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娼妓

作者&投稿:宓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看待娼妓的存在?~

王文卿 编写 在女权主义理论中,娼妓问题一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争论焦点。最近20年来,在女权主义理论中发展出来一个新流派[2],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潮流,许多国家都有她们的各类组织、刊物与运动,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可观的认可。正如任何一本够格的性别研究专著都应有妇女运动或女权主义者的观点或参与一样,西方任何一本有价值的性产业研究专著几乎都有新流派女权主义运动者或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家的观点或参与。我们也认为,无论国家、社会以及每个个人对待卖淫和妓女的态度如何,我们都应意识到我们所不熟悉的另一种声音的存在,我们都应听听新流派女权主义运动者、理论者以及妓女她们自己是怎样说的。只有从多元的视角对性产业作全面的观察,我们才能够避免歧视和沙文主义渗透学术研究。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然而在中国大陆,不但主流媒体缺乏新流派女权主义观点的呈现,就连学术界和文化界的知识分子也对此知之不多,故而我们深感有必要深化对性产业的讨论,强化对新流派女权主义观点的认识。这也正是我们向大家系统地介绍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的初衷。 妓女的传统形象 中国有句古话,即“名不正则言不顺”。因此,要想说服别人,则必先为自己正名。新流派女权主义运动者和理论家也认为,要想获得对妓女完整清晰的认识,则必须首先去除社会强加给她们的污名,纠正人们对妓女的一些错误的普遍认识。这是为妓女争取基本人权的第一步。在英语中,Prostitute(娼妓)当名词时意思是“出卖自己身体,毫不挑选地提供各种性服务的女人”——至少《牛津简明词典》是这么解释的——这个词作动词时,还可进一步解释为:为了少许利益而出卖自己的尊严、或是将自己的能力用在卑贱的用途上。其他词典则在名词解释中还顺便加上男性(男妓),动词解释的部分则特别在卑贱(dishonor)之后加上羞辱(shame),在“卑贱的用途”之后加上下流(unworthiness)与犯罪(wrongdoing)。这么来说,名词prostitute明确地指涉一个人——特别是女人——为了金钱而提供异性恋的性交服务;动词prostitute则可指涉任何性质有争议的活动,倒不一定与性有关。很多人将第二个解释并入第一个,如此一来,prostitute的解释就变成:一个女人出卖尊严,为了卑贱的利益或卑贱的目的,提供她的身体给他人使用,特别指性交行为。这也正是一般人的看法。而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却努力向我们表明,在词典的解释和娼妓的实际行为之间,以及在普通人的看法与妓女自己的看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一、 来者不拒(妓女对顾客的毫不挑选)在大多数人的眼中,妓女对顾客是毫不挑选的。“你们卖淫就是为了赚钱,只要有人给钱,你们还挑什么呢?”这就是他们的思维逻辑。然而大多数娼妓却认为,有选择权——也就是挑选客人——是从事这项行业的基本权利。事实上,性工作环境的好坏高下,是由妓女有多少权利挑选顾客来判定的。有很多娼妓没什么权利挑选客人,这也是真的,但是妓女们认为自己之所以没有选择权,并不是因为卖淫工作的本质如此,而是因为他们的安全和人权受到剥夺。在一次集会中,大约三十位妓女列出他们对工作的要求,其中最优先的就是在所有的工作场合中都有权拒绝客人。许多妓女建议拒绝的客人包括:1.醉汉;2.不愿带避孕套进行阴道性交、口交或肛交的人;3.粗鲁的人;4.会让她们想到过去不好经验的人;5.不愿预先付钱的人;6.直觉感到有暴力倾向的人;7.强迫妓女做不愿做的性活动的人;8.身体上看起来有传染病的人。一位美国的妓女说:“只要我对顾客有任何一点疑心,我就会拒绝。”另一位加拿大的妓女说:“几年前,我完全相信我的直觉判断,现在日子不好过,我对那些危险信号也比较不敏感——因为我实在是太需要钱了。”事实上,除了第三方的压力之外(比方说在夜总会没有拒绝权),经济压力大概是使得妓女没有选择权的最主要的原因,很多种行业都常会因为管理的要求和财物上的压力而限制工作自由,而由于性工作的性质,这些限制会特别对娼妓造成伤害或羞辱。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对娼妓而言,卖淫并不表示毫不选择。实际上,说妓女会和“任何人”上床,也是错误的假设;并不是所有妓女都这样,也没有任何一个妓女这样想。词典告诉我们,这些女人是“出租”的,这就表示一定要有金钱的交易。许多娼妓都仔细挑选客人,但是一般人仍然认为她们毫不挑选客户,可能的原因之一是因为一般人普遍的以为很多(男)人就代表任何(男)人。可是,事实正好相反,娼妓不但常常挑选客人个人,还特别挑选某些社会阶级或是某种性偏好的男人。无疑的,比起应召女郎或是自立门户的橱窗娼妓,阻街女郎常常是贫穷的、有色人种的、年幼的、有毒瘾的,因此也比较没有选择客人的权利;但是缺乏选择权并不是卖淫这个行业天生如此,而是由虐待、贫穷、恶劣的工作环境、缺乏经验或是绝望造成的。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娼妓们想要的是改善工作环境,而不是改行。性交这个词也不足以涵盖所有娼妓的工作,因为有许多性交易并不包含性交。奇怪的是,就像“毫不挑选”一样,性交一放在卖淫的脉络中,它的定义也就变得特别狭隘而脱离现实了。在现实中,性活动本身就和它的费用一样,都是可以协商的,妓女可以提供选择,客人也可以提出要求,但是最后决定权仍在妓女手上。性交只是一种可能的活动形式,而且可能对某些妓女来说是常态,对其他妓女来说是特例。正是因为妓女并非对顾客毫不挑选,所以她们也存在被强暴的问题。一种情况是妓女被迫无偿提供性服务,很多性工作者都曾亲身经历警察、律师、法官或其他有权势男性的性要求。一种情况是,妓女对顾客不满意,而顾客则强迫妓女提供性服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尽管顾客愿意出钱,但他的行为仍然构成了强暴。在一般人的眼里,这或许算不了什么,他们会说:“不就是多了一次吗,有什么大不了的?和谁做不是做呢?”然而这只是他们的看法。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却认为,妓女也是人,也应享有最基本的免受强暴的人身权利,强奸妓女与强奸其他女性在性质上无任何区别。 二、 暗夜的泣妇——完全被动的弱者形象在一般人的头脑中,有关妓女的形象基本上是一个模式的:家庭的不幸、离家出走、被拐、卖淫、遭受凌辱和殴打、偷偷哭泣。在这一形象中,妓女完全是被动的、悲惨的、屈辱的、奴役的。然而真实情况是怎样的呢?研究显示,就未成年娼妓而言,在家中被父母忽略和性虐待的比例较一般未成年者家庭要高;在成年的人口群中,妓女和非妓女的差别没有那么大,但成年娼妓曾经被虐待的比例仍然较高。但这些数据绝不表示其他一般女人童年被性虐待的例子不普遍,也不是说没被虐待的妓女是极少数。事实上,童年的受虐经验与日后成为娼妓之间并无必然的、明显的联系。各种文学作品和调查报告总是倾向于把妓女的从娼描绘成被迫的。的确,有一部分妓女是被迫从娼的,她们或者是被骗来的,或者是被人口贩子贩卖给了妓院的老板。但我们一定不要忽视,有许多妓女是自愿从娼的。她们之所以从娼,乃是因为她们认为卖淫是她们所能看到的、最适合她们的工作。在她们看来,卖淫相对于女性可以从事的其他工作而言就是一份不错的工作,既相对轻松又可以赚不少钱。而且她们认为,同那些家庭主妇们相比她们的处境要好多了——家庭主妇们整日忙碌而毫无任何报酬,并且还要无偿地向丈夫提供性服务。然而生活中许多人总是倾向于否认这一点,偏执地认为性产业就是黑暗的、丑恶的、不人道的,所有的妓女都是被迫卖淫的,而不去思考性产业为什么是今天这个样子。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性产业中之所以存在人口贩卖、强迫和大量的犯罪行为,不是因为性产业本质上就是黑暗的、邪恶的,是人们不愿进入的,因而只好采取强迫的手段驱使某些人进入;而是因为政府的严格管制、法律的严厉惩罚以及社会强加给妓女的种种污名限制了人口的自由流入。法律的本意是保护妇女和拯救妓女,但由于它无法根除人口贩卖及其他与性产业有关的犯罪和暴力,它也就通过把卖淫逼到更隐秘的社会下层而使妓女处于更危险、恶劣的环境之中。