,实际上已误入歧途。
理学家们为了建立儒家的形上学,他们一方面借鉴道家、玄学甚至是道教和佛学在哲学本体论方面的成果,一方面在传统儒学寻找能够用来构筑哲学形上学的因素,例如被列于 “六经之首”而最具形上学性质的《周易》的道器观,孔子的“仁”学,《孟子》与《中庸》对于“性”与“天”的问题的探讨。理学家们吸收利用这些外来的和传统的文明成果,创造性地提出了许多富有特色的儒学形上学本体论概念,并给予系统的哲学论证,如周敦颐、邵雍的“太极”、张载的“太虚”、二程和朱熹的“天 理”、王安石和二苏的“道”、陆九渊和王守仁的…‘心”,等等。传统儒学经由理学家们的改造,道德信条式的理论体系终于变成以哲学形上学作基础的哲学理论体系。就此而言,它体现着宋明理学家们融合创造的哲学智慧。
  (二)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儒学
  从儒学自身发展来看,理学作为一种哲学思潮或者儒学复兴运动,它所强调的义理之学,是对于汉唐儒学的一种反动,表现出一种想要摈弃汉唐训诂之学而直接面向经典、回复圣人之道的气势,颇有一点“文艺复兴”的味道。理学家们标榜自己的学说为“实学”、“实说”,批评佛老的学说以及汉唐的章句之学和讲求诗词歌赋的词章之学为“虚学”、“虚说”。虚实之别,就在于是否讲求儒家的义理。理学所强调的义理,实质上也就是儒学的伦理道德学说,它包括儒家所提倡的纲常人伦以及内含于其中的“所以然”与“所当然”的道理。
  理学家所强调的义理,就其内容而言,与汉代董氏的儒学相比,其重点不在政治哲学上,而在伦理道德上;与先秦的元典儒学相比,其对伦理道德的阐述,更侧重于哲学的表达。宋明理学家在儒学的伦理道德学说上,提出了一系列非常有逻辑层次的哲学范畴和理论结构。无论是各种各样的理学本体论、作为道德基础的人性 论、“存理去欲”或“存心去欲”的修养论、“格物”或“格心”的认识论、成贤成圣的境界论、由修齐而治平的功能论,均是以伦理道德为核心内容。
综观宋明理学,心学一派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事物并无兴趣,理学一派由于“格物穷理”的理论指导,对于万物之理的认识仿佛也有超出伦理道德狭隘范围的趋势,然而其理论目的仍然指归于对儒家伦理的必然性、普遍性和绝对性的把握。所以,无论是理学的宇宙论、本体论或知识论,都不能简单地与西方哲学相比附,其 思维的对象不是自然与万物,而是伦理与道德,其理论的旨趣不在于人类理智对于自然对象以及人类理智自身的把握,而是人类对于社会伦理价值与规范的正当性的认识和对于主体道德的个体自觉。

朱熹与法家之学
徐公喜

摘要:朱熹作为理学集大成者,其思想呈现儒法交融,对法家之学的批判、融合与折衷,使理学法律思想较之于法家更有补治道,成为引导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几百年政治活动的思想规范。朱熹是真正的儒法思想家。
关键词: 朱熹 法家之学 批判 融合 折衷
Zhu Xi and Legalist School

Xu Gongxi
Shangrao Research Institute of Zhuism; Shangrao Normal College . Jiangxi 334001

Abstract : Zhu Xi who epitomizes the confucianism. His thought reflects mixture between confucian and legalist, reflects criticism and mixture and compromise, turns legal thought of Neo-confucianism more helpful than legalists to running a state, becomes the idea standard to guide the political activities several hundred years in the later stage of feudal society in China. Zhu Xi is a real thinker both with confucinism and legalists.

