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中的均输法与汉朝均输法在背景和方式上的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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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中的均输法是什么含义~

一、含义
“均输法”是宋神宗时王安石所行新法。
其法针对汴京物资需要和东南6路供应严重脱节,富商乘机牟利,农民困于租税的情况,规定扩大运使职权,使其总握东南9路 (江南东西、淮南、两浙、荆湖南北、福建、广南) 财赋,并主管茶、盐、酒、矾税收和坑治、市舶之入。又自内藏库中拨出500万贯钱和300万石米,作为发运司的籴本。
二、特征:徙贵就贱,用近易远。
1、不是固定不变地向各地征敛实物赋税,而主要是在灾荒歉收物价高涨的地区折征钱币,用钱币到丰收的地区贱价购买上供物资,此即“徙贵就贱”。
2、如果有多个地区同时丰收物贱,就到距离较近、交通便利的地区购买,此即“用近易远”。


扩展资料
“均输法”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保证了朝廷在物资方面的需要,又节省了购物钱钞和运费。
由于对于京都库藏支存定数,以及需要供办的物品,发运使有权了解核实,使能“从便变易蓄买”,存储备用,大大节约了朝廷的成本。
2、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在灾荒歉收物价高涨的地区折征钱币,用钱币到丰收的地区贱价购买上供物资,这样减轻了受灾区群众的赋税压力。
二、消极影响
1、均输法触及了众多当朝权贵的利益,加速了变法的失败。
2、均输法导致发运使权力过大,官员贪污腐败严重,使其成效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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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输法简述
  理解均输法


  [编辑本段]均输法简述
  “均输法”宋王安石的新法之一,是调节物资供需关系、平抑物价以打击大商人的政策。宋代赋税部分征收实物,当纳税户在购买实物时,大商人从中操纵把持,加重纳税户负担,并影响国用。
  王安石于熙宁二年(1069年)颁行均输法:设发运使总管东南六路的赋税收入,掌握供需情况。凡籴买、税收、上供物品,都可以“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对于京都库藏支存定数,以及需要供办的物品,发运使有权了解核实,使能“从便变易蓄买”,存储备用。这样,既保证了朝廷在物资方面的需要,又节省了购物钱钞和运费,还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反对者说是“破坏朝廷制度”、“唯利是嗜”等等。均输法只在局部地区试行,未能发挥设想的作用。
  均输法,它最早出现在汉武帝时期。由桑弘羊所提出;此法在近期宋史里频频出现,每次都和王安石挂钩,被反对派骂得狗血淋头。均输法都是汉武帝与匈奴掐架掐得最狠,搞得军费飞腾,国库见底时搞的国家紧急状态法令,汉时前后一共搞了两次,国内矛盾激烈程度比宋只高不低,但的确帮助汉武帝度过了难关。
  [编辑本段]理解均输法
  理解“均输法”,最要紧是八个大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
  一、不是固定不变地向各地征敛实物赋税,而主要是在灾荒歉收物价高涨的地区折征钱币,用钱币到丰收的地区贱价购买上供物资,此即“徙贵就贱”。
  二、如果有多个地区同时丰收物贱,就到距离较近、交通便利的地区购买,此即“用近易远”。
  于是均输法就可以达到“江湖有米则可籴于真,二浙有米则可籴于扬,宿亳有米则可籴于泗,坐视六路之丰歉,间有不登之处,则以钱折斛,发运使得以斡运之。不独无岁额不足之忧,因以宽民力。万一运渠旱干,则近有汴口仓庾”这样的效果。
  与均输法配套的措施有二:其一,扩大发运司的职权,拨给发运司专项资金,用于采购,赋予“从便变易蓄买”的权力,并增辟官吏。其二,建立京师所需与发运司上供的信息沟通体制,让发运司预先知晓京师库藏状况,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籴买、税敛、上供。
  均输法之“均”是改革死板的实物征敛制度,根据年景收成的变化,折钱与购买相结合,依靠市场,舍远求近,通过购买获得上供物资。“徙贵就贱,用近易远”,既是其根本原则,又是其具体办法。总的目的是协调供需关系,提高财政收支的效率,撙节购买、运输等开支,减轻农民负担,打击商人“擅轻重敛散之权”操纵市场的兼并行为,即所谓“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通观制置三司条例司奏言全文,可以看出其议论的内容虽然涵盖诸路上供的所有物品,但重点则是京师所仰的东南六路的粮食。改革的出发点是解决粮食供应问题。改革的途径是扩大购买。
  均输法之“输”均输法之“输”并不是运输,实乃输纳、供应之谓。宋神宗所言:“《禹贡》纳粟纳秸,此即均输之意” 点明了均输法的本义。均输法是对东南漕粮供应制度的变革,是属于政府消费性购买范畴的问题,与漕运制度本身并无多少联系。它的着眼点是漕粮,而不是漕运。

