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作者&投稿:学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在西周末期和春秋时期,西周的礼每况日下,到了‘礼崩乐坏’的程度。这时,孔子等一帮儒家要求恢复和加强一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但他们只是在形式上沿用了西周的礼,但从内容上他们对礼的理解和礼的运用明显不同于西周,他们对西周的礼进行了改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他们讲礼说成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即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所谓的“为国以礼”,集中地表达了儒家对礼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儒家的这种礼同西周的礼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西周的礼是关于政治、军事、祭祀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而儒家的礼则是国家根本制度,地位形同于现在的宪法。其次,西周的礼是‘不下庶人’的规章典籍,而儒家的礼既然作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则变成‘下庶人’的规章典籍。分析以下此时“礼下庶人”的含义,是否表示礼从过去的权利对贵族,义务对庶人改为权利和义务对人人平等呢?要弄明白儒家的礼究竟是怎样的,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儒家的礼不再是具体的规定了,而变成国家的根本制度,意味着西周所维护的一切变成了国家的制度,上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为国家所认可,实际上是将西周的礼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权威化?

2、他们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的“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西周“亲亲”的原则并没有打破或取消,而是有所补充,用“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目的是选取优秀人才为封建贵族服务,以便更加巩固他们的宗法等级制度?

3、他们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父与子、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定“亲疏”、别“是非”。“五伦”实际上是道德范畴,不应该由法律调整,儒家的礼确赋予他法律意义,并提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

总结:儒家对西周礼的改造,实际上是将礼进一步提高了地位,将其看作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而国家制度的核心是“亲亲”和“尊尊”。 “举贤才”是用来补充“亲亲”的,君臣父子的等级进一步明确。从本质上,儒家的礼与西周的礼没有两样,如出一辙,不同的只是儒家的礼比西周的礼更加制度化、全面化、理论化,进而更加强制化。
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宗法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是什么?家。家是一个子孙满堂的大家庭,它把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家庭里有男女老幼、有祖孙父子叔侄夫妇妯娌;家是进行生活和生产的场所,出门在外有当官的、呆在家中有冶铁纺纱种田的;家是进行人际交往的最直接的环节,家里有形形色色、各行各业的人,不需要再与别人进行什么交往。国家就是就是由各个家组成的。家庭与国家之间的纽带就是礼。礼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礼同样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礼不仅视“家”为“安身立命”的基础,而且视“家”为“ 忠君报国”的基础。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孟子所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是:

首先礼治要求人们在家庭中要“孝”,孝就是对父系家长的绝对遵从。主要表现为: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弟妹必须恭敬兄长(有父从父,无父从兄),卑幼必须服从尊贵()。

其次礼治要求人们在国家中要“忠”,即对于君主的忠诚和服从,这是孝的延伸和扩大。儒家认为“孝慈则忠”,作到孝就能作到忠,而且孝本身就等于从政。有人问孔子:“”孔子回答说“”。古代为什么会有“忠”、“孝”、“节”、“义”四种牌坊呢?那是因为古人认为四者是相通的。
以等级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儒家强调“正名分”,强调“忠”、“孝”,无外乎在严格区分上下等级、高低贵贱。

孔子说:“礼乐征发自天子出。”

孟子说:“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得,大贤役小贤。”

荀况说:“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少事长,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

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首先要明白“德”指的是什么。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既包括具体的行为要求,又包括基本的原则。儒家继承了西周的“德”,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改造。主要表现在:?)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将德上升为政治统治的方法,如宽惠使民、实行仁政等。(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和法律。为什么这样说呢?儒家把德看作是“人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知道思想。

汉代司法儒家化过程中,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领域,后又通过“决事比”方式渗入立法领域。经皇帝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起到一种“判例法”的作用,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春秋决狱成为汉代一种司法制度,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实际上是汉代儒家依凭皇权力量在法制领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
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还扩大范围,据其它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引经断狱”。在引经断狱过程中,遇到经义与律典有矛盾时,需作出解释,在当时修改律典是不太容易的,因此一些儒生干脆撰写一些用儒家经典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条文符合儒家的经义。这样,当他的法律著作得到皇帝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当时的《大杜律》、《小杜律》成为了司法实践的依据。
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汉代司法儒家化过程中,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领域,后又通过“决事比”方式渗入立法领域。经皇帝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起到一种“判例法”的作用,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春秋决狱成为汉代一种司法制度,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实际上是汉代儒家依凭皇权力量在法制领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
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还扩大范围,据其它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引经断狱”。在引经断狱过程中,遇到经义与律典有矛盾时,需作出解释,在当时修改律典是不太容易的,因此一些儒生干脆撰写一些用儒家经典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条文符合儒家的经义。这样,当他的法律著作得到皇帝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当时的《大杜律》、《小杜律》成为了司法实践的依据。
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一,西周时期:
1、立法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2、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内容:军、凶、嘉、宾、吉。
3、礼刑关系(还没有合一):出礼入刑(作用上);
礼主刑辅(地位上);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适用对象上)。
礼法初步结合
二,汉代时期:
1、上请:即对犯了的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2、矜老恤幼:老幼犯罪可以减免刑罚。
3、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
春秋决狱什么的你自己写
这是礼法融合的第一个阶段
三,六国三晋南北朝时期:
八议、官当、五服、重罪十条等都是礼法融合的表现
礼法融合第二个阶段
四、隋唐
开皇律
就这样论述 上次考试好像就这么写的