Key words: Zhu Xi; Legalist School ; Criticism; Mixture; Compromise

一、朱熹“阳儒阴法”地对法家之学的批判
朱熹是中国近古时代最伟大的思想家,宋人说他“尊德性”与“道问学”,明清学者论以“致广大,尽精微,综罗百代” 。他的学说与孔子前后辉映,成为影响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后半期统治阶级思想最重要的理论。作为一个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朱熹不仅只是空谈阔论的说教,而且也是一位富有实践精神的致世治事者:“然朱子于政事治道之学,可谓于理学中最特出。试观其壬午、庚子、戊申诸封事,议论光明正大,指陈确切着实、体用兼备,理事互尽。厝诸北宋诸儒乃及古今名贤大奏议中,断当在第一流之列。又其在州郡之行政实绩,如南康军之救荒,在漳州之正经界,虽其事有成有败,然精其心果为,与夫强立不反之风,历代名疆吏施政,其可赞佩,亦不过如此。” [①] 他知南康军时就曾被宋孝宗称赞道:“朱熹政事却有可观。” [ ② ] 朱熹的理学核心就是政治哲学,他所倡导的“理”就是治国之理,其理学思想是与政事治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也恰是朱熹思想所具有的深刻治道性,才使之能够成为引导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几百年政治活动的思想规范。
朱熹博大宏伟思想体系蕴涵了极为丰富的法律思想,与法家之学保持着千丝万屡的联系。从朱熹的言行,我们不难看到一个荀卿式儒法人物,对这一点早有学者已经认识到了。戴震明确地指出:‘“荀子之所谓礼义,即宋儒之所谓理。”“宋儒立说,似同于孟子而实异,似异于荀子 而 实同也。” [③] 台湾学者 蔡仁厚 先生也在《孔孟荀哲学》中认为荀子的礼义“客观而不内在”,朱熹的义理通于天道,“超越而不内在”。而王夫子更是直截了当地认为朱熹正是行申韩法家之政: “君子所甚惧者, 以申韩之 酷 政,文饰儒术,而重毒天下也。朱子于此,有遗议矣。……矫之以严,欲辞申韩之过 而 不得矣。” [④] “自宋以来,为君子儒者,言则圣人而行则申韩也,抑以圣人之言文申韩而为言也。……宋 之 儒者……非申韩孰与任此。” [⑤] 后条虽然没有直接点朱熹之名,然而其列举的则为朱熹之行。朱熹的思想学说也正是中国传统文化一直传承“内圣外王”、“阳儒阴法”的杰出典范。
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朱熹对法家之学的批判是不遗余力的。朱熹对法家之学的批判主要围绕二个方面:一是申韩浅陋,只见刑名。 “ 葢老氏之学浅于佛而其失亦浅 , 正如申韩之学浅于杨墨而其害亦浅” [⑥] ;“杨墨之害甚于申韩,佛老之害甚于杨墨,杨氏为我疑于仁,墨氏兼爱疑于义,申韩则浅陋” [⑦] 。 在朱熹看来 申韩之学治道的途径过于简单化, 只见刑名是不足以治天下的, 有必要强化,因此也可见申韩之学的危害远远小于杨墨之害、佛老之害,更有可取之处;二是 冷冰不恤,惨核少恩。“后世之论刑者不知出此,其扵申商之刻薄者,既无足论矣” [ ⑧ ] ;“老子惟静,故能知变,然其势必至于忍心无情,视天下之人皆如土偶尔,其心都冷冰冰地了,便是杀人也不恤,故其流多入于变诈。刑名,太史公将他与申韩同传,非是强安排,其源流实是如此。” [ ⑨ ] “韩子引绳墨,切事情,眀是非,其极惨核少恩皆原于道徳之意,东坡言谓‘商鞅、韩非得老子,所以轻天下者,是以敢为残忍而无疑’。” [ ⑩ ] 。在这点上只是承续了司马迁《史记》之说而已,并没有超过前人。
二 朱熹理学法律思想融合法家之学
综朱子之思想,其思想渊源中有众多源头活水,在他的理学核心中不仅是吸取了儒家圣贤的思想精华,而且也是折衷融合了其它诸思想学说,其中就折衷融合法家之学。然而大多学者往往只是注意到了朱熹纳取儒释道的思想,而对于朱熹吸收法家之说避而不谈,不敢正视朱熹及其它理学家所具有了“阳儒阴法”的理学本性。 何勤华 先生在《法家法治理论评析》一文中概括了法家实现法治的方法和途径,也就是法律应当“布之于众”、实施刑无等级、重刑、“壹法”“一尊” [11] 。在全面梳理朱熹的思想过程中,我们就看到 朱熹理学法律思想融合了法家之学