有学者认为安石之“均输法”就是仿汉桑弘羊之“均输法”。历史是严谨的,我们不能因为两者名称相同,就想当然的认为同是一个举措,其实两者各有乾坤。

桑弘羊的“均输法”就是各郡国将应该缴纳的贡物连同运费的总额,按照市价,折算成当地出产的、价格比较低廉的土特产品,交付给政府的均输官;均输官再将所收到的土特产品合理地运往需要这些产品的地区去出售。这样,中央政府不加一文钱,就可以从土特产品的贩运贸易中获取巨额的利润。同时配合平准法即通过国家掌握的从和各地输进的货物以及工官制造的产品,在市场上贵卖贱买,达到均衡物价的效果。均输和平准一个掌握大宗商品批发,调节物资的余缺;一个负责管理市场零售,调节物价的高低,共同组成了官营商业体系。

王安石的均输法主要是为了解决东南六路(路是宋朝的行政单位,相当于现在的省)往汴京运输物资当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知道自太祖开宋以来,执行“强干弱枝”的政策,汴京及外围地区光军队就集中了近百万。为满足这个庞大的消费群体,就必须把长江下游物产区的物资运输到过来。往常的做法是设立发运司来主持这项工作。但是由于上下不通气,发运司权限不大,既不了解京城仓储和对各种物资的需求量,也没有掌握各路上供物品的权力,造成了管理上的脱节。各路上供物资每年按照固定的数字输送,丰年不增、灾荒不减,非常死板。这就出现了有些离京师远的地方物质价格贵仍要按量上供,而离京师近的地方同样的物质价格便宜许多却无须上供的情况。各路地方官从上供的物资中克扣又通过增加其他赋税的方式把负担转移到百姓身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同时,由于京师所需的某些物资常常从不盛产的地方取,又或在灾年的时候去强行收取,富商大贾趁机而入,控制市场,牟取暴利。

宋神宗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王安石的均输法正式发布。均输法的设计思路是:第一、确立“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供应原则,不是固定不变地向各地征敛实物赋税,而主要是在灾荒歉收物价高涨的地区折征钱币,用钱币到丰收的地区贱价购买上供物资,此即“徙贵就贱”;另一方面,如果有多个地区同时丰收物贱,就到距离较近、交通便利的地区购买,此即“用近易远”。为了保证“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实现,均输法还加上两项重要的配套措施,即,第二、扩大发运司的职权,拨给发运司专项资金,用于采购,赋予“从便变易蓄买”的权力,并增辟官吏。第三、建立京师所需与发运司上供的信息沟通体制,让发运司预先知晓京师库藏状况,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买卖。总的目的是协调供需关系,提高财政收支的效率,撙节购买、运输等开支,减轻农民负担,打击商人“擅轻重敛散之权”操纵市场的兼并行为,即所谓“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通观制置三司条例司奏言全文,可以看出重点是京师所仰的东南六路的粮食。改革的出发点是解决粮食供应问题。改革的途径是扩大购买。

到这里我们就可看出,桑弘羊之“均输法”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计划式的官营体系,主要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王安石的“均输法”是旨在解决“东南六路”物资运送和汴京供给问题,主要目的是为了革除旧的运输系统弊端。另外,这也不同于唐朝刘晏的江淮漕运改革,均输法所要变革的是江船、汴船上所运货物的来源,而不是变革其运输方式。尽管此三人都是中国历史上了不起的经济改革家,三人的改革宣言也很相似:

