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商务部决定禁止的程序依据是什么?

作者&投稿:夕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政府是根据哪条法律阻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的计划的?~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这是反垄断法自去年8月1日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据中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由于交易后可口可乐公司将取得汇源公司绝大部分甚至100%股权,从而取得了汇源公司的决定控制权,因此,该交易符合集中的法定标准;同时,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12亿美元(约合91.2亿人民币)和3.4亿美元(约合25.9亿人民币),分别超过4亿元人民币,达到并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此案必须接受相关审查。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商务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时,对集中给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从上述六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要说明两点:一是第五项关于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世界各国经营者集中制度通行做法,目的是从宏观角度、在更高层次上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与反垄断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一脉相承的。二是第六项关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这里所指的其他因素仅限于影响竞争的因素,不包括非竞争考量的其他因素,这些因素是其他法律和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在全面评估此项交易产生的各种影响的基础上作出了禁止决定。审查过程中,商务部进行了大量调查,采取各种方式征求和听取了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作为审查决定的参考。要强调的是,在整个审查过程中,商务部严格依法独立办案,既没有受与竞争法无关因素的干扰,也没有受一些外媒所谓民族情绪的影响,完全是依照反垄断法作出了客观的裁决。

第一:从市场份额来看,如果并购成功,可口可乐在碳酸饮料市场60%左右的市场控制力将有可能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从而形成对我国果汁饮料市场的绝对垄断。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收购行为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第二、从品牌来看,可口可乐的美汁源果汁品牌和汇源果汁品牌都是国内的著名品牌,如果这两个品牌合并,对其他品牌的挤压力将明显加大,不利于其他品牌进入市场;

第三、从产业前景来看,可口可乐对汇源的100%控股不利于国内中小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的竞争和创新,不利于我国饮料市场的健康发展,会对消费者形成不利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就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案(以下简称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反垄断审查作出裁决,依法禁止该项集中。

商务部经审查,认定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并据此作出上述裁决。

商务部历时半年作出裁决

2008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

2008年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

2008年12月20日,商务部在法定期限内决定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

《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据上述规定,对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商务部应最迟于2009年3月20日之前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最终作出禁止该项集中的裁决,距离法律规定最后期限还差两天。

就商务部所作的裁决,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期关注和研究反垄断法,并创办了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的冯江律师认为:商务部所作出的裁决,首先在程序上完全合乎反垄断法的规定,没有逾期,也没有超出职权范围。

冯江律师认为:商务部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反垄断审查,依据的是《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六项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从审查标准方面来看,《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商务部主要采用了是否损害市场竞争的客观“效果论”标准。

冯江律师认为,商务部所作出的裁决是合法的,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晓晔教授也认同上述观点。在王晓晔教授看来,此次收购被否决,对汇源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还有待观察。但纵观这个裁决却具有深远意义。通过该案,不仅使老百姓对《反垄断法》更为了解,而且也引起企业更加关注。

“可以说起到了典型的示范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宏伟也给出了极高的评价。

两大企业并购案曾遭遇多重阻力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人们关注已有半年之久。

2008年9月3日,汇源果汁首次对外发布公告,称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提出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本。

可口可乐公司是世界饮料行业名副其实的“跨国巨头”,其中在中国果汁市场,可口可乐占有9.7%的市场份额,紧随汇源果汁之后。

汇源果汁,占据国内果汁饮料市场的“龙头老大”地位。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显然是一起“强强联合”的收购案。该交易一旦达成,将成为可口可乐迄今为止在中国金额最大的一笔收购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9月3日宣布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刚好遭遇反垄断法。这起收购案不仅引起财经界的关注,同时更引起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并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争议。

第一股阻力来自中国民间。

尽管可口可乐与汇源方面都宣称并购不会影响汇源的品牌和生产,但是中国民众还是发出了保护民族品牌的呼吁。网络上关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议论一度白热化。

新浪网当时做的一项调查显示,近8成参与调查的网友反对此项并购案;超过7成的网友认为并购涉嫌外资消灭民族支柱企业。

尽管可口可乐方面一再宣称会继续保留汇源品牌,汇源果汁董事长也宣称品牌不应有国界,但网友的反对声浪并未止住,媒体也依然质疑“可口可乐或将一统果汁市场”。

第二股阻力来自同行。

有报道称,该并购案宣布后,曾有多家企业聚集商讨,准备联名上书商务部反对此次收购。理由是可口可乐和汇源合并之后,将垄断一半以上的销售渠道,加上可口可乐的财力支持,其他企业基本没有生存空间。

而真正的阻力则来自法律。

如果早几年发生该起并购案,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和实施,那么这起跨国并购案并不需要经过商务部的审查批准,双方企业即可做主。而该起并购案刚好发生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一个月之后,所以该起并购案能否最终成立,就必须报国家商务部审查。

可口可乐和汇源公司均表示接受裁决

3月18日晚,可口可乐公司宣布,由于中国商务部公布了不批准对汇源果汁业务建议收购的决定,因此可口可乐公司将不能继续有关收购行动。汇源集团18日晚发出声明称,汇源集团尊重商务部关于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要约申请的批复。

“其实,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可口可乐或者汇源公司表示不服,那么还有救济的途径。”吴宏伟教授在回答记者可口可乐公司还有没有其他途径时表示。

然而,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均表示尊重商务部的裁决,表示他们已经放弃了继续并购的念头。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反垄断法