1、 “以严为本,以宽济之”, 肯定了法家“辟以止辟” 法价值观念
法家的法价值观可以说就是极端法治主义,力求以刑去刑。为了使法律有效地实施 ,法家提倡“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被称为“尊道之君子”的理学大师朱熹,在南宋社会现实面前,却显得十分推扬法治, 从实质上肯定了法家“辟以止辟”观念的合理性,他说:“法家者流,往往患其过于惨刻,今之士大夫耻为法官,更相循袭,以宽大为事,于法之当死者,反求以生之。殊不知‘明五刑以弼五教”,虽舜亦不免,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劝戒,所谓‘辟以止辟’,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已行乎其中。今非法以求其生,则人无所惩惧,陷于法者众,虽仁之,适以害之。” [12]
朱熹认为“为政以宽为本”,“以爱人为本”是圣人立法本意,但若在执法中“以宽为本”,“于是奸豪得志而善良之民反不被其泽矣”。 [13] 为了加强统治,朱熹提出了“以严为本,以宽济之”的司法原则 , 猛本宽济,甚至极力主张恢复肉刑,他认为恢复宫 非刂 、 之刑,符合“先王之意”,适应“当世之宜”,对“强暴脏瞒之类者,苟采陈群之议,一以宫 非刂 、 之辟当之,虽残其支体,而实全躯命,以绝其为乱之本,而使后无以肆焉”。 [14] 甚至上章劝皇帝要“深于用法,而果于杀人”。在这一点上朱熹与其它理学家有较大的差异。他认为法律可以使天下之人耸然不敢肆意为恶,而轻刑“既不能止民之恶,而又为轻刑以诱之,使得以肆其凶暴于人,而无所忌,则不惟彼见暴者无以自伸其冤,而奸民之犯于有司者,且将日以益众,亦非圣人匡直辅翼,使民迁善远罪之意也” [15] 。
2、不以私恩废天下之公法,融合了法家刑无等级
韩非从“公道”出发 ,提出了“法不阿贵”的法律原则。他认为,国家官吏的根本任务就是“公道”地执行法律,不分贵贱等级,对任何人都平等对待。他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16] 而朱熹也倡导“公天下”,认为法是“天下之法”,不是皇帝“一人之法。”皇帝既为天下人立法,也应与天下人同守法。“善与人同,公天下之善而不为私也”, [17] “但论治体,则必如是,然后能公天下以为心,而达君臣之义于天下,使其恩礼足以相及,情意足以相通,且使国家各自爱惜其土地、人民,谨守其祖先之业以遗其子孙之计,但凡为宗庙社稷之奉,什伍闾井之规,法制数度之守,亦皆得以久远相承。” [18]
朱熹把法看成为“公天下持平之器” ,是“立公弃私”的“天下之法”,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一方面要求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必须守法,倡导“以法制民”,官吏秉公守法,不循私情; “勿夺农时”;另一方面要求与规范普通民众绝对服从法律,不得稍有违犯。做到“上下相安,各守其分”。“盖谓法者,天下之大公,……舜之不敢禁者,不以私恩废天下之公法也。盖以法者先王之制,与天下公共为之,士者受法于先王,非可为一人而私之。” [19] 朱熹在法律意义上的“公”就是实行“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原则,取消在法律适用中非“分”的特权。“公”的衡量标准就是义理,“循理而公天下”。 朱熹亦提出:“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刑。” [20] 法律是截然不可犯的。 此外朱熹对于赎刑的不平等性的批评也反映了 朱熹的法律公平论,已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影子。
3、 “以法晓谕”, 融合了法家 “布之于众”思想
荀子主张制定和公布成法,他认为成文法的公布可以 使“天下晓然皆知夫盗窃之不可以为富也,皆知夫贼害之不可以为寿也,皆知夫犯上禁之不可以为安也,……皆知夫为奸则虽隐窜逃亡,由不足以免也”,同时成文法的公布可以做到 “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 [21]
