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罗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空间、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其他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养护、确保运行的原则。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市政设施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运行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市政设施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按照市、区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外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旗县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业务受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热、供电、燃气、绿化、环卫、交通安全、公交场站、河道、防洪、人防、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设施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市政设施和城市道路地下设施管理信息档案系统,及时更新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以及政府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应当从生产、生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等实际出发,并科学合理安排市政设施建设资金。第九条 市、旗县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旗县区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城市规划区内区人民政府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
  旗县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编制本地区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由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所需经费按财政体制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并按照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城市规划区内区人民政府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核准。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收到市政设施设计方案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
  居民住宅区内的排水、道路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核准。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收到排水、道路设计方案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废)水分流和商住房分设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第十四条 经规划批准建设的市政设施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五条 承担市政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资质等级,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竣工后,应当限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政设施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市政设施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保修。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第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各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健全具体的管理、养护、维修实施办法,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保证所管理的工程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要保证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现有设施失修失养严重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解决,以发挥其最大效能。第四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参加新建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有关工程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第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市政、公用、电力、电讯工程项目,应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协调施工组织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先建地下各项管道工程,后建地面工程。新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两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者,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赔偿费。第六条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市政工程设施,可以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应依靠专业队伍,并动员组织群众,切实管好。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县城、镇、工矿区。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八条 城市的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及街巷道路,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开挖或占用,更不准用做货物堆场或作业场地。第九条 凡在道路上新建或改建管线,埋设各种标志、杆件,搭设棚、亭、画廊、存车处等设施者,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城市规划部门发照后,方准施工。经批准占用、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和占用费,并在作业范围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第十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应与城市道路接平,各种管线或检查窨井,应与路面衔接好。如因设施损坏而影响路面使用者,应由设施主管部门及时维修。第十一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应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行道行驶;机动车试刹车应在规定的路线上进行。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有结构的路面上行驶。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安部门会签同意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通行。

             第三章 城市桥涵管理第十二条 城市桥涵管理,应包括桥涵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30~60米范围内的设施及构筑物。第十三条 车船、行人过桥,不准损伤桥梁设施。机动车不准在桥上试车、超车、停车。车辆过桥,必须遵守限载、限速规定。如装载超重大件或易燃、易爆物的车辆过桥时,应事先向桥涵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要求在指定时间和路线过桥。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桥涵构筑物上和管辖范围内,任意挖土取土,进行各种作业、堆放物料、装置任何设施。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经常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随时记录、积累资料,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桥涵使用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经常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损坏排水设施。不得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不得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不准任意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憋水或安泵抽升。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准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一)城市道路:道路红线以内(含街巷道路)的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空地、分车岛、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立体交叉桥、涵洞;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渠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处的照明设施;
  (五)城市防洪设施:水库、排洪河道、堤坝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白云鄂博矿区、石拐矿区、郊区沙河镇、固阳县城关镇、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旗、县、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和监督检查。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养护和维修。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市、旗、县、区分级管理。公建民助、民建公助、集资兴建的市政工程设施,建成后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接收和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自筹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自行管理。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维护建设资金,要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建设。
  市政工程设施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有偿使用。
  市政工程设施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更新、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的,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八条 城市道路、桥梁和公共广场不准摆摊设点、堆物作业、违章建设和进行集市贸易。如确需临时占用,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许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第十条 凡占用、挖掘道路,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护栏和安全标志,保持现场整洁,保证行人车辆安全,限期恢复路面。第十一条 禁止履带式车辆和其它有损市政工程设施的车辆在铺装的道路和桥涵上行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许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第十二条 严禁各种机动车辆在桥涵和规定以外的道路上做试验性刹车。
  严禁各种机动车辆在铺装的人行道上行驶和任意停放。
  严禁在划定的桥涵管理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垃圾,进行有损桥涵设施的作业。第十三条 占用、挖掘道路,履带式车辆和其它有损市政工程设施的车辆在铺装的道路和桥涵上行驶,均需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和补偿费。第三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十四条 不准任意侵占、移动和损坏排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不准在排水管渠上圈占用地或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准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不准在城市排水管渠上堵管截流、抽水灌溉。第十五条 属于分流式的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准混接排放。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接管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第十六条 为保证城市道路红线内铺设排水管道的工程质量,必须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定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建,竣工后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检查验收。第十七条 凡排入城市排水管渠的污水,必须达到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水质标准。第十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检测污水水质,对堵塞管道、有损排水设施、影响处理效果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规定向排放单位、个人收取补偿费。第四章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第十九条 不准私自侵占、移动、损坏公共照明设施;不准在公共照明设施上拉线、接电、安装其他附属设施。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或其它原因,对公共照明设施需要占用、拆迁、断线时,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


