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廷杖制度是一个怎样的制度?明代帝王为何那么喜欢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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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明代的官场,最引人注意的除了宦官、内阁与党争外,无疑就是“廷杖”。所谓“廷杖”就是在朝堂上行杖打人,是对朝中的官员所实施的一种惩罚。

廷杖之制,始于东汉,顾炎武在考证廷杖制度时,曾说:“撞郎之事始于汉明,后代因之”。其后历朝历代皆有皇帝在朝堂上对官员实行廷杖的记载,隋代,因隋文帝性猜忌,所以时常因心情不好就随意的在朝堂上杖打官员,时任尚书左仆射高颎、治书侍御史柳彧等人就劝谏文帝:“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庭非决罚之地”。唐代,《旧唐书•张廷珪》载:“时监察御史蒋挺以监决杖刑稍轻,敕朝堂杖之”,某一日,蒋挺惹怒唐玄宗,玄宗遂下令在朝堂上杖打蒋挺,此事受到了监察御史张廷珪等大臣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御史宪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当杀即杀,当流即流,不可决杖”。

到元代,廷杖开始被滥用,此时不但皇帝对官员使用廷杖,连后妃都开始对官员使用廷杖,同时连不是官员的人都被皇帝实施廷杖,《元史•窦默传》载:“猎者失一鹘,帝怒,侍臣或从旁大声谓宜加罪。帝恶其迎合,命杖之,释猎者不问”,话说一个猎鹰的猎手丢失了进献给元帝的鹘,元帝大怒,遂下令廷杖于猎鹰者。

当然,廷杖真正被滥用,并成制度化,还是在明代。

明代的廷杖,其实施的次数及规模的大致情况可概括为三个时期,呈现出由少增多至高峰,再减少的趋势。

一、萌芽时期:洪武至天顺时期。明代使用廷杖的大幕自朱元璋开始。洪武八年(1375年),刑部主事茹太素“陈时务累万言,言多忤旨,诏太素面诘,杖于朝”,这是《明史》所记载的洪武朝第一次实行廷杖的记载。当然,明代使用廷杖的先例虽由朱元璋开启,但是洪武一朝使用廷杖的次数并不多,仅有为数不多的几例,如洪武十四年(1381年),工部尚书薛祥因被胡惟庸案所连累,被洪武当廷杖死。

此后,建文、永乐两朝皆没有关于廷杖的确切记载,究其原因在于先是建文帝忙于削藩,无暇顾及大臣行为之妥否,且建文在位实在是太短,因此廷杖之事从未发生过。其次永乐帝,他未实施廷杖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他仁慈,而是因为对于胆敢反对他的臣子,他多是用重则屠戮,轻则收狱的方法来取代廷杖。

之后,洪熙、宣德、正统、景泰、天顺等五朝,虽都有实施廷杖的记载,但也并不多见。如洪熙朝,仁宗在位仅有一次廷杖的记载,洪熙元年(1425年),翰林侍读李时勉上书劝谏仁宗在不要过度沉迷于女色,从而惹怒仁宗,仁宗遂命令武士扑以金瓜,当廷廷杖于李时勉,将他打得“肋折者三,曳出几死”。总之在天顺朝之前,廷杖在明代还是处于萌芽的状态,廷杖之刑的实施并不频繁,也不成规模。

二、泛滥时期:成化至万历时期。自天顺后,因皇帝多怠政,宦官多乱政,廷杖开始在明代泛滥。此时,只要官员惹皇帝、宦官不高兴,他就有很大概率被当朝处以廷杖之刑,如成化十五年(1497年),因侍郎马文升、都御使牟奉等惹怒了权宦汪直,汪直遂设计诬陷于他们,最终侍郎马文升、都御使牟奉,给事御史李俊、王睿等56人,被当朝处以廷杖之刑。再如成化十八年(1482年),御史李珊等上书万贵妃干政,宪宗怒,专门令锦衣卫从北京到南京午门前,将其每人廷杖二十。