朱熹治道思想与荀子极为相似,对待法律上朱熹态度是明确的,就是要“以法晓谕、遍示乡村”,他曾讲述他“每到即以法晓谕,定要如此”,所以在其任上所颁谕榜甚多,他又将“孝弟忠信,人伦日用间事,播为乐章,使人歌之,仿《周礼》读法,遍示乡村里落,亦可代今粉壁所书条禁” 。 认为 “立个简易之法,与民由之,甚好。” [22] 同时 朱熹提出由“圣人删录,取其善者以为法,存其恶者以为戒,无非教者,岂必灭其籍哉。” [23] 朱熹希望朝廷召集儒臣“博采经史以及古今贤哲议论及于教化刑罚之意者,删其精要之语,以教学古入官之士,与凡执法治民之官,皆使略知古先圣王所以敕典教制刑明辟之大端,而不敢阴为、姑息、果报、便文之计。” [24]
4、“一理”与“政必出于一”替代法家 “ 壹 法、一尊” 之学
法家强调,要厉行法治,必须统一立法权,统一法律的内容, ,并保持法的稳定性,即所谓“壹法”、“一尊”。而 朱熹则强调天下万物一统于理,认为“天地之间,理一而已”,“为君须仁。为臣须敬,为子须孝,为父须慈,物物各具其理,而物物各位异其用,然莫非一理之流行也。” [25] 朱熹以理为法,明确指出“法者 ,天下之理”“法字、礼字,实理字”,承续了法家的“一法”。同时朱熹作为君主专制正统思想的集大成者,无疑肯定三纲五常所确定的规范,极力维护君权,要求天下治权一统于以皇权为代表的朝廷政治统治结构,以为“先王之制,诸侯不得变礼乐,专征伐” [26] ,只要“天下之政必出于一”,就能达到“体统正朝廷尊,而无多门之弊”目标。 [27] 他 强调 君“以制命为职”、“天下之治固必出于一人”,但是并非说天下之事 都由 君主一人独裁,作为君主是不能独任其责, 在立法时,君主“必谋之大臣,参之给舍,使之孰职,以求公议之所在,然后扬于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严。” [28] 提倡君臣各尽其职。
朱熹主张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统一性,不能轻易地改变原有立法。指出“圣人立法,一定而不可易者,兼当时人习惯,亦不以为异也。” [29] 他坚持三纲五常原则“横古至今不可易”、“所因之礼是天做底,万世不可易”思想。同时朱熹并不保守,提倡的经世随时因事制宜的思想。他认为“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 “行之既久而不能无弊”, [30] 因而朱熹提出对于不适时宜的祖宗之法就应当“变而通之”, “必裁酌从今之宜而为之也”对于旧法只能是“兴其滞补其弊”, 小变其法,旧法与现实并“无大利害”就“不必议更张”,应当“谨守常法” [31] 。
朱熹融合法家之学还有很多方面,我们只是从“辟以止辟” 、“壹法一尊”等法家四个核心内容进行对比,不难看出朱熹对法家思想的承续,从这些方面似乎看到一个活生生的法家人物形象,对于法家思想的批判远远不及他对法家思想的吸收。然而我们不能将其等同于法家,更应当认识到朱熹的集大成。
朱子之学对法家之学不遗余力地批判,又融合法家之学,其实这正是他思想发展的高明之处,正如钱穆在《朱子学提纲》中所说朱子之学 有个非常独特的内涵就是“只见其因袭,不见其创造”,这是朱熹思想形成与传播过程中极具高明的地方。 钱穆 先生认为 朱子之学 “一一分别而观,若其言必有本,并无创见立说之处。朱子乃浑化其一己思想于从来之大传统中,使人不见其痕迹。换辞言之,朱子乃自从来大传统中酝酿发展思想,而亦不自知其为创见与自立说。” [32] 这使人们能够所看到的是阳儒的一面。
三、朱熹理学对法家之学折衷与改造
朱熹以“致广大,尽精微,综罗百代”之精神,综合了孔孟荀及张程等思想学说积极成果,创新而为,自成新体系。正是朱熹理学对包括法家之学等思想学说的折衷与改造后,可以极大满足“人君治天下”的政治要求。康熙皇帝认为朱子之学“见其穷天地阴阳之蕴,明性命仁义之旨,揭主敬存诚之要,微而律数之精意。显而道统之源流,以至君德圣学,政教纲纪,靡不大小皆该,而表里咸贯,洵道学之渊薮,致治之准绳也。” [33] 而且朱子之学“体道亲切,说理详明,阐发圣贤之精微,可施诸政事,验诸日用,实裨益于身心性命者,惟有朱子之书,驾乎诸家之上。” [34] 。 而那些先秦以来的各种思想,“不偏于刑名,则偏于好尚;不偏于杨墨,则偏于释道;不偏于辞章,则偏于怪诞:皆不近于王道之纯” [35] 。朱熹对法家思想等的综合与改造而形成的义理法律思想更加有补治道。