妓女并非完全被动、任人欺凌的弱者,妓女之挑选顾客以及许多妓女的自愿从娼可以证明这一点。如果说现在的妓女还是比较孱弱、比较被动的话,这也是由外部强大的打压造成的,而非妓女天生的积弱。因此,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若要使妓女变得更加主动、更加坚强,若要保障她们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我们要做的不是彻底铲除性产业、消灭娼妓,而是要在被迫从娼与主动从娼、性产业及与性产业有关的犯罪之间作明确的区分。 三、 艾滋病传播的渊薮人们普遍认为,妓女不负责任地滥交是导致艾滋病在社会上迅速传播的罪魁祸首。而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确提醒我们:妓女真的是不负责任的吗?身体是她们自己的,她们怎么可能自己糟蹋自己呢?事实上,由于妓女所面临的传染艾滋病的危险更大,她们比一般人更关注艾滋病,更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研究资料也显示,大部分妓女在从事性交易时,不管是阴道性交或是手淫和口交都使用避孕套。除了那些极度贫困、走投无路或者无法当场取得避孕套的妓女之外,大部分妓女都会要求客户带保险套,否则便拒绝进行性交易。安全的性交易并不会传染艾滋病,性交易中真正具有威胁的是高危险的性行为,即在不带套的情况下进行的性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戴套的阻力不是来自妓女,而是来自客户。许多国家强迫妓女定期接受体检,以检查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国家意志的本意是防止艾滋病的泛滥,然而事实上它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为强迫的体检只是助长了顾客的错觉,让他们以为有检查就能保证安全,因此也就不必戴套了。许多妓院老板规定妓女在进行性交易时不准戴套,而有些顾客则强迫妓女在不戴套的情况下进行性交。妓女的无权地位使她们无法拒绝高危性行为,这更加剧了艾滋病的威胁。而幕后的罪魁祸首是妓女的不合法地位和她们所承受的各种污名。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要真正解决性交易中传播艾滋病的问题,就不能废除性产业或将性产业置于完全非法的地位,也不应强迫妓女定期接受体检,而应建立健全的性交易规则,祛除妓女所承担的社会污名,提高她们的社会地位,使她们有力量抵抗来自顾客的威胁。 四、 妓女的性冷淡许多男性在嫖妓后都说,妓女在进行性行为时没有任何感觉,也没有丝毫感情投入,有时她们还边做边看电视或报纸。这样便形成了妓女性冷淡的形象。然而大量的娼妓案例却显示,娼妓在私生活中的性反应比非娼妓女人更为活跃。妓女性冷淡的刻板印象可能来自私生活和公共生活的差异。在工作的时候,许多妓女都自觉地将自我从性行为中抽离出来,她们这样做既是为了维护自我(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详细介绍)也有经济上的考虑(投入感情与达到性高潮无疑会花费更多的时间),而且大部分妓女也的确有能力做到这一点。然而工作时的超然态度并不代表与朋友或情人在一起时也是如此。许多妓女认为,她们比一般人更有感情,而且在感情上也更自由。能将性工作和感情分开,并不表示就失去了爱的能力,也不表示即使想要时也无法有性反应。 五、 淫媒——清一色的恶棍所谓淫媒就是与卖淫有关的第三方(其他两方就是妓女和嫖客)。以法律的用语来说,淫媒就是从性工作者的收入中获利的人,他们的收益正是来自妓女那被视为卑贱的、不合法的性劳动。通俗地说,淫媒就是所谓的拉皮条者。在大部分人的头脑中,淫媒是这样的人:他们诱拐女性,痛打她们、强暴她们,让她们染上毒瘾,强迫她们卖淫,残酷地剥削她们。必须承认,他们这样认为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的确有暴虐的淫媒存在;但很明显他们是过于偏执了,因为并非所有的淫媒都如此。关于淫媒的刻板印象可能是一种模式的男权主义(男人是禽兽),也可能是一种模式的女性主义(女人是受害者),然而正如妓女并非是完全被动的受害者一样,淫媒也并非都是残暴、缺乏人性的。事实上,许多妓女是自愿选择雇聘淫媒的,她们这样做是为了抵御风险。虽然法律扬言要保护她们,但当她们遭受殴打、强暴时它却坐视不管;相反,当男人付钱给她们时,它却要惩罚妓女,甚至拘捕嫖客。法律不能保护她们,她们只好求助于淫媒。而且,并非所有的妓女都是由淫媒带入门的,也并非所有的妓女都有淫媒。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淫媒与凌虐不是一回事,我们不应该笼统地去诋毁淫媒,而应该要求法律和社会去谴责凌虐。妓女们也反对片面地将淫媒单向地定义为恶徒,因为在这样的定义中,社会假设女人受害、女人依赖、男人全能。奇怪的是,妓女们的故事显示,娼妓有自由意志或淫媒有良好行为的说法,反而会强化而非减少社会的不悦。或许,大家还不太能想象一个女性工作者养活她爱恋或需要的男人。更有可能的是,不考虑女人是自愿还是不愿,就把下流之名扣在淫媒头上,可能是因为大家认为他在扮演男性角色上是失败的。男人要是在经济上不能自主,那他们就被假定至少在身体上是掌权者;如果女人很独立,那她们就被假定为不需要男人保护,因而应该被虐。女人的卑贱和她的独立牢牢相关,尤其是经济和性的独立;男人的下流和他的依赖密切相关,不管是淫媒那样的经济依赖还是嫖客那样的性依赖。要抢救自己的名誉和价值,女人唯一的希望就是自称是受害者(这便取消了她的自主权),男人唯一的希望就是展示支配的力量(用来弥补他对她的依赖)。 六、 妓女憎恨嫖客/男性在一般人眼里,嫖客将妓女置于被动、奴役的地位,随心所欲地玩弄和虐待她们,因此,妓女一定非常憎恨他们。然而事实表明,这种常识是有缺陷的。首先并非所有的嫖客都是所谓的虐待狂,很多嫖客是把妓女作为性交易中平等的另一方来对待的。的确,许多男性都会表现出一定的进攻性和侵犯性,但多数情况下妓女可以凭借自己的经验和策略应付他们,毕竟妓女也不会心甘情愿地受人宰制的。在卖淫非法的国家中,嫖客作为性交易的一份子同样是有罪的,但是法律对嫖客和娼妓并不是同等对待的。当然,也会有嫖客被捕的例子,想在瑞典和美国,男人(尤其是有名气的男人)就会因为同妓女谈价钱而被法律传唤,且被公开羞辱。这些偶发的、轰动社会的特例或许宣示了国家的道德和正义,但娼妓并不为所动,甚至还会觉得困扰。一位妓女说:“第一,逮捕嫖客会影响生意。第二,这会逼得我们更秘密地工作,也就更容易被欺负。第三,这种做法根本就搞错了:我要的是有权卖春,就像男人有权买春一样。因此我们根本不要嫖客受罚——我们要的是我们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剥夺别人的权利。”在一般人看来,嫖客的卑鄙在于他们将女人性化和商品化。而妓女们所观察到的嫖客下流行为和社会看到的大不相同。她们比较不会批评嫖客的性或商品化,而倾向于批评嫖客的虚伪。一位前妓女说:“当我明白那些私下是我的朋友的客人,在公开场合竟变成我的敌人时,我就离开这一行了。”许多在职妓女都有同感,因为警察常常要她们服务而不付钱(也就是强暴她们),然后还依卖淫之名将她们罚款或逮捕。简言之,妓女认为真正的下流是背叛,是残害,是欺骗。妓女们认为,和她们做生意,然后却公开贬斥她们、不承认自己有任何关系,这才是嫖客们真正的恶行。比起将女人象征化、客体化、色情化、商品化,嫖客依赖妓女却不肯公开尊重她们,这更受到妓女责难。 七、 对家庭的威胁许多人都说,如果我们容许娼妓或色情业的存在,幸福的家庭生活和家庭结构就会受到威胁。但是他们的立足点究竟是什么呢?是妓女勾引嫖客,让他们留连忘返、不愿回家,还是男人不需要家庭生活呢?前面我们已经介绍过,妓女在性交易中很少投注感情,在工作场合和私人场景之间她们已经做了明确的区分。她们要的是顾客的金钱,而不是顾客本人。既如此,妓女又如何会勾引嫖客并破坏他们的家庭呢?再说,向来没有只靠嫖妓生活的男性,他们决不会为妓女而放弃家庭。因此,说男性嫖妓会威胁家庭是没有根据的。如今,家庭的确有核心化、小型化、松散化的趋势,但这一趋势与妓女卖淫没有多大关系。家庭松散化的趋势是多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这一趋势并非洪水猛兽,因为它并不意味着家庭的解体。所以,说卖淫会威胁家庭结构亦是无稽之谈。除了上述几点之外,人们还有诸多理由来为他们的反娼、废娼立场辩护,比如说“妓女和淫媒的精神都是异常的”、“卖淫的存在会导致道德的沦丧”等等。在以后的论述中,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将会向我们表明,这些理由同样是站不住脚的。 