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大宪章译文及其译文

作者&投稿:卢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英国自由大宪章翻译原文~

英国自由大宪章的重要意义


自由大宪章乃英国宪政之母,而英国宪政乃世界宪政之母。英国封建政治经历的并不是一条单一的从确立到发展再到成熟然后衰竭、终结的演进路线,而是一条在确立中变异、在发展中衰退、在成熟的同时走向死亡的道路。王权与贵族权、王权与基督教神权之间既依赖又排斥、既对抗又妥协的关系支撑起英国的“有限王权”封建制;它与西欧及东方的“绝 对王权”之间的“权力差”就构成了自由与权利、宪政与法治成长、壮大的出发点。正是在集权与封建、 自由与专制、法治与人治的抗衡与妥协中,才孕育出了一种以自由为动力、 以分权为基础、 以民主为形式、以法治为保障的新型政治形态。大宪章的发展历程昭示了缔造现代社会制度的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以自由保障自由的原则。 自由是人类向上提升的最终动力源泉, 自由缔造民主、平等、分权、宪政与法治而不是相反。二是以分权保障自由的原则。分权是自由与权利发展的要求,在分权未确立的地方便没有自由与权利,也就不可能有民主与宪政, 因为在一个高度集权的专制社会中不可能形成真正合意基础上的政治性、公法性契约。三是以法治保障自由原则。 自由民主不是指“让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更不是指“让民众直接当家作主”,而是指“每一个人能够自己统治自己”;宪政不是指“有宪法的政治”,而是指“法律下的政治”。

实际上,大宪章在中世纪并不限制国王的权利,但是到英国内战的时候它却已经成了那些想要宣扬国王受法律约束的人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一章:
这章提三个议题:教会的自由、教会人士的选择、自由人的权利。教宗选斯德范枢机为坎伯雷主教本来让国王不高兴,但是到了1215年总主教已是国王和贵族都信任的人物,因此总主教自己加上这条,强调教会的自由。不过,由於这自由并没有很详细的说明,国家与教会仍会发生冲突。关於教会人士的选择,大宪章提到国王早答应保证,即在1214年十一月廿一日。因此,若修院院长或主教去世,修士、修女或教区神父要先请国王让他们选新的院长或主教。得到此许可,他们能够自由地选合适的人物。其实,他们平常会选教宗所要的人物。第三个问题是自由人权利的问题。大宪章指「所有自由人」,按照当时法律的说法,「自由」表示「自由产业」,即一地主有自己的土地以及自己的家乡法庭,下面也称他们为「男爵」或「人」。在封建制度中,他当然属於长上,但是在自己范围内有所有权。大宪章所关心的人就是这些地主或贵族,而不是全国人口。一般农民不可能是这种地主级的人。

第二章:

按照封建制度,土地属於长上,不属於当地的地主。不过封建制度慢慢变成继承制度。在1215年这个变化还没有全部实现,因此当地主人去世后,他的继承人应该赋钱表示他能继承他祖先的土地。本章规定此笔钱的数目,提出三等级:伯爵、男爵和爵士。伯爵是县内的最高司法官,当时不是一个可以继承的位置。其实,国王平常要伯爵住王宫,因此他们没有多少实际权力。伯爵是从男爵中选择的,所以他要赋的继承费是为他作男爵的土地赋费。当伯爵不给他任何新的土地,因此不影响他所赋的钱数目。

英格兰的钱有英镑、先令和便士以及马克。按照第十二世纪中叶的价钱,一个工人每日的收入为八便士。因此一个英镑等於30天的工人薪水,一百英镑等於十个人一年(不包括假日)当时英格兰国王军队以个骑士为基础,所以我们可以说伯爵要赋的费等於十个骑士在军队服务一年。不过,到了世纪的末期基本薪水增加一倍到1先令。

由於英格兰东北部长期在丹麦人的统治,有两种钱:原来西南的英镑以及原来东北的马克,后来两种名称混用。12便士等於1先令,20先令等於一英镑(即240便士)。一个马克则等於13先令4便士(即160便士)。

第三章:

监护人在继承者幼年时可以利用土地赚钱,因此他不应该要求一个继承税。当时,贵族尊敬这个原则,但是国王常不重视,因此有这一段。大宪章1216年重版时,规定继承年龄为满廿一岁。

按照当时的习惯,一般男爵要满廿一岁,?满十五岁,商人男子能算钱时,女子满十四岁,除非是孤儿,就要等满十六岁,给她更多机会找合适的丈夫。

第四章:

监护人在监护期内必须照顾继承者和其他孩子,保证土地不成荒野。除了一般贵族土地外,这些规矩也应用於主教的土地。因此主教死后,国王会希望教会不派新的主教,这样他以监护者的名义可以拿到全部的土地收入。

这条说国王可以把土地给县长或其他人。所谓「其他人」大概是那给国王多一些钱,得到这个权利。本条亦强调监护者不应该浪费财产或人。「浪费财产」容易明白;何为「浪费人」?浪费人就是释放所有贵族下的农民。假如,全部被释放,继承著即位时会发现全部无人,土地就成荒野。本条所提的两位管理人,在历史上从来没有记载,也许这部分从未实现。

第五章:

这一段没有任何难懂的话,只是应该解释「园子」与其他类似土地的不同。我们可以分四种土地:森林、林野、园子和猎区。这些分别形容法律上的区别,与其树木多少无关。「森林」全部属於国王,在森林中英格兰的法律无效,有特殊的森林法,也许有一点像今日的国家公园。「林野」指原来森林送给私人关,仍在森林法之内。「园子」是一个有围墙的地区;在「猎区」只给猎小性动物如兔子和野兔的权利,不准猎英国的三种鹿:马鹿、扁角鹿和麂。在森林中这三种鹿以及野猪专门属於国王。

鱼塘与池塘的差别不大,都是为了养鱼作的。池塘(stank)是在河边造的,会影响河上的交通。

第六章:

所谓强迫结婚指继承妇女或未婚或寡妇被强与比她不同等级的人结婚,例如农民或有残疾者。这种婚姻也是国王赚钱的机会。他会强迫妇女与不合适的丈夫结婚,她不同意时,她就要给国王礼物或钱或者入修会当修女,即放弃所有法律上的地位。贵族要求国王停止他的这种作法是为了保护贵族的土地和财产,并不是因为他们特别关心妇女的人权。

第七章:

一位寡妇可能有三种不同的土地:第一、他丈夫的土地的一部分—平常算为三分之一;第二、她父亲在结婚时所赐给她的,即她娘家所赐;第三、她结婚后从亲戚所得到的遗产。后两种土地当然属於她,前者也是她的,不过平常她儿子会继承他父亲的位子,因此寡妇在四十天之内要办家。在1216版本中,又说在这四十天之内她不可以住在原来的城堡内。中世纪的城堡是军营,丈夫不在不适合寡妇住,免得发生问题。

第八章:

封建制度的特色是每一个人属於另外一位,一位寡妇当然属於她的长上,应该得到他的许可才能再婚,因为婚姻会影响她土地的属於关系。有钱的妇女已习惯给国王大笔钱买下国王的权利,1215年有一位寡妇付一千英镑,前几年另外一位付四千马克,再次贵族愿意避免国王能够那样随意赚钱。

第九章:

由本章看,债是当时很普遍的问题。封建主人有权利要求各种服务,而且若不能或不愿意服务,必须付钱代替,使得不少贵族一辈子都有债的问题。除了这些不得已有的债之外,贵族也会借钱,下面两条讨论借钱的情况。

第十章:

天主教不允许教友要利息,因此银行的工作常在犹太人的手中。他们要求的利息每年由百分之431/3到862/3。犹太人1066年后与威廉公爵和他的儿子即位时才来到英国。到了理查一世时代(1189年),国王建立一个特别保护犹太人的制度。他们的钱全部放在特殊的箱子,必须有两个钥匙才能打开。箱子摆在附近王宫城堡。一方面保护犹太人,另一方面国王很容易及很仔细知道犹太人全部财产。约韩即位时对犹太人利用这矛盾:1203年他保护他们免得老百姓进行屠杀;1210年他逮捕很多,等他们给他钱才释放。

这一章保护继承人,但是对犹太人有点不公平,因为不允许他得到他也应有的利息。

第十一章:

这章对犹太人和国王的收入不太公平,因此1216年后大宪章版本就无此章。1235年犹太人法令则有类似的条文,到了1290年犹太人全部被赶走。

第十二章:

这章讨论的问题不是国家的税,而是国王作为封建地主能够要求的服务或代替服务费。平常一位封臣应该每年给主人四十天的军事服务,只有国王有权利允许他的封臣付免服兵役费代替亲自服务。约韩把免服兵役费成为常用税,而且把基本费提高。除了三年,因为他抓了教会的财产所以不需要其他特别收入,约韩每年要求免服兵役费,而且要两马克,甚至1213至1214年要求三马克,等於六十天的服务。由於这些要求,贵族就生气革命。