1、朱熹理学科学理性有补治道
朱熹理学的科学理性首先得益于朱熹吸取、发挥、折衷了圣贤思想合体精华,其思想广大精微,百纳江溪,犹如薛瑄在论述《四书集注》时,说朱熹“萃众贤之言,……至大,至精,至密,发挥先贤之殆无余蕴。” [36] 朱熹作为学问渊博大家,在学术上涉猎范围极广,上至无极太极之广大,下而至一草一木一昆虫之微”,对自然科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通过将自然科学研究成果与理学思想贯通在一起,推动了理学思想的发展。朱熹丰富的科学知识,使其思想体系中不能不加进一些唯物客观的因素,包含着科学思辨理性的意义。
《大学》最终目的是为了治国、平天下,它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 ,有利于稳定封建统治秩序。是朱熹首先发现了《大学》这一政治功用,并对《大学》推崇备至。朱熹所倡导的“三纲五常,天理民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根本” [37] 思想旨在 强化 君主专制,同时朱熹政治上又主张采取“正君心”限制君权,反对君主绝对专制集权,对官吏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与限制,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与封建法律的立法目的相符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合理愿望与要求,具有初步批判封建特权和专制的积极作用,反映了其政治理性主义思想。从限制 和规范 君主行为角度讲 ,理学法律文化优于法家法律文化。
2、 与时俱进创新有补治道
道德放在政治最重要的地位。这是儒家一以贯之的传统, 朱熹坚持认为道德教育是教化最重要的内容, 朱熹提出“必立学校,明礼义,以教之”。朱熹认为教化作用是高于刑罚的,通过教化可以实现“去其气质之偏,物欲之蔽,以复其性,以尽其伦” [38] ,“不待黜陟刑赏一一加于其身而礼义之风廉耻之俗已丕变矣” [39] 。因而朱熹尤其注重社会教化与调解,并以此消除积怨,减少诉讼, 朱熹的法律思想 克服了法家肤浅单一的刑法治道途径。康熙将朱子“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 , 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的德教思想发扬实施,突出教化,在对待德教与刑罚问题上完全依从朱子之义,指出: “盖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行,是舍本而务末。” [40]
朱熹不仅深刻理会孔孟之言,而且有所发挥,将仁礼学说发展为理学。朱熹吸收孔孟之精华,纳入其天理思想体系当中。朱熹认为“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 [41] 朱熹的理也与孔孟仁礼一样具有道德原则的规范要求,是人们有目的行为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朱熹的思想强调随时顺理。这种治道首先是以顺理为核心内容的,法律的损益创新必须把握着天理维持的中心内核。对于如三纲五常等理的中心内容是不得随意损益其词的。“所谓损益者,亦是要扶持个三纲五常而已。”就如 “所因之礼,是天做底,万世不可易;所损之礼,是人做底,故随时更变”, [42] 对其它法律制度,更是应酌今。
法家认为法律起源于人的相争相夺 ,为了定分止争,强者才立禁制法, 物质节制说。朱熹的法律起源论是有别于它,客观地应当说朱熹法律起源说是集大成性的理论框架,把天道说、人性论及物质节制说融为一体后更加广大发扬。以圣人继天立极解说天与人的沟通,承继了先儒天道与人道、自然与人为相通、相类和统一的天人合一。这把哲理化的理论与社会现实生活加以对接,努力说明天之所以天、人之所以为人者,及法律与社会群体、社会文化的相互联系,以造就法律起源的神秘严肃性与社会普遍性的统一。朱熹的与时俱进创新是多方面的,更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