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社会大众对妓女的错误认识是如此之多,他们对妓女的偏见是如此之深,因此除非我们马上站起来呼吁为她们除去污名,否则我们永远无法知道真实的妓女是个什么样子,妓女的基本人权也无法得到根本保证,性产业中的罪恶也就会不断地表演下去。但是,仅仅呼吁还不够,这样做显得太过单薄、太缺乏底气。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还必须从哲学的高度对性及性产业作新的思考。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他们都说了些什么。 社会历史的断裂 卖淫向来就是卑贱、无耻、下流、堕落的代名词,它代表的是社会的阴暗面,它标志着被压迫、被奴役。正如没有人把奴隶所从事的活动称为工作一样,卖淫向来也不被称为“工作”。“工作”总是代表着一定的优越性、正当性、合法性,而卖淫要么被判定为非法的,要么即使不是非法,也会被认为是社会上最低下的行当。那么,在卖淫依然被贬损和诋毁的今天,那些坚持社会正义,主张平等、自由、人道、尊严、进步的女性主义者(新流派女权主义运动者和理论者)为什么要大声疾呼“卖淫就是工作”呢?她们有什么充分的理由吗?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卖淫之所以是正当的,乃是因为它切合了历史发展的两大趋势,从而成为与传统“卖淫”具有不同性质的现代“性工作”。 一、 性模式的多元化——性平等的趋势一般讨论卖淫时,反娼者都自动地假设了卖淫是件极不道德的坏事,或武断地认为卖淫剥夺人性尊严,或者人云亦云地大谈“物化”,或独断地以自己的人性观或道德观作为所有人的规范,但是反娼者却没有说明这些假设是如何建立的,反娼者也从来没有解释卖淫为什么可以被当作犯罪、为什么不能作为一种正常的工作。我们要求反娼者很明确地提出他们的理由。但是不论反娼者将提出什么反娼理由,以下我们也将说明,这些反娼理由不应该和“性”相关,因为从“性”的角度来批评性工作是个错误的选择,对于性工作的讨论和批评应从“工作”的角度出发。很多人或许会奇怪为什么不能用性方面的理由来批评性工作;毕竟,卖淫所涉及的“性”的部分,是很多人谴责卖淫的关键原因。可是,由于我们从很小的时候就被教养成对性事或情欲持负面的看法,性是危险的、羞耻的、污秽的,甚至“万恶淫为首”,所以在思考卖淫时,很容易就以最直接的嫌恶感做直觉反应,但是这种源于童年教养的制约反应不能代替理性的思考。所以我们首先必须对性工作的“性”作深入分析。所谓“性工作”,除了卖淫外,还包含像陪酒伴游或暴露身体等等,但卖淫却被认为是性工作中最糟糕的一种,特别是女性卖淫还被认为有性别歧视的问题。仔细分析女性卖淫的性模式,可以发现女性卖淫包括了好几种情欲模式的想象:不是“为爱而性”(不涉及人情或私人关系的性——impersonal sex,也就是功能式性爱)、交易性质(以性换取金钱、利益、包养、服务等)、滥交(性对象很多)、“一夜情”(也就是和陌生人性交)、某种主动程度的女性情欲(淫荡或人尽可夫)——最后一点有时被“受害者”所取代。以上这些性欲模式中,以“功能式的性”和“性交易”这两种被认为是性工作的最重要“性”质;但是其他性模式也都包括在卖淫的文化想象中;例如,人们总是认为妓女有很多性对象(滥交)、和陌生人性交(一夜情);对于淫荡的女人总是以妓女或婊子来形容;等等。不过由于这些情欲模式都是彼此独立的,因此它们可以单独存在于所有的女人身上,而不限于性工作者。例如,一个女人可以滥交,但是不涉及性交易,也可能都是为爱而性;或者,一个家庭主妇也可能以功能式的性模式来对待其丈夫;或者,一个并不淫荡、也不滥交的女人,总是以性作为交易某种利益的手段;等等。如果一个人认为以上列出的任何一种卖淫特质都无法见容于现代社会,都是法律应当取缔的,那么卖淫当然是不应该被除罪化。可是在我们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把上述任何一种性模式本身当成犯罪(只有被法定机关认定为卖淫的性交易才是犯罪,其他形式的性交易则不是犯罪),而且这些性模式也很普遍地存在于社会之中。或许有人认为上述像滥交、一夜情、非为爱而性等性模式是极不道德的、贬低人性的,但是这种看法的理由根据又何在呢?很明显的,我们不能先预设这些性模式是不道德的,不能预设“和大量的陌生人进行没有爱情关系的性交”就是人格的贬低,也不能预设单一性对象、性爱合一等“传统”性模式就必然是不对的,更不能预设现行的婚姻家庭形式不可以多元化转型。事实上,在应用论理学中很早就有对这些性模式的辩护说法,十分有说服力地显示了滥交、一夜情、有性无爱等等也是正当的1;此处无法重复这些辩护,只能指出一个最基本的地精神:人的性或情欲是多样化的,而且,没有哪一种性的表现或情欲模式是“正常的”、“自然的”、“正确的”、“符合人性的”。在过去,我们的社会只能允许婚内性行为,而视婚前性行为、同性恋、手淫等为不道德的行为。而且,即使婚内性行为是有性无爱的、强迫的、可能导致意外怀孕、堕胎、性病传染等等,也没有人质疑婚内性行为是否道德,是否不应该存在。现在,我们则看到一个性道德更宽容的趋势,不同的性模式、性偏好、性取向,只是人们性口味的变换、生命情调的安排、生活方式的选择,没有高下之分,也没有贬低人性或人格的问题,只要是两情相悦,不像强奸、性骚扰等方式伤害别人,都是道德可允许的。换句话说,多元道德社会在性道德方面不应当只允许一种生活方式,单一价值观:也许你认为滥交者很过度、一夫一妻很单调乏味、双性恋很诡异、性很污秽(或神圣)、为爱而性也是一种性交易、手淫和口交都很变态,等等,但是这只是你自己选择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你没有权利去歧视和压迫别种性价值和性生活方式,媒体和教育也不能进行带有性歧视意味的宣传,例如把同性恋、滥交者、变性人等刻画为缺乏道德意识、下场悲惨、心理不健全的人等等。更有甚者,多元开放的社会正义要允许不同价值观的人都能平等地追求与实现自己的选择,所以,像同性恋的婚姻或各种另类家庭都应该取得正当性。以上所说的理念,亦即所有不同的性模式都是平等的,就像所有的性别、所有的种族或阶级都是平等的一样,正是进步的社会运动所致力实践的理念,也是近年来在学术界性研究的焦点之一。学术研究不但反驳一些常识的谬见,也追溯各种性模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的文化呈现,以显示许多此时此地被认为不正当的性模式,在某些历史时期和社会却并非不正当的。同性恋(肛交)性模式在当今许多社会仍被视为犯罪,但是却曾在其他社会视为当然,即是一例。再以性交易为例,许多社会的婚姻均起源于性交易,亦即古代人类(男人)彼此交换女性因而产生了婚姻。而人(特别是女人)以性来交换各种有形无形的利益、长期或短期的保障,则一直被认为是颇为正当的模式。同样的,和陌生人性交的性模式则一直是很多社会历来都有的,中国媒妁之言的婚姻,都是始于这样的性模式。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同一种性模式会因为不同的社会安排或脉络而被认为是正当或不正当;像婚姻之内的性交易、夫妻之间无爱情的性行为、皇帝有多个性对象、男人外遇等等,都被认为正当或可以谅解;但是婚姻之外的性交易、有爱无性、女人外遇等等,则可能不被谅解,或不被认为正当。自主爱情的性模式则是另一个例子——如果是异性之间则是正当的,同性之间则是变态的;如果是导向婚姻的自主爱情则是正当的,但是如果是在父母之命的年代,则又是不正当的。这样的现象是我们反省到,也许今天问题的焦点不是某个性模式本身有什么内在的道德性,而是社会的安排是否合乎人权与社会公平的原则。换句话说,在今天,两情相悦的性模式当然都可以是正当的,但是我们要质疑的是社会有没有提供相应的制度和安排来使这些性模式都能平等地实现。例如,一般人认为最正常与道德的婚姻内异性恋性模式,在女性主义眼中就是父权社会中宰制女性的最重要的工具。但是我们不应该把婚姻内的异性恋性模式当作一种本质上邪恶的性模式,而是应该去改变父权社会的许多制度安排(例如,只准许异性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使这种性模式不再有宰制女性的功能。也就是在这样的思考下,我们认为卖淫问题的焦点不应该是卖淫的性模式,因为卖淫所涉及的这些性模式,在一个性道德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不但应当被容忍,而且应当和其他性模式享有同样平等的权利,故而我们要把问题焦点转移到那些社会制度的安排与脉络上,正是它们使卖淫造成了对卖淫者和其他人的伤害。这也就说,如果我们反对或批评性工作,我们不应该去批评性工作的“性”,而应该去批评性工作的“工作”。性工作的“性(模式)”是人类(或女性)情欲多样化的表现;这些模式也会在不同的社会脉络或历史时期中被视为正当的,并没有什么特别不好、不正常、不自然,也不必会在一种神秘的方式下伤

