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聘用超过60周岁以上员工只能签订劳动协议吗

作者&投稿:益蝶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雇佣60岁以上的员工合法吗~


1.没签劳动合同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一定要与对方补签。
2、这个要求很难实现,因为本身就达到退休年龄,在改公司的任职年限又很短,要求不够合理。
3、签的完合同之后,公司单方面违约只要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接触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接触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对方一定要履行。

劳动协议即劳动合同,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只可以签订聘用合同,不能签订劳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如果已经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那么与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所以只可以签订聘用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同时也不需要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 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



  劳动协议即劳动合同。
  60周岁以上的人员已经过了法定退体年龄,已经不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和与社保机关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聘用这类人员只能建立劳务合同关系,以其提供劳务获取一定的劳务报酬。并用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法调整。

聘用退休人员的,应该签劳务协议,是雇佣关系。

那是雇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是的;

而且,要单独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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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在体制内和国企工作,恐怕最后都不用你自己申请,企业早早的就制定好了计划,然后有规划性的要求你自离,所以想要申请被辞退的想法虽好,但有些不太现实,而且赔偿是企业给的,企业怎么可能干这种损己利人的事情。而且,除非是一些技术型人才,不然企业根本不会聘用60岁以上的老人,风险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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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孟固肾: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年龄超过60周岁就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不超过60周岁而签订用工合同,导致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适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神池县18986987064: 用人单位雇佣哪些特殊人员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
况孟固肾: 只要双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双方应当订立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按劳动法规定,只有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用人单位只要用劳动者,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所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就是用人单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法人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年满16岁,女不满50岁,男不满60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确定,而是有用工性质确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订立劳务合同,不能免除应当按劳动法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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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孟固肾: 没有甚么特别的说法和正经常使用工1样.只是大多不是签的合同,是1张纸,约定双方劳动关系

神池县18986987064: 企业聘用员工,可否只签"聘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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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孟固肾: 托业吧,因为在我们看来六级和BEC2的难度差不多,这样可能有点重复.当然如果有把握都过也未尝不可,毕竟商务英语证书是很有用的.我刚才查了最新的考试安排,托业5月有场考试,BEC2今年好象要到6月初,你既然六级都过了一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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