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

作者&投稿:裴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禁令的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制度~

临时措施制度是指在对案件所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具有执行力的终局决定之前,由于案件的具体、特殊的紧急情况而由执法当局对权利人所给予的临时性的救济措施。临时措施是对民事权利的临时救济措施,但不是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也不是民事制裁措施。一般多见于知识产权案件适用,但不仅限于对知识产权的救济,其他民事权利也应当可以寻求并获得这种救济。 ⑴紧迫性:TRIPs 协定第50条之2规定:“在适当时,特别是在任何迟延可能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不可补救的损害时,或存在证据被销毁的显而易见的风险时,司法机关有权采取不作预先通知的临时措施。”也就是说,只有在案件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侵权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即发侵权),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二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⑵被动性:应权利人申请采取,执法当局一般不得依职权采取(在中国,法院在诉中可以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⑶临时性:非终局性结论,可在诉前和诉中任何程序和阶段(包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提出申请并决定采取,也可依据情况变化随时撤销。⑷即执性:一旦作出立即执行,不因提起复议(或者上诉)而中止其效力。 ⑴按照临时措施内容一般可分为: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三种。禁令一般是指执法当局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或者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命令。侵权案件中的禁令,在中国是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广义的禁令也包括执法当局责令被申请人必须为特定行为的命令,即强制令,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的一些情形就属于这种强制令。禁令包括最终禁令(也称永久禁令)和临时禁令。临时禁令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般被称为中间禁令或者初步禁令。根据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临时禁令有附期限的禁令和不附期限的禁令两种。而永久禁令(即判决停止侵权)则应当在对案件所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并在该裁判内容依法生效后予以执行,不属于临时措施制度范畴。⑵按照临时措施采取的时间可分为: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临时措施两种。诉中临时禁令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上属于先予执行的一种情形。⑶按照采取临时措施执法主体和程序的不同可分为:民事程序的临时措施(即司法临时措施)和行政程序的临时措施(即行政执法临时措施,广义上也包括海关的边境执法临时措施)。⑷按照采取临时措施之前是否通知被申请人可分为:仅凭单方申请采取的临时措施和通过双方程序(听证)采取的临时措施。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一般是仅凭单方申请采取的临时措施。诉前民事程序的临时措施最为重要、特殊和值得研究,其中又以诉前禁令为要者。诉中临时措施一般均规定于各国民事诉讼程序法中。中国目前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仅存在于知识产权领域,且主要是指法院采取的临时措施,包括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临时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法律基础1、国际法:TRIPs协定TRIPs协定无疑是目前规范国际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TRIPs协定不仅涉及对各国知识产权实体法规范的要求,而且也包含对各成员国国内执法程序规范的要求。其中关于临时措施的制度的规定,是TRIPs协定的最主要的特色之一,也是个成员国的最基本的执法义务。协定第三部分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实施”,其中第3节专门规定了 “临时措施”(即第50条), 另外在第4节“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的第51条规定了“海关中止放行”(应权利人请求采取措施)、第58条规定了“依职权的行动”(依职权采取措施)。一般来讲,国际条约可以成为中国法的一种渊源。然而,对于TRIPs协定,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根据中国入世的承诺,中国也采取转化为国内法的办法予以执行。也就是说,中国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必须依据中国国内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规定,而不会直接援引TRIPs协定的规定。2、国内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临时禁令制度(即申请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目前在中国仅为知识产权案件所特有。但作为临时措施制度重要内容的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在中国入世修改知识产权法律之前早已存在和执行。根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在包括知识产权案件的所有案件中均可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是关于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制度,根据该条第(三)项关于“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规定,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也可以采取诉中禁令。2000年8月25日修订并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在中国首次建立了诉前禁令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案件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2001年10月27日修订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和2001年10月27日修订并于同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重述了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诉前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同时首次在中国明确建立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著作权法第五十条)。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了诉前禁令与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为适用法律和完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根据上述立法,中国最高法院作出若干司法解释,对申请人的资格、管辖和受理、证据提交、担保、裁定时限和内容、复议申请的审查、禁令解除、申请错误赔偿、禁令有效期和违反禁令的责任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也进一步完善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同时明确当事人也可以在起诉时或在诉讼中申请这些临时措施。主要的司法解释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即专利禁令解释)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即商标禁令解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第二款也规定,法院在著作权案件中采取诉前措施,参照商标禁令解释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也指出,对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措施的,应当参照专利禁令解释执行。专利法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均未规定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因此权利人不能单独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这与著作权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实不协调。但2001年6月和10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对此作了一定突破,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即,允许申请人在申请诉前临时禁令的同时,申请证据保全;也只有在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成功并且在执行该禁令的过程中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在不正当竞争案件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诉前证据保全没有法律依据。在有关法律法规没有修改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之前,在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尚不能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诉前证据保全的措施。因此,只能在立案受理后,也就是说可以在起诉时或者诉讼中,申请禁令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总之,目前中国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法律基础可以简单归纳列表如下(有:表示有专门规定):专利 商标 著作权 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 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 有 有 有 有 无 无诉前财产保全 有 有 有 有 依民诉法 依民诉法诉前证据保全 可与禁令同步 有 有 可与禁令同步 无 无(二)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程序问题1、申请人资格依据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有权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人只能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根据专利和商标禁令解释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所谓权利人不申请包括权利人明确表示其不申请,也包括在被许可人要求或通知权利人单独或共同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拒绝提出申请。2、管辖与分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的专利、商标、著作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诉前申请停止专利侵权、财产保全案件,属于专利纠纷案件。专利案件 和布图设计案件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由于没有金额争议,均应当由中级法院或者依法指定的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对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应当执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包括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法释[1998]5号)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9号)。对于法院间因管辖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确认不侵权诉讼 、侵权诉讼和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有关法院要及时依法协商或者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确定管辖,并将在后受理案件依法移送合并审理。