罗素在《婚姻与道德》一书中强调,“良好婚姻的本质就是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但同时认为,“如果将自己的心灵拘押在婚姻中,而排斥其他来源所有的爱情,那么他的认知、同情、可贵的交往也就不复存在。”
婚后,恋爱时的浪漫与激情逐渐被平实、琐碎的生活细节所代替,而当初双方曾费尽心思掩饰的缺点以及在理念上的不同,此时也充分暴露出来,于是摩擦争吵,于是厌倦失望。
许多婚姻在束缚与反束缚中走向灭亡。太爱一个人,离他(她)越近,就越会发现他(她)的不如意,也就越想改变他(她),于是失败不可避免。
罗素认为,“对女性来说,婚姻是生活的最普遍方式,而在婚姻中女性所承受的非自愿性生活可能远大于卖淫”。当下的人们已经越来越多地接受了一个事实,性服务的市场化、规范化在维持各类社会群体的和谐上功不可没。
该如何看待它我是中国人,我是妄图避免去看或回答这个问题。而又不能不作出对人之大欲不可不欲而欲得其所的一个正确性的理解,因为是实在的现实的存在着,而扫黄工作,在我国也确实执行很大的力度,问题是从根本上对性知识,性疾病,性关心,性关爱心理的身理的,要从小开始确立一个正常人性的性教育。
不会因为我反对而不存在,也不因为不想让它存在它就不存在的,借口只有一个,“将欲歙(shè)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夺之,必固与之。是谓微明。”“少思寡欲”(承认它确实存在要适可而止少欲)。
这里是列举性工作者合法化一种说法:
性工作者合法化可以为政府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繁荣一方经济;
性工作者合法化可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为政府官员分忧解难;
性工作者合法化可以减少强奸等刑事犯罪,减轻公安机关与法院的办案负担;
性工作者合法化可以可以缓和婚姻与家庭矛盾,减少家庭冷热暴力,增强家庭稳定和谐,降低居高不下的离婚率;
性工作者合法化可以提高性工作者服务对象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
性工作者合法化可以减少官员包二奶、纳妾等等官僚腐败现象,减轻各级纪委公检法等机关的工作负担;
性工作者合法化可以减少爱滋病等各种性病的传播和泛滥。