3、经世致用社会性有补治道
朱熹法律思想属于义理法律思想,最为直观地体现在他所倡导的诉讼必须首先论证其尊卑长幼之分、然后再判断其曲直的诉讼思想,以是否违反了三纲五常义理为准则,较前人更为直截了当地指出“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盖必如此,然后轻重之序可得而论,浅深之量可得而测”,“凡以诉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然后听其曲直之辞。” [43] 诉讼要确定原被告“分”的诉权地位,视义理而为权为八议。朱熹对“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与“八议”的肯定,看似与 刑无等级相矛盾,然而法家思想与其它思想一样也是倡导封建等级、尊卑上下的,朱熹对此有所认识的。 朱熹指出“秦之法,尽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后世不肯变”。 [44] 朱熹的义理法律观是把义理、三纲五常确定为最根本的原则,使之逐渐成为日常事物行动准则,在法律角度上体现了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性的基本特征。以三纲五常为内容的义理所具有的绝对性、不可侵犯性和诉讼上决狱作用的思想性,为以后封建阶级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这也使朱熹的义理法律思想更具有现实性意义,摆脱了法家思想中那种冷冰少恩的机械性,使法、理、情很好地结合在一起,易于上上下下的实施与接受。
朱熹注重社会基层法律的运用,具有治道的针对性与实用性。他努力实践着从小学、家礼开始直至社会各方面的著述立说与立法,而且朱熹在谈论治道时就提出“立个简易之法”,“若圣贤有作,必须简易疏通,使见之而易知,推之而易行” [45] ,倡导简易、世俗、致用的思想。朱熹的《家礼》是对古制的大胆革新,显示出“从俗、从众、变通”的精神,所定礼仪与古之礼比较语言简洁、简约,礼仪安排实用,便于操作易行;而且因情循俗,使之适应不通等级身份的人,为社会民众实际实施留下了较大的余地朱熹以义理惟核心的思想体系对于宋以后基层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宋明之际,从官府到民间,尊从朱熹家礼。显然,理学家新的思想体系较之于法家更具有经世致用社会性而有补治道。
结 语
朱熹以天理为出发点,发展了儒法释道诸家的德礼政刑观,强化了德礼政刑的政治地位与法律适用,确立了“平天下”的法律价值观,在统治中推行着一整套的“阳儒阴法”措施,促成了理学的法典化。在实际的法律运用中,将人治与法治相结合,正君心,严吏治,举贤才,公平慎刑,肯定了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与私人土地占有制相结合的模式,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维护与巩固封建专制统治需要的正统思想,他的理学思想在中国思想史及其政治式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地位。正因为如此,朱熹的思想成为影响与统治中国社会近八百年的宏大的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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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
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的集大成者。

朱熹
宋代理学的集大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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