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哺乳期妇女有什么保护

作者&投稿:周类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法律对哺乳期妇女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时间与夜班安排: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2. 哺乳时间保障: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至少1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 生理卫生与哺乳设施: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以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哺乳期妇女的工作与生活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与支持。


哺乳期喂奶时间劳动法是怎样规定的?
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另外,在我国对于哺乳期的妇女,法律是予以特殊保护的。第一方面在婚姻方面,有相关法律规定男方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进行诉讼离婚的。第二方面在工作方面,法律规定用人企业单位也不能随意辞退正在哺乳期间的劳动妇女职工。

什么是妇女的“四期”,法律对保护“四期”有何原则性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依照该法规定,妇女享有的基本权益和特殊权益包括:(1)政治权利;(2)文化教育权益;(3)...

法律对哺乳期女职工有什么保护
哺乳期的女职工工作日内享受一小时的哺乳假,用人单位不得在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安排夜班。《劳动法》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第63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

哺乳期触犯法律有什么后果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

刑法哺乳期妇女规定
3、哺乳方式。 不限于母乳喂养,也包括其他喂养方式。由于各种原因,不选择母乳喂养或者客观上无法进行母乳喂养的情况不在少数,如果将喂养方式限定为母乳喂养,会导致不少哺乳期妇女被排除在法律特殊保护之外。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

有法律规定哺乳期不能拘留吗
法律主观:有法律规定对婴儿处于哺乳期的妇女不能拘留。《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但是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法律客观:《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

2024年哺乳假规定是什么
一、哺乳假最新规定是什么 哺乳假是指女方产假期满后哺乳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于1年的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

对上班的哺乳妇女法律有什么待遇 - 百度宝宝知道
女职工在哺乳时间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其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三、《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对女职工哺乳期的保健内容: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

哺乳期8个月可以拘捕吗
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其中,有关孕妇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关于哺乳期妇女,刑事法上并未采用这一概念,与之相关的,是有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对于拘留哺乳期妇女有哪些规定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

盐都区18041505764: 哺乳期的法律规定有有哪些
万试立生: 1、法律对哺乳期作了以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哺乳室;其他.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盐都区18041505764: 女职工哺乳期规定有哪些
万试立生: 女职工哺乳期规定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6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2、《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

盐都区18041505764: 对哺乳期的妇女有哪些规定
万试立生: 我国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盐都区18041505764: 哺乳期的法律保护有哪些内容?哺乳期的法律保护有哪些内容?
万试立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10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盐都区18041505764: 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有哪些规定
万试立生: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盐都区18041505764: 哺乳期妇女违法受哪些保护 -
万试立生: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盐都区18041505764: 对女职工的哺乳期内有哪些规定? -
万试立生: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

盐都区18041505764: 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 -
万试立生: 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另外,根据很多地方法规规定,晚育女性可享受增加产假30天...

盐都区18041505764: 劳动法有规定哺乳期妇女不可开除或者调制的规定吗 -
万试立生: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盐都区18041505764: 哺乳期间女性该受到哪些保护?
万试立生: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的劳动.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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