王文卿 编写 在女权主义理论中,娼妓问题一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争论焦点。最近20年来,在女权主义理论中发展出来一个新流派[2],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潮流,许多国家都有她们的各类组织、刊物与运动,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可观的认可。正如任何一本够格的性别研究专著都应有妇女运动或女权主义者的观点或参与一样,西方任何一本有价值的性产业研究专著几乎都有新流派女权主义运动者或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家的观点或参与。我们也认为,无论国家、社会以及每个个人对待卖淫和妓女的态度如何,我们都应意识到我们所不熟悉的另一种声音的存在,我们都应听听新流派女权主义运动者、理论者以及妓女她们自己是怎样说的。只有从多元的视角对性产业作全面的观察,我们才能够避免歧视和沙文主义渗透学术研究。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然而在中国大陆,不但主流媒体缺乏新流派女权主义观点的呈现,就连学术界和文化界的知识分子也对此知之不多,故而我们深感有必要深化对性产业的讨论,强化对新流派女权主义观点的认识。这也正是我们向大家系统地介绍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的初衷。 妓女的传统形象 中国有句古话,即“名不正则言不顺”。因此,要想说服别人,则必先为自己正名。新流派女权主义运动者和理论家也认为,要想获得对妓女完整清晰的认识,则必须首先去除社会强加给她们的污名,纠正人们对妓女的一些错误的普遍认识。这是为妓女争取基本人权的第一步。在英语中,Prostitute(娼妓)当名词时意思是“出卖自己身体,毫不挑选地提供各种性服务的女人”——至少《牛津简明词典》是这么解释的——这个词作动词时,还可进一步解释为:为了少许利益而出卖自己的尊严、或是将自己的能力用在卑贱的用途上。其他词典则在名词解释中还顺便加上男性(男妓),动词解释的部分则特别在卑贱(dishonor)之后加上羞辱(shame),在“卑贱的用途”之后加上下流(unworthiness)与犯罪(wrongdoing)。这么来说,名词prostitute明确地指涉一个人——特别是女人——为了金钱而提供异性恋的性交服务;动词prostitute则可指涉任何性质有争议的活动,倒不一定与性有关。很多人将第二个解释并入第一个,如此一来,prostitute的解释就变成:一个女人出卖尊严,为了卑贱的利益或卑贱的目的,提供她的身体给他人使用,特别指性交行为。这也正是一般人的看法。而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却努力向我们表明,在词典的解释和娼妓的实际行为之间,以及在普通人的看法与妓女自己的看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一、 来者不拒(妓女对顾客的毫不挑选)在大多数人的眼中,妓女对顾客是毫不挑选的。“你们卖淫就是为了赚钱,只要有人给钱,你们还挑什么呢?”这就是他们的思维逻辑。然而大多数娼妓却认为,有选择权——也就是挑选客人——是从事这项行业的基本权利。事实上,性工作环境的好坏高下,是由妓女有多少权利挑选顾客来判定的。有很多娼妓没什么权利挑选客人,这也是真的,但是妓女们认为自己之所以没有选择权,并不是因为卖淫工作的本质如此,而是因为他们的安全和人权受到剥夺。在一次集会中,大约三十位妓女列出他们对工作的要求,其中最优先的就是在所有的工作场合中都有权拒绝客人。许多妓女建议拒绝的客人包括:1.醉汉;2.不愿带避孕套进行阴道性交、口交或肛交的人;3.粗鲁的人;4.会让她们想到过去不好经验的人;5.不愿预先付钱的人;6.直觉感到有暴力倾向的人;7.强迫妓女做不愿做的性活动的人;8.身体上看起来有传染病的人。一位美国的妓女说:“只要我对顾客有任何一点疑心,我就会拒绝。”另一位加拿大的妓女说:“几年前,我完全相信我的直觉判断,现在日子不好过,我对那些危险信号也比较不敏感——因为我实在是太需要钱了。”事实上,除了第三方的压力之外(比方说在夜总会没有拒绝权),经济压力大概是使得妓女没有选择权的最主要的原因,很多种行业都常会因为管理的要求和财物上的压力而限制工作自由,而由于性工作的性质,这些限制会特别对娼妓造成伤害或羞辱。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对娼妓而言,卖淫并不表示毫不选择。实际上,说妓女会和“任何人”上床,也是错误的假设;并不是所有妓女都这样,也没有任何一个妓女这样想。词典告诉我们,这些女人是“出租”的,这就表示一定要有金钱的交易。许多娼妓都仔细挑选客人,但是一般人仍然认为她们毫不挑选客户,可能的原因之一是因为一般人普遍的以为很多(男)人就代表任何(男)人。可是,事实正好相反,娼妓不但常常挑选客人个人,还特别挑选某些社会阶级或是某种性偏好的男人。无疑的,比起应召女郎或是自立门户的橱窗娼妓,阻街女郎常常是贫穷的、有色人种的、年幼的、有毒瘾的,因此也比较没有选择客人的权利;但是缺乏选择权并不是卖淫这个行业天生如此,而是由虐待、贫穷、恶劣的工作环境、缺乏经验或是绝望造成的。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娼妓们想要的是改善工作环境,而不是改行。性交这个词也不足以涵盖所有娼妓的工作,因为有许多性交易并不包含性交。奇怪的是,就像“毫不挑选”一样,性交一放在卖淫的脉络中,它的定义也就变得特别狭隘而脱离现实了。在现实中,性活动本身就和它的费用一样,都是可以协商的,妓女可以提供选择,客人也可以提出要求,但是最后决定权仍在妓女手上。性交只是一种可能的活动形式,而且可能对某些妓女来说是常态,对其他妓女来说是特例。正是因为妓女并非对顾客毫不挑选,所以她们也存在被强暴的问题。一种情况是妓女被迫无偿提供性服务,很多性工作者都曾亲身经历警察、律师、法官或其他有权势男性的性要求。一种情况是,妓女对顾客不满意,而顾客则强迫妓女提供性服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尽管顾客愿意出钱,但他的行为仍然构成了强暴。在一般人的眼里,这或许算不了什么,他们会说:“不就是多了一次吗,有什么大不了的?和谁做不是做呢?”然而这只是他们的看法。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却认为,妓女也是人,也应享有最基本的免受强暴的人身权利,强奸妓女与强奸其他女性在性质上无任何区别。 二、 暗夜的泣妇——完全被动的弱者形象在一般人的头脑中,有关妓女的形象基本上是一个模式的:家庭的不幸、离家出走、被拐、卖淫、遭受凌辱和殴打、偷偷哭泣。在这一形象中,妓女完全是被动的、悲惨的、屈辱的、奴役的。然而真实情况是怎样的呢?研究显示,就未成年娼妓而言,在家中被父母忽略和性虐待的比例较一般未成年者家庭要高;在成年的人口群中,妓女和非妓女的差别没有那么大,但成年娼妓曾经被虐待的比例仍然较高。但这些数据绝不表示其他一般女人童年被性虐待的例子不普遍,也不是说没被虐待的妓女是极少数。事实上,童年的受虐经验与日后成为娼妓之间并无必然的、明显的联系。各种文学作品和调查报告总是倾向于把妓女的从娼描绘成被迫的。的确,有一部分妓女是被迫从娼的,她们或者是被骗来的,或者是被人口贩子贩卖给了妓院的老板。但我们一定不要忽视,有许多妓女是自愿从娼的。她们之所以从娼,乃是因为她们认为卖淫是她们所能看到的、最适合她们的工作。在她们看来,卖淫相对于女性可以从事的其他工作而言就是一份不错的工作,既相对轻松又可以赚不少钱。而且她们认为,同那些家庭主妇们相比她们的处境要好多了——家庭主妇们整日忙碌而毫无任何报酬,并且还要无偿地向丈夫提供性服务。然而生活中许多人总是倾向于否认这一点,偏执地认为性产业就是黑暗的、丑恶的、不人道的,所有的妓女都是被迫卖淫的,而不去思考性产业为什么是今天这个样子。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性产业中之所以存在人口贩卖、强迫和大量的犯罪行为,不是因为性产业本质上就是黑暗的、邪恶的,是人们不愿进入的,因而只好采取强迫的手段驱使某些人进入;而是因为政府的严格管制、法律的严厉惩罚以及社会强加给妓女的种种污名限制了人口的自由流入。法律的本意是保护妇女和拯救妓女,但由于它无法根除人口贩卖及其他与性产业有关的犯罪和暴力,它也就通过把卖淫逼到更隐秘的社会下层而使妓女处于更危险、恶劣的环境之中。妓女并非完全被动、任人欺凌的弱者,妓女之挑选顾客以及许多妓女的自愿从娼可以证明这一点。如果说现在的妓女还是比较孱弱、比较被动的话,这也是由外部强大的打压造成的,而非妓女天生的积弱。