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点经典的古代法律案例

作者&投稿:汲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求:古代法律方面的案例~

看那些古装电视剧,那上面有啊,那个《神探狄人杰》,还有《大宋提刑官》

(法理学作业)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商君变秦法这一典故的分析,提出了这一历史事件对我国目下法制现代化事业的启示。商君将原生于魏国的《法经》带入秦国,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坚决走法治路线,改变秦国的不良风俗,取信于市野,立威于庙堂,使变法为秦国的强盛带来了实益。我们当今的法制现代化活动,必须获取优秀的制度,在强有力的领导下,坚定地依法治国,去除恶俗,使群众和领导集体都有法律信仰,并最终以是否给我国带来实益检验之。


关键词:商君 法治 法制 现代化


我们曾经停止过现代化的进程么?即便是在中国历史上最腐朽、最没落的时代,这种脚步也不曾停留过。我们曾经失去法制么?即便是在中国历史上最混乱、最凋零的岁月,这种现象也不曾出现过。我们没有放弃过一种紧跟时代的努力,也不曾在什么时候真正摈弃了法制。


商君变秦法的过程有十分重要的典型意义。《法经》本来是李悝创作的,他是为魏国而创制的,但是最后的发芽开花,却是在力求强盛的秦孝公的国家里。这里有许多值得考虑的东西。法治的实践由吴起在魏国一度实行,但是却最终湮灭,而在西方的秦国,魏国的《法经》却以《秦律》的形式存在了下去。


魏国一度强大过,也任用了吴起,以法家的一些思想来治理国家和军队,这种做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魏国的军队在河西地颇有作为,吴起认为以此可以威胁秦国,并成为霸主。但是很快,吴起就在魏国失势,而魏国所有的法制尝试也就此完结。在魏国,其法制的先进变更,只是很轻易的尝试的一部分,而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其人并非把法制的现代化作为唯一的出路。


秦国与魏国不同,秦君更迫切地要求图强。我们总说法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基于经济基础的,这固然不错,但是,强权者的意愿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没有拿破仑,我们很难想像那六部法典将如何诞生。秦君要求图强的意愿,体现为他求贤若渴的意愿,也体现他对商君带来的制度的珍视。君主要求强盛,这才是其法制得以现代化的首要基础。


秦国的风俗本与山东六国不同,比如秦国父子同室,儿子结婚,可以仍和父母住在一个房间。但是商君行法制改革,首先就是强扭数百年之积习,移风易俗。这时,他没有考虑所谓法治的本土资源问题,而是坚定地按照既成的法律制度去变革社会。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是成体系的,而不是支离破碎的,商君是整体地使秦法得以更新,得以现代化,却没有放弃已经成熟的法制的任何一部分。


商君在秦国所主持的变法,第一件事情便是取信于民,使得大家都确信此次变革行动是真正要发生的。这不仅仅是立了商君的信,也是为新法立了信,为整个秦国法制现代化的活动立了信。此行动确为必要,因为非如此,任何一项变革活动,都会化为一场闹剧,都会令主持者难以控制局势。而信誉作为不可见因素,在任何时候,都是对现代化活动有极大促进作用的。


商君做的第二件事情,就是确立了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威信。虽然当时商君所秉持的法律中本身有不平等的内容,但是他却使得秦国的君臣众人都一体遵循于法,这是难能可贵的,上至储君下至黔首,全都不得不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先有了民众中的公信力,再有了贵族中的权威力,商君的变法事业才得以顺利展开。


为什么商君身死而秦法不亡呢?商君身死是因为他得罪了包括新君在内的太多的人,在秦国有太多的人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了;他的蒙难并不是因为他所推行的秦律有问题。恰恰相反,秦律不仅仅十分适合秦国的国情,而且被历史所证明极大地促进了秦国的发展,并为其后的一统奠定了基础,反对变法的旧勋,痛恨商君的新君都看到了这点,也正是因为其所行秦律的实益,使他的事业没有人亡政息。


