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方面,节能环保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作者&投稿:子车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节能环保企业有那些优惠政策尤其在税收方面~

  节能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增值税,简单汇总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1、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营业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三、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以为其销售的废旧物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购入单位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这里的“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4、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这里所提到的“掺兑废渣比例”按照以下公式计算:①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②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

  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4、

  5、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6、、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可以享受: 企业所得税; 消费税; 增值税; 车辆购置税等税目的优惠政策;

  1. 企业所得税

节能、环保税收政策包括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和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项内容。

2. 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05号)文件规定,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3.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4. 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拓展资料: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百度百科



  节能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增值税,简单汇总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1、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营业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三、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以为其销售的废旧物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购入单位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这里的“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4、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这里所提到的“掺兑废渣比例”按照以下公式计算:①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②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

  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4、

  5、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6、、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节能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增值税,简单汇总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1、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营业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三、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以为其销售的废旧物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购入单位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这里的“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4、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这里所提到的“掺兑废渣比例”按照以下公式计算:①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②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

  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4、

  5、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6、、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节能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增值税,简单汇总如下,希望能帮助你:
一、企业所得税:
1、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营业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三、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以为其销售的废旧物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购入单位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2)、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3)、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这里的“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这里所提到的“掺兑废渣比例”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①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②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绿色税制包括哪些内容
广义绿色税收是指在税收制度中一切与合理开发资源、有效保护环境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环境保护税,还包括资源税、消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其他税种,这些税种分别在税目、税率和优惠政策上对环境保护和促进资源节约利用、节能节水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关规定,是...

国家在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有什么扶持政策?未来发展怎么样?
2. 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从事新能源、节能和环保产业的企业实行减免税制度,优化整个行业生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以推动产业发展。3. 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国家设立新能源推广基金、环保产业发展基金等基金,资助相关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工作。4. 法律法规支持:国家对新能源、节能和...

环保设备税收优惠有哪些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

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五、税收优惠之绿色环保 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90%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

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节能环保相关优惠等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环保税来了!企业要如何应对?
草案提出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这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部税收法律草案。 草案明确,环保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环境保护费...

三免三减半税收政策是
3免3减半的税收政策是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企业经营的第1年到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第4年到第6年期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能够享受到这个优惠税收政策的企业,主要是指的一些从事节能环保方面,从事海水淡化方面,沼气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企业。这些是属于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中华人民...

环保设备税收优惠有哪些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

三免三减半税收政策是
三免三减半的税收政策是我们国家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企业经营的第1年到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第4年到第6年期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能够享受到这个优惠税收政策的企业,主要是指的一些从事节能环保方面,从事海水淡化方面,沼气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企业。这些是属于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

9%的税率是哪些行业
另外,文化创意产业、服务业、信息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行业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这些行业的发展对于提升国家的软实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护环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政府也对这些行业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9%的增值税税率。总的来说,9%的税率是针对小微企业、文化创意产业、...

镇雄县18023919649: 从事节能环保项目的企业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锻孔西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镇雄县18023919649: 节能服务公司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
锻孔西甲: 中科节电为你解答:1、企业所得税优惠:三免三减半 2、增值税优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3、营业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镇雄县18023919649: 环保行业税收优惠 -
锻孔西甲: 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镇雄县18023919649: 重点节能单位有哪些税收优惠?
锻孔西甲: 重点节能单位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的所得,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重点节能单位购置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根据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重点节能单位进口规定范围内的节能设备,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镇雄县18023919649: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的政策优惠是?
锻孔西甲: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的政策优惠是: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

镇雄县18023919649: 国家对节能、节水产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锻孔西甲: 国家对节能、节水等产业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投资人可以选择优惠产业进行生产经营,主要优惠政策摘录如下:1. 节能服务公司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镇雄县18023919649: 国家对于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比如税收等方面! -
锻孔西甲: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镇雄县18023919649: 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税收筹划可以利用的? -
锻孔西甲: 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这类政策主要包括对消息给微利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税法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限定,并且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2、产业投资的税收...

镇雄县18023919649: 环保类企业免税免哪些税?环保类企业免税免哪些税
锻孔西甲: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除上述以外,还包括以下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镇雄县18023919649: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有谁知道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
锻孔西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