因此,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若要使妓女变得更加主动、更加坚强,若要保障她们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我们要做的不是彻底铲除性产业、消灭娼妓,而是要在被迫从娼与主动从娼、性产业及与性产业有关的犯罪之间作明确的区分。 三、 艾滋病传播的渊薮人们普遍认为,妓女不负责任地滥交是导致艾滋病在社会上迅速传播的罪魁祸首。而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确提醒我们:妓女真的是不负责任的吗?身体是她们自己的,她们怎么可能自己糟蹋自己呢?事实上,由于妓女所面临的传染艾滋病的危险更大,她们比一般人更关注艾滋病,更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研究资料也显示,大部分妓女在从事性交易时,不管是阴道性交或是手淫和口交都使用避孕套。除了那些极度贫困、走投无路或者无法当场取得避孕套的妓女之外,大部分妓女都会要求客户带保险套,否则便拒绝进行性交易。安全的性交易并不会传染艾滋病,性交易中真正具有威胁的是高危险的性行为,即在不带套的情况下进行的性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戴套的阻力不是来自妓女,而是来自客户。许多国家强迫妓女定期接受体检,以检查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国家意志的本意是防止艾滋病的泛滥,然而事实上它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为强迫的体检只是助长了顾客的错觉,让他们以为有检查就能保证安全,因此也就不必戴套了。许多妓院老板规定妓女在进行性交易时不准戴套,而有些顾客则强迫妓女在不戴套的情况下进行性交。妓女的无权地位使她们无法拒绝高危性行为,这更加剧了艾滋病的威胁。而幕后的罪魁祸首是妓女的不合法地位和她们所承受的各种污名。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要真正解决性交易中传播艾滋病的问题,就不能废除性产业或将性产业置于完全非法的地位,也不应强迫妓女定期接受体检,而应建立健全的性交易规则,祛除妓女所承担的社会污名,提高她们的社会地位,使她们有力量抵抗来自顾客的威胁。 四、 妓女的性冷淡许多男性在嫖妓后都说,妓女在进行性行为时没有任何感觉,也没有丝毫感情投入,有时她们还边做边看电视或报纸。这样便形成了妓女性冷淡的形象。然而大量的娼妓案例却显示,娼妓在私生活中的性反应比非娼妓女人更为活跃。妓女性冷淡的刻板印象可能来自私生活和公共生活的差异。在工作的时候,许多妓女都自觉地将自我从性行为中抽离出来,她们这样做既是为了维护自我(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详细介绍)也有经济上的考虑(投入感情与达到性高潮无疑会花费更多的时间),而且大部分妓女也的确有能力做到这一点。然而工作时的超然态度并不代表与朋友或情人在一起时也是如此。许多妓女认为,她们比一般人更有感情,而且在感情上也更自由。能将性工作和感情分开,并不表示就失去了爱的能力,也不表示即使想要时也无法有性反应。 五、 淫媒——清一色的恶棍所谓淫媒就是与卖淫有关的第三方(其他两方就是妓女和嫖客)。以法律的用语来说,淫媒就是从性工作者的收入中获利的人,他们的收益正是来自妓女那被视为卑贱的、不合法的性劳动。通俗地说,淫媒就是所谓的拉皮条者。在大部分人的头脑中,淫媒是这样的人:他们诱拐女性,痛打她们、强暴她们,让她们染上毒瘾,强迫她们卖淫,残酷地剥削她们。必须承认,他们这样认为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的确有暴虐的淫媒存在;但很明显他们是过于偏执了,因为并非所有的淫媒都如此。关于淫媒的刻板印象可能是一种模式的男权主义(男人是禽兽),也可能是一种模式的女性主义(女人是受害者),然而正如妓女并非是完全被动的受害者一样,淫媒也并非都是残暴、缺乏人性的。事实上,许多妓女是自愿选择雇聘淫媒的,她们这样做是为了抵御风险。虽然法律扬言要保护她们,但当她们遭受殴打、强暴时它却坐视不管;相反,当男人付钱给她们时,它却要惩罚妓女,甚至拘捕嫖客。法律不能保护她们,她们只好求助于淫媒。而且,并非所有的妓女都是由淫媒带入门的,也并非所有的妓女都有淫媒。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淫媒与凌虐不是一回事,我们不应该笼统地去诋毁淫媒,而应该要求法律和社会去谴责凌虐。妓女们也反对片面地将淫媒单向地定义为恶徒,因为在这样的定义中,社会假设女人受害、女人依赖、男人全能。奇怪的是,妓女们的故事显示,娼妓有自由意志或淫媒有良好行为的说法,反而会强化而非减少社会的不悦。或许,大家还不太能想象一个女性工作者养活她爱恋或需要的男人。更有可能的是,不考虑女人是自愿还是不愿,就把下流之名扣在淫媒头上,可能是因为大家认为他在扮演男性角色上是失败的。男人要是在经济上不能自主,那他们就被假定至少在身体上是掌权者;如果女人很独立,那她们就被假定为不需要男人保护,因而应该被虐。女人的卑贱和她的独立牢牢相关,尤其是经济和性的独立;男人的下流和他的依赖密切相关,不管是淫媒那样的经济依赖还是嫖客那样的性依赖。要抢救自己的名誉和价值,女人唯一的希望就是自称是受害者(这便取消了她的自主权),男人唯一的希望就是展示支配的力量(用来弥补他对她的依赖)。 六、 妓女憎恨嫖客/男性在一般人眼里,嫖客将妓女置于被动、奴役的地位,随心所欲地玩弄和虐待她们,因此,妓女一定非常憎恨他们。然而事实表明,这种常识是有缺陷的。首先并非所有的嫖客都是所谓的虐待狂,很多嫖客是把妓女作为性交易中平等的另一方来对待的。的确,许多男性都会表现出一定的进攻性和侵犯性,但多数情况下妓女可以凭借自己的经验和策略应付他们,毕竟妓女也不会心甘情愿地受人宰制的。在卖淫非法的国家中,嫖客作为性交易的一份子同样是有罪的,但是法律对嫖客和娼妓并不是同等对待的。当然,也会有嫖客被捕的例子,想在瑞典和美国,男人(尤其是有名气的男人)就会因为同妓女谈价钱而被法律传唤,且被公开羞辱。这些偶发的、轰动社会的特例或许宣示了国家的道德和正义,但娼妓并不为所动,甚至还会觉得困扰。一位妓女说:“第一,逮捕嫖客会影响生意。第二,这会逼得我们更秘密地工作,也就更容易被欺负。第三,这种做法根本就搞错了:我要的是有权卖春,就像男人有权买春一样。因此我们根本不要嫖客受罚——我们要的是我们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剥夺别人的权利。”在一般人看来,嫖客的卑鄙在于他们将女人性化和商品化。而妓女们所观察到的嫖客下流行为和社会看到的大不相同。她们比较不会批评嫖客的性或商品化,而倾向于批评嫖客的虚伪。一位前妓女说:“当我明白那些私下是我的朋友的客人,在公开场合竟变成我的敌人时,我就离开这一行了。”许多在职妓女都有同感,因为警察常常要她们服务而不付钱(也就是强暴她们),然后还依卖淫之名将她们罚款或逮捕。简言之,妓女认为真正的下流是背叛,是残害,是欺骗。妓女们认为,和她们做生意,然后却公开贬斥她们、不承认自己有任何关系,这才是嫖客们真正的恶行。比起将女人象征化、客体化、色情化、商品化,嫖客依赖妓女却不肯公开尊重她们,这更受到妓女责难。 七、 对家庭的威胁许多人都说,如果我们容许娼妓或色情业的存在,幸福的家庭生活和家庭结构就会受到威胁。但是他们的立足点究竟是什么呢?是妓女勾引嫖客,让他们留连忘返、不愿回家,还是男人不需要家庭生活呢?前面我们已经介绍过,妓女在性交易中很少投注感情,在工作场合和私人场景之间她们已经做了明确的区分。她们要的是顾客的金钱,而不是顾客本人。既如此,妓女又如何会勾引嫖客并破坏他们的家庭呢?再说,向来没有只靠嫖妓生活的男性,他们决不会为妓女而放弃家庭。因此,说男性嫖妓会威胁家庭是没有根据的。如今,家庭的确有核心化、小型化、松散化的趋势,但这一趋势与妓女卖淫没有多大关系。家庭松散化的趋势是多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这一趋势并非洪水猛兽,因为它并不意味着家庭的解体。所以,说卖淫会威胁家庭结构亦是无稽之谈。除了上述几点之外,人们还有诸多理由来为他们的反娼、废娼立场辩护,比如说“妓女和淫媒的精神都是异常的”、“卖淫的存在会导致道德的沦丧”等等。在以后的论述中,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将会向我们表明,这些理由同样是站不住脚的。 