我们现在正在进行法制现代化的努力,在这一努力的进程中,我们很有必要思考商君变秦法的旧迹,其中不乏有益的启示。


李悝的《法经》本不是为秦国所制,但商君发现其与强国欲望的契合之处,携其入秦。我们在追求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可以借鉴别国的既成制度,而不必计较其来源于何处,何人所制,所为何国,但凡是有利于我们进步的便可采撷,否则我们必然将闭门造车,固步自封。现今之世,强国林立,我们处于其间,自不乏可取之模板,可学之经验,我们如果不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才是对我们法制现代化事业的最大不利。


魏国试法治而中废,秦国行法治而中兴。在当代,人治既非时代主流,也非有效的治国方式,法治是我们可以走的唯一道路,我们不仅要走这条道路,而且要坚定信念地干下去,不可以为在此之外还有什么别的出口,那绝对是没有的。如果我们不能坚定地进行下去,不能对其基础的法制现代化坚定地做下去,那么我们也将没有强盛的未来。


我们虽然说,法治是众人之事,是举国之事,但我们如果现实地去看,这种治理体制的改变,只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我们时常要求全民都有法律知识,都有法治意识,但是,真正进行变革的,还将是掌权的当道。没有领导集团的努力,没有最强力的领袖的支持,没有这些人坚定的强国欲望,我们的法制现代化将十分脆弱,将举步维艰。而我们的成果也可能胎死腹中,或许我们所进行的法制现代化都无法进入真正的法律生活,成为一群学者、学子间的空谈。离开统治者的法律,不成为法律。法制现代化的事业必须一个或一个集体的“秦孝公”来支持,来推动。

在我们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自然会遇到许多的困难。这些困难中自然会包括一种习惯与习俗的阻力,而在这种阻力面前,我们当何去何从?是迁就之,调和之,还是力更之?商君的办法是强力引进先进制度,我们有这样的能力吗?我们提了很久很久的移风易俗,说了要改变落后的观念和陈腐的思想,但是也有人把固有传统认作为“法治的本土资源”。我想,这个问题是极其复杂的,我们没有办法改变整个惯有的风俗,但是我们可以改变部分,明显的恶俗是不应该被保留的。我们区分其是否为恶俗的标准应该是从司法导向出发,看其是否会增加不当行为、违法行为。比如当年秦国父子同室之类的风俗,是不能被姑息的。


对我们而言,法制现代化的事业必须要有群众中的公信力和领导集团中的权威。不能取信于民也是我们目前法治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有太多的法律并没有被遵守,或是被群众嘲弄,或是被领导践踏,法律缺乏其应有的严肃,这样的话,我们实在没有办法将法制进行现代化的改革,甚至没有办法将法治所需的最基本的法制的威信维持下去,连威信都没有,更惶论法律观念之类的抽象观念了。如果缺乏这两点,我们的法制现代化必然是途有其表。


就最终目的而言,法制现代化是要有助于我们的法治事业,是要强国富民,如果没有实益,我们所进行的一切努力都将付之东流。即便有强力的领导者,有信仰法律的领导集体和群众,有已经被适用了的法律,但是如果这样的一套法制并没有在现实上推进我们的国家走向富强,那么,无论如何这项现代化的事业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我们获取了先进的制度,使我们的法制得以现代化,这还没有结束,我们还得看这样的改革是否真的给我们的国家带来了实益,给我们的法治带来了生机,只有实益才是我们法制现代化事业成功的唯一标准。

法律形式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敕、诰、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

司法机关

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在西周时期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西周时的最高审判权还在周王手里,他统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官是士师和眚史。西周时的案件区域管辖还没有明确区分,不过审级已经有了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

到战国时期,各国也有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国叫廷理,齐国叫大理。

秦朝建立后,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秦的地方是郡县制,地方的司法机关由郡守和县令兼任。疑难案件上报中央,一般的则自己处理。秦朝的司法机关体制奠定了以后中国历代王朝司法机关的基础。