市政工程设施是什么意思
比如常见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比如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管线:雨水,污水,上水,中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等,还有广场,园林等的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市政工程研究和教学内容包括工程流体力学、给排水理论、技术和设施、城市废水处理和回用、污泥资源化技术等等。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市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旧城区改建、新区建设和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进行。第九条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市政设施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城市...

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安全管理到位才能更好的施工,保障工程质量,每个细节的处理都很关键。中达咨询就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和大家说明一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市政公用建筑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大型的广场、体育场、立交桥等大型公用市政设施日益增多,施工安全管理也难度加大。...

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全市人民都应树立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优良风尚,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制止和检举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权利。第二章 管理分工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五条 市政公用事业局是市政府统一管理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职能部门,其直属单位负责市区...

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
排水系统是城市市政设施得以正常使用的重要设施之一,确保其施工质量至关重要。下面中达咨询对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的通病进行了综合分析。市政道路排水系统是城市市政设施得以正常使用的重要设施之一,确保其施工质量至关重要。笔者根据几年来从事市政排水监理工作的经验,对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的通病进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哪些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公用停车场、标志、标牌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防洪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污水处理设施,明渠、暗渠、泵站、积沙井、检查井、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

市政工程归政府哪个部门管?
一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或建设局管理。市政工程:是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在我国,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比如常见的城市...

市政管道工程施工技术分析?
目前,我国城市化建设发展迅速,市政管道工程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主要内容,对人们生活环境造成直接影响。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市政管道工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较多采用地下施工,对施工技术的要求较高。所以,相关单位必须提高对施工过程中技术方法的管理和创新,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环境,选择有利于项目发展的...

海口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对保护城市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

市政道路建设归哪个部门管
4. 此外,市政工程还包括广场、城市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5.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规划阶段需要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客流需求、运营安全等因素,对线网布局、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等提出意见。6.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

威远县15710996083: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
禄胥晋新: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

威远县15710996083: 城市道路管理有哪些内容?
禄胥晋新: 为保证城市道路的畅通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根 据《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的主干道、 次干道、区间道路及街道路,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开挖或占用,更不准用作货 物堆场或作业场地.凡在道路上新建或改建管线, 埋设各种标志、杆件,搭设棚、亭、画廊、存车处等设 施者,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城市规划 部门发照后,方准施工.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 应与城市道路接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应按规定 不准在人行道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有结构 的路面上行驶.依法对城市道路进行严格管理,并 加强维修养护,保持道路结构完好,路面畅通,以利 城市交通,是城市道路管理的目的.

威远县15710996083: 包头市有哪些职业技术学院?有什么专业需要多少分才能进入
禄胥晋新: 包头市的职业技术院校有: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包头医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每所学校都有很多不同的专业,每个专业都有不同的录取分数线,诚恳的建议你,要么去本省区的教育招生考试院查询历年来各个学校在你们省的录取分数线,要么自己联系这些学校的招生办

威远县15710996083: 城市桥涵管理是指什么?
禄胥晋新: 根据《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桥 涵管理是对城市桥涵本身以及桥涵前后左右及上下 各30〜60m范围内的设施及构筑物的管理.在船、 行人过桥,不准损伤桥梁设施.机动车不准在桥上 试车、超车、停车.车辆过桥,必须遵守限载、限速规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桥涵构筑物上和管辖范 围内任意挖土取土,进行各种作业、堆放物料,装置 任何设施.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近几年 来,我国不少城市已实行对机动车通过城市桥梁收 取费用的制度,这是发展我国城市桥梁和加强市政 建设的重大改革,已初见成效.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