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地下空间使用权

作者&投稿:漫陶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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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近期,一篇《宋:不要叫我“开发商”,蓝城最美农庄小镇落地》被网络和微信广为传播,文中对农庄的描述“宋的第一个“农庄”实体,静静地躺在山谷间,在冬日阳光下亮白耀眼。农庄占地面积约20亩,主体是一栋落地约500_的中式宅院。户外便是前庭、后院、菜园,再到大片农田和果林的“庭院园田”四级体系。主体建筑一层架空,二楼是一个合院格局,青瓦白墙木柱,环绕着凉廊、露台和灰空间。架空层高3.9米,做成了一个高科技农艺空间:有A字抱架水培、垂直多层水培、基质培、立柱栽培为什么一楼要架空?因为受政策限制时,这样造房子不占用耕地面积。” 国家允许在耕地上建设架空的建筑吗?架空的建筑需要办理相关的土地或者规划审批手续吗?一系列问题,实质上在法律上属于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 二、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 目前国家法律层面,没有明确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仅在 苏州 市、 南宁 市出台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中,明确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批准利用地上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上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立法现状 (一)国家层面法规 1、《 物权法 》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可以看出,《物权法》对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3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城乡规划法》只对地下空间开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地上空间开发没有做出任何规定。但是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提出一个重要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同样,我们认为地上空间开发和利用也需要遵守这条原则。 2008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 根据物权法和规划法关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推出以下结论:1、可以设立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2、地上空间开发和利用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二)地方层面法规 《物权法》出台后,各地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出台了诸多规定,但是对于地上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只有个别地区苏州市、南宁市出台,但这仍不影响我们对地上空间的研究。 1、2011年 江苏 省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与登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划利用空间界限,除设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可分层设立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第6条规定:“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且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和相互衔接,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不动产物权。” 2、2014年南宁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南宁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与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地上地下空间及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审批程序、供地方式、出让金最低价格、验收和等级等做出了规定。 其中《办法》明确,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上地下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用 招标 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但依规定可以划拨的除外。出让年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确定,但不得超过相同用途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办法》强调,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与确权登记的具体审批程序和要求适用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一般规定。对于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工程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上地下工程,应当连同地表工程一并规划和供地,独立开发的地上地下工程属于经营性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但需遵循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三) 合同范本 关于地下或地上空间的约定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地方规章等,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明确指出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并要求“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四、地上空间利用的形态 土地空间的利用一般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一体型的土地空间的利用,另外一种是人工地基型的空间利用。所谓一体型,系指在独立存在的下空空间建筑物及其构筑物上,建造使之与下空空间建筑物成为一体的建筑物等情形。人工地基型是通过设定人工地基或者在地表设置承重墙(桩)来承担人工地基的重量而于上空空间建造建筑物并予以所有的形态。由此分析可知蓝城农庄小镇架空层上的合院属于“分离式”人工地基型,架空的建筑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属于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可以看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均可以设立地下、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 目前国内各省的地下或地上空间建设用地管理相关规定,多是对国有建设用地的地下作出了规定。例如: 福建 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14〕8号))、 青岛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地下空间使用的土地范围仅限于国有土地。 在理论上,如果国家需要建设开发和利用(如轨道交通)需要仅仅使用集体土地的地下空间,但并不使用地表,应该进行土地的分层征收。同理集体土地地上空间的开发和建设,同样可以分层征收,再予以出让或划拨使用。 在实践中,目前国内架空建设的高铁项目,均是直接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然后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也未曾办理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目前蓝城农庄小镇架空层上的合院所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未进行征收或者将土地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而直接在耕地上进行开发和建设,不符合土地的使用用途。 总结 目前,由于在国家层面规划法律法规上没有对地上空间开发建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也鲜有集体土地地上空间的总体规划。理论上,集体土地包括耕地上,进行地上空间开发和利用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但在实践中,在集体土地上,尤其是耕地上,进行地上空间的开发建设,在没有国土、规划审批的情况下,所建造的建筑物仍存在被认为违法建筑的巨大风险。




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怎么认定?
一、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怎么认定?目前国家法律层面,没有明确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仅在苏州市、南宁市出台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中,明确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批准利用地上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并对该地上空间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的权利。1、《民法典》(2021....