汉朝基本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体制,所以历史上有了“汉承秦制”的说法。汉朝中央的司法机关仍然是廷尉,地方则与秦朝相同。但汉武帝之后,王权逐渐加强,出现了尚书台这种中枢组织,尚书台内设立了执法机构,在西汉是三公曹,东汉是二千石曹。从而侵夺了廷尉的司法权。

还有,汉朝对于重大案件由中央主要官员会审,这种名为“杂治”的会审制度体现了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进一步加强。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除了基本继承汉朝司法制度外,也有了一些发展。北齐将廷尉改称大理寺,下属官员也增多了,扩大了司法机关的规模。更重要的一点是,死刑的复核权收归了皇帝,这是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变化。

在隋唐时期,古代的司法制度基本成熟、制度化。隋唐的司法机关是三个: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但刑部权限很大,可以对审判进行干预,而且复核大理寺的徒、流以上的案件。

御史台除了监督外,还参加重大案件的审判。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由以上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这就是唐朝的“三司推事”。同时,死刑的复奏制度也明确化,死刑执行前必须再报皇帝,批准以后才能执行。

宋朝的司法机关也是继承了唐朝的体制,但也有些变化,如宋太宗时期设置了审刑院,侵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职权,到神宗时撤消,职权又分归大理寺和刑部。

地方的司法机关,州和县也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为了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管理,在各路设立了提点刑狱官来监督各州县的司法事务。

宋朝还规定地方司法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否则处以徒二年的刑罚。从这以后,一直到明清时期,八百多年的时间里,州(府)县官员都要亲自审判案件。

元朝在继承前朝的体制基础上,也有变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时,设置大宗正府来代替大理寺。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权。

明清时期也是以三法司为主要司法机关。但是其职权发生了变化,大理寺的审判权归了刑部,而刑部的复核权则给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

明朝的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同时,明清的会审制度也完善起来。死刑案件的最高决定权还在皇帝手里。中央集权在司法方面有了集中体现。

古代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体现出皇权逐步加强的趋势,司法机关一直隶属于行政,最终隶属于皇帝,说明了司法仅仅是君主专制的一种工具,司法的独立是很难出现的。

改法为律

战国时期,商鞅到秦国后,被秦孝公重用,主持变法,在变法的同时,他将《法经》改造成了秦律,历史上称为“改法为律”。原来都称为“刑”、“法”,现在商鞅改为“律”是有其目的的。

律字原意指定音的竹笛,后来也指音乐的旋律、节拍,主要含义是稳定。商鞅用“律”字代替了“法”字,目的主要是为了阐明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把法律解释为一种稳定的必须普遍遵守执行的条文。

这次改法为律,统一了秦国的法律,对于商鞅变法的成功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商鞅改法为律之后,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典一般都用“律”来做名字,如秦律、汉律、唐律、明律、清律等。

诉讼制度

古代的诉讼制度规定,诉讼必须逐级告状(即“告诉”),一般不许越级告状,违者要笞四十,受理的官员也要笞四十。但有重大冤情被压制无法申诉的,可以向皇帝直接告状,但经常要冒承担冲撞皇帝仪仗责任的危险(杖六十)。

为了防止乖戾之徒诬告别人,在告状时,诉状上要写明事实,不许说自己不能确定的事,否则要笞五十。同时,诬告别人什么罪名自己要承担什么罪名。如果写匿名信告别人的状,要被流放两千里。

古代社会的诉讼权受到很大限制,除了谋反、谋大逆、谋叛外,各朝代都规定,子孙不许控告父母和祖父母,奴婢不许告主人及主人的亲属。如果违反,要处绞刑。但是,如果任何人犯了上述三种重罪,那么任何人都必须向官府举报。可见,封建社会法律是以维护皇权为第一目的的。

对于民事诉讼一般是要在基层根据伦理道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可以到官府告状,不经过调解私自到官府的,要被处罚,并被视为刁民。

