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种树,成立公司后还享受农产品免税政策吗?

作者&投稿:道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农产品的免税政策是在什么环节免除什么税种?~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十六条一款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中文名免税农产品解释免交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农业产品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范围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5、在这个规定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从事农业的种植、收割、饲养、捕捞等;自产自销是自己生产,并且用于自己销售的一种行为,而对于通过收购、生产并加工出售的农业产品,则不在免税的行列。
6、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十六条一款

  农业企业现在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
  4、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增值税。
  5、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增值税。
  6、.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7、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8、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9、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
  (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家禽行业的优惠政策
  (1)、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2、个人所得税
  关于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车船使用税

  (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
  14、印花税
  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
  15、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农业类
  (一)综合规定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农业生产者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1994]002号
  将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黑地税发[1996]248号
  3.粮食部门随粮调入的整晒费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粮食部门随粮调入的整晒费不再征收营业税。
  黑地税发[1996]248号
  4.保管储备粮油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
  5.保管储备肉糖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
  6.保管储备棉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
  7.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服务收入营业税。此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1998]87号
  8.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1994]001号
  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国税发[1994]132号
  9.边境贫困农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49号
  10.农民取得青苗补偿费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5]079号
  11.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4]020号
  12.个人饲养野生动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个人饲养野生动物的生产经营收入,已征收了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征收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的,应对其所得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黑地税发字[1995]第94号
  13.农民居住用房产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税发[1999]44号
  1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
  15.饲养水貂用地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水貂场饲养水貂用地,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税函发[1990]854号
  16.经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于农林牧业生产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于农业、牧业、林业生产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发[1991]204号
  17.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使用的房产、土地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所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深加工的企业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应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黑地税函[2003]47号
  18.粮库晒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粮库晒场应与所属粮库一起征收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黑地税函[2003]47号
  19.水利设施用地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溉、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89)国税地字第014号
  20.农用拖拉机的拖车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牵引的拖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21.农民自有车辆用于农业生产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自有车辆自用于农业生产、田间作业的,免征车船使用税。农民以农业生产为主的自有车辆,发生营业性运输的,每台车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黑地税发[2001]29号
  22.农副产品收购合同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23.社会力量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税[2001]103号
  24.粮食购销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2007年底以前,对我省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照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黑地税函[2004]118号
  25.免费代国家储备的粮库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我省部分免费代国家储备粮食所占用的粮库,可对缴纳的房产税按应纳税额给予减征10%的照顾。
  黑税四字[1987]第259号
  26.农牧保险合同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88)国税地字第037号
  (二)农村税费改革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提高起征点优惠政策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
  国税发[2003]149号
  2.取消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
  (1)基本规定
  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
  财税[2004]120号
  (2)我省补充规定
  我省取消农业特产税(烤烟除外),全部免征农业税。
  黑发[2004]7号
  3.取消屠宰税优惠政策
  (1)基本规定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财税字[2000]71号
  (2)我省补充规定
  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黑财明传[2002]8号
  4.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7号
  5.个人取得“四业”所得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4]30号
  6.家庭或个人合伙从事饲养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7]451号
  7.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国税发[2004]13号
  8.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国税发[2004]13号
  (三)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财税[1997]49号
  (四)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1]124号
  (五)养猪户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基本规定
  对非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养猪专业户在牲畜出栏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年无出栏生猪或出栏生猪达不到5头的不征税。
  2.专业养猪户的界定
  专业养猪户的界定标准是:
  (1)以养猪为其主业。全年养猪所用劳动时间要高于其他副业所用时间;
  (2)养猪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养猪收入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
  (3)以年出栏生猪为标准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5头(不含自家育养的仔猪数,出售仔猪无数量限制)。
  对饲养鸡、牛、羊及其他牲畜或动物的非专业饲养户,比照非专业养猪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黑地税发[1999]139号
  (六)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2.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4.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税[2003]115号
  (七)中储粮总公司直属粮库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薄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4]74号
  对中储粮总公司直属粮库中既有为国家储备的粮食,又有自营储备粮食的国家储备粮库,单独核算,能划分清楚国家储备和自营储备的房产、土地、车船的,则根据规定分别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不单独核算的,则按下达的国家储备粮计划和自营储备粮数量占全部储备粮的比例计算减免或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需上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黑地税函[2003]47号
  (八)我省扶持粮食系统生产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1.粮食系统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对粮食系统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粮食系统新办的从事商业、物资、仓储、对外贸易、旅游业、饮食和居民服务业、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视其效益情况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4.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遇到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5.对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废弃土地的,以土地管理机关开具的文件为依据,从土地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
  黑地税发[1998]第279号
  (九)城市郊区农牧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郊区国营农场、农牧场、奶牛场、饲养场、大专院校、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农牧场等(包括家属农牧场),凡在开征房产税区域内,其所有房产除下列三项外,均免征房产税。
  1.农牧场附设的机械修配厂、发电厂、砖瓦厂等,以及其他独立计算盈亏的工商企业的所有房产;
  2.农牧场为出售或转运产品设立的门市部、营业部、转运站等所有房产;
  3.农牧场出租或无租供给其他国营企业(如:邮电、银行、商业、供销等)、集体企业和个体营业者使用的房产。
  黑税四字[1986]354号
  二、林业类
  (一)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2002]700号
  (二)支持森工企业“天保工程”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和促进我省森工企业“天保”工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解决森工企业职工分流的实际困难,对森工企业向内部职工承包林地收取的“资源补偿费”比照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有关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黑地税发[2000]87号
  (三)育林基金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财税[1998]179号
  (四)边境贫困国有林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边境贫困列名的442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1997]49号
  (五)种植林木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ゲ扑?[2001]171号
  (六)森工企业技术开发费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森工企业为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核实后,准予扣除。经省地税局审批,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扣除。
  盈利成员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部分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黑地税联字[1999]5号
  (七)“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者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者的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4]1389号
  (八)林区用地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财税[2004]37号
  三、渔业类
  (一)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上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