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社会大众对妓女的错误认识是如此之多,他们对妓女的偏见是如此之深,因此除非我们马上站起来呼吁为她们除去污名,否则我们永远无法知道真实的妓女是个什么样子,妓女的基本人权也无法得到根本保证,性产业中的罪恶也就会不断地表演下去。但是,仅仅呼吁还不够,这样做显得太过单薄、太缺乏底气。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还必须从哲学的高度对性及性产业作新的思考。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他们都说了些什么。 社会历史的断裂 卖淫向来就是卑贱、无耻、下流、堕落的代名词,它代表的是社会的阴暗面,它标志着被压迫、被奴役。正如没有人把奴隶所从事的活动称为工作一样,卖淫向来也不被称为“工作”。“工作”总是代表着一定的优越性、正当性、合法性,而卖淫要么被判定为非法的,要么即使不是非法,也会被认为是社会上最低下的行当。那么,在卖淫依然被贬损和诋毁的今天,那些坚持社会正义,主张平等、自由、人道、尊严、进步的女性主义者(新流派女权主义运动者和理论者)为什么要大声疾呼“卖淫就是工作”呢?她们有什么充分的理由吗?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卖淫之所以是正当的,乃是因为它切合了历史发展的两大趋势,从而成为与传统“卖淫”具有不同性质的现代“性工作”。 一、 性模式的多元化——性平等的趋势一般讨论卖淫时,反娼者都自动地假设了卖淫是件极不道德的坏事,或武断地认为卖淫剥夺人性尊严,或者人云亦云地大谈“物化”,或独断地以自己的人性观或道德观作为所有人的规范,但是反娼者却没有说明这些假设是如何建立的,反娼者也从来没有解释卖淫为什么可以被当作犯罪、为什么不能作为一种正常的工作。我们要求反娼者很明确地提出他们的理由。但是不论反娼者将提出什么反娼理由,以下我们也将说明,这些反娼理由不应该和“性”相关,因为从“性”的角度来批评性工作是个错误的选择,对于性工作的讨论和批评应从“工作”的角度出发。很多人或许会奇怪为什么不能用性方面的理由来批评性工作;毕竟,卖淫所涉及的“性”的部分,是很多人谴责卖淫的关键原因。可是,由于我们从很小的时候就被教养成对性事或情欲持负面的看法,性是危险的、羞耻的、污秽的,甚至“万恶淫为首”,所以在思考卖淫时,很容易就以最直接的嫌恶感做直觉反应,但是这种源于童年教养的制约反应不能代替理性的思考。所以我们首先必须对性工作的“性”作深入分析。所谓“性工作”,除了卖淫外,还包含像陪酒伴游或暴露身体等等,但卖淫却被认为是性工作中最糟糕的一种,特别是女性卖淫还被认为有性别歧视的问题。仔细分析女性卖淫的性模式,可以发现女性卖淫包括了好几种情欲模式的想象:不是“为爱而性”(不涉及人情或私人关系的性——impersonal sex,也就是功能式性爱)、交易性质(以性换取金钱、利益、包养、服务等)、滥交(性对象很多)、“一夜情”(也就是和陌生人性交)、某种主动程度的女性情欲(淫荡或人尽可夫)——最后一点有时被“受害者”所取代。以上这些性欲模式中,以“功能式的性”和“性交易”这两种被认为是性工作的最重要“性”质;但是其他性模式也都包括在卖淫的文化想象中;例如,人们总是认为妓女有很多性对象(滥交)、和陌生人性交(一夜情);对于淫荡的女人总是以妓女或婊子来形容;等等。不过由于这些情欲模式都是彼此独立的,因此它们可以单独存在于所有的女人身上,而不限于性工作者。例如,一个女人可以滥交,但是不涉及性交易,也可能都是为爱而性;或者,一个家庭主妇也可能以功能式的性模式来对待其丈夫;或者,一个并不淫荡、也不滥交的女人,总是以性作为交易某种利益的手段;等等。如果一个人认为以上列出的任何一种卖淫特质都无法见容于现代社会,都是法律应当取缔的,那么卖淫当然是不应该被除罪化。可是在我们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把上述任何一种性模式本身当成犯罪(只有被法定机关认定为卖淫的性交易才是犯罪,其他形式的性交易则不是犯罪),而且这些性模式也很普遍地存在于社会之中。或许有人认为上述像滥交、一夜情、非为爱而性等性模式是极不道德的、贬低人性的,但是这种看法的理由根据又何在呢?很明显的,我们不能先预设这些性模式是不道德的,不能预设“和大量的陌生人进行没有爱情关系的性交”就是人格的贬低,也不能预设单一性对象、性爱合一等“传统”性模式就必然是不对的,更不能预设现行的婚姻家庭形式不可以多元化转型。事实上,在应用论理学中很早就有对这些性模式的辩护说法,十分有说服力地显示了滥交、一夜情、有性无爱等等也是正当的1;此处无法重复这些辩护,只能指出一个最基本的地精神:人的性或情欲是多样化的,而且,没有哪一种性的表现或情欲模式是“正常的”、“自然的”、“正确的”、“符合人性的”。在过去,我们的社会只能允许婚内性行为,而视婚前性行为、同性恋、手淫等为不道德的行为。而且,即使婚内性行为是有性无爱的、强迫的、可能导致意外怀孕、堕胎、性病传染等等,也没有人质疑婚内性行为是否道德,是否不应该存在。现在,我们则看到一个性道德更宽容的趋势,不同的性模式、性偏好、性取向,只是人们性口味的变换、生命情调的安排、生活方式的选择,没有高下之分,也没有贬低人性或人格的问题,只要是两情相悦,不像强奸、性骚扰等方式伤害别人,都是道德可允许的。换句话说,多元道德社会在性道德方面不应当只允许一种生活方式,单一价值观:也许你认为滥交者很过度、一夫一妻很单调乏味、双性恋很诡异、性很污秽(或神圣)、为爱而性也是一种性交易、手淫和口交都很变态,等等,但是这只是你自己选择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你没有权利去歧视和压迫别种性价值和性生活方式,媒体和教育也不能进行带有性歧视意味的宣传,例如把同性恋、滥交者、变性人等刻画为缺乏道德意识、下场悲惨、心理不健全的人等等。更有甚者,多元开放的社会正义要允许不同价值观的人都能平等地追求与实现自己的选择,所以,像同性恋的婚姻或各种另类家庭都应该取得正当性。以上所说的理念,亦即所有不同的性模式都是平等的,就像所有的性别、所有的种族或阶级都是平等的一样,正是进步的社会运动所致力实践的理念,也是近年来在学术界性研究的焦点之一。学术研究不但反驳一些常识的谬见,也追溯各种性模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的文化呈现,以显示许多此时此地被认为不正当的性模式,在某些历史时期和社会却并非不正当的。同性恋(肛交)性模式在当今许多社会仍被视为犯罪,但是却曾在其他社会视为当然,即是一例。再以性交易为例,许多社会的婚姻均起源于性交易,亦即古代人类(男人)彼此交换女性因而产生了婚姻。而人(特别是女人)以性来交换各种有形无形的利益、长期或短期的保障,则一直被认为是颇为正当的模式。同样的,和陌生人性交的性模式则一直是很多社会历来都有的,中国媒妁之言的婚姻,都是始于这样的性模式。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同一种性模式会因为不同的社会安排或脉络而被认为是正当或不正当;像婚姻之内的性交易、夫妻之间无爱情的性行为、皇帝有多个性对象、男人外遇等等,都被认为正当或可以谅解;但是婚姻之外的性交易、有爱无性、女人外遇等等,则可能不被谅解,或不被认为正当。自主爱情的性模式则是另一个例子——如果是异性之间则是正当的,同性之间则是变态的;如果是导向婚姻的自主爱情则是正当的,但是如果是在父母之命的年代,则又是不正当的。这样的现象是我们反省到,也许今天问题的焦点不是某个性模式本身有什么内在的道德性,而是社会的安排是否合乎人权与社会公平的原则。换句话说,在今天,两情相悦的性模式当然都可以是正当的,但是我们要质疑的是社会有没有提供相应的制度和安排来使这些性模式都能平等地实现。例如,一般人认为最正常与道德的婚姻内异性恋性模式,在女性主义眼中就是父权社会中宰制女性的最重要的工具。但是我们不应该把婚姻内的异性恋性模式当作一种本质上邪恶的性模式,而是应该去改变父权社会的许多制度安排(例如,只准许异性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使这种性模式不再有宰制女性的功能。也就是在这样的思考下,我们认为卖淫问题的焦点不应该是卖淫的性模式,因为卖淫所涉及的这些性模式,在一个性道德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不但应当被容忍,而且应当和其他性模式享有同样平等的权利,故而我们要把问题焦点转移到那些社会制度的安排与脉络上,正是它们使卖淫造成了对卖淫者和其他人的伤害。这也就说,如果我们反对或批评性工作,我们不应该去批评性工作的“性”,而应该去批评性工作的“工作”。性工作的“性(模式)”是人类(或女性)情欲多样化的表现;这些模式也会在不同的社会脉络或历史时期中被视为正当的,并没有什么特别不好、不正常、不自然,也不必会在一种神秘的方式下