中国地下空间使用权法律问题研究内容简介
研究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在保障原土地使用权人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的同时,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权的范围,限定为土地使用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合理使用,确保地上权利人的权益。空间使用权的构成和性质分析是基础,对空间使用权的确认、主体、标准、程序和登记等具体内容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空间使用权制度至关重要。...

地上地下立体空间确权什么意思
是指依法批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并对该地上、地下空间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可以看出,《物权法》对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建设...

地下空间怎么出让
法律分析: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除符合划拨条件外,应当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本市土地出让金的计收规定收取,出让年限按...

土地地下空间使用权
其中《办法》明确,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上地下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用 招标 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但依规定可以划拨的除外。出让年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确定,但不得超过...

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第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第八条 除依法可以划拔供地的以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

中国地下空间使用权法律问题研究图书信息
这是一本关于中国地下空间使用权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著作,由厦门大学出版社于2011年6月1日首次出版。该书以英文名为"Study on Underground Space Right in China",并列入了鹏城法学前沿系列,旨在提供前沿的法学视角。本书以16开本呈现,共计171页,内容丰富且专业。全文采用简体中文撰写,方便国内读者...

地下室无产权,只有使用权;求助地下室使用协议样本.
协议 买受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购买位于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号某某房产公司某某号楼某某地下室一间,总价:某某元(大写:)。此地下室自出售日起,买受人享有与某某号楼某某室商品房(70年某年某月某日起--某年某月某日止)同等年限的使用权。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出卖人(盖章) 买受...

法律上有没文明规定私人住宅可以建地下室吗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欲使用城市市区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间,均应获得权利人国家的同意。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应通过出让或划拔方式从国家处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十条的规定,...

小区底商私挖地下室归哪管
首先,城市规划部门是主要负责监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情况的部门,它们会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并对私挖地下室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在审批建筑工程项目时,城市规划部门会严格考虑地下空间的利用问题,对于违规利用地下空间的行为会进行制止和处罚。其次,土地管理部门则负责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土地...

九龙县17665974175: 民法典关于地下室使用规定
姬航三七: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即地下室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地下车库不可能单独获得土地使用权,地下车库所使用的土地是业主交纳土地使用费的土地,该小区土地面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九龙县17665974175: 地下空间使用权如何登记 -
姬航三七: 在中国,可以单独设立地下空间使用权,可以参见《物权法》第136条,其设立、登记事项可以参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九龙县17665974175: 土地使用权和空间使用权的区别有哪些呢?
姬航三七: 1.两者存在着范围上的不同土地使用权是以地表及地表上下一定范围的空间为客体而成立的限制物权;空间使用权的用益范围仅是地表上空或下层一定范围的立体空间. ...

九龙县17665974175: 土地使用权空间权是什么意思 -
姬航三七: 您好,目前国家法律层面,没有明确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仅在苏州市、南宁市出台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中,明确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批准利用地上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并对该地上空间享有占...

九龙县17665974175: 地下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哪些
姬航三七: 1、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

九龙县17665974175: 地下空间权的利用规定 -
姬航三七: 地下空间权就是空间权人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地表以下的空间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不动产权利.地下空间权可以分为地下空间所有权与地下空间利用权,地下空间利用权是可以与地表地上的利用权相分离,因此可以通过登记的方式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利用权.

九龙县17665974175: 其空间使用权如何确定?
姬航三七: 建设用地的空间使用权,是指在地上或者地下一定的三维闭合空间所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只确定建设用地在平面上的范围即可,但设定空间...

九龙县17665974175: 如何判断地下车库的归属
姬航三七: 一、如何判断地下车库的归属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判定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

九龙县17665974175: 农田地表以下土地使用权归农民所有吗
姬航三七: 这可就感觉有点绕人了,这农田怎么划分地表和非地表?但是从一般意义上说,土地使用权人是不得变更其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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