承包土地种植需要成立公司吗
不需要成立公司,你没有改变土地的功能。要与土地的使用权者沟通达成协议,最好公证。还要与土地所在的生产队和村进行沟通达成协议,必须书面和公证,因为有很多人包土地种植或其他的发财了,当地的农民和村和生产队会找你麻烦的,我家就是一直包土地中蔬菜,十多年了 ...

我想注册一家农业公司包含土地出租业务?
可以的,成立一个农业公司的流程:首先,按照公司注册流程,注册公司;成立农业公司后,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一、公司注册流程。1、核准名称。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时间:1—3个工作日。2、提交材料。核名通过后,确...

承包土地种树,成立公司后还享受农产品免税政策吗?
对经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于农业、牧业、林业生产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发[1991]204号 17.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使用的房产、土地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所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深加工的企业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应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黑地税函[2003]4...

农村是否可以把农民的森林地作为资产成立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产权...
你好!准确一点讲,应该是:农村可以把农民的承包森林地的经营权作为资产成立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本社农民享有承包权。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在该决定的第一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其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自...

土地使用权出资成立公司需要缴税涉及哪些税费
法律主观:土地使用权出资成立公司需要缴税,如土地使用税。我国法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土地主要是指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

土地入股成立公司是可以的吗
在我国股东是用土地出资,成立公司是可以的。股东可以通过土地这种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土地则不能作为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土地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出资成立公司需要缴税包括哪些税费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出资成立公司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土地主要是指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

土地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
法律分析:将土地使用权投入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公允价值计价,公允价值与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税金应该已经包含在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中)的差应当缴纳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土地公证费用多少钱
法律分析:1、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的公证费收费数额,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来征收。374400元的金额,应当交纳公证费为1123元。2、法律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办理公证,只是增强合同的证据作用,不会增加合同效力等级。如双方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没必要办理合同公证。法律依据:国家...

农村搞土地股份制,有两种情况,
1 、 1950 年~ 1952 年,土地农民私有制; 2 、 1953 年~ 1956 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 3 、 1958 年~ 1978 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 4 、 1979 年至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公有,由农户家庭经营。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

会东县13617437033: 农民把耕地流转给公司仍作耕种使用,农民能否继续享受耕地力保护补贴(河南) -
辕友圣之: 这次肯定是不能了.也就是说,在过去没有政策,一般粮补及种子补助.本一户都会自已拿走的.而这次是国家的政策是谁种谁拿补助.

会东县13617437033: 承包村集体土地办了承包经营权证也种了粮食,种粮农民能享受国家种粮补贴吗 -
辕友圣之: 村里的地属于集体所有制,如果你承包的是村里的集体土地,补贴是村里人集体享有!你这里是村委会贪了

会东县13617437033: 我家在承包地里种植了果树,土地转制应该怎么补贴 -
辕友圣之: 农户在自家承包地里种植果树,土地转制(确权颁证)没有补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未经相关部门允许,农户私自在自家承包地里种植果树是违法行为(尽管违法情节轻微),所以在这次“土地转制”(确权颁证)时没有补贴(不处罚你,就是法外开恩).但是,可以与新承包户协商互换家庭承包地,协商不成的,只能自己刨掉果树.

会东县13617437033: 农民已种植的土地被企业占用后,在得到企业占地补偿和青苗补偿后能否继续享受国家粮食直补 -
辕友圣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青苗补偿费的税前扣除目前没有相应文件明确,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有的地区只要取得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印有财政监制章的合法收据即能入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地区需要取得发票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地区要取得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印有财政监制章的合法收据及双方补偿协议即能入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开具青苗补偿费发票,建议您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定.望采纳

会东县13617437033: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除了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外,还享有哪些权利 -
辕友圣之: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除了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外,还有一些权利内容也体现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1.较长的承包期及承包期满后可以继续承包.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会东县13617437033: 承包地有补贴吗 -
辕友圣之: 只要承包土地20亩以上用于设施农业种植(大棚蔬菜等)、承包土地100亩以上用于粮食种植的,经县级以上的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后,可以享受政府补贴.

会东县13617437033: 农民的承包土地栽树了可以确权吗 -
辕友圣之: 一楼的回答完全是外行.承包地是集体土地.农民在承包地上种植、养殖、耕作,或者进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行业,都无需备案,更谈不上违法.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要确认是否基本农田.

会东县13617437033: 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了.在到期之前栽树了现在合同没延续,国家有林业补助可以争取吗? -
辕友圣之: 严格要求来说是不可以的,因为国家造林补助要求设计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您并未提供土地证明.还有您在集体土地上栽植树木改变了耕地用途,特别是合同到期之前,涉嫌违法.

会东县13617437033: 承包地种树是不是不动产? -
辕友圣之: 不是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会东县13617437033: 农村土地流转用于种树合法么 -
辕友圣之: 农村把好地栽树了有没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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