跪求求论述题答案: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和思想内容!
内容: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最后,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趋于完成。在隋唐时期,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基本告一段落。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在《唐律》这部古代法典中得到了全面体现。《唐律》成功地将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构筑了儒法合一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影响深远。首先,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强调德治的...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一、法律制定上的儒家化 在汉代,儒家思想开始深刻影响法律的制定。儒家强调道德伦理,主张以礼治国,这一思想在法律制定上得到了充分体现。汉代法律在篇章体例上开始融入儒家伦理的内容,如尊长养老、亲亲得相首匿等原则被融入法律之中。儒家提倡的孝、忠、仁、义等理念成为了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原则,法律与...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什么的子文化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法律儒家化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概念,是指法规法律偏向于儒学。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儒家是起源于中国并同时...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渗透,使得法律逐渐从“刑起而治”的刑罚工具论向“礼刑合一”的伦理法律观转变。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和态度。儒家强调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被广泛地融入法律之中...

中国古代法律在儒家学说影响下
中国古代法律在儒家学说影响下如下: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强调德治。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

请简要回答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途径有哪些?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极为深远。其中,既具积极作用,也有负面影响。1、儒家化的法律极端重视礼。法律的儒家化使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礼具有了合法性和强制性,成为判断有罪无罪的标准。礼认为是对的,就是法认为是合法的;礼所不允许的,也...

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不仅依据法律条文,还注重考虑当事人的动机、品德等因素,体现了儒家“以人为本”的思想。总之,法律儒家化是汉朝时期的一个重要历史现象,它使得法律制度更加符合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这一历程也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文化的独特性和丰富性。

求助: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http:\/\/consult.fabao365.com ...

法律儒家化的特征
了,或者说儒家伦理被法制化了,这也可以被理解为以儒家规范为导向的社会秩序的表现。只要粗略看一看中国古代的法律,就可发现,在整个历史中,法律里充满了夫尊妻卑、男女同罪异罚、准五服以治罪、亲亲相为隐、孝悌、春秋决狱等条文或做法,这些显然都印证了瞿先生所言非虚,那就是法律的儒家化。

荥阳市15942304113: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
盈兰婴儿: 汉代司法儒家化过程中,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领域,后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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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兰婴儿: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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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兰婴儿:[答案] 汉代司法儒家化过程中,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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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兰婴儿: 若作为本科生的作业,则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回答,说明道德规范对法律的影响与作用,儒家思想是祖国几千年传承下来的优秀思想文化结晶,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智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留优秀传统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但是儒家思想因为具有时代局限性,因此也有不能适应现在社会发现的要求的地方,因此需要法律人在借鉴的同时,应该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出发,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法律的儒家化,不是照搬儒家思想,而是对儒家思想进行发展与变革,借用儒家思想丰富法律规范,使得法律规范与社会道德完美结合,更好的调整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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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兰婴儿: 董仲舒主张德治,以阴阳学说作为其理论根据.阳为德,阴为刑,有主次之分.刑者,德之辅也.礼法必须并用.董仲舒的理论学说是在先秦儒学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的成分,而形成的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封建思想体系.他的“德主刑辅”思想是对孔子宽猛相济、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它来源于先儒又高于先儒.这一思想被汉武帝采纳后,便构成了与秦朝严刑峻法和汉初无为而治迥然不同的一种新的治国方案.作为一种法制指导思想,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的刘姓王朝乃至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制实践. 加楼上的1,2,3,4

荥阳市15942304113: 中国古代刑制的发展?中国古代法典儒家化的的进程?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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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兰婴儿: 汉代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统治思想或者说是其统治了中国人的思想及行为,那么儒家思想又是如何达到这一登峰造极之效果的呢?这便是汉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并为汉武帝采纳,进而董仲舒更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又为...

荥阳市15942304113: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律典" -
盈兰婴儿: 《晋律》即《泰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年间完成并颁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秉政期间就开始了.当时司马昭命贾充、羊祜、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晋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晋律》在《魏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首先是篇目,从十八到二十,体例的设置、条文的安排更为合理,用词也更确切.《晋律》将《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总则部分. 其次,礼律的进一步融合,如设立了“杂抵罪”,成为后来官当的雏形.在礼的原则指导下,礼的内容有的直接写成了法律条文,《晋律》最终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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