当然,在弘治朝,因孝宗皇帝是一个广开言路、虚心纳谏的皇帝,他是明朝少有的对臣子宽厚的皇帝,因此廷杖曾一度禁用,未在弘治朝出现。但是,到了正德朝,因武宗贪玩,且不喜官员的劝谏,如此廷杖被再次起用,且无论是在次数,还是在规模上,都要比前朝来得更多,更大,此时出现了士大夫伏阙谏诤、群体受杖的情形。正德十四年(1519年),御史舒芬、黄巩等人谏阻武宗南巡,武宗震怒,下令“廷杖舒芬、黄巩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

自正德之后,嘉靖、隆庆、万历三朝,对于廷杖的使用,与正德朝一般无二,呈现出的是使用频繁、覆盖规模广的局势,如嘉靖三年(1524年),因大礼仪之争,群臣反对嘉靖追封其生父为皇考,嘉靖大怒,下令将奉熙等五品以下的官员134人施以廷杖之刑,其中被杖死者达17人。再如万历五年(1577年),因张居正夺情,于礼不合,因此编修吴中行、检讨赵用贤、主事艾穆、沈思孝和进士邹元标等上疏弹劾,结果吴中行、赵用贤各杖六十,艾穆、沈思孝、邹元标各杖八十。总的来说,正德之后的廷杖较此前,在次数和规模上可谓都是登峰造极,尤其是在嘉靖朝,廷杖的使用频率更是达到高峰,“四十余年间,杖杀朝士,倍蓗前代”。

三、衰亡时期:万历后期至明亡。 万历后期,因神宗怠政,数十年不问政事,他厌倦了频繁上谏的官员,对于他们的奏疏,神宗是不闻不问,既不惩罚,也不过问,因此廷杖遂一度废置不用。到了天启年间,因魏忠贤擅权,廷杖被再次起用,但此时较之正德、嘉靖年间,廷杖的使用频率相对减少,规模也相对变小。

之所以到万历后期,廷杖会减少,甚至是废置,究其原因在于:首先,明后期皇帝大多都不问朝政,所谓“英、宪以后,钦恤之意微,侦伺之风炽,巨恶大憝,案积如山,而旨从中下,纵之不问,或本无死理,而片纸付诏狱,为祸尤烈。故综明代刑法大略,而以厂卫终之”。其次,明朝皇帝也逐渐认识到廷杖的危害,不想激化与士大夫的矛盾,因此廷杖的使用逐渐减少。

当然,无论明朝的廷杖的次数、范围呈现出怎样的特性,终明一朝,廷杖不绝于史,这确是事实。明代的廷杖除了在建文、永乐、弘治等三朝被禁用外,其余时期,哪怕是在仁、宣这两个明君当政的朝代,廷杖都从未停止过。

那很多人或许就不明白,明朝的皇帝为什么就那么喜欢对官员实施廷杖的刑罚呢?

一、重典治吏。众所周知,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起自寒微,年幼时就因贪官污吏的剥削,致使家破人亡,因此他自登基后,鉴于元末纲纪废弛,吏治腐败而导致民不聊生,国破家亡的教训,朱元璋称帝后就将“重典吏治”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朱元璋认为,前朝之所以贪腐遍地,究其原因就在于朝廷对官吏“失之宽大而不知检”,因此对百官实施严格的监察,使用严苛的刑罚来震慑住文武百官那蠢蠢欲动的贪污之心。