桑弘羊:民不益赋而国用饶
刘 晏:富其国而不劳其民
王安石:民不加赋而国用足

其实各自的改革内容和效果却大不相同。
虽然均颁布过均输法,但对均输法是否曾完整持续地实施过一直存在很多争议,这就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了,在此我们就不再多废口舌了。值得一提的是均输法颁布后的第一任发运使薛向,是王安石重用过的为数不多的没有被评为奸臣的人。薛向具有相当灵活的经济头脑,在其执行下,东南六路漕运一改以往弊端,一时间官民两便,甚得民心,神宗皇帝的大胆提拔,得到了很好的回报。

“均输法”宋王安石的新法之一,是调节物资供需关系、平抑物价以打击大商人的政策。宋代赋税部分征收实物,当纳税户在购买实物时,大商人从中操纵把持,加重纳税户负担,并影响国用。
  王安石于熙宁二年(1069年)颁行均输法:设发运使总管东南六路的赋税收入,掌握供需情况。凡籴买、税收、上供物品,都可以“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对于京都库藏支存定数,以及需要供办的物品,发运使有权了解核实,使能“从便变易蓄买”,存储备用。这样,既保证了朝廷在物资方面的需要,又节省了购物钱钞和运费,还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反对者说是“破坏朝廷制度”、“唯利是嗜”等等。均输法只在局部地区试行,未能发挥设想的作用。
  均输法,它最早出现在汉武帝时期。由桑弘羊所提出;此法在近期宋史里频频出现,每次都和王安石挂钩,被反对派骂得狗血淋头。均输法都是汉武帝与匈奴掐架掐得最狠,搞得军费飞腾,国库见底时搞的国家紧急状态法令,汉时前后一共搞了两次,国内矛盾激烈程度比宋只高不低,但的确帮助汉武帝度过了难关。
  [编辑本段]理解均输法
  理解“均输法”,最要紧是八个大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
  一、不是固定不变地向各地征敛实物赋税,而主要是在灾荒歉收物价高涨的地区折征钱币,用钱币到丰收的地区贱价购买上供物资,此即“徙贵就贱”。
  二、如果有多个地区同时丰收物贱,就到距离较近、交通便利的地区购买,此即“用近易远”。
  于是均输法就可以达到“江湖有米则可籴于真,二浙有米则可籴于扬,宿亳有米则可籴于泗,坐视六路之丰歉,间有不登之处,则以钱折斛,发运使得以斡运之。不独无岁额不足之忧,因以宽民力。万一运渠旱干,则近有汴口仓庾”这样的效果。
  与均输法配套的措施有二:其一,扩大发运司的职权,拨给发运司专项资金,用于采购,赋予“从便变易蓄买”的权力,并增辟官吏。其二,建立京师所需与发运司上供的信息沟通体制,让发运司预先知晓京师库藏状况,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籴买、税敛、上供。
  均输法之“均”是改革死板的实物征敛制度,根据年景收成的变化,折钱与购买相结合,依靠市场,舍远求近,通过购买获得上供物资。“徙贵就贱,用近易远”,既是其根本原则,又是其具体办法。总的目的是协调供需关系,提高财政收支的效率,撙节购买、运输等开支,减轻农民负担,打击商人“擅轻重敛散之权”操纵市场的兼并行为,即所谓“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通观制置三司条例司奏言全文,可以看出其议论的内容虽然涵盖诸路上供的所有物品,但重点则是京师所仰的东南六路的粮食。改革的出发点是解决粮食供应问题。改革的途径是扩大购买。
  均输法之“输”均输法之“输”并不是运输,实乃输纳、供应之谓。宋神宗所言:“《禹贡》纳粟纳秸,此即均输之意” 点明了均输法的本义。均输法是对东南漕粮供应制度的变革,是属于政府消费性购买范畴的问题,与漕运制度本身并无多少联系。它的着眼点是漕粮,而不是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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