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经验谈系列之六:大审程序与听证告知程序的衔接——说说正当程序原则在税务案件中的适用

作者&投稿:郸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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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中的正当程序解析:大审与听证告知程序的衔接


在行政执法领域,合法性审查不仅局限于法定程序,更需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即使未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但程序上的不合理和对相对人权益的实质性损害,也应受到司法审视。本文将以税务领域的重大审程序与听证告知程序为例,探讨正当程序在税务案件中的实际应用。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审理委员会在案件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负责提出审理意见。稽查局则需提交案件证据、处理处罚意见,并组织听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审理委员会在2017年1月16日已形成意见,而被告却在2017年2月27日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给上诉人,这引发了对程序正当性的质疑。


上诉人质疑


上诉人主张,大审程序在前,听证告知在后,这实质上让税务机关在未充分听取上诉人陈述和申辩前就作出决定,违反了正当程序,剥夺了上诉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构成了行政程序违法。


司法视角与判决


一审法院的立场是,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因此不构成违法。然而,其他法院的判决案例提供了更深入的见解。例如,在漳州市聚善堂药业有限公司诉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案件中,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听证告知应在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前完成,以确保上诉人的陈述申辩权得以充分保障。法院因此撤销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一例,宁波埃斯科光电有限公司的二审判决强调了听证应在集体讨论后进行,否则可能导致听证流于形式。这进一步证实了正当程序在重大税务案件中的重要性。


法律分析与判决结果


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行为合法需满足主体、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条件。在本案中,由于程序不合法,即便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无误,也不影响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因此,一审判决被纠正,两个后续案例的判决依据正当程序原则,更有力地支持了上诉人的诉求。


总结来说,正当程序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公正性。税务机关在进行重大审程序和听证告知时,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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