娼妓,意思是旧社会以卖淫为业的妇女。
在中国,卖淫嫖娼被认为是以财物交从事的正当性为,这种行为被认为会毒害社会,传播疾病,影响社会稳定秩序,并且带来其他犯罪的正当行为。
在法律上,卖淫嫖娼被认为是指卖淫者为嫖娼而交付与嫖娼相关的财物,或者明知是卖淫者而为之提供性服务的情形。
总之,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尊严和权利,并遵守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

这年头二奶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主要老公把家里照顾好,包二奶就随他去吧


如何看待娼妓
一、 来者不拒(妓女对顾客的毫不挑选)在大多数人的眼中,妓女对顾客是毫不挑选的。“你们卖淫就是为了赚钱,只要有人给钱,你们还挑什么呢?”这就是他们的思维逻辑。然而大多数娼妓却认为,有选择权——也就是挑选客人——是从事这项行业的基本权利。事实上,性工作环境的好坏高下,是由妓女有多少权利挑选顾客来判定...

你怎么看待“妓女”这个职业?
有些是无可奈何,有些纯粹是好吃懒做不过也难怪有那些看法,毕竟这个社会笑贫不笑娼不过个人觉得吧,任何以“人”为对象进行的交易,都不能说是种进步的、正常的存在一旦人可以和其他物品相提并论摆在货架上供同类消遣并被整个社会视为理所当然,那么会是件很可悲也很可怕的事情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娼妓是啥意思? 仔细点的,
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女子。依据营业方式的不同可分为3类:官娼,集中在由政府管理的妓院中营业并向政府纳税的娼妓;私娼,私下单独营业因而不向政府纳税的娼妓;暗娼,在政府明令禁止嫖娼卖淫的情况下,暗中秘密营业的娼妓。娼妓出现的历史很早,古代希腊、罗马、埃及、以色列即有以...

明朝为何娼妓大有市场?
看来,娼妓在明朝社会生活中已经是寻常现象,已经是不可或缺的一种时尚风情。 事实上,明朝中叶,经过明初的休养生息之后,民间开始变得富裕,而妓女的增加,也就是其中的一个相随而生的现象。谢肇在《五杂俎》里,曾描写: 今时娼妓满布天下,其大都会之地,动以千百计。其它偏州僻邑往往有之。终...

为何古代不禁娼妓?
娼,古代指唱戏的女子,从事歌舞的女艺人;妓,古代指表演歌舞的女子。娼妓,你可以理解为妓女,古代多指从事歌舞艺术的女子。《后汉书梁冀传》“第内多从倡伎,鸣钟吹管,酣讴竟路”;《旧唐书天竺国传》“百姓殷乐家有奇乐娼妓。”看的出那时候娼妓的工作内容还是以歌舞表演为主。艺妓 3、发展阶段 ...

中国娼妓起源,为什么古代不禁娼
一 中国娼妓起源 1 一说是在虞尧夏禹之时,大约在公元前2100年前。《尚书·虞夏书·益稷》有这样的记载:尧的儿子丹朱,整天玩乐,不干正事,不分黑天白夜,“朋淫于家”。“朋淫”就是“群交”。那么,什么样的女子可以昼夜不归,在外面与人群聚性交呢?显然是妓女无疑。依此说,中国的妓女应该是在尧的时候就已经...

唐朝时期娼妓行业的兴盛与文化传播
这种发展后的城市经济与统治阶级的奢侈淫欲相结合,促使一个非生产性的行业娼妓业的迅速兴起。唐是我国娼妓业较为兴盛的一个朝代,其时皇室中有“宫妓”,达官显贵们有“家妓”,军旅驻地有“营妓”,城市都会有“官妓”,茶楼酒肆中有“歌妓”及专事陪酒的“饮妓”等多种。唐 *** 对各级官吏没有“宿娼”禁令,...

娼妓合法化有何好处?有何坏处?利大还是弊大?
当作一种职业来管理,所有从事此行业的人,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体检查,再颁发从业资格证书,以免疾病传播.2.有利稳定社会,减少强奸,包二奶的犯罪率.3.减少警方工作量.4.降低失业率 合法化的坏处:1.大批带病娼妓失业.2.给好逸恶劳的人创造机会,伤透天下父母心.3.有违伦理,难被接受....

为什么有笑贫不笑娼的说法?
娼妓这个职业从西周就有,不过那时候都是偷偷摸摸摆不上台面。到了春秋时期,齐国相管仲发现从敌国俘获的大批妇女成了累赘,杀之不人道,被敌国指责,留着还要管饭。怎么办呢?管仲此时发现了娼妓这一职业,他眼前一亮,何不把这些妇女和娼妓集中起来,既可以满足光棍的需求,又为这些妇女增加了收入。

娼妓在人类史上始于何年何代?
妓女,一般说来,是以卖淫为业的妇女,而卖淫,则是以肉体换取金钱。如以这个标准来衡量今日的妓女,当然是完全符合的。但如以这个标准来衡量古代的所谓妓女,就不完全符合了。例如“宗教妓女”,女子和多个男子性交,其目的是为了宗教信仰,是为了履行对神的义务,而主要不是为了金钱;再如“家妓”,女子处于被奴役的地位,...

洪洞县18581531893: 对娼妓职业的看法 -
少欢科素: 个人认为没什么 从某种角度来说这可以促进社会经济循环 从商业角度来说.这是一种买卖.有买有卖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所以国家对这方面抓的比较松. 其实也无伤大雅.只是中国人保留传统思想

洪洞县18581531893: 如何看待当妓女的人?
少欢科素: 因为不太了解你提这个问题的出发点,比如你是男人还是女人,这两者提出这个问题的出发点是截然不同的.我觉得没有必要去将职业来界定这个问题,而应该从人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妓女是现金社会存在的一种职业,无可避免,做为人,她们是有独立人格的,是应该被尊重的.但作为女人,靠出卖自己的贞操,人格和尊严来换取金钱,这不是能够被社会和舆论所接纳的,如果是为了容易地换取舒适的生活,对于现今的女性是不可取的.当然有一部分是生活所迫,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现状而从事了这个职业,那种无奈也许是我们衣食无忧的人所无法真正感同身受的.但不应该沉沦在里面,有机会一定要脱离出来,如果可以,也要请我们大家都能伸出一把援助的手.

洪洞县18581531893: 妓女是否与社会并存?是否应该给妓女合法地位?.. -
少欢科素: 应该存在.说远点.当今社会很多职业还没有出来的时候.妓女这个职业就已经出现了.其实本人认为.妓女应该存在是必然性的.对于社会来说也好好处.至少强奸犯少了

洪洞县18581531893: 妓女这种职业,我们该高看吗?
少欢科素: 下岗妹,别流泪,挺胸走进夜总会 陪大款,挣小费,不给国家添累赘 爹和妈,半生苦,老来待业很凄楚 弱女子,当自强,开发身体养爹娘 做美容,隆丰胸,中外功夫都弄...

洪洞县18581531893: 人们该怎样看待"妓女"勒几天在看一篇小说,<br/>是讲的一个是
少欢科素: 为什么我们都喜欢把“妓女”称为“鸡”呢? 这个问题要考证就是一个学术命题了,那是民俗专家的事,我既没有办过养鸡场,也没有开过个妓院,对考古更是一窍不通,...

洪洞县18581531893: 娼妓合法化弊多与利?? -
少欢科素: 利,好色男人不用提心掉胆 弊,可以通过性传播的疾病,尤其是爱滋可能会严重传播 不过这点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的强制措施,立法来要求职业妓定期体检质量,发放资格证书来控制 结论,在抛开道德的约束情况下,合法化没有什么缺点,毕竟这是人类最原始的需求,千百年来无法禁锢的交易.

洪洞县18581531893: 为何现在有许多年青女性爱从事娼妓这种不劳而获的职业,而且无一点羞?
少欢科素: 高尚的职业谁都原意去做,可那并不是想做你就能做的,它需要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诸如学历等等.从事倡妓的职业并非大多数当事人主观原意这样做的,她们有着种种他人不知晓的原因和困境,当然也有破灌破摔的,这些人的行为,导致了少数人以为她们就是不知羞职的想法.我曾去过一个城市,当夜色降临时,那个城市的广场边缘,三三两两,就站或坐着一些中年妇女,当她们看到年龄相当的男性路过时,就会迎上前去询问,事后了解一下,方知夫妻双方均下岗,为了生活,老公劝其妻,从事此事.难道她们真的原意这样做吗?

洪洞县18581531893: 为什么各国的娼妓从古至今都无法清除,怎样改化人们得思想 -
少欢科素: 这个问题有点深,个人认为这个现象也只是一个经济体系,就是说有需求就有供应.现在咱们经常看到的是女性做的娼妓,但是同时男性娼妓也有. 要杜绝的话,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就只能改变人民的需求.这个方面就见仁见智了.

洪洞县18581531893: 在古代奴婢和娼妓哪个地位更低些??? -
少欢科素: 汉代奴婢制度显然有官私的分别,终两汉不衰.但按之实际,官奴婢乃变相的娼妓.

洪洞县18581531893: 古代职业中国古代社会中社会地位最底的四种职业是娼妓、戏子、皂吏和
少欢科素: 娼妓,即妓女.戏子,既唱戏的和一些艺人.皂吏,是指衙门里的差役,因穿黑衣服而故名.禁卒,是指看押犯人的兵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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