监狱制度

到了法律制度成熟完备的隋唐时期,监狱制度也完备了。在中央地区,有大理寺狱,大理寺是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京城和各地州县,也都有地方的监狱。监狱的管理措施也很完善很严格:犯人入狱,要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带不同的刑具,如枷,钳,(音丑),锁;应该带刑具而不带的要分别给予处罚;纸、笔和刀刃、棍棒等物严禁带入监狱,以防止传递消息和越狱;擅自给犯人绳子、刀锯等物,以致使其自杀或逃跑的,管理人员要被处杖刑一百;虐待犯人致其死亡的,狱卒以及主管官吏都要被处罚。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时期的监狱基本上是继承了唐朝的监狱体制,只是在一些小的方面有所变化。如明朝的狱又叫“监”,清朝开始把“监”和“狱”合成为“监狱”。明朝除了一般的监狱外,还有东厂狱、西厂狱和锦衣卫狱,这是明朝加强中央集权、司法混乱严酷的表现。清朝末年还称监狱为“班房”,这是主要关押那些取保候审的轻罪犯人。宋元明清时期,监狱还分为内监、外监和女监,内监关押死刑重犯,外监关押轻罪犯人,女监则专门关押女犯。

中国古代的监狱职能有两个,一是核实犯罪事实,二是关押。那时没有现在的教育改造职能,因为古代对待犯人是持一种惩罚和报应态度的。不过封建社会也经常标榜仁政,唐朝以及以后的明清时期,都规定要给囚犯必要的衣服、粮食,有病的还要及时医治,老人也可以不带刑具。但法律条文在古代是很难严格执行的,政治腐败首先体现在了司法腐败上,监狱的黑暗与腐败现象也是很严重的,狱吏敲诈勒索的现象比比皆是,汉朝初年的功臣周勃曾经入狱,出狱后感叹说现在才知道狱吏也如此尊贵。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商君变秦法这一典故的分析,提出了这一历史事件对我国目下法制现代化事业的启示。商君将原生于魏国的《法经》带入秦国,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坚决走法治路线,改变秦国的不良风俗,取信于市野,立威于庙堂,使变法为秦国的强盛带来了实益。我们当今的法制现代化活动,必须获取优秀的制度,在强有力的领导下,坚定地依法治国,去除恶俗,使群众和领导集体都有法律信仰,并最终以是否给我国带来实益检验之。
关键词:商君 法治 法制 现代化
我们曾经停止过现代化的进程么?即便是在中国历史上最腐朽、最没落的时代,这种脚步也不曾停留过。我们曾经失去法制么?即便是在中国历史上最混乱、最凋零的岁月,这种现象也不曾出现过。我们没有放弃过一种紧跟时代的努力,也不曾在什么时候真正摈弃了法制。
商君变秦法的过程有十分重要的典型意义。《法经》本来是李悝创作的,他是为魏国而创制的,但是最后的发芽开花,却是在力求强盛的秦孝公的国家里。这里有许多值得考虑的东西。法治的实践由吴起在魏国一度实行,但是却最终湮灭,而在西方的秦国,魏国的《法经》却以《秦律》的形式存在了下去。
魏国一度强大过,也任用了吴起,以法家的一些思想来治理国家和军队,这种做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魏国的军队在河西地颇有作为,吴起认为以此可以威胁秦国,并成为霸主。但是很快,吴起就在魏国失势,而魏国所有的法制尝试也就此完结。在魏国,其法制的先进变更,只是很轻易的尝试的一部分,而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其人并非把法制的现代化作为唯一的出路。
秦国与魏国不同,秦君更迫切地要求图强。我们总说法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基于经济基础的,这固然不错,但是,强权者的意愿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没有拿破仑,我们很难想像那六部法典将如何诞生。秦君要求图强的意愿,体现为他求贤若渴的意愿,也体现他对商君带来的制度的珍视。君主要求强盛,这才是其法制得以现代化的首要基础。
秦国的风俗本与山东六国不同,比如秦国父子同室,儿子结婚,可以仍和父母住在一个房间。但是商君行法制改革,首先就是强扭数百年之积习,移风易俗。这时,他没有考虑所谓法治的本土资源问题,而是坚定地按照既成的法律制度去变革社会。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是成体系的,而不是支离破碎的,商君是整体地使秦法得以更新,得以现代化,却没有放弃已经成熟的法制的任何一部分。
商君在秦国所主持的变法,第一件事情便是取信于民,使得大家都确信此次变革行动是真正要发生的。这不仅仅是立了商君的信,也是为新法立了信,为整个秦国法制现代化的活动立了信。此行动确为必要,因为非如此,任何一项变革活动,都会化为一场闹剧,都会令主持者难以控制局势。而信誉作为不可见因素,在任何时候,都是对现代化活动有极大促进作用的。
商君做的第二件事情,就是确立了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威信。虽然当时商君所秉持的法律中本身有不平等的内容,但是他却使得秦国的君臣众人都一体遵循于法,这是难能可贵的,上至储君下至黔首,全都不得不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先有了民众中的公信力,再有了贵族中的权威力,商君的变法事业才得以顺利展开。
为什么商君身死而秦法不亡呢?商君身死是因为他得罪了包括新君在内的太多的人,在秦国有太多的人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了;他的蒙难并不是因为他所推行的秦律有问题。恰恰相反,秦律不仅仅十分适合秦国的国情,而且被历史所证明极大地促进了秦国的发展,并为其后的一统奠定了基础,反对变法的旧勋,痛恨商君的新君都看到了这点,也正是因为其所行秦律的实益,使他的事业没有人亡政息。
我们现在正在进行法制现代化的努力,在这一努力的进程中,我们很有必要思考商君变秦法的旧迹,其中不乏有益的启示。
李悝的《法经》本不是为秦国所制,但商君发现其与强国欲望的契合之处,携其入秦。我们在追求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可以借鉴别国的既成制度,而不必计较其来源于何处,何人所制,所为何国,但凡是有利于我们进步的便可采撷,否则我们必然将闭门造车,固步自封。现今之世,强国林立,我们处于其间,自不乏可取之模板,可学之经验,我们如果不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才是对我们法制现代化事业的最大不利。
魏国试法治而中废,秦国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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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杀猪者每日满手油污,接触银子,银子上必有油污,放入水中必泛出油花,原告每日不务正业,手上必没有油污,所以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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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饺骨友: 武二郎的故事

