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对劳动着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作者&投稿:终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法律有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你好,很高兴能够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休息权是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密切相关,休息权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
法律的依据和保障:《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根据《劳动法》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所以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有:工作日,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间歇时间作为休息和用膳的时间;公休假日;法定休假节日;年休假;探亲假等。
综上,我认为贵单位的做法还是有道理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令你满意,祝你天天好心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规定,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一个公民既有劳动的权利,同时又有劳动的义务。劳动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一、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二、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建国以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对劳动就业实行统一分配,提倡劳动者“干一行爱一行”。劳动者服从国家的分配,在祖国最需要的岗位忘我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国家统包统分的计划经济模式也存在弊端,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它不能自主地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劳动,同时劳动者不能自主地选择职业和企业,造成了社会生产力的浪费。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迫切要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劳动者成为市场的主体,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素质、意愿和市场价格信号,选择用人单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三、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我国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而且给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以现实的物质的和法律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力分配的原则,是我国的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宪法还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工资制度的法规。它们的实施,保证了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的各方面初步入引了市场机制。关于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义务,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地行使劳动权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四、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近年我国对休息制度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每周48小时工作制,改为44小时。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  五、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导致的后果不是某些权益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伤亡,对任何一个劳动者而言,生命是行使劳动权利的前提,没有生命,享受任何权利都是一句空话。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但有些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安全保护的重要性还认识不够,有些则无视对劳动者劳动安全保护的责任,尤其在一些乡镇企业和个别的三资企业出现为追求利润,降低劳动条件的标准,以致发生恶性事故的现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六、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  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劳动保险包括生育、养老、疾病、伤残、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1986年又增加了待业保险。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单一,国家负担过重,企业负担畸重畸轻,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  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

目前,我国个体私营企业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为此,各相关政府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完善政策法规,为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提供充分的制度保证;严格劳动执法,建立健全规范的劳资关系;加强劳动关系督查,坚决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3年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就业人数已达8936万人,占全国非农就业人数的23%。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2/3以上人员在个体私营企业实现再就业。个体私营企业雇员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推动经济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个体私营企业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履约率低。全国私营企业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足50%。即使部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很不规范。有的缺少必备条款,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及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有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部分还含有“生死合同”条款。二是压低、拖欠工资,延长工时,滥施扣罚。大多数私营企业均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参照来支付一般雇员工资,有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的实行计件工资制,但计件定额使多数雇员无法在8小时内完成,只得加班加点。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三是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普遍较差。许多私营企业生产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劳动卫生设施远不具备,雇员劳动环境条件相当恶劣,雇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基本保障,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频繁发生。四是企业普遍没有工会,雇员没有共同利益代言人。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工会入会率不到30%。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工会,但业主并不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许多私营企业不给雇员办任何保险。
  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特别是通过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各级工会、妇联的积极努力,上述现象近年来有一定程度改观,但总体上看仍未根本好转。
  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做到:
  一是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资关系问题。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已是我国一种主要的社会关系,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各级政府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劳资关系处理机制,掌握社会动态,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冲突激化。
  二是完善政策法规,为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提供制度保证。我国绝大多数私营企业是中小企业,雇工的特点是,人数少、人员分散、就业方式灵活、流动性大、文化技能较低等。要针对上述特点,研究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工会妇联组织、雇工权益保护和劳动争议等方面的具体办法。
  三是严格劳动执法,建立健全规范的劳资关系。私营企业必须按照《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范雇工行为。劳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公平、明确、具体和透明。私营企业必须建立工会和妇联组织。企业必须为其开展正常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业主不得插手和干预工会妇联活动。
  四是加强劳动关系督查,坚决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大劳资关系监管力度,督促私营个体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与纠正,对严重违法违规者,要依法处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劳动争议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及时化解劳资关系矛盾。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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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纪奋乃: 劳动者享有下列基本权益:休息休假;取得劳动报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其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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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纪奋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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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纪奋乃: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 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脸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 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如下主要权利:(1)劳动报酬权;(2) 劳动保护权;(3)休息休假权;(4)职业培训权;(5)社会保险权 和社会福利权;(6)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7)劳动就业权;(8)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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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纪奋乃: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依法享有: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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