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的职工薪酬与税法的工资总额一样吗

作者&投稿:韶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简述“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有哪些?~

工资、薪金所得
(一)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纳个税,这些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内退问题
1、内退的个人在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不能按离退休工资对待。
2、取得的一次性内退收入,应按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均摊,将每月分摊额与当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标准以余数为基础确定适用税率,然后把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上述税率计算;
3、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出租车问题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个体出租车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3、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四)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会计与税法有关问题 新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国际惯例趋同,进一步扩大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范围,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方法选择和业务处理程序也更加符合业务的经济实质。但其中有许多改革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由此导致了在收入的确认、计量,费用的可扣除性等方面,企业税收所遵循的原则与会计原则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致使企业税收与会计处理上产生较大差异。二、 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新准则的制定与国际惯例趋同,进一步扩大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范围,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方法选择和业务处理程序也更加符合业务的经济实质。但其中有许多改革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由此导致了在收入的确认、计量,费用的可扣除性等方面,企业税收所遵循的原则与会计原则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致使企业税收与会计处理上产生较大差异。具体分析如下:一是工资薪金支出对象的差异:在税法中,工资薪金支出的对象是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以此与独立劳务相区别。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征营业税,应采用自制凭证处理。企业接受外单位个人提供的独立劳务,属于流转税的征收范围,无论是否超过起征点,均需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据以入账。而职工薪酬准则中所称的“职工”比较宽泛,与税法中“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相比,既有重合,又有扩展。兼职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临时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在税法中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对象看待。建议企业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雇员职工”、“非雇员职工”明细科目核算,以便正确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年终汇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二是职工薪酬支出范围的差异: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均构成职工薪酬,也就是说,无论货币性还是非货币性薪酬,无论在职还是离职后薪酬,无论计量相对直接明确的常规性薪酬还是以权益工具为计量基础的现代薪酬(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无论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还是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无论物质性薪酬还是教育性福利,均属于职工薪酬。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三、 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方面的差异分析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这一类和新税法上工资的口径基本相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政策。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此项条款扩大了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主要是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
  职工人员规定上来看,依照会计准则及指南,会计上职工人数的概念较宽泛,从受益对象方面看:第一层次,与劳动法吻合的,签订合同的所有人员、职工,包括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第二层次,虽然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等;第三层,虽然没有合同,也不是企业员工,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虽与企业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的人员,但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纳入本准则的职工范畴。
  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依然可作参考,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三)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税法上,人员工资薪金能否作税前扣除,关键是看是否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是否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四、职工福利费方面的差异分析《职工薪酬》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新准则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而是采用按实列支的处理办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税法上按规定据实列支,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由于2007年度有部分企业执行了新会计准则或新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继续适用原税法,2008年度又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之间本身的财会处理差异,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如何适当衔接,国税函[2008]264号及时予以了明确,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五、保险费方面的差异分析主要是五费即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的原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关于有关保险的税前扣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税法强调的依国家有关规定缴交的可以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税前扣除。
六、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差异分析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财税〔2006〕10号文件是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可作参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的差异分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了改善职工文化生活、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计量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义务金额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盘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明确标准计算确定应承担的职工薪酬义务后,再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税法上,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同样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得到提高;同时,也与《工会法》规定的比例相衔接。
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也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有关政策相衔接。
八、辞退福利方面的差异分析新准则:辞退福利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全部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一是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二是职工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了费用。税法上对费用的税前扣除,原则上为据实扣除,因此,按税法规定对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九、特殊人群工资方面的差异分析 (一)残疾职工工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单位(必须符合规定条件,下同)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差异分析:单位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在全额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不亏损的前提下将形成永久性差异。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7〕92号文件所说工资的范围,是《实施条例》明确的工资范围,而不是企业会计准则明确的职工薪酬范围。(二)研究开发人员工资《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企业从事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也可享受加计扣除,并且不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0的限制。

根据财会2014年8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的规定,职工薪酬由原来的8项内容改为4项,即将原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与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再新增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作为改后的第一项内容短期薪酬;将原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改为第二项内容离职后福利;第三项内容仍为辞退福利;第四项内容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职工薪酬的核算应在“应付职工薪酬”下设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四个一级明细,再在短期薪酬下设工资、福利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二级明细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即分别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型服务企业按8%)扣除,但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而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的职工薪酬与税法的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所得包括的内容基本一致,但不等于税法的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会计职工薪酬中短期薪酬的第一部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应发数,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



如果是每月计提工资,次月实际发放,本年累计就不一样


会计的职工薪酬与税法的工资总额一样吗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的职工薪酬与税法的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所得包括的内容基本一致,但不等于税法的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会计职工薪酬中短期薪酬的第一部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应发数,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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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 职工薪酬与税法的工资总额并不相同。会计职工薪酬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下设四个一级明细: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二级明细包括工资、福利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非货币性福利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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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盼艾辛: 一般来说,账载金额66975.6(包含单位及个人缴纳的部分),税收金额减除个人缴纳的部分,调增的就是调增个人缴纳的部分.

玉树县13616912520: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里的“工资总额”,和个人所得税里讲的“工资薪金”,一样吗? -
象盼艾辛: 不一样的.企业所得税中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比如企业给职工发的交通补贴,企业所得税中是作为福利费的,不计入工资总额中,而个人所得税中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要并入工资计征个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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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盼艾辛: 会计上计提福利费等是按工资总额计提,按计税工资总额计提标准调整企业所得税,所以你的工资总额尽量控制在计税工资标准以下,也就是人均月工资总额不超过1000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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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盼艾辛: 您按照下面来掌握一下: 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 另外税法上工资薪金总额是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其中不包括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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