对于诉前临时措施案件在法院内部的受理分工,由于案件专业性较强,特别是诉前禁令案件与侵权案件的性质相似,审查和判断的标准和内容基本相同,需要专业法官及时审查决定。为此,2004年成都会议已经明确,这类案件由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应当立即移交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由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实体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3、文件与证据―形式要件⑴文件-书面申请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诉前禁令书面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三)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诉前保全证据书面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三)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四)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⑵证据TRIPs协定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应当是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任何可合理获得的证据”。一是证明申请人为权利持有人的证据。当然,要证明是权利持有人,同时必须证明其权利的真实有效性。二是证明申请人的权利正在受到侵犯或此种侵权己迫近的证据。另外,根据TRIPs协定第50条之5,“执行临时措施的主管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确认有关货物的其他必要信息。”如认定有关货物系假冒品的鉴证书。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申请人提出诉前禁令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一)证明权利主体以及权利真实有效的证据。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专利权人应当提交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等的文件,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系权利人的证据,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许可合同、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权利证书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权利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权利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二)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专利案件还应当提交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应当提交证明权利主体以及权利真实有效的证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除提交证明权利主体以及权利真实有效的证据以外,还应当提交证明案件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证据或者具体说明。域外证据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办理法定的证明手续,特别是涉及权利主体身份的证据,一般均应当办理法定的证明手续。但对于域外形成的物证和视听资料,包括公开出版物,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比较可靠,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其证据的形式合法性,重点审查其内容的可采性,无需办理法定的证明手续。特别是在专利和著作权案件中,会较多涉及境外公开出版物,一概要求办理证明手续,并不现实。但是,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能够举证证明境外公开出版物的真实性存在问题,而且提供该证据的一方不能有效反驳的,则应当办理法定的证明手续。4、担保、追加担保与反担保⑴担保要求和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诉前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法院应当准许。法院确定诉前禁令案件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对价值较大的物证采取保全措施,一般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对担保形式主要是审查其有效性,对资信良好的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经审查可予认可;担保金额的确定要合理,以足以弥补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和支付相关费用为限。有的法院要求申请人在裁定之前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并辅以其他保证方式。在通知被申请人后或者在执行裁定过程中,也可以要求双方协商确定因采取临时措施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额的计算方法,如按日定额计算,并以此作为申请人应当缴纳的保证金的计算依据。发现申请人提供的保证金不足的,要求其追加担保,否则立即解除临时措施。这样既可以保证申请人能够及时获得临时措施,也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而且,这种双方确认的计算方法也可以作为侵权诉讼中计算赔偿额的依据。⑵追加担保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执行诉前禁令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⑶反担保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诉前禁令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解除的除外。这明显不同于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因提供反担保而解除,禁令的目的在于防止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不是仅用金钱赔偿就可以弥补的。5、裁定与通知⑴裁定时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接受诉前禁令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关于应当提交的证据的要求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专利禁令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在前述期限内,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对的,可以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这主要是考虑到专利案件的复杂性,“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意味着法院可以在48小时以后作出裁定,但要求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传唤单方或进行双方听证,然后尽快作出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案件,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⑵单方程序/双方程序作出裁定根据中国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诉前临时措施可以仅通过单方程序而作出。在诉前临时措施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请人和是否举行听证,主要要看判定侵权可能性的难易程度和有关证据是否充分可靠。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都是通过单方程序,在不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作出。⑶裁定的范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作出诉前禁令或者诉前保全证据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证据保全的对象一般多为被控侵权物或者被申请人的财务账册等能够证明侵权成立或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据。⑷裁定的通知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作出诉前禁令裁定等,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5日。⑸裁定的效力与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诉前临时措施裁定作出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在对诉前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在复议期间也不停止执行。结合有关禁令司法解释应当至迟不得超过5日通知被申请人的要求,至迟应当在裁定作出后5日内开始执行。6、复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诉前禁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没有期限的限制)。对于诉前证据保全裁定,尚无是否可以申请复议的规定。但从正当程序要求处罚,不排除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也应当审查并作出答复。对诉前禁令裁定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的当事人,除了被申请人,也可能是申请人,如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驳回或者未得到全部支持。7、裁定的解除与延长⑴必须解除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申请人在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⑵可以解除根据有关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法院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而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但并不产生必须解除的后果。复议后也可以解除。⑶期限届满的自动解除与延长根据有关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诉前禁令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诉前禁令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禁令的裁定。8、申请人不起诉或申请错误的赔偿责任根据有关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申请人提起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可以一并处理。不论是哪一种诉前临时措施,只要申请人没有按期起诉或者是其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申请错误,包括申请人所可能承担的败诉风险。⑵赔偿程序被申请人应当通过提起诉讼来主张权利,不能要求直接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交付被申请人。法院也必须应被申请人的请求而不能够自行决定给予被申请人赔偿。⑶赔偿诉讼管辖对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引起的赔偿诉讼,按照侵权诉讼确定管辖,也可以与申请人提起的侵权诉讼并案审查处理。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7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9、被申请人违反裁定的后果根据有关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被申请人违反法院诉前禁令或者保全证据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这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京市中级法院曾在一案中对被申请人违反临时禁令继续生产出口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对被申请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分别予以罚款和司法拘留的处罚。