第一,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
第二,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
第三,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法定条件包括如下两个方面:首先,从定性角度看,交易必须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集中。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其次,从定量角度看,集中必须达到一定规模,集中参与方的营业额必须达到法定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这些标准主要是:(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集中参与方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达到或超过4亿元人民币是符合上述申报数量标准的前提,其隐含的意义在于集中必须与中国市场有关联并且关联到一定程度,这是《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基本要求。
  在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中,由于交易后可口可乐公司将取得汇源公司绝大部分甚至100%股权,从而取得了汇源公司的决定控制权,因此,该交易符合集中的法定标准;同时,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12亿美元(约合91.2亿人民币)和3.4亿美元(约合25.9亿人民币),分别超过4亿元人民币,达到并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此案必须接受相关审查。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支付方式
现金方式。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2008年9月3日,汇源宣布可口可乐报价179亿港元,以现金方式收购该公司。此后,该收购案开始了在中国商务部漫长的审批之旅。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并购指的是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为什么事先向商务部申报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必须接受商务部的审查~

商务部为什么不让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据商务部消息,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商务部认定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做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2008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经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11月20日商务部...

为什么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失败呢?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交易未能成功,原因在于它未能获得中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的批准。这起收购案于2008年提出,当时可口可乐希望以24亿美元的价格收购汇源果汁66%的股份,以加强在中国非碳酸饮料市场的影响力。然而,由于这笔交易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中国商务部最终驳回了这一收购提议。交易的具体细节...

关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产问题?
商务部最终裁决: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

用政治经济学原理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首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本身是一种经营者集中行为。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同、买卖股权或资产等方式,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活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形式有三种:(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为什么定性为垄断行为
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准入度。致其他竞争对手在市场上面临的竞争压力更大,企业在进入市场方面的门槛更高,市场准入度更低。

宏观调控三个手段举例
1. 中国国家商务部宣布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这运用了国家宏观调控的(B)法律手段。2. 2009年9月10日,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来规范文化市场。这一通知体现了国家运用(C)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3.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0年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车辆...

中国不是不给可口可乐收购美汁源嘛?
是,不要的好!全球碳酸饮料巨头可口可乐上中国果汁行业翘楚汇源发起的此项收购一旦完成,将占据中国果汁市场份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明显超越排名第二与第三位的约百分之十!!对中国果汁行业的发展不利!!而且这种收购行为还挤压了国内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规定溢价收购是什么意思?
(二)我国价值评估的忽略因素控制权。决策权的角度来分析,一旦汇源被全资并购,那么汇源一切的决策,最终目的围绕着可口可乐的利益。目标一致性可增加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而可口可乐的全资收购,可以让汇源全心全意地为可口可乐公司服务。形成商誉价值的主要原因是基于企业的市场资源优势以及...

荣成市15117861147: [法律]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商务部决定禁止的程序依据是什么?
厍冠汉唐: 反垄断法 商务部阐述否决收购三大原因 第一,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 第二,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 第三,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荣成市15117861147: 下列各句中,没有语病的一项是( )(3 分)A.中国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务部根据《中国反垄断法》作出... -
厍冠汉唐:[答案] B A成分残缺,应在“作出禁止此项收购.”的后面加“的决定”. C干家务活包含买菜、煮饭.D原因是因为重复.

荣成市15117861147: 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算不算贸易保护主义?
厍冠汉唐: 这个结果是根据反垄断法的条款判定的,但是其背后更深层次的含义确实有那么一点... 2009年3月18日下午,商务部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做出裁决,“根据《...

荣成市15117861147: 中国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理由是什么?如何评价这些理由 -
厍冠汉唐: 看看当时汇源的估值,再看看被商务部否决后的估值,或者你简单看股票指数吧.我强烈怀疑是可口可乐后悔了,采用不可告人的方式说服了商务部,然后就少花了很多钱.而商务部给出的理由,总是那么冠冕堂皇.

荣成市15117861147: 请问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正确的么?
厍冠汉唐: 如果汇源被可口可乐收购,对其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当然是有绝对的帮助. 但是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可能会挤压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虽然之前可口可乐和汇源已达成收购协议,但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作出禁止的决定.今天商务部已经发布公告称已裁决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 我国去年8月1日实施了《反垄断法》,可口可乐公司的收购行为有违我国该法的立法精神.

荣成市15117861147: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表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 )① -
厍冠汉唐: B 选B.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目的在于维护我国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而不是保护民族企业和民族品牌,①正确,②排除;③符合题意,因为这一做法属于宏观调控的行政手段.认为政府不鼓励企业之间进行兼并的观点是错误的,④排除.

荣成市15117861147: 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对我国饮料市场的影响
厍冠汉唐: 可口可乐公司自1979年在中国开展业务, 其业务以带气饮料品牌可口可乐、雪碧、芬达最为知名.近年该公司积极发展一系列不带气饮料,包括果汁饮料美汁源果粒橙及...

荣成市15117861147: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否已成功? -
厍冠汉唐: 还被商务部卡着,未收购成功.收购的是整个汇源的现有产业,如果商务部放行的话,股票应该会退市了.不过朱新礼会往上游发展,就是果木这一部分,给可口可乐供货.

荣成市15117861147: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
厍冠汉唐: 楼上回答并不正确 首先,汇源果汁从来没有面临经营困境,请注意一点,中国收到经济危机影响的企业只有外贸和金融行业,真正的制造业和食品业反而因此赚了钱,因为货币贬值的直接结果就是粮食涨价.汇源果汁的主要客户在中国,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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