而廷杖就是朱元璋实施“重典治吏”过程所使用的一种专门针对官员的刑罚,其目的就是借着廷杖这带有侮辱性,甚至是血淋淋的手段,来使百官畏法惧祸,最终变成如犬羊一样,任由皇帝驱使。洪武八年,刑部主事茹太素上万言书,劝谏洪武要慎杀,从而惹怒洪武,被其下令当殿杖打,自此廷杖遂大行其道,愈演愈烈,被杖死者众多,如朱元璋侄子朱文正、工部尚书薛祥等皆被廷杖而死。此后,朱元璋所实施的廷杖,被其子孙当作祖制延续了下去,且使用的更为频繁,范围更为广泛,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二、廷杖更加方便明朝皇帝对于官员的惩戒。廷杖非《大明律》中所包含的刑罚,也就是说它是法外之法,它的使用不受任何条款的约束,如此,正因廷杖的这种特性,所以它是十分受到想要对付不听话官员的皇帝的欢迎。首先,廷杖是法外之法,因此它对皇帝是毫无约束力,皇帝对它的使用不需要一系列的原则和依据,是否执行完全取决于皇帝的意志,皇帝是否执行,执行轻重,完全由皇帝自己自行决定。如此,廷杖的这种随机性与任意性,可谓是大大方便了那些怠政,不喜谏言的明朝皇帝的胡作非为。

其次,廷杖可让明朝皇帝直接使用。明代,其要惩戒罪犯,要先交由刑部进行审讯,然后再送往大理寺进行复核,同时在整个审讯的过程中都要接受都察院的监督,有时候遇到重大案件,还要进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会审,此后在完成以上的过程后,才能对罪犯进行相应的惩戒。在这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是较长的,而这就不是皇帝所能等待的。如此,廷杖这种法外之刑,它自然就深受皇帝的喜爱,这种没有明文列于法律条文之上的刑罚,它无需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同意,只要皇帝乐意,它就能随时随地的实施。

三、明朝皇帝多是不按常理出牌的主。纵观中国二千余年的封建史,明朝是出奇葩皇帝最多的一个朝代,有喜欢奶妈的皇帝,有喜欢蟋蟀的皇帝,有喜欢做木工的皇帝,有喜欢封自己为大将军的皇帝,从这些习惯可以看出,明朝皇帝多是不按常理出牌的主,可以说都是性格独立,肆意妄为的皇帝,因此,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明朝皇帝会习惯性的对官员实行这样带有侮辱性的廷杖之刑。

同时,明朝皇帝自朱元璋开始,他们的关系就与百官十分紧张,多是瞧不起百官,只是将他们视为供自己驱使的犬羊,如朱元璋就曾对一位大臣说:“金杯同汝饮,白刃不相饶”;武宗朱厚照也曾公开指斥大臣:“朝臣坏事者十常六七,先生辈亦自知之”;崇祯帝朱由检也曾在一次朝会中与群臣说过:“文武各官朕未尝不信用,谁肯打起精神实心做事,只是一味獴徇诿饰”。如此,试问就是这样瞧不起百官的明朝皇帝,他们岂能不滥用廷杖这个可以让自己肆无忌惮的惩戒百官的刑罚呢?

总体而言,“廷杖”是明代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的一种具体表现,一种必然会出现的刑罚。在明代这个君主专制制度高度发展的时期,《大明律》、《大诰》这样的法律条文虽说能起到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需求,但是明朝皇帝要想保持绝对的专制统治,他就必然得依靠额外的残酷的法外刑罚来加以实现和巩固,由此廷杖这一法外之刑被明朝皇帝滥用也就不难理解了。明朝诸帝希望依靠廷杖来震慑百官,来实现让百官变成如犬羊一般,任由皇帝驱使的目的,在他们看来,只有让百官畏惧自己,明朝的统治才能得到稳固,才能长治久安。

此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廷杖虽是法外之刑,由皇帝来自行决定是否要执行,但是其也有一定的制度和规矩的。