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起源于英国,均是通过判例法确认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中间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三种。这三种措施中国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基本上是相对应的。禁令在英国历史上是由衡平法院发展出来的一种由法院以自由裁量给予的救济,其目的在于弥补普通法法院所给与的法律救济的不足。它包括中间禁令和终局禁令。一项经单方程序作出的中间禁令一般仅持续一个星期左右时间,直到双方听证再决定是否继续该项禁令,如是否需要持续到正式庭审。
美国法律将禁令视为一种“非常的法律救济”,即,是一种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才能给予当事人的救济。在美国,禁令一般包括临时限制令(TRO / temporary retraining order) 、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和永久性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美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前两种中间禁令。临时限制令(TRO)一般在单方程序中作出并且仅在一个非常有限的时间内有效,如10天左右,直到双方到场进行全面审查听证。临时限制令可以仅凭单方申请而作出。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持续有效时间较长但仍然不是终局性的。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84条至第492条是关于“临时裁定”(Ordonnance de référé)的一般规定,第808至811条是关于法国大审法院(Grand d‘Instance)临时裁定的内容。它规定,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到场或对其传唤后,法律赋予并非受理本诉讼的法官立即采取某种必要措施的权力。“为防止即将发生的损失,或者为制止明显非法的扰乱,大审法院院长得始终紧急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规定采取必需的恢复原状措施”。但是“在所有紧急情况下,大审法院院长得紧急命令采取不会遇到严重争议的任何措施”。这就是所谓“裁定命令的措施不得触犯重大的争端”的原则。可见临时裁定程序中的法官的权力是很有限的。原则上他不得就权利存在与否作出裁决,因此有人称之为“浮薄”的管辖权。第812条规定,大审法院院长在法律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得依申请受理。由于案情要求,不能经对席审理而采取紧急措施时,大审法院院长得依申请作出裁定,采取任何紧急措施。《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对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临时措施制度也作出了规定。例如,第716—6 规定,受理侵权诉讼的法庭庭长得依紧急诉讼程序临时禁止被告继续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并判逾期罚款或者判令为继续其行为提供担保以赔偿商标所有人或专用权受益人的损失。要求禁止令或被告提供担保的,只有在实质诉讼可能成立并且在商标所有人或专用权受益人得知侵权事实短时间内起诉的方予准许。法官可要求原告提供担保供其败诉时以赔偿被告之损失。第716—7规定,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专用权受益人得依大审法庭应请求开具的命令,要求任何执达员在他指定的专家配合下,或者对他认为非法标有、销售、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作详细笔录并扣押少量样品,或者进行实际扣押。法庭庭长可要求申请实际扣押者提供担保以供其败诉后赔偿被告损失。自扣押之日起15天内扣押申请人没有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扣押自动失效,并且不影响他人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
在德国法律中,行为保全的内容内含于假处分(einstweilige Verfugung)中。《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40条规定,因避免重大损害或防止急迫的强暴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对于有争执的法律关系,特别是继续性的法律关系,有必要规定其暂时状态时,可以实施假处分。假处分的具体内容由本案法院自由裁量,它包括但不限于命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禁止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并且原则上不因对方当事人的反担保而撤销。在紧迫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言辞辩论作出裁决。德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假处分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与它强调假处分程序的独立性。虽然假处分是在第八编强制执行中规定的,但它并非执行程序,而是简化了的加速判决程序,其诉讼标的是要求担保之权利,而非债权本身,假处分的请求并不中断债权本身的诉讼时效,假处分的裁决也对本案主诉程序也没有任何的拘束力。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订立上的区别。
【答案】:答案:区别: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第三,判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渊源 ,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有何联系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第一,法律渊源。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

