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车间由个人承包,车间员工还是属于公司员工吗

作者&投稿:吕剂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公司车间由个人全面承包而员工不再属于公司,属于开除员工吗?公司需~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王某出资购买汽车,注册登记为某出租车公司所有,并与出租车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所出资的车辆,各种保险由公司统一交纳,由王某负担,每月并上交费用若干,其他收入归王某。王某有权聘用驾驶员,工资由王自行负担。后王聘用了刘某,刘某与出租车公司是否产生劳动关系?
[案例引发的问题]
这样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都涉及如何界定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本文所指的雇佣关系是指狭义的雇佣关系,广义的雇佣关系应包括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雇佣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属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而如果属于雇佣关系,上面这些社会保险待遇便统统没有,那由如何界定这两种法律关系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应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双重性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
二、雇佣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具有招工资格的单位(如法人内部机构)招用临时工,等等。
1: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雇佣关系是以提供活劳动而不是劳动成果为目的,这一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而非流通领域中产生的。
2:受雇人与雇佣人是劳动力使用权的让渡者和受让者之间的关系。也即受雇人是使用雇佣人提供的生产资料来实现劳动的过程,这时的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
3:雇佣关系双方为一方出卖劳动力商品,一方支付劳动力价格(工资)的对价关系,故具有财产性;劳动行为的提供与受让为专属行为,故又具有人身性。所谓“专属性”,是指雇佣人非经受雇人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受雇人非经雇佣人同意,不得使他人代为提供劳动力。劳动行为这种必须“亲自履行”、不能转让及不适用委托代理的特点,是由劳动力商品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体、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能分离的本性所决定的。
4:雇佣关系当事人间为劳动力使用权自由出让与受让之协议关系,故具有平等性;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佣双方之间遂建立起一种指挥与服从的内部管理关系,故又具有隶属性。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别
1: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服务以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概率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人身的依附程度及有前者这般强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
3: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小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4:从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来看,雇佣关系中,雇工一般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关系中,用工一方是生产资料的代表者或所有者,劳动者本身不占有生产资料。
5:从权利义务实现途径来看,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如木工受他人雇佣制作家具,菜贩按时向饭店供货等,虽然也与劳动相联系,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只决定于劳动的成果,并不涉及实现劳动过程问题,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与劳动过程无关。
6: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例如鞋厂招做鞋底长工,一般让小工准备长做,招用临时撤资工就不同,临时搬货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四、劳动法律关系和雇佣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1、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导致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劳动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劳动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雇佣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二种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时效期间不同。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雇佣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诉讼时效期间2年,且存在中止、中断的延长的情况,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仅失去胜诉权。
3、二者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当事人因履行劳动法律关系而引发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雇佣法律关系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结论]
案例1中,刘某承包该企业车间,其承包行为只是一种经营管理行为,一种经营管理手段,并不能改变公司经营的事实,且刘某承包的也只是该企业的一个车间,一个内部机构,因此,张某聘用的员工也即是该企业车间的员工,二者之间具有很强的行政隶属关系,企业制定生产定额、工作定时的指标,是在履行其管理只能,因此企业和员工之间当然属于劳动关系。
案例2中,首先要界定车主王某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是基于挂靠合同约定产生的合同关系,挂靠合同往往约定车辆产权归属,运输经营权交接、使用、丧失的处理,交通安全事故处理规定,挂靠经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对外以被挂靠企业经营,在车身标明的是被挂靠企业,向社会公示的经营行为是被挂靠企业,而实际上是挂靠人自负盈亏,自己经营,从民事经营活动的角度讲,挂靠经营实质上是一个共同联合经营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民事行为,因此王某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既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那司机刘某和出租车公司之间、王某又是何种法律关系呢?王某雇请的驾售人员由其自己支付劳动报酬,负责其工作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驾售人员履行工作期间的职责,包括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状态,安全驾驶,维护车辆运行中的秩序,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等。车主与驾售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双方享有和承担,运输企业对车主雇请的驾售人员不直接进行领导和管理,也不直接承担义务,因此刘某和王某之间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而其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则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专家解答:
因为你的合同不是和公司签订的,而是和承包人签订,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雇佣合同,不受照劳动法调整,受合同法调整,工资的发放和休息标准按照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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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车间由个人承包,车间员工还是属于公司员工吗
专家解答:因为你的合同不是和公司签订的,而是和承包人签订,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雇佣合同,不受照劳动法调整,受合同法调整,工资的发放和休息标准按照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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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个人车间承包合同模板1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地对喷漆车间进行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喷漆(粉)成本。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将喷漆车间由乙方承包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标的:甲方喷漆车间 二、承包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三、双方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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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现有的.车间人员,有权自主调动和使用。4、乙方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发包的生产任务。5、承包期间,乙方须接受甲方对其行政管理、成本控制、品质保障、生产计划等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另行规定。6、承包期间,乙方应保证甲方提供的厂房、设备完好,所有的人为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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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在自己生产较外包成本高、质量差、效率低等情况下会进行车间生产承包。车间生产承包的利是能提高效率与效益。车间生产承包的弊是难以控制。应注意的是,要制定严密的控制监督计划,按照计划严格对全流程进行控制。

当阳市17611269272: 生产车间由个人承包,车间员工还是属于公司员工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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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17611269272: 厂里交部分车间发包,承包个人与工人是什么关系 -
勇季舒心: 承包方不支付工人工资,发包方不承担责任.若承包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发包方有连带责任关系. 劳社部(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文件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当阳市17611269272: 公司,承包人,员工之间的关系 -
勇季舒心: 首先甲方是自然人 他不具备用工资格 公司和甲方都违反了劳动法! 公司把生产加工业务承包给了甲方,平且公司提供设备和材料,虽然工人是甲方招的 但照样属于公司员工 可以申请仲裁的 最好找劳动监管协调下希望采纳

当阳市17611269272: 生产线员工属于直接还是间接人员? -
勇季舒心: 生产线员工属于直接人员,车间管理人员属于间接人员.

当阳市17611269272: 一个车间承包给私人老板,这车间得员工是否有权力要求原先老板赔工龄 -
勇季舒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当然你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不去私人老板那里,另谋出路

当阳市17611269272: 公司把车间承包出去了,员工也被承包出去了,被承包的员工应该怎么要求赔偿? -
勇季舒心: 这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你不同意,你可以不去,如果用人单位要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看劳动合同法第35条.

当阳市17611269272: 公司把车间生产加工承包给甲,工资是甲发放.请问甲聘请的员工和公司是劳动关系吗?属于公司员工吗? -
勇季舒心: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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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季舒心: 目前,有部分公司把部分车间承包给个人,肯定自有他的道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车间(特别是焊接车间)承包给个人的弊大于利: 一、影响公司形象.当承包车间缺少人手时,生产任务就很难完成.如果承包人能在很短的时间内组织到...

当阳市17611269272: 现在车间转私人承包了
勇季舒心: 有劳动合同没有或者工牌,社保卡,或者工资单证据没有?如果有其中一项,足够.承包是公司和车间的关系,对抗不了你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尽管去劳动局仲裁.

当阳市17611269272: 公司部分车间承包出去给别人,员工可以向原来的公司要赔偿吗? -
勇季舒心: 可以的,这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你不同意,你可以不去,如果用人单位要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承包经营只是经营机制的转变,并非所有制的改革或叫改制,公司员工继续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依法解除或中止了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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