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医疗器械说明书可以标在外包装上吗?

作者&投稿:牧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二类医疗器械说明书能直接印在消费包装盒子上面吗?还是一定要像药品那样另外附单张的说明书?~

兄弟,我建议你好好地看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这个法律条文吧,看看说明书里面都包括什么内容,看完了之后估计你就明白了:第七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这么多的内容你能全部印在消费包装盒上?肯定的告诉你:说明书是必须单独的一张纸,其内容是经过国家食药监局或省食药监局批准的技术文件,方便病人去看,所有的一切都要以病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要方便病人的适用。

参考下这个:

二类医疗器械说明书能直接印在消费包装盒子上面吗?还是一定要像药品那样另外附单张的说明书?
国家药监局今年7月30号发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说到在境内销售的医疗器械必须附有说明书和标签,这个说明书是必须以独立的单张放在消费包装里面还是可以直接印在消费包装盒上面?



兄弟,我建议你好好地看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这个法律条文吧,看看说明书里面都包括什么内容,看完了之后估计你就明白了:第七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这么多的内容你能全部印在消费包装盒上?肯定的告诉你:说明书是必须单独的一张纸,其内容是经过国家食药监局或省食药监局批准的技术文件,方便病人去看,所有的一切都要以病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要方便病人的适用。
追问
要是包装盒上能放得下那么多内容呢?有些产品比较简单,不是像那些大型的器械或者使用复杂的器械那样还有安装说明什么的。说明书也可以有很多种形式不是吗?比如有些印在包装盒内壁,有些是单张,有些是挂签。这文件里面没有规定必须用哪种形式不是吗?只要相关信息都有、能达到预期目的就可以了,不在乎用哪种形式吧?直接印在包装盒上既环保又容易看到,而且节约成本和包装工时。这样不是更好吗?这是我的理解,谢谢你的答复!

追答
你的想法其实挺好的,但是目前的法律要求是这样子,咱们也没办法,只能按照要求去做,哎

二类医疗器械必须要包装
具体包装要求如下:
1、产品应有下列标记 : 制造厂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 产品编号、 注册产品标准号 、产品注册号。
2、产品的包装上应有下列标记: 制造厂名称、厂址、商标、规格、产品名称 、生产批号或日期、 无菌及有效期 、“一次性使用”字样或图形符号 。
3、包盒包装上应有下列标记: 产品名称规格及内有物品名称 ,用YY0446种给出的图形符号或相应的文字说明表明产品无菌 、生产批号或日期 、失效年月 、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执行标准 。包装内应放置检验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 。
4、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记: 制造厂名、地址 产品名称、规格、商标、 出厂日期或批号、 产品注册号或批号 、数量、体积、质量 无菌及有效期 一次使用 “小心轻放”等字样和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
5、标签 及合格证上应有下列信息: 制造厂名称 、产品名称、 检验原代号、 检验日期 “合格”字样。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和各种标签及包装标识管理等,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7月8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8日公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15年医疗器械说明书范本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根据标准)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二)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 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三)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
(四)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 损坏后的处理方法;
(五)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八)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有关安装的内容应当能够保证操作者、使用者正确安装使用,包括:
(一)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
(二)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
(三)其他特殊安装要求。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医疗器械说明书编制内容及说明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联系方式】 【售后服务机构】 【生产企业许可证号】 【注册证号】 【产品标准号】 【产品性能结构】 【适用范围】 【禁忌症】 【注意事项、警示及提示性说明】 【标签、包装标识样图】 【安装说明】 【使用说明】 【维护保养方法】 【储存条件、方法】 【有效期限】 【其他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第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七条 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八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十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四)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六)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
  (七)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十)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十一)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
  (十二)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十三)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十四)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的对象;
  (二)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三)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四)必要的监测、评估、控制手段;
  (五)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以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时,应当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害;
  (八)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或者产品成分中含有的可能引起副作用的成分或者辅料;
  (九)医疗器械废弃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十)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重复使用的处理过程,包括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重复使用的次数或者其他限制。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四)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五)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八)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九)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十)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一)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时,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备案,提交的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符合。
  第十六条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
  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审批部门书面告知,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审批部门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说明书更改生效。
  第十七条 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以及说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备案人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8日公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应该是可以的。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二类医疗器械说明书能直接印在消费包装盒子上面吗?还是一定要像药品那样另外附单张的说明书? 国家药监局今年7月30号发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说到在境内销售的医疗器械必须附有说明书和标签,这个说明书是必须以独立的单张放在消费包装里面还是可以直接印在消费包装盒上面? 兄弟,我建议你好好地看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这个法律条文吧,看看说明书里面都包括什么内容,看完了之后估计你就明白了:第七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这么多的内容你能全部印在消费包装盒上?肯定的告诉你:说明书是必须单独的一张纸,其内容是经过国家食药监局或省食药监局批准的技术文件,方便病人去看,所有的一切都要以病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要方便病人的适用。追问 要是包装盒上能放得下那么多内容呢?有些产品比较简单,不是像那些大型的器械或者使用复杂的器械那样还有安装说明什么的。说明书也可以有很多种形式不是吗?比如有些印在包装盒内壁,有些是单张,有些是挂签。这文件里面没有规定必须用哪种形式不是吗?只要相关信息都有、能达到预期目的就可以了,不在乎用哪种形式吧?直接印在包装盒上既环保又容易看到,而且节约成本和包装工时。这样不是更好吗?这是我的理解,谢谢你的答复! 追答 你的想法其实挺好的,但是目前的法律要求是这样子,咱们也没办法,只能按照要求去做,哎

您好。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6号),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四)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五)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八)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九)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十)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一)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以上是贴在医疗器械产品或其包装上标签内容的要求


二类医疗器械可不可以在包装上面标上销售价格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没有禁止标注销售价格的内容,根据法律没有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应该可以。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第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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