禁令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
在美国,禁令一般包括临时限制令(TRO \/ temporary retraining order) 、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和永久性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美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前两种中间禁令。临时限制令(TRO)一般在单方程序中作出并且仅在一个非常有限的时间内有效,如10天左右,直到双方到场进行全面审...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如下: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分析
法官扮演的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角色,不直接参与争论。此外,英美法系中还存在着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的事实判断和法律的基本判断,而法官则负责做出具体的法律判断。5. 法律分类的差异:大陆法系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则将法律分为衡平法和普通法。

我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为什么?
英美法系是判例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与联系
1. 法律渊源的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2. ...

用案例解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1. 起源不同:大陆法系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与罗马法在精神上保持一致,因此又称为罗马-日耳曼法系。它主要在欧洲大陆国家发展,特别是在法国和德国。而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主要基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和诺曼底封建法的融合。随着17至18世纪英国帝国的扩张,英美法系传播至世界各地,尤其在英联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1、制定方式(法律渊源)的差异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以成文法(制定法)为主要存在形式。其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不包括判例)。相比之下,英美法系不仅包括制定法,还包含判例法,且判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2、法律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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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区15833683092: 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有哪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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郦刻盖柠: 选C 各国有关违约的救济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实际履行.有两重意思,一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二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

杨凌区15833683092: 禁止令的分类 -
郦刻盖柠: 从颁发时间的先后来看,禁令可分为在诉讼前颁发的临时禁止令、在诉讼后和判决前颁发的中间或初步或暂时禁令以及判决时颁发的最终或永久禁令;从被告在颁发前是否被告之,又可分为单方禁令和双方禁令.TRIPS协议第44第就是针对侵权行为规定的禁止措施,主要指最终禁令.参看禁令救济.

杨凌区15833683092: 网络著作权侵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
郦刻盖柠: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行为主要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措施一:刑事救济 我国刑法虽已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更多的是“以罚代刑”,即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

杨凌区15833683092: 诉前禁令是什么 -
郦刻盖柠: 你好! 诉前禁令是指:提起诉讼前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院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为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

杨凌区15833683092: 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可以采取的临时措施有哪些?
郦刻盖柠: 临时措施,是指在对案件所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 作出具有执行力的终局决定之前,由于案件的具体、特殊的紧急情 况而由执法当局对权利人所给予的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在现有法律 框架下,在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和植物新品种侵 权案件中尚不能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临时禁令)和诉前 证据保全的措施.因此,只能在立案受理之后,即起诉时或者诉讼 中方可申请禁令(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 对于根据具体案情确有必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的,可以通过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的途径来解决.而对于财产保全,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知识产权案件在内的所有民事案件均可以采 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杨凌区15833683092: preliminary injunctive relief是什么意思?? -
郦刻盖柠: 就是“申请初步或永久制止侵权、违约行为的权利”- preliminary and permanent injunctive relief意思就是说如果合同甲方怀疑合同一方有侵权,毁约的倾向,或已经侵权,毁约,甲方有权到法院申请初步或永久制止侵权、违约行为,来制止乙方.

杨凌区15833683092: preliminary injunction是什么意思 -
郦刻盖柠: preliminary injunction [英]priˈliminəri ɪnˈdʒʌŋkʃən [美]prɪˈlɪməˌnɛri ɪnˈdʒʌŋkʃən n. 预先禁令; 也叫“中间禁令”或“临时禁令”;指起诉后、判决前由法...[例句]The appeals panel upheld a january ruling by a distri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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