首先,皇帝虽能自行决定对某个官员进行廷杖,但廷杖的实施也必须要办理相应的手续。据弘治元年,时任刑部尚书何乔新在给明孝宗的奏疏就提到:“旧制,提人勘事,所遣人员必赍精微批文,赴所在官司比号相符,然后行事”,就是一旦皇帝决定要以“廷杖”之刑处罚相应的官员,陪在皇帝身边的司礼监宦官就要草拟“驾帖”,表示依旨而行,然后“驾帖”草拟完成,再盖上司礼监的大印后,宦官就会将这个旨意交由锦衣卫官员,由他陪同着,前往刑科衙门,办理签发廷杖手续,手续办好后,方可依期行刑。

而如若没有按照以上的规矩来,则廷杖是无法正常进行的(当然碰到强势的皇帝,如嘉靖,那就无需什么签批,可直接当廷执行),弘治年间,明孝宗就重申:“提人勘事,必给精微批文以防奸宄,乃祖宗旧制,不可不遵,所司其如例行之。应给批时,毋得稽误”,若没有到刑科办理签发手续,廷杖不允执行。万历年间,明代就曾出现因锦衣卫拿不到签批,而无法执行廷杖的情况,当时因刑科官员缺额,锦衣卫掌卫事都指挥使骆思就上奏神宗:“欲奉命而行,恐谓违例,亦罪也。伏乞皇上将见在候命刑科给事曾汝召、韩继忠速赐允补,刻期任事,庶佥帖有人,明旨不稽”。

其次,廷杖的行刑的地点一般固定在午门,由锦衣卫负责行刑,司礼监宦官进行监督。负责行刑的锦衣卫会经过专业的训练,比如正德年间“南御史李熙劾贪吏,触怒刘瑾,矫旨杖三十”,但因廷杖曾有段时间处于废置的状态,锦衣卫久不行刑,有些生疏,所以当时他们要经常训练。

至于为何要训练,那是因为明朝皇帝对于廷杖的轮打的方式有着特殊的要求,明代的廷杖分为“用心打”和“着实打”,其中“用心打”基本就是必死无疑,而“着实打”虽可能会导致残疾,但至少不会死。采取何种打法则由监刑的宦官按照皇帝的密旨来决定,若宦官脚尖张开,则就是“着实打”,反之若宦官脚尖闭合,那就是“用心打”。最后,明代廷杖的对象,多以四品以下、品级低的在京官员为主,如嘉靖初年,在大礼仪之争中,嘉靖下旨“命收四品以下官”,对他们实行廷杖,而对于四品以上的官员,嘉靖并未实行廷杖,由此可知,明代的廷杖对象确是有品级限制。

总的说,在一般情况下,明朝的廷杖是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矩和制度的。首先,廷杖的执行地点并不在朝堂之上,而是在午门,由锦衣卫负责执行,司礼监宦官进行监督。其次,对于皇帝要执行廷杖的官员,遵循的是先逮捕,皇帝下诏,后司礼监、锦衣卫、刑科办理手续之后,再择日行刑。最后,对于廷杖的轻重程度,也根据皇帝的密旨进行,要死就“用心打”,要活就“着实打”。



明代廷杖其实就是一种朝廷对于官员的惩罚制度,当皇帝对官员有所不满时,就可以下令对其施以廷杖。
明代帝王之所以如此喜欢这种方式,这是因为廷杖能够显示出帝王的权威,而且明代帝王大多都有些不按常理出牌,而且从朱元璋开始就使用重典治吏 ,而廷杖是一种非常方便的方式,也有足够长的历史。

其实就是一个惩罚犯错的人的制度。因为用这种方法,可以让人非常痛苦,但是还可以留下人的姓名,所以帝王喜欢用。

就是犯罪以后被打的一种严酷的刑法,有的还被活活打死,跟一丈红差不多。因为样的刑法可以当场实施,可以维护皇上的面子,对不忠的大臣可以严厉的打击。

答:明代廷杖制度是皇帝处罚大臣一种特殊惩罚;因为明代帝王注重惩治贪官污吏,维护自己的皇权,廷杖制度的存在更好的便于皇帝实施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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