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清末立宪实际上是一场政治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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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清末立宪实际上是一场政治骗局~

声称要制定宪法,却有9年预备期
责任内阁被皇族掌控
宪法草案规定皇帝有至高无上权力,却没规定人民权利
立宪根本目的是缓解人民反抗

清末新政(又称庚子新政、庚子后新政),是清朝末年的一场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运动,也是中国现代化的重大事件之一。签订了八国联军提出的《辛丑条约》,此举对中国打击甚大,因此朝廷保守派主动进行变法。1901年,在慈禧太后的默许下,满清政府进行改革,但改革内容多与1898年的戊戌变法雷同。这是清末新政的时代背景。
而清末新政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新政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封建统治的实质,而只是清政府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措施,并不能满足人民对民主的要求。同时为了实行新政,清政府必须想方设法筹集经费,增加了人民的负担,使中国劳苦大众生活更加贫困化,社会矛盾更加尖锐。为了筹款,清政府不得不向下摊派,这是清末新政经费的最主要来源。清末新政时,某些经济政策的公布,客观上也为帝国主义输出资本创造了方便条件。帝国主义对华经济侵略加速扩张,民族危机空前深重,西方列强的侵略方式也由原来的商品输出为主转为资本输出为主,近代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形态最后形成并进一步深化。而且新政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经济基础;由于民族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阶级基础,因此新政不仅没有能够挽救清政府的统治,反而适得其反,将其推向了灭亡的深渊。

现行教材中,对清末的预备立宪评价是:“预备立宪”实际上只是一个骗局。那么,预备立宪真的只是一场骗局吗?笔者冒昧,窃以为这种评价有点失当,如果说预备立宪已经无法适应当时蓬勃发展的革命形势,因而最终归于失败,还是有一定道理的。那么,为什么说预备立宪不能简单地看成是清政府的一场骗局呢?我认为对清末预备立宪中的两个重要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以及《重大信条十九条》应该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看《钦定宪法大纲》,它是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下颁布的,同时还颁布了它的附属法《议院选举法要领》。清政府宣称:“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由此可见清政府实际已经肯定这部宪法的最高大法地位,此乃其一。
其二,这部宪法是仿效日本宪法制定的,之所以仿效日本,一方面因为日俄战争中日本战胜了俄国,中国各界人士对日本的强盛原因比较关注。另一方面,日本采用的是君主权力仍然较大的、封建主义残余严重的二元君主立宪政体,这种政体显然符合清政府还想更多地保留君主权力的意愿,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其包含大量的封建残余,就否认了这种政体的资本主义性质,因为无论如何,这种政体实际上已经是资本主义的政体了。
其三,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宪法大纲中第一部分规定了君上大权十四条,自然,其中对封建君主权力的神圣不可侵犯作了许多规定,但是我们不应当只把目光放在这上面,还应该看到,其中对皇权也作了一些限制,这些限制首先表现为君主已经不能再为所欲为了,君主的行动必须接受宪法约束,据宪政编查馆在奏定《钦定宪法大纲》的前言中,明确指出: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大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至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也就是说,皇帝要行使权力,必须受到议院、内阁以及司法机关的制约。在对皇帝颁行法律的权力方面,《大纲》规定:“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这就明确规定了法律的制定权在议院,而皇帝的权力只是“批准颁布”而已,这就明显区别于封建王朝皇帝的话即法律的情况。在司法权方面,《大纲》规定:“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这实际上表示司法权已经和行政权分离,也就是说皇帝不得以行政权去干涉司法权的独立。《大纲》的第二部分是关于“臣民权利和义务”的九条规定,其中对臣民的基本权利作了规定,由于它确认了臣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其积极意义是不容抹杀的,同时相对于封建专制制度也是一种巨大的进步,比如说,它规定:“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事宜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规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等等,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其进步性。
其次,关于《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在武昌起义爆发以后,由于起义军攻占武汉三镇后,各省纷纷响应,宣布脱离清政府而独立,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清政府为了能够继续进行统治,幻想能够通过军事进攻以及政治改革来渡过难关。但是令清政府意想不到的是:他们所倚重的军队,直隶滦州新军第二十镇统制张绍曾和第二协协统蓝天蔚等实施兵谏,这些人联合致电清政府,要求召开国会由国会制定宪法,组织责任内阁,如果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就要联合保定新军第六镇统制吴禄贞进攻北京。在强大的军事压力下,摄政王载沣命令资政院起草宪法,而资政院在短短的三天时间里,制定并通过了《重大信条十九》,并立即在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加以公布。由于这个《信条》是在军事压力下被迫制定的,所以与《大纲》相比,它进一步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其中明确规定了皇帝权力以宪法规定为限;宪法修正提案权归国会;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以及其它国务大臣和各省行政长官;国际条约没有经过国会议诀不得缔结;官制、官规用法律来规定等。虽然这一信条是清政府被迫制定的,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否认其相对于封建君主专制而言是巨大的进步。
总而言之,清政府晚期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以及《重大信条十九条》带有明显的资本主义色彩,同时也表明了清政府在蓬勃发展的人民革命以及立宪派的压力下,不得不对政策作出调整,借以维护其统治,但是由于革命形势的发展,当时的时代主流已经不再是立宪了,清政府的预备立宪也根本满足不了人民的要求,所以最终被革命所推翻。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就把预备立宪只看成是一场骗局,对预备立宪的资本主义色彩还是应该肯定的。