除了继承费等不在国王控制下的收入,他只有两种收入:免服兵役税和贡助。贡助有三固定的:赎回封建主人,其长子封爵士及其长女首次嫁礼。传统决定这三种,但是没有规定贡助的数字,因此在这裏贵族要求国王与参议员先讨论。服兵役税是约韩自由决定的,而且太过分,是北部男爵革命的重要理由。

所谓的参议会包含高级属於国王的贵族,与现在的国会很不一样。

由於伦敦支持男爵,他们决定帮助伦敦城。当时伦敦付两种税:贡助与人头税。原则上贡助是自愿提供的补助,不过国王可以表示他的意见。因为是自愿的,他不必亲自派人收此笔钱。国王仍有权利要求人头税,平常城市会先给妥当的贡助,避免国王司法官要求太高的人头税。除了伦敦之外其他城市有类似的要求,但是贵族没有坚持它们,甚至在1216年版本后关於伦敦的这条也被取消。可以看出贵族并不是那麼重视城市商人的要求。

第十三章:

伦敦已有自己所选的市长使全城等於一个封臣。伦敦的要求很多,希望每年选市长、控制河上的船队、控制外来商人的买卖权等。在大宪章第61章所提的二十五男爵当中一位是伦敦的市长。

第十四章:

这章说明前12章的参议会会员。此参议会只有一个目的:保护贵族私人财产,面对国王过分的要求。大贵族不要小贵族参加,而且小贵族会怕浪费钱去开会,因此国王寄的信要首先寄给高级贵族,然后才广泛邀请其他人。后者等於公布,不盼望贵族真出现。

第十五章:

这章肯定每一位贵族平常能够要求的贡助。重点在「我们将不许任何人」,原来约韩自己常允许他封臣,对自己的封臣要求更多贡助。当然国王要封臣给他钱得到这个特权。以后的历史表示这章中的规定常不受尊敬,不仅国王允许其封臣对他们权下者要求特殊的贡助,反而也允许他们拿免服兵役费。

第十六章:

此章所提的原则是很合理的,不过不很仔细。当时,贵族最讨厌的是去法国打仗,他们认为法国的战争是约韩私人的事情,不应该请英格兰男爵帮助他。1213年北部男爵拒绝出国打仗,在这点他们太过分,后来好像得到一个中立,他们同意去法国西北部,拒绝去任何其他国外的地方。

第十七章:

前面几条都讨论国王纳税的事情,这一章不例外。中世纪的国王常在搬家,去打猎、打仗等。若法庭也跟随他就很麻烦,控告者和被告者都必须办来办去。普通法庭不需要国王亲自在场,所以容易定在一个地方,即西敏寺特(今日英国国会在的地方)。其实,这章对英国后来有固定首都有很大的影响。

第十八章:

继承土地的案子比较合理举行在本地区,不过王宫要派两位司法官使得王宫法庭制度慢慢代替男爵自己的法庭。这章特别提三种遗产的案子。第一、近期被夺土地之找回案,是说继承者被以暴力方式被强迫离开他的土地,法庭有权马上解决这种案子。第二、祖宗土地之恢复案,法庭可以允许继承者享有他的土地等更高法庭作最后判决。第三、本堂神父命名权,由於每本堂的土地也有收入老本堂神父去世后,一个封建主人有权利命名新的本堂。若 不清楚那主人有此权,法庭就会说上次命名神父的那个人仍有此权利。

男爵希望国王每年四次派他的司法官,后来发现这是太多,所以1217年减小到每年一次。

要注意的是,法官来之前先有十二位当地的人作初步的调查和判决,国王的两位法官以及与他们一起的四位本地人就会确认前调查组的决定。

剩下的见http://203.208.35.101/search?q=cache:7p_IfjdootMJ:peace.ls.fju.edu.tw/old/(27)%2520Commentary.doc+%E8%8B%B1%E5%9B%BD%E5%A4%A7%E5%AE%AA%E7%AB%A0&hl=zh-CN&ct=clnk&cd=2&gl=cn&lr=lang_zh-CN|lang_zh-TW&client=aff-9991&st_usg=ALhdy28gV2QRgpDXaGmWxglqVF94WK-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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