尖山区15379181420: 求中国从古至今开拓创新的事例,如商鞅变法、一国两制这样的 -
姚饺骨友: 首先是战国时期是秦国逐渐变为强国的商鞅变法,商鞅变法废除了周朝的奴隶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度,极大的提高了民力,并且在秦国实行法治,用法律来约束贵族.接着是西汉末年的王莽新政,公元9年1月1日,王莽代汉自立,正式即位...

尖山区15379181420: 古代情与法例子 -
姚饺骨友: 有一个唐代的为报父仇而杀人的案子,韩愈为他写了一篇《复仇状》,体现了法理不外乎情理. 附链接如下: 网页链接 另外,近代也有一个为报父仇而杀军阀的案子,社会各界人士联名为她上书求情,附其书信如下: 网页链接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尖山区15379181420: 《春秋决狱》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制产生了哪些影响? -
姚饺骨友: “春秋决狱”是用儒家的经典,特别是以《春秋》的思想和原则来解释现有的法律,以《春秋》的事例与大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春秋决狱”在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中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问题,在长达近千年的历史中,一直影响着传统的立...

尖山区15379181420: 中国历史上从古代史到近代史的法律文件有哪些? -
姚饺骨友: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

尖山区15379181420: 谁能详细介绍一下“滴水酷刑”? -
姚饺骨友: 滴水酷刑是由纣王发明的.装置是在一个方形底座的四角,四根立柱支撑起一块坚硬的木板,木板正中有一个巴掌大的圆洞,罪犯坐在底座中间一把椅子上,头顶的正上方正好从圆洞里面露出来.罪犯的头被固定住不能动弹. 头顶上面悬着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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