因为立宪后的内阁多是皇族,实际上皇权还是没有受到约束

从文化的角度审视清末立宪改革,不难发现,它是中国传统法文化向近现代转型的重要标志.第一,《大纲》的颁布和修律活动的展开,使得以宪法为龙头、六法分立的法律体系日渐形成,传统法文化在形式上开始转型;第二,《法院组织法》的出台,促成了司法权的相对独立,传统法文化在表层结构上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三,内阁等准宪政机构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了限制了皇权的行使,传统法文化在总体精神上出现了变化;第四,臣民权利、自由的有限确认,标志着传统法文化在价值取向上开始转型;第五,宪政思想的传播,提高了人民的觉悟,传统法文化在深层结构上也开始了向现代的转型. 这只是安抚愚民当时的人民思想与现在不一样这是让人民感觉皇朝给了人民权利让他们不在作乱 反抗情绪也会降低 没人愿意造反


为什么清末立宪实际上是一场政治骗局
首先,我们来看看《钦定宪法大纲》,它是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下颁布的,同时还颁布了它的附属法《议院选举法要领》。清政府宣称:“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由此可见清政府实际已经肯定这部宪法的最高大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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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备立宪的实质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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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为何要发起君主立宪?它失败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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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13017235325: 为什么说清末统治集团没有抓住继续执政的机会?
铎启胃得: 立宪 是个骗局,丧失了各方面的支持

大荔县13017235325: 清末立宪运动的评价 从正反两反面来说 -
铎启胃得: 正面,开创了第一次的立宪活动,对法制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使当时的人民接触到了法制的思想 反面,只不过是清的统治者为了减轻国内矛盾的做法,而且所谓的立宪保留了很多特权,没有实际的意义,只是在形式上看起来像,本质上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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铎启胃得: (1)新政的改革措施缺乏通盘的审慎考虑新政一开始,清政府就进行了诸多方面的大量变革,没有考虑到改革的轻重缓急以及社会的承受能力,有的改革甚至没有配套设施相适应.因此,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改革彼此抵制的现象.预备立宪时期...

大荔县13017235325: 清朝立宪是真心的吗?哪位专家能提供些资料供研究研究 -
铎启胃得: 不是,当年清朝从预备立宪开始就没放弃过对皇权的控制,说它是骗局的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皇族内阁的形成

大荔县13017235325: 清末新政改革的意义 -
铎启胃得: (1)清末新政促进了中国政治体制的近代化变迁前期的改革打破了中国传统的六部分工的制度模式.后期预备立宪使中国的政治体制在形式上具备了三权分立,而且从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到宣布《十九信条》,中国政治制度在形式上也由二元制...

大荔县13017235325: 为什么说清朝“预备立宪”和“新政”是个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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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13017235325: 清末新政 预备立宪异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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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13017235325: 清朝末的戊戌变法